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矿山技术人员的配备
矿山技术人员的配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字体:[ 大中小] 日期:2013-04-16 浏览次数:127 来源:矿山处湖安监矿〔2013〕3号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分局):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我局制订了《湖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15日湖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为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令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就非煤矿山(以下简称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技术人员的配备1、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矿井建设、矿井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
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2、矿山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矿山企业聘请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工程技术职务,有明确的技术岗位工作职责,在矿山承担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
矿山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指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从事固定的矿山技术工作;矿山企业外聘的技术人员是指矿山企业聘请的兼任本矿工程技术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
那么,如何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呢?以下是一些建议。
一、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安全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另外,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危险源辨识机制,及时发现、排查和隐患治理。
二、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置流程,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应对措施,确保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三、加强现场安全监测
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现场安全监测,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和监测,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有效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测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保证员工安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
企业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安全
意识和技能,增强员工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安全监管
矿山行业是国家安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
业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
完善行政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准入条
件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不达标企业和项目实施有力惩处,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做好安全生产,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企业和政府部门应
携手共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充分发挥
安全管理的作用,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范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省局对近几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类死亡事故发生的类型、原因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
过去的一年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三项建设”。
通过各级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3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尾矿库为重点的各类矿山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矿山开采新技术应用推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性工作标准的制定、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
从2004年全省非煤矿山共发生死亡事故110起、死亡125人,到2009年下降到死亡事故30起、死亡37人(国家总局下达死亡控制指标为6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已连续5年呈2位数幅度下降。
2009年与2008年同期相比,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1.95%、13.95%,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状况进一步呈现稳定好转的态势。
一、指导思想在省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重点内容,以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为主要目标,加强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强化专项检查整治、打非治违,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法治秩序,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巩固政风行风评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转变作风,强化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盗挖矿产资源、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新成效,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任务目标(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以上,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安委办〔2010〕17号【发布日期】2010-08-27【生效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划科技类序号文件名发文字号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3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4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5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6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7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8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9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10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12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劳人护〔1982〕9号13 劳动人事部等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劳人护〔1984〕27号14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人矿〔1985〕2号15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劳人护〔1988〕1号1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劳护许字〔1989〕1号17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劳部发〔1995〕261号18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65号1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138号20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7〕55号21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劳部发〔1997〕317号2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23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安全生产培训类24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劳矿字〔1989〕2号 25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劳安字〔1990〕25号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劳办安字〔1991〕11号27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劳安字〔1991〕33号2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劳办矿字〔1992〕19号29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煤办字〔1994〕第55号30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通知煤办字〔1994〕第72号31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05号32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劳部发〔1996〕35号33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68号34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职能的答复国经贸厅安全〔2000〕第49号35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0号36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37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通知煤安人字〔2000〕第18号38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 卡操作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第11号39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33号40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1〕第76号4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42 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IC 卡操作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第12号43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第88号44 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煤安监人字〔2002〕第64号45 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2〕第19号46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31号47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85号48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49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样式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50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51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52 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53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人字〔2003〕78号5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IC 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55 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59号56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57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58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59 关于印发20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60号60 关于印发《2006年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大纲》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23号61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76号62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87〕化生字第1065号非煤矿山、石油行业安全监管类63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64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1〕24号65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油行业(不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66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67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68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69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7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号71 关于认真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及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号72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73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74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7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号76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77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1号78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79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80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81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82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4号83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84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85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8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87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8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8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9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91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88〕能源海油字1号 