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1.多学科合作:临床路径管理需涉及多个学科和专业,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各个学科应共同参与临床决策和制定路径,确保路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循证医学证据:临床路径的制定应基于循证医学的最新证据,包括临床试验结果、专家共识等。
这意味着路径的制定需要定期更新,以确保路径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患者中心:临床路径管理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
路径应根据不同患者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调整,以实现最佳治疗效果。
4.差异化管理:不同病种、不同病情的患者需进行差异化管理。
路径应标明不同阶段的治疗目标和方法,以适应不同个体的需求。
5.指标评估:临床路径管理要重视对路径执行情况和疗效的评估。
通过设定合理的指标和评价体系,及时检测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路径执行的效果和质量。
6.过程改进:临床路径管理应为医疗质量改进提供支持。
在路径执行中,需要不断评估并改进路径及其相关的流程和制度,以实现持续改进。
7.教育培训: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相关医务人员具备丰富的临床知识和管理技能。
医院应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以确保路径的顺利实施。
8.信息化支持:临床路径管理需要建立信息化支持系统,实现路径的在线执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为路径的优化和改进提供依据。
9.客观性和公开性:临床路径管理的制定和执行应具有客观性和公开性。
路径制定应凭借循证医学的证据,而不应受个别医生或利益集团的影响。
同时,对路径的执行结果也应进行公开和透明化。
10.持续改进:临床路径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医院应建立相关的反馈机制,以便及时获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信息,调整路径和流程,提高管理效果。
总之,临床路径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多学科合作、循证医学证据、患者中心、差异化管理、指标评估、过程改进、教育培训、信息化支持、客观性和公开性以及持续改进。
这些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增加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1.临床路径要以病人为中心,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临床路径要科学制定,能够满足患者的诊疗需求,同时保证最佳的医疗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
3.临床路径要依据广泛的临床经验,以及最新的医疗科技和治疗方案,经过科学的分析和应用,不断优化和更新。
4.临床路径要精细化管理,每个步骤和流程都应该得到详细的规划和监控,确保质量和安全。
5.临床路径要强调多学科协作,各个医疗团队成员之间要密切协作,共同完成病人的治疗。
6.临床路径要注重患者的教育与管理,尽可能促进患者自我管理,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7.临床路径要注重治疗效果的评价,及早发现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治疗。
8.临床路径要注重技术和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高每个医疗团队成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有效推广和应用。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管理是一种基于临床指南和最佳实践的患者管理方法,旨在通过优化资源利用、标准化诊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减少医疗费用等手段,实现对患者全程临床护理的规划和管理。
在实践中,临床路径管理需要遵循一些指导原则,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临床路径管理的一些指导原则:1.多学科团队合作:临床路径管理需要多学科专业团队的协同合作,确保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全程护理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
医生、护士、药师、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临床路径。
2.患者中心:患者应当置于整个临床路径管理的中心位置,其需求和期望应当被充分考虑和尊重。
在制定临床路径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疾病类型、病情严重程度、个人特点等因素,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3.依据循证医学:临床路径管理应当基于最新的循证医学证据,避免盲目从众,确保所制定的治疗方案符合科学性和实践性。
定期更新临床指南和证据,及时调整和优化临床路径。
4.连续改进:临床路径管理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改进的过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和评估体系,及时收集并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和瓶颈,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5.标准化治疗流程:临床路径管理是通过标准化治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并降低医疗费用。
临床路径应当细化到每一个治疗环节和操作步骤,确保每位患者都能够得到标准化和高质量的治疗。
6.管理与领导支持:临床路径管理需要医疗机构的高层管理和领导层的支持和参与。
管理层应当建立相应的政策和机制,为临床路径管理提供资源和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在实践中,临床路径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患者需求、临床实践、管理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逐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患者满意度和治疗效果。
通过遵循以上指导原则,可以更好地实践和推广临床路径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和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是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实践指南和治疗进展为基础,通过多学科协作、多专业参与,以提高患者治疗效果、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治疗费用为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提高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2.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路径管理。
3.临床路径制定与实施
(1)制定临床路径前应先评估医疗机构现有的临床实践指南和治疗进展,确定临床路径的基础。
(2)制定临床路径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同时兼顾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的平衡。
(3)临床路径的实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落实机制,同时应充分征求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4)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和汇总数据,以便对临床路径的效果进行评价和优化。
4.临床路径的评价与优化
(1)临床路径的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价,包括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等方面。
(2)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路径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人员,以便进行优化和改进。
(3)优化和改进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和医疗机构的实际
情况,同时要兼顾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的平衡。
5.总结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能够提高治疗效果、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治疗费用。
但是,临床路径制定和实施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同时兼顾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的平衡。
评价和优化应定期进行,并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
等级医院评审中相关信息化要求.
