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开发区升级国家开发区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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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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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的分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开发区的定义与意义二、开发区的分类标准三、国家级开发区与省级开发区的区别四、各类型开发区的特点及发展方向正文一、开发区的定义与意义开发区,是指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优化产业结构,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

开发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实现产业集群、吸引外资、推动创新、促进就业等多重目标。

二、开发区的分类标准开发区的分类有多种标准,常见的分类包括:按照行政级别分为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按照产业类型分为工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按照地理范围分为沿海开发区、内陆开发区等。

三、国家级开发区与省级开发区的区别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在行政级别、政策支持、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国家级开发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更高的政策支持和管理权限;省级开发区则由各省政府批准设立,管理权限相对较低。

两者共同的目标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产业升级。

四、各类型开发区的特点及发展方向1.工业开发区:以发展传统工业为主,如制造业、建筑业等。

未来发展方向是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2.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

未来发展方向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主,如出口加工、物流仓储等。

未来发展方向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外资,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国际竞争力。

4.沿海开发区:利用沿海地理优势,发展海洋经济,如港口物流、海洋制造业等。

未来发展方向是推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5.内陆开发区:以内陆地理优势为依托,发展特色产业,如资源开发、农副产品加工等。

未来发展方向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集聚效应,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总之,开发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分类多样化,各具特点。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原则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1 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原则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审批程序(一)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行文提出扩建申请。

(二)由国务院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加快我省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1.明确发展定位。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特色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2.提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平均经营(销售)收入比2014年翻一番,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7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形成一批千亿元级园区。

3.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开发区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合作和竞争,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的开发区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管理整合,提升质量效益4.严格扩区管理。

提高省级开发区扩区标准,申请扩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二)由国务院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商务部 办公厅)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一、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条件(一)总体原则1、具有明确的四支范围,通过清理整顿审核,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2、符合“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产业,促进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转变”的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原则。

3、具有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综合发展情况1、参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需达到同期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2、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所在省的省级开发区排名前五位。

3、申请升级的开发区必须达到以下发展基础。

(1)年工业产值每平方公里15亿元以上;(2)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3)年出口额达到2.5亿美元以上;(4)实际吸收外资直接投资累计达到5亿美元。

(三)需报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1、申请升级的开发区社会综合发展情况(包括开发区基本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特点、土地集约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等内容)2、开发区批准设立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的批准文件以及情况说明。

3、开发区城市规划,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并附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4、开发区通过清理整顿审核及公告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在本省的综合实力排名情况证明文件及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6、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报告和集约利用土地技术评价报告。

7、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二、申报程序第一步: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申请;第二步:省政府行文批转省商务厅会同住建厅和国土厅会审,并出具是否上报国务院的意见;第三步:以省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商务部会同国家住建部、国土资源部会审,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意见报国务院;第四步:国务院行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进展水平的假设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治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治理机构一样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依照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和谐与治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那么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归并治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计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城市整体计划并实行统一治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计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依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那么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需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效劳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人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惜耕地的大体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增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加、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成立土地利用和计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打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给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利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舞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一样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进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吉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吉林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开发区布局,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类经济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及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的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开发区。

第三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升级及退出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和指导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开发区相关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开发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第四条开发区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园区功能完善、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的原则,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区、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和创新发展的集聚区。

第二章开发区布局第五条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及升级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和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开发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创新驱动的示范区,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满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扩建需求,国家对其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扩建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提高审批效率。

一、审批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

扩建审批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合规。

2.科学规划原则。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扩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规划要求,确定合理的扩建方案和发展目标。

3.市场化原则。

发展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注重市场需求的导向性,加强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效益优先原则。

扩建项目必须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益提升。

5.公平公正原则。

扩建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

6.环境保护原则。

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批程序1.立项申请。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

2.初步审查。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收到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3.公示和听证。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初步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扩建方案审批。

经过公示和听证后,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对扩建方案进行审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性。

5.环境评估和审批。

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环保合规。

6.审批结果公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公示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审批文书颁发。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颁发审批文书,告知项目申请人并提供必要的扩建指导。

8.备案和归档。

扩建项目完成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将审批结果进行备案和归档,确保审批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的原则和程序,对于扩建项目的审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精选全文完整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皖政办秘〔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一)严格审批程序。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二)落实部门职责。

新设开发区必须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一、审核原则(一)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

(二)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方针,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具有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体制和机制,规划用地“四至”范围明确,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具有区位优势,可成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新的城市圈、经济带的重要支撑点。

(五)同一城市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家,对在已有国家级级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申报省级开发区升级的申请一般不予审核办理。

二、审核标准三、指标说明:(一)经济发展(产业聚集、结构调整)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年末就业人口人均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GDP)。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2、人均工业增加值: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年末就业人口人均创造的工业增加值。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3、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会展和科教文卫)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4、年度税收收入: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国家税收部门以及地方税收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它税收。

(数据来源:税务、财政部门)5、年度进出口总额: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进口和出口的总额。

(数据来源:海关)6、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开发区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

(数据来源:商务部门)(二)科技创新7、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单位)的产值占该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正文:----------------------------------------------------------------------------------------------------------------------------------------------------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整合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开发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整合、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新创业的示范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区。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省发改、科技、商务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审查、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差异化发展方向,坚持科学规划、产业集聚、体制创新、绿色集约、管理高效、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及评价考核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在地开发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开发区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有明显的产业集聚优势,对区域经济能够显著地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二)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明确;(四)产业结构和布局、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符合省有关规定;(五)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因区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变更、开发建设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整合、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依法定程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省级开发区设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变更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3篇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3篇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第一篇: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各地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开发区,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而在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也逐步成为了各地争相追逐的目标。

