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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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立体停车库标准

立体停车库标准

立体停车库标准————————————————————————————————作者: ————————————————————————————————日期:本立体停车库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在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停车设备、建筑与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

(接上篇)5建筑与设计5.1 一般规定5.1.1停车库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5.1.2 停车库的出入口宜设安全防护装置。

5.1.3 在停车库控制室内,严禁设置或穿越与本车库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条文说明】无关的管线设于控制室内,对保证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安全运行十分不利,也给这些管线的维修带来困难。

本条制定参照《停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原条文中,严禁在机械车库中设置或穿越于本库无关的管线。

但在实际应用中,尤其对于一些附设式机械式车库,由于建筑空间关系的影响,几乎很难避免无关管线设置或穿越,因此本规范仅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控制室做出相应规定。

5.1.4 停车库内各类管道明设时,应排列整齐,宜用不同颜色和符号表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

【条文说明】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内水、暖、电等的专业管道不少,除少量电气管线暗装敷设外,大量管线均应外露,因而为了创造良好的室内环境,应对各专业的管道进行协调,使得其排列整齐、有条不紊,且用不同的颜色标明管道种类,用符号标明管道介质流向,以利于管理和维修。

5.1.5 停车库的出入口、内部通道、最小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坡道纵坡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及标线》GB57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2007年03月19日11:15 新华网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崔清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

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城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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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与要求 .................................................................................................... 3 2.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规划管理 ................................................................................................................ 4 规划内容 ................................................................................................................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停车发展战略 ................................................................................................................ 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5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 5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5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6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6 停车管理政策 ................................................................................................................ 6 近期实施计划 ................................................................................................................ 7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7 停车普查 ........................................................................................................................ 7 停车需求预测 ................................................................................................................ 8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 9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10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 10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 11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12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12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12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 13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 14 成果形式 ...................................................................................................................... 14 规划文本 ...................................................................................................................... 14 规划说明书 .................................................................................................................. 16 规划图纸 ...................................................................................................................... 16 基础资料汇编 .............................................................................................................. 17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

城市立体智能停车库1、用于立体停车场所的电源应单独配置,如果是车位比较多的场所,而且是使用比较频繁的车库,建议大家要设置双电源供电,这样能够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建立车库设备的’档案,制定车库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计划,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督促各项制度、计划的实施、保持车库值班和交接班记录、日常检查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记录,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3、车库的操作方式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后方可以上岗操作方式,未经训练或者不合格者严禁上岗操作方式;不论操作方式人员与否专职,主管负责人都应当展开设备运转时的安全管理以及运转前和运转完结后的例行检查。

4、在立体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一些明显的位置标出停车的尺寸以及其他需要车主注意的事项;停车设备的出入口附近、人和车辆的通道、操作装置处应有照明;立体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禁止不符合车库停车要求的车辆进入车库中。

5、如果立体停车场所正在运转,那么严禁撤走操作方式现场;每天对设备展开检查,保证装置有效率;搞好车库的日常洁净工作,大树枝畅通无阻,防止因垃圾、杂物等引发车库故障,发生一些事故。

具有立体停车场所的单位,必须根据现有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对照上文所说,制订出来有效率的合理的管理制度,保证立体停车库的安全以及可信运转。

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1、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操作方式机械停车位。

2、在确认停车区内无人后再操作机械停车位。

3、检修车位(特别就是电气修理)务必保证2人,1人负责管理监护。

4、检修车位后,确保有2人参与试运行,保证运行时人身和车位安全。

5、严禁非司机人员步入停放区域。

6、存车时:(1)恳请抽起天线(后视镜)缓慢驶进停车位。

(2)将车轮停放在车轮挡杆内。

(3)将车打火并扎停放手刹。

(4)确认关好车门后离开车辆。

7、当停车位出现异常而无法消解时,应当及时打听售后修理人员化解故障,严禁私自处置故障。

8、同一停车位仅允许一个车主存取车,若警示灯亮则表示该停车区处于使用状态中,如取车请稍后。

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加快推进本市停车设施立体化改造和建设,规范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鼓励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本意见中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或机械设备系统。