【A】符合“B”,并 1.开展临床路径试点专业和病种数、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患者入组率、入组后完成率 符合要求。 2.心肌梗死、心衰、脑梗死、肺炎、髋、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实行 单病种规范管理,有完整的管理资料 3.有信息化支持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管理。
4.实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信息安全采用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包括数据 库和运用系统)、病人数据使用控制、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保护病人隐私。
【B】符合“C”,并 1.有住院病历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信息化系统。 2.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评价、分析、反馈及整改措施。
【C】 1.有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系统。 2.病案首页内容完整、准确。 3.病案首页全部资料信息录入查询系统,至少能为评审提供2年以上完整信息。 【B】符合“C”,并 1.查询系统资料完整、功能完善。 (1)根据病案首页内容的任意项目,单一条件查询住院患者的病案信息。 (2)根据病案首页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复合查询住院的病案信息。 2.能提供3年内的完整病历首页信息。 【A】符合“B”,并 能提供3至5年完整病案首页信息。
1.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 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
25
26 接口
27 28
为网路直报 信息系统提 供相关数据
1.3.7.1 根据《统计法》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医 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 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 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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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打印
4.27.7.2 由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病历 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签名均以纸版记 录为准,而非模版拷贝生成的病历记录。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最新版】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导读医疗机构应当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由指导评价小组和绩效考核部门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规定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临床路径病种选择与文本制定的基本原则,细化了临床路径实施流程和管理制度,强调了临床路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评价的有关要求。
同时,《指导原则》突出了临床路径“四个结合”的原则,即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截止目前,临床路径累计印发数量达到1212个,涵盖30余个临床专业,基本实现临床常见、多发疾病全覆盖,基本满足临床诊疗需要。
《指导原则》的印发,将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有助于发挥临床路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等作用,为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奠定基础。
附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临床路径与单病种三级医院评审标准
遵照循证医学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执行文件,实施教育培训。
【C】
1.有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实施科室和实施病种目录,有临床路径文本和单病种质量管理标准。
2.有对入径患者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制度与程序。
3.对相关的科室人员实施“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教育、培训与考核,包括患者的知情同意。
2.通过医疗、护理、质控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对存在问题与缺陷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A】符合“B”,并
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改进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
4.4.4.1
对执行“临床路径”的病例,将平均住院日、诊疗效果、30日内再住院率、再手术率、并发症与合并症等指标列入监测
范围。
【C】
1.有对执行“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的病例进行监测的相关规定与程序,至少满足本标准第七章有关监测指标要求。
4.4.3在医院信息系统中建立实时监测平台,监控临床路径应用与变异情况。
4.4.3.1
建立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分析并不断改进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
【C】
1.有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信息平台。
2.对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实时监测。
【B】符合“C”,并
1.临床、医技科室、药学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及时收集、记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C】
1.根据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和卫生部各病种临床路径,遵循循证医学原则,结合本院实际筛选病种,制定本院临床路径实施方案。
2.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单病种质量指标,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3.医院有诊疗指南、操作规范以及相关质量管理方案。
最新临床路径与单病种三级医院评审标准
3.医院有诊疗指南、操作规范以及相关质量管理方案。
4.根据卫生部下发的《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院护理工作规范、标准。
【B】符合“C”,并
有专门部门和人员对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单病种管理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及时反馈,改进。
4.WWW。google。com。cn。大学生政策2004年3月23日【C】
5、就业机会和问题分析1.有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及科室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2.有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一)上海的经济环境对饰品消费的影响3.将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1.2.3将推进规范诊疗、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作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项目。
1.2.3.1
将推进规范诊疗、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作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项目。
【C】
1.根据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和卫生部各病种临床路径,遵循循证医学原则,结合本院实际筛选病种,制定本院临床路径实施方案。
【A】符合“B”,并
1.开展临床路径试点专业和病种数、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患者入组率、入组后完成率符合要求。
2.心肌梗死、心衰、脑梗死、肺炎、髋、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实行单病种规范管理,有完整的管理资料。
3.有信息化支持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管理。
四、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评审标准
【B】符合“C”,并
每季度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与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