对于省级经济开发区来说,如何申报成为国家级开发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一下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的程序。

1. 策划规划: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需要制定完善的策划规划,包括分析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

同时,申报方还需要对自身的发展定位和规划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纳,确保其符合国家开发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2. 政策咨询:在策划规划的基础上,申报方还需要针对不同阶段的申报过程,进行合理的政策咨询,了解国家对于开发区的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等。

在此过程中,申报方可以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了解申报所需材料以及各项申报要求。

3. 预审评估:在完成初步策划和咨询之后,申报方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预审评估,尽量准确把握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申报方需充分展示自身的优势和突出特点,吸引相关部门以及考核机构的关注和支持。

4. 全面审核:经预审评估后,申报方需要提交全面的申报材料,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申报方需要积极提供详实的资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还需充分表述自身的特点和发展优势。

5. 确立名单:经过审核后,最终确定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名单。

被确定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申报方将从此启动新一轮的建设工作,争取更大范围的发展机遇和支持。

总之,省级经济开发区想要申报国家级开发区,需要在多个环节中进行全面策划和组织,以确保申报过程的顺利及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申报方还需全面展示其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争取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发展目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China 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ical Development Zone),为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所设立的国家级现代化工业园区。

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开区。

2006年初,中国大陆已经有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类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组成部分。

在开放城市划定的一块较小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

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城市,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开放城市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特点: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2003年增长率为34.56%;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上海浦东新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厦门海沧投资开发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今年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今年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开发区科学、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扶持本地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第四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更名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资源、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五)单位面积投入产出达到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六)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省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或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扩区或更名的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开发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开发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会同省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规划意见书;(四)城市规划意见书;(五)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开发区扩区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省政府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材料;(三)可行性报告;(四)土地利用规划意见书;(五)城市规划意见书;(六)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综合评价办法

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综合评价办法

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综合评价办法为更好地指导省级经济开发区科学、和谐、率先发展,结合现行经济开发区考核工作,修订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的科学评价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激励开发区争先创优,促进省级经济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客观反映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特点和状况,为个案指导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参考,同时对确认先进开发区、科学发展示范园区提供依据。

二、评价依据(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评价提供了很好的成功经验,商务部连续8年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了综合评价工作,有效指导了当地政府对开发区的管理。

(二)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 998]7号文)、《关于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鲁政办[2001] 81号文)等文件,对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工作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省发改委、外经贸厅、科技厅等9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鲁计地区[2003]1142号文),对制定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三、评价原则(一)体现规模与速度相结合的原则。

在总体思路上,既要考虑开发区当年发展实际规模,又反映开发区同比增长水平。

(二)体现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在体系结构上,既要实现对开发区综合目标的总体评价,又要实现不同目标下的分类分项评价。

(三)体现科学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评价方法上,以数学理论和模型为基础,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避繁就简,便于操作。

(四)体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指标设置上,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重点指标与全面评价相结合。

四、评价数据各项评价指标数据,以各省级经济开发区上报省外经贸厅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其中增长率、贡献度、投资强度等部分指标按统计年报数据计算得出。

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现行解释为准。

国家发改委提出清理整顿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

国家发改委提出清理整顿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

国家发改委提出清理整顿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

【期刊名称】《经济政策法规参考》
【年(卷),期】2005(000)016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
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现提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清理整顿的
审核原则和标准如下: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5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J], ;
2.国家发改委等明确清理整顿开发区标准和政策 [J],
3.国家发改委等明确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 [J],
4.国家发改委等明确清理整顿开发区标准和政策 [J],
5.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开发区审核要坚持三个原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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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开发区升级国家开发区原则和标准
一、审核原则
(一)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

(二)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方针,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具有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体制和机制,规划用地“四至”范围明确,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具有区位优势,可成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新的城市圈、经济带的重要支撑点。

(五)同一城市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家,对在已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申报省级开发区升级的申请一般不予审核办理。

二、审核标准
三、指标说明:
(一)经济发展(产业聚集、结构调整)
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年末就业人口人均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GDP)。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人均工业增加值: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年末就业人口人均创造的工业增加值。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会展和科教
文卫)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4、年度税收收入: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国家税收部门以及地方税收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数据来源:税务、财政部门)
5、年度进出口总额: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进口和出口的总额。

(数据来源:海关)
6、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开发区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

(数据来源:商务部门)(二)科技创新
7、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单位)的产值占该开发区总产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8、拥有专利数:是指开发区拥有国家授权专利的总数。

(数据来源:知识产权部门)
9、科技研发(R&D)经费支出:是指报告年度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非科研渠道经费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0、大专以上学历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比重: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大专以上学历的就业人员占开发区所有就业人员的比重。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三)集约节约
1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产生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能源的总量。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12、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立方米/万元):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产生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新鲜水量。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四)生态环保
13、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是指开发区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中,实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数所占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4、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万元):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产生万元生产总值向大气中排放的SO2量。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15、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千克/万元):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产生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16、开发区污染事故发生率: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发生污染事故的概率。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五)社会责任
17、社保覆盖率: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人数占开发区全部劳动者的比率。

(数据来源:人事、统计部门)
18、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每生产1亿元GDP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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