92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88〕海油安字4号 93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88〕海油安字3号 94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5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6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7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8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88〕能源海油字1号99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4〕502号 100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5〕398号101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102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部发〔1995〕186号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104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105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106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107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108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109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1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76号111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1039号112 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安字(1988)2号113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92)商土联字第107号114 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 〔82〕化生字第842号 115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 〔83〕化生字第0154号116 关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戴化纤织物的通知 〔84〕化生司字第18号117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86〕化生字第803号118 关于生产工艺线、置换、吹扫管线、生活用线不准互相串联的通知 〔86〕化生字第369号119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7〕化生字第671号 120 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程 〔87〕化生字第1064号 121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88〕化生字第220号 122 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 〔88〕化装字第140号123 关于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意见的函〔89〕化供字第785号124 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96〕化督发726号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监管类125 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冶生字〔1994〕239号 126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 1994.9.9 127 冶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1997.3.14 128 炼铁安全规程 〔84〕冶安字1号 129 炼钢安全规程 〔85〕冶安字565号 130 轧钢安全规程 〔87〕冶安环字805号 131 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 〔86〕建材生字82号 132 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建材生管字〔1992〕606号 133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 〔85〕机生字60号 134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机委质〔1987〕178号 135 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机委质〔1987〕178号 136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机委质〔1987〕178号 137 轻工劳动保护条例(试行) 〔80〕轻劳字17号 138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88〕轻皮文字11号 139 造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90〕轻纸字1号140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系统开展“三无”企业活动的通知 纺生〔1992〕41号141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条例 中烟计〔1988〕167号 142 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 〔82〕一机生字40号 143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机生字〔1985〕60A144 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纺织部、轻工部关于切实解决轻纺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的问题的通知〔81〕纺生字第13号职业健康类145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劳矿字〔1990〕3号146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147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劳矿字〔1993〕3号148 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89〕冶安环字605号149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 冶安环字〔1992〕164号 150 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机电质〔1989〕1127号 151 电子工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暂行条例 〔85〕电生字1167号 152 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 〔86〕电生字270号 153 尘毒监测规范 中色安字〔92〕0625号 154 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988〕化生字第598号 155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91〕化矿字第220号156 石油工业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与统计办法(试行)〔87〕油劳字第337号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类157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委办字〔2001〕6号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58 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2〕6号159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2〕3号160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安委办字〔2003〕4号161 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13号162 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安委办字〔2004〕6号 163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7号 164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号165 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55号166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劳矿字〔1990〕13号 167 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安安监字〔2000〕第17号168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42号169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170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171 关于特大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2号172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50号17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51号174 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0〕108号175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4号176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23号177 关于下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手册》的通知煤安司办字〔2001〕31号178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2号179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5号180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181 印发《关于建设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182 关于发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52号18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财字〔2001〕57号184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80号185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186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187 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见 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188 关于颁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189 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71号190 关于印发《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的通知煤安司办字〔2003〕39号191 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192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61号193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194 关于全国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矿字〔2005〕189号195 关于督促落实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矿〔2006〕147号196 加强煤矿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5号 197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3号198 煤炭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83〕煤技字第1029号199 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 地劳〔1984〕166号 200 劳动部关于采取措施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 劳矿字〔1989〕7号201 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矿字〔1989〕8号202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 煤安字〔1994〕427号 203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煤安字〔1994〕591号 204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煤安字〔1997〕189号205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字〔1997〕587号206 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煤办字〔1997〕285号207 关于印发《原煤炭工业部所属档案保存办法》的通知 煤司办字〔1999〕186号208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煤安字〔1995〕165号209 乡镇露天矿安全生产规定 劳人矿〔1988〕2号 210 关于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几项规定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8号 211 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10号212 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关于颁发《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的通知 劳矿字〔1989〕6号213 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0〕16号214 劳动部煤炭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43号215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216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0〕9号217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第23号218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号219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1993年9月30日煤办字第252号文220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994年5月25日煤生字第231号文发布 22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字〔1995〕第30号 222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7〕第587号 223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试行) 煤安字〔1995〕第180号 224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简介) 煤安字〔1995〕第562号 225 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办字〔1993〕第200号 226 关于严禁非阻燃皮带和电缆下井的通知 煤安字(1996)第45号227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高、突矿井必须使用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的通知煤安字〔1997〕第233号228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劳安字〔1992〕1号229 关于加强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工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4〕89号2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0〕17号231 关于颁发《矿井水地质规程》(试行)的通知 〔84〕煤生字第550号 232 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 〔86〕煤生字第629号应急救援类233 关于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安委办〔2006〕20号234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安委办函〔2006〕58号235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8号236 关于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监管救字〔2004〕3号 237 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督导工作的安监总协调字〔2005〕201号。