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车辆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目的停车设备。

二、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含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利用其他单位自有土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有土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

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要占用居住区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三、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严格按照《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

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四、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仍按照原有规定,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检验检测合格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方可投入使用。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建造立体车库注意事项

建造立体车库注意事项

建造立体车库注意事项立体车库今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各大城市分别兴建这种停车设备,但是建造立体车库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所以建造者要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相关因素建造立体停车设备要具备以下相关的因素。

1.产权关系:其指的是建造停车设备所占用的场地的产权关系,如果产权关系不能明清,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2.场地条件:场地条件是所要建立立体车库的场地适合于怎么样的立体停车设备,因为种类很多的立体车库就场地条件而选择的。

3.审批手续:指建造立体车库所需要的(土地使用、城市环境、绿化管理、消防审批、交通管理、规划管理)等相关的手续。

4.资金投入:建造立体车库所需要的足够资金的投入。

5.管理因素:指建造后技术支持、维护管理员工。

6.投资价值:立体车库项目造价不菲,在建造之前要考虑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期。

二、立体车库项目方案论证过程1.投资可行性论证(1)投资回收期(2)投资回报率或使用效果(3)资金来源(4)领导决策支持通过可能性(5)单位员工支持程度(6)立体车库建成后的管理可行性(7)考虑近期与长期利益问题2.政策可能性论证(1)土地使用(2)规划管理(3)城市环境(4)绿化办审批(5)消防审批(6)交警审批(7)周围居民单位意见3.技术可能性(1)根据场地面积、空间高度及地下设施来设计立体车库方案(2)性价比最大化的设计方案(3)尽可能获得更大的存车倍数(4)设备可能性论证之后还有施工可能性论证(5)维保可能性论证三、选择最合适的工程设计与承建商什么样的承建商最合适?1、承建商要从使用用户的角度来设计方案,并且通过。

2、承建商的不但要拥有行业的资质许可,还必须通过ISO9000认证3、承建商的信誉高低4、承建商所在地与所投资项目的就近维保原则。

四、建造立体车库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几个误区1、资金充足的前提下,要争取最少的资金获得最高的存车数量。

2、没有注重周围环境影响。

3、没有注重政策4、要有统一的规划,很多单位和公司没有建立立体车库的统一意见。

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

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

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停车位的紧张和管理的不善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规范停车位的使用,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停车位的分类及归属1、小区内停车位分为产权停车位、人防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

产权停车位:指开发商依法取得产权,并可出售或出租给业主的停车位。

人防停车位: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建设,战时用于防空,平时可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

临时停车位:指小区内为临时停车需求而划定的停车位。

2、停车位的归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购房合同的约定确定。

二、停车位的使用规定1、业主或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

2、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禁止在停车位上进行维修、清洗车辆等影响公共环境和安全的行为。

4、停车位仅供停放小型汽车,不得停放大型车辆、工程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非规定车辆。

5、车辆停放后,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以免造成损失。

三、停车位的租赁规定1、产权停车位的租赁:业主可将自有产权停车位出租给其他业主或使用者,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租金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人防停车位的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金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方式、停车位的使用范围和时间、维修责任等。

3、临时停车位的使用:临时停车位的使用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不得长期占用。

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四、停车位的收费规定1、收费标准:产权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人防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小区内公示。

2、收费方式:可以采用月缴、季缴、年缴等方式,具体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城建〔2016〕193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光府办函〔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二章机构组建及职责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式立体停车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已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建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交通的区领导,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授权委托人主持。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并设于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的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光明交警大队、光明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第七条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部门具体分工参照联席会议。

第三章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机械车位作为设备还是不动产法律见解可参考阅读

机械车位作为设备还是不动产法律见解可参考阅读

购买了机械车库后,还要面临一道槛,那就是该机械车库的特殊属性使其身份模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机械车库的价格监管、销售和租赁规范,目前都存有一定争议,更无法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

机械车库设备包括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管理收费系统、停车导航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读卡机、停车管制工具等部分,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机械系统。

