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名建议知识交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取名建议
我们都知道申请商标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
即申请人的商标名称或商标图样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
但大家都忽略了商标法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这也是大家在商标取名中因经常忽视而折戟沉沙的险滩。
因此,笔者就这两条法规做一个简单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商标取名工作有一点点帮助。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规定的内容一目了然,想必看完之后大家心里已经有了些许了解,但笔者在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法条中的“不能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上第十条列举的情形,比如以“重庆”、“朝鲜”、“紫光阁”、“黑鬼”等作为商标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为无效商标。
因此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当然更不能申请注册。
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一些带地名的商标比如“北京二麻子”、“陕西彩虹”、“法国老人头”。
在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像这种商标所含国名、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地区、国别作用的,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就拿“陕西彩虹”商标来说,假设这个商标被用在电风扇上,“彩虹”就是有显著性的独立商标,而“陕西”两字只是为了标明产品产地,它没有显著性,申报时申请人要注明放弃“陕西”二字的商标专用权。
因为惟有如此,才能符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另外,也便于他人在经营活动对该地名的正常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不能注册”四字可以看出相比第十条,本条的禁止力度较弱,仅规定了此类商标不得注册,但没有禁止使用。
比如人用药上的“胃宝”商标、矿泉水上的“清甜”商标、面包上使用的“全麦”商标,企业将这些标志用在展会上、包装袋上、广告宣传页上等行为法律都不禁止,但他们不能申请注册,即商标局不会核准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条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此类商标缺乏显著性,那么何为商标的显著性?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简单说就是商标具有的与他人商标有鲜明区别的特性。
一个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能使消费者一下子联想到产品或服务的确定的来源,比如“KFC”、“NOKIA”;而显著性较弱或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就是消费者看着商标,还要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再次的判断确认,比如在灯泡上使用“30W”、在酒上使用“纯粮”、在面粉上使用“特级”等,这些商标所体现的含义,其他同类产品也具有,消费者还是不能通过该商标区分产品服务来源,因此此类商标没有发挥出商标应具有的区分产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不合格的商标。
但商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除外,比如,人用药叫“云朵胃宝”、矿泉水叫“金星清甜”、面包叫“月亮全麦”等,这样的商标就有了显著性部分,通过该部分商标就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另外,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牙膏品牌“两面针”(两面针为中药名称,是该牙膏的原料之一)。
不过从商标取名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建议申请人给商标取显著性较弱或没有显著性的名称,再通过使用使商标获得显著性,这样的过程比较漫长,不利于企业品牌创建;另外此类商标在未取得显著性之前不能注册,法律对其保护力度极其微小,在使用中被侵权风险大,存活几率小。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的取名,既不能违反第十条规定又要具有显著性,既表达了本人主观意向又要符合客观规定,既要顾及当下又要放眼未来,使我们未来推向国际的知名品牌高端大气合规定、低调奢华恒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