安全工程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复习题集(第2613篇)
2019年国家安全工程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井下特定条件下,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下列情况不用佩戴安全带的是( )。
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C、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D、运输物料、装卸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中第6.1.2.4款提到,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乘坐吊桶;——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2.崩塌事故防治技术包括( )。
A、采取支撑、嵌补、锚杆等措施进行加固B、清除危险岩体,加固浮石C、对危岩崩塌区采取刚性防护D、拆除建(构)筑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A【解析】:崩塌防治措施包括:(1)削坡清除。
采取合理坡率放坡,设落石平台,清除危岩体、松散浮石等措施。
(2)支撑加固。
采取支撑、嵌补、锚杆等措施进行加固。
(3)坡面防护。
直接对危岩崩塌区采取柔性防护,挂网喷混凝土等措施,也可采取对裂隙灌浆填缝的措施。
(4)被动拦挡。
在下方采取拦挡墙(堤)、网等被动防护措施,以便拦截崩塌落石。
(5)遮挡建(构)筑物。
采取明洞、棚洞等措施,直接保护建(构)施物。
(6)截排水措施。
截水排水措施是为了减小或防止地表水渗入至裂隙的有效措施。
3.露天爆破的警戒范围由( )。
A、爆破员确定B、领导确定C、爆破设计确定D、经验确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C【解析】:《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第6.7.1.2款规定,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11〕33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1)、《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附件2)、《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3),为进一步推进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完善和规范评审体系建设,20%的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2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年开采规模15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山年开采规模50万吨及以上,下同)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2年底前,40%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附件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1 —【说明】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这里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
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
2.相关证照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
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设备检测检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安府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1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全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按照《贵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全市非煤矿山现状目前,全市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382座,其中地下矿山2座,露天矿山380座;在建地下矿山2座,露天矿山170座。
近几年来,在全市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规模有了明显提升,矿山机械化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正逐步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矿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但总的来看,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市小型露天采石场准入门槛低,数量大,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差,“小、乱、散、差”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是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基础管理薄弱。
监管失之于宽,执法失之于软。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市非煤矿山长期处于点多面广,安全保障能力差,事故控制难度大,发展水平低的状况。
为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考试试卷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考试试卷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推动自然资源等部门提高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6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6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转发省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烟安监〔2010〕100号转发省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市区安监局: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0〕51号),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石工程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烟安监〔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石工程年”班组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烟安监〔2009〕165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有关市区要将此文件转发给辖区内的各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企业每年按照《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考核标准》组织开展一次班组考核活动,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班组建设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
对列入今年开展班组规范化建设的企业,要加大调度和督导力度,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石工程年”班组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烟安监〔2009〕165号)文件要求进行考核验收,确保按期完成班组规范化建设活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发[2010]51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和省管非煤矿山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要求,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安全生产班组建设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班组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落实到班组、体现在现场。
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是夯实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非煤矿山,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安委办第17号文件
安委办〔2010〕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4号令)等法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深入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强化生产过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副矿长和领导班子成员。
2、带班下井班次数:矿长、支部书记下井带班不得少于7次/月,副矿长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0次/月,科长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月。
3、每月28日前安全科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时间上报县安监局并公示。
4、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考核结果上报县安监局并公示。
5、必须严格遵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经矿长批准,调换其他带班人员,确保每班次必须有一名领导带班。
6、带班领导必须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上井。
7、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二、下井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机电设备情况、现场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上井、下井。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
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多的现场必到;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2020年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模拟题(第299套)
【单选题】-尾矿库的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 某评价机构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根据尾矿库相关参数计算得到了该尾 矿坝的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当该系数小于规定值的0.98时,该尾矿库属于( ) 。
A.正常库 B.病库 C.险库 D.危库
【答案】C
【解析】 险库是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 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见矿 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险情。 当尾矿库的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 教小于规定值的0.98时,属于险库 。
位提供技术服务。 B.(1)(3)(5)
(3)非煤矿山企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
C.(2)(3) 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解析】
D.(1)(3)(4)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4)非煤矿山企业若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定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商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单选题】-炸药质次或过期变质可导致( )。
A.早爆 B.拒爆 C.爆轰 D.燃爆
【答案】B
【解析】 炸药拒爆产生原因主要是爆破器材的 过期、变质和失效;装药填塞时损坏 起爆网路;起爆前未检测网路,连接 质量无保证;起爆能不足;爆破飞石 砸断网路等。
【单选题】-按照引火源的不同,矿山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下列火灾原 因,不属于外因火灾原因的是(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单选题】-以下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1)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不一定需 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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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
4.建立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与此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
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
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
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6.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
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石油开采企业要不断加强“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工作。
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
要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见附件1)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9.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12.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1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要对出海人员配备动态跟踪系统,并在3年内完成。
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
要利用“金安”工程,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14.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
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15.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
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要依托大型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省、市级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尤其是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先进、特种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