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方案;(二)审定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三)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四)审议指导评价小组提交的有关意见建议;(五)协调解决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六)审定本医疗机构中临床路径管理所需的关键数据、监测指标、考核指标。
(七)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承担的职责.第九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在医疗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评价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二)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制度草案,规划、计划草案,评价结果或报告;(三)对各实施小组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审定各实施小组上报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及文本,涉及伦理学问题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五)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运用;(七)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关键数据统计与汇总等数据和档案管理;(八)其他需要指导评价小组承担的职责.第十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指导评价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二)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目标及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四)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管理方面的培训;(五)向指导评价小组提出本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调整及临床路径文本制修订的建议;(六)分析变异的原因及提出解决或修正的方法;(七)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八)其他需要实施小组承担的职责。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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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
(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
(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
(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
(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
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
(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
(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第三章临床路径的开发与制订
第八条医疗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
(三)结合医疗机构实际,优先考虑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临床路径推荐参考文本的病种。
第九条临床路径诊疗项目包括医嘱类项目和非医嘱类项目。
医嘱类项目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原则,同时参考卫生部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协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
和技术操作规范,包括饮食、护理、检验、检查、处置、用药、手术等。
非医嘱类项目包括健康教育指导和心理支持等项目。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遵循循证医学原则,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
循证医学的运用应当基于实证依据,缺乏实证依据时应当基于专家(专业团体)共识。
制订临床路径的专家应当讨论并评估实证依据的质量和如何运用于关键环节控制。
第十一条临床路径文本一般应当包括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
(一)医师版临床路径表。
医师版临床路径表是以时间为横轴、诊疗项目为纵轴的表单,将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项目依时间顺序以表格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参考附件1制订医师版临床路径表。
(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
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是用于告知患者其需要接受的诊疗服务过程的表单。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参考附件2制订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
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临床路径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标准;
(二)临床路径文本所列诊疗项目的可及性、连续性有保障;(三)相关科室有良好的流程管理文本和训练;
(四)关键环节具有质控保障;
(五)具备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临床路径实施前应当对有关业务科室医务人员
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临床路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流程图见附件3):
(一)经治医师完成患者的检诊工作,会同科室个案管理员对住院患者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
(二)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根据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开具诊疗项目,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
(三)相关护理组在为患者作入院介绍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期间的诊疗服务计划(含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
(四)经治医师会同个案管理员根据当天诊疗项目完成情况及病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的诊疗项目完成后,执行(负责)人应当在相应的签名栏签名。
第十五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第十六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
警告值是指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处于危险边缘的情况,应当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治疗。
第十八条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
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
(二)分析。
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三)报告。
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四)讨论。
对于较普通的变异,可以组织科内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通过讨论、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探索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对于临床路径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重点讨论。
第五章临床路径评价与改进
第十九条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临
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订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
评价。
第二十一条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内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订、临床路径文本的制订、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临床路径表的填写、患者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三条非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病情严重程度、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
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导原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