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座购销合同(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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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工程锚具采购竞争性谈判结果和要约邀请文件的要求,经过充分平等协商,现就公路桥梁板式(盆式)橡胶支座供应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在年月日前乙方保证按下表所列规格、数量、单价向需方提供产品。乙方承认甲方有根据设计变更调整数量权并以实际供应数量结算。

结算单价指包括产品送达工地含卸费在内所有费用的单价,它包括产品成本(含利润、税金)、运杂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及所有其它费用;合同总金额以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双方再次确认,以上单价在本合同期内不调价。

第二条:技术标准

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成品和原料的技术指标,成品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1、橡胶支座均采用氯丁橡胶,不准使用再生或加工研碎的硫化橡胶。

2、支座的结构形式、规格系列和成品的规格、质量、物理力学性能、尺寸误差、包装、储存、运输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JT/T4-93 )、《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JT3141-90)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3、每批到场货物都必须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不同规格型号支座必须分开包装,并有牢固的明显标志。活动支座应注明是否已注满硅脂(或安装时厂方灌注)。

4、所有支座应是新近生产的产品,成品及零部件在生产厂均不应超过一年。

5、支座结构要保证安装、拆除、更换方便。乙方保证板式橡胶支座的使用年限不低于80年,盆式橡胶支座的使用年限不低于120年。

第三条:供货计划衔接:

1、为有利于乙方提前组织原材料和安排生产,本合同签订后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同供货期分年季度要货计划。

2、甲方在每季末月日前向乙方提供橡胶支座下季度分月要货计划,在计划范围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送达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并且必须满足甲方在供货时间安排和规格、数量上的要求。

第四条:交货验收

交货验收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由甲方按规定进行验收。每次交货时,乙方应按规格向甲方提交所发货物的技术资料和质保单,甲方验清数量和出厂资料后进行产品质量初检。初检期为货到后天。

质量初检由甲方及工地监理按有关规定送检。初检合格签具收货回单,初检发现质量有异议时,复检由工地监理单位、甲方和供货方共同取样后,送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的单位检验,结果作为判定的依据。检验不合格,乙方必须退货,并承担有关损失。复检有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检验方法遵循交通部的有关标准。

第五条:乙方必须履行要约文件谈判中所作出的承诺,乙方应保证按合同提供的支座确系本厂生产的产品,且每批支座虽经初检合格,若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因产品质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必须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配合、指导甲方施工。

第七条:结算

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实收数量,在天内付%货款,余款在年月日前付清。(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向甲方分别缴纳合同总金额的%作为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天内退还。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

第九条:违约与索赔

1、如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没收质量保证金。

3、若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无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不能交货部分总价款的%计算(一般为10%)。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不能免除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程、工期损失的赔偿责任。

4、关于甲方逾期付款的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和法院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供需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托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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