对于这样的大型设备,具体到每一个停车库,到底算动产,还是算不动产?未明确、肯定。

据相关资料介绍,机械及机械车库的运作和建造原理本身也存在许多差异,日本等国以升降横移式为主,欧洲的德国和意大利多为巷道堆垛式。

如何给机械车库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令立法人士颇费思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即将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中,机械车库没有纳入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机械车库不能像房屋一样取得产权证,从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立法的空白造成不少开发商与业主的困惑,在商品房买卖矛盾和物业矛盾的影响下,更有一些业主进一步质疑开发商能否处分和买卖机械车库,并让机械车库的买卖充满了"火药味立体车库定性之争:建筑、设备还是构筑物?2017-11-30 08:46作者:凌学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级经济师,法学博士一、立体车库法律属性充分利用垂直空间的立体车库已在众多城市应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地紧张和停车难。

然而,当投资人意图对立体车库融资时,是以设备还是以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抵押呢?单独建设的立体车库绝大部分被出租使用,此类债权是基于设备动产权利还是建筑物不动产权利?立体车库占地被征收时,补偿是按建筑物还是按设备拆除?消费者购买立体停车位,其合同标的究竟是设备使用权还是建筑物所有权?在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纠纷下,有业主质疑,开发企业是否有权出售立体停车位呢?立体车库的定性模糊,引发了立体停车位买卖合同订立、物权公示、财产转让、物业管理、侵权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并导致开发企业、投资人、融资人、管理者、消费者、业主等多方主体的集体困惑。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二、项目类别:备案三、项目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52号令)四、备案条件:1.朝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2.适用于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

3.其他类型停车场参照本指南报送停车位情况。

五、提交材料:1.朝阳区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2.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注】经营范围要含有“机动车停车服务”项目;3.自有产权停车场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蓝图等;受委托经营停车场除提供产权证明外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利用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须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4.利用城近郊区集体土地开办停车场的单位还需提供工商部门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竣工验收文件以及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6.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标清每个车位具体位置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方位图(可以利用网络地图进行标注);7.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材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所设标志、标线、停车设施的种类、型号等;8.具备健全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须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9.具备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营方案,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及停车诱导标志;10.企业从业人员(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

从业人员是指所备案停车场的服务人员、设施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从业人员名册》内容填写;11.安全承诺书。

其中不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第5项、第7项和第9项的停车企业有:⑴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⑵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的单位配套停车。

【备注】1、上述材料均需A4纸型,复印件需原比例、原图复印,提供的上述材料每页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办事指南》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办事指南》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办事指南一、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面对不特定对象开放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的申请受理与办理。

道路停车泊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治理,不需办理经营性备案。

专用停车场按国家和本市物业治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经营性备案,符合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立交桥下停车场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暂参照办理经营备案。

〔二〕事项名称事项名称: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是指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前,按规定向区停车治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区停车治理部门按程序受理,并生成备案证明。

分项名称:1.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2.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证明换发3.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证明变更4.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证明取消5.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证明作废《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 1 号〕其次十一条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 15 日内到区停车治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实施机关各区停车治理部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领项不收费。

〔六〕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提出事项申请:1.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所在区政府政务端口提出申请。

2.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所在区政务效劳窗口或区停车治理部门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由窗口负责接件人员,依据规定标准将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转化成电子材料,即时上传至备案系统,并做好核对、校验及纸质材料的留存备查等工作。

在办理时,对存在对行业监管要求、告知承诺内容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等状况的申请人,不赐予承受一网通办的便民措施。

1.形式标准(1)线上申请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依据规定标准上传申请材料。

〔上传文件整体不超过 20M〕(2)线下申请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供给;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楚;申请资料按以下材料名目载明的挨次排列。

立体机械车位管理制度

立体机械车位管理制度

立体机械车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便利市民停车,根据《交通法》、《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地面、立体机械车位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立体机械车位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合理配置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效率,规范停车秩序,确保市民安全有序停放车辆,切实解决停车难题,方便市民出行。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是市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落实由各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政策、提供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立体机械车位管理第五条市内设立的立体机械车位由市政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实施作业由专业停车管理公司承担。

