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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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设计市场发展的需要,调动科室拓展市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使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各项费用执行标准日趋合理,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会计机构,财务部门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工作,处理会计事务,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逐步推进会计人员委派制,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院设主管会计和出纳会计。根据财务牵制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印鉴要分开保存,不得一人保管。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财税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院财务部门每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本院财务报告,及时收集各种财务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会计报表。每月向院长和科室经理提供其所管理范围院或科室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清查确保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如发现不符情况,应当及时报请院领导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院内部人员工作岗位的
第九条变动及科室之间的岗位调整凡是涉及到人员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项目变动的,应于该人员调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动手续,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
第三章财务报销制度
第十条财务报销
1.科室及设计项目按月报账,单独核算;每月20-25日为集中报账时间,各科室按月将各设计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实上报院,及时拨付。
2.凡出现隔月发票的,每出现一张分别给予当事人、科室财务人员50元、20元的现金罚款,本年度累计出现5张或累计金额超过10000元的通报科室经理或科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报销手续
1.报销必须取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或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且均在有效期内。
2.购物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登记齐全,手续完备,真实有效无差错,且所开具的内容与所属行业一致(含定额发票或收据)。
3.办公用品、汽车维修及大宗采购物资等情况下需要附购货清单。
4.对于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6.当月发生的业务当月报账,跨年度的发票不予报销。
7.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院院长共同签字,财务审核无误方可报销(签字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铅笔、或圆珠笔签字无效)。预计借用现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出差人、经办人自备,一般不再安排借款。
第十二条因公出差或各项目备用金确需借用现金的,需填写现金借款单,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等,由借款人、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签字后,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院财务部门备款,由财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在出差归来5个工作日内报销,设计项目流动资金应逐月报账,无特殊情况不再出现新的借款。
第十四条加强合同管理,对于租赁的房屋、交通车辆必须提供
租赁合同,需要延期的提供补充协议,支付租赁费由出租人提供发票。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现金,除日常报销外,所有结算业务需要通过银行结算。对于各项目大额的结算可在业务发生时直接从院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划转,也可以月底报帐时由院财务部门直接结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擅自以现金结算的,院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补助费、伙食费、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要区分区内外、省内外拉开档次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差旅费应根据实际客运距离选择经济、便捷、舒适地通行方式,按月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招待费原则按照设计费收入额的0.5%控制,不得随意突破,超出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会议费、培训费需提供相关通知、文件等。
第五章税金的提取与缴纳
第十九条院与科室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金均由院统一计提统一交纳。
第二十条营业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依据开据发票的金额总数,当月计提,次月交纳。由科室承担的税金由院从设计费中扣除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目前暂按40000元/年的定额税率,按照10000元/季执行,按季度交纳。
第二十二条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的工薪、奖金、加班费、补助费、奖金、分红、福利及其他补贴部分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等,凡满足纳税条件的一律交纳个人所得税,由院代扣院代缴。科室依照相关管理办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
院代扣代缴。
第六章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函
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信贷证明:需办理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信贷证明的设计项目,经院长批准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及信贷证明的函格式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银行履约保函:
1.需办理银行履约保函的设计项目,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2日内,将该保函格式及相关事项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2.银行开据的其他类似形式的保函、证明所需保证金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七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除业主特别要求开立设计项目银行账户外,原则不予开立银行账户,开立账户须由申请部门(项目)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院所有设计项目所开立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严禁多头开户。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项目财务档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该项目涵盖中标通知书、设计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银行履约保函、银行信贷证明、计量支付证书、交工证书、竣工证书等文件报送财务部门。
第二十九条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必须财务负责人同意,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