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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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以,住宅小区建设人防工程属于强制性规定。
1、《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做出规定,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看,也各不相同。如《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只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并不具有明确的所有权。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界定产权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谁投资谁享有产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国家并没有投资,所以国家并非商品房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者就是所有者,但国家可以在战时征用人防工程。如果人防车位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并列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应当认定为归投资者所有;如果在建筑规划时,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包含在总面积之中,业主实际上已支付了人防工程的建造费用,则业主应当是所有权人。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已计入建筑成本,由全体业主分摊。地下车库(包括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未计入建筑容积率,小区土地使用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分摊,地下车库是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属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
2、“人防工程”车位,收益归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所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人防车位属于小区的配置,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经计算进入买房子的价格,相当于买房子已经付了这笔钱了,已经为人防车位买单了,所以一般在人防车位上,是可以临时出租的,但是收益是归全体业主的,交由正式聘任的物业管理,包括前期和后期的,所以这笔收入应该扣除物业的管理费用,电费,水费,人员开支等后归全体业主,不应属于开发商。小区临时停车费是对小区的维护和管理开支的一部分,因此只能用于小区的维护和建设.
3、国家(人防办)对地下人防车位监管,物业公司代管。人防车位建设资金摊销到房子的价格里,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全体业主享有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但鉴于业主对人防车位的需求不同,使用情况不同,由物业公司代行租赁地下人防车位,比较合适,这样既可满足业主使用地下车位的需求,又可以为全体业主,特别是其他没有使用的业主获得一份公共收入。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人防车位的维护,以确保人防需要;一部分为物业公司的代管费用,可以冲抵其他公共支出。在具体操作上,人防办监管,物业公司操作并公示收支及其使用情况,做到透明、公正。
海南人防建设出新规定:10层以下私宅人防费可降80%
来源:南海网作者:黄丹时间:2014-01-1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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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通知,对城市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标准作出新规,新规较旧规对居民住宅楼来说,较明显地降低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惠民力度大。
新规明显降低城区建设私宅需交的人防费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简称人防费,也称为人防易地建设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简单地说,就是私宅、商品房小区住宅按规定都是要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不允许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2200元/平方米;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1800元/平方米;其他市、县为1600元/平方米。人防费=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
2013年11月13日,海南省人防办下发《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这个通知是在2010年7月8日发布的《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规”)的基础上修改的。
“新规”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对要在城区建私宅的居民影响最大,因为私宅一般不具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只能进行易地建设。“新规”明显减小了计收人防费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而降低了人防费。
变动一:10层以下但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不再按首层面积修建人防地下室
旧规: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规:10层(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区别:新规去掉了“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海南省人防办工程处处长徐建华说,此处修改主要是针对海南沿海地区地质多属滩涂、淤泥的实际情况,在这样的地质建房就算楼层低,基础埋深超过3米也很常见。楼层低、面积小,意味着入住人数少,却因为地基埋深大于3米而要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这个较高的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会造成很大浪费。
变动二:10层以下民用建筑最高按总建筑面积*4%修建防空地下室
旧规: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规:10层以下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4%,其它市、县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为2%。
区别:由笼统地按照建筑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变为以10层为界线、10层以上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
海南省人防办工程处处长徐建华说,此处修改主要是按照国家人防办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海南的经济状况,新规总体来说惠民幅度很大。
徐建华直言,原来的标准不论建筑规模,以建筑的首层面积建设人防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对楼层较低、居住人口较少的私宅来说,业主要承担较高的人防费,同时,建设超过私宅居住人口所需的人防地下室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在海口建一座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层高5层,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为例,按旧规“首层面积*单价”的计算方式人防费为100*2200=22万;按新规“总建筑面积*4%*单价”为500*4%*2200=4.4万,新规仅占旧规费用的20%,降低了80%。
简单概括,新规以10层为界线,10层(含)以上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要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10层以下的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4%或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旧规则是没有区分,统一以建筑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计收人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