第六条立体机械车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立体机械车位的,将被责令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七条立体机械车位的管理与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先到先享原则,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一旦违规占用,将被处以罚款并移车处理。

第八条立体机械车位的管理公司应当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位使用的安全性。

第九条车辆驶入立体机械车位必须按照指引停车,不能随意停放。

使用立体机械车位的车主应当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并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使用立体机械车位的车主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存放任何危险物品。

发现违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三章停车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停车秩序良好。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对入口、出口、车位等位置进行合理规划和标注,方便车主辨认和停车。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维持停车秩序,解决停车纠纷,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进行24小时监控,防范盗窃、损坏等事件的发生。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青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点)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多元化、管理属地化、设施智能化和统筹、一体、集约的思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以及价格等多种手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

第五条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停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制定合理的停车和换乘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绿色出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小区停车难的解决方案

小区停车难的解决方案

小区停车难的解决方案小区停车难的解决方案(精选4篇)解决方案的产生过程,大致可分为: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执行→后期跟进和交互修正→总结下面是带来的有关小区停车难的解决方案,希望大家喜欢小区停车难的解决方案篇1(一)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要配建到位对于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应根据小区建设规模,考虑居民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规划车位,明确配建标准,逐步达到“一户一位”,要因地制宜,建设平面、地下或立体等多形式的停车场,既有效利用资源,又节约城市土地。

(二)有车位才能购车汽车消费的超前与停车场经营产业的滞后是造成停车难的关键矛盾,因为车位增速跟不上车辆的增速。

很多小区在交房后的前几年基本能够满足停车需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车辆的不断增加,一段时间后都出现了车位告急的现象。

可以考虑效法北京等大城市的管理方法,在购置汽车时应提供其拥有固定停车位的证明。

(三)鼓励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从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出发,将停车产业化作为现代服务产业来培育。

针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成本高、投资回收率低、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可以参照有关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待遇标准,出台鼓励、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保证公共停车场投资有适度的盈利空间,从而吸引社会资金积极投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良性循环。

(四)建立完善的停车管理法规政策针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机动车停车场(位)建设、管理、经营收费等相关政策,形成比较系统、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将住宅小区车辆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对住宅小区车辆乱停乱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引导和规范小区居民车辆有序停放,以完善的制度、优质的服务来促进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地下独立式智能机械停车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浙江省地下独立式智能机械停车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林王剑刘永军 赖庆林 姜天鹤
施祖元
汤海孺
1


1 2

则 ........................................................................................................................................................... 1
1
1


1.0.1 为高效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指导浙江省地下独立式智能机械停车库新 技术的工程应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本指南所涉及的地下独立式智能机械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库” )是指 与主体建筑分离、 单独建造的或在单独地块建造的地下全自动机动车库,车库内 无车道,通过全自动机械设备存取车辆,常用的停车设备有井筒式垂直升降类、 巷道堆垛类、平面移动类等三种类型。 1.0.3 井筒式垂直升降停车设备是使用升降机将汽车搬运至井筒内指定层, 并用 存取交换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停车库面积小,深度无限制的 场所,平面和空间利用率较高,具体见附录 A.0.1。 1.0.4 平面移动停车设备是在同一水平层上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 同 时使用升降机来进行不同层间的升降,以此实现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适 用于容车量大、容车密度较高、地下空间较广的场所,具体见附录 A.0.2。 1.0.5 巷道堆垛停车设备是使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车位旁,
3 设
3.5 防淹和排水 ...................................................................................................................................... 10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4号)《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8日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四章道路停车位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车位,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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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 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
望京地区果岭里小区的业主王女士家中有4辆车,但其只有两个停车位。

为了停车需要,王女士委托安装公司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建设了双层立体停车设备。

王女士的行为引发
了物业的不满。

物业认为,王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建设立体停车位,违反了物业合同。


自拉设供电线路并占用公共空间,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安全,造成了隐患。

故小区物业
公司将王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拆除立体停车设备。

王女士则表示,自己并未
改变停车位的用途,且拥有停车位的产权,立体停车设备并未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

昨天
此案开庭审理,当庭并未宣判。

物业诉业主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王女士夫妇是公
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二层一套房产的业主。

2019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夫妇即在其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
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

为此,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夫妇交流,但王女士夫妇
拒绝拆除上述设备。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王女士夫妇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
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
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业主认为修建停车设备合规昨天,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王女士表示,
她此前与小区物业公司就安装立体车位问题进行过沟通,上任物业公司因为服务期届满,
要求王女士与下一任物业公司即万科物业协商。

王女士后来找到物业和业委会,但均没有
得到回应。

此后,王女士找到有资质的公司建设立体车库。

建设第一天,王女士被物业人
员禁止进入车库,随后物业人员又对现场进行拍照。

由于物业人员多次阻碍施工,王女士
多次报警。

王女士表示,车位改装并没有改变车位用途,车位只是加建二层,加建的设备是停车
设备不是其他设备,车位依然用来停车。

王女士表示,她是车位的产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享有涉案车位的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自己曾经在建设立体车位之前和物业协商,物业
让她去找城管。

她又跟消防和交通部门联系过,但均无人回应。

王女士认为,如果自己的
车位系租用,那么肯定要通知业委会,但自己拥有车位所有权,所以不需要向业委会通知。

针对物业认为立体车位阻碍其他车主的观点,王女士表示,她是在自己车位原有的基
础上建一个升降设备,建设位置在自有区域内,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
采光。

针对这种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告方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出
入和通风、采光,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其他业主的相关权利。

王女士还表示,立体车位
的用电来源系自家电源,并没有使用公共电源。

王女士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条例,业主行为违法与否,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界定并
确定性质。

城管及相关部门并没有认定王女士的行为违法,而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权利界定
是否违法。

物业认为设备造成安全隐患物业代理人表示,该私建升降停车设备占用了公共空间,
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

王女士的车位包括公摊面积,其车位紧邻消防通道,这个消防通
道是整个单元从车库位置上楼的唯一通道,而升降设备所用电压为380伏,电线就搭建在
楼梯内,对居民安全造成隐患。

为此,物业收到很多业主的投诉。

还有很多业主也想仿效
王女士,私自安装立体车位,这为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私自建设立体车位并未向有关部门报批,不认可所请安装公司
有安装资质。

王女士所提到的北京市文件系鼓励居委会和业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停车设备,而非鼓励个人修建。

新闻延伸业主拥有的产权停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
昨天庭审过后,朝阳法院法官来到望京果岭里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现场勘查,了解
立体车位是否使用了公共区域。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小区停车场并非所有车位
紧邻在一起,而是每两个车位拥有一个“单间”,“单间”内三面为墙体,剩余一面为汽
车出入口。

被告王女士拥有的两个停车位在一个“单间”内,由于安装了立体车位,原来
只能停两辆车的车位现在分上下两层,可以停四辆车。

北青报记者观察到,王女士的“单间”略有不同,其一面墙体有一出楼梯口。

居民可
以由停车场内道路走入王女士的“单间”,然后进入楼梯口步行上楼。

在楼梯内,立体升
降设备的电线从二楼的王女士家中延伸出来,沿着墙体一直拉设到停车位,电线用一层保
护罩覆盖。

法官表示,根据现场勘查和双方认可,立体车位电线线路的支撑杆使用了共有区域。

物业称楼道属于消防通道,但提供的图纸并未详细标注此处属于业主上下楼所必经的楼道。

立体车位对居民造成多大的安全隐患还需要进一步考量。

北青报记者昨天联系了一家负责立体车位安装的公司。

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质量好的
立体车位价格最便宜的也要接近2万,大约15天到20天就可以修建好。

工作人员表示,大型立体车位属于特种设备,车位所有人应当向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
门报批,拿到批准手续后才可以完工,不过一些简易的立体停车车位可以不用报批。

“电源问题需要跟物业协商”,工作人员表示,立体车位需要解决用电问题,所以还
需要跟物业协商,经物业同意后修建。

北青报记者查询到,2019年9月,北京市颁布《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北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立体停
车设备。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文件还规定,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公共场地建设立体车位,需要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机械式停车设备需要进行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才能投入使用。

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位由设置单位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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