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密协议书(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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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保密义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披露方”)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形式提供、披露给另一方(“接受方”)的、存在于纸质、电子或磁性信息记录设备、系统或任何其他形式在体制中的下列资料:披露方为拟进行的交易而向接受方提供的关于披露方及/或其附属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公司及联营公司本身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合作与交流所涉及到的与经营管理、技术有关的所有资料,以及与双方产品、布图设计、使用说明、规格说明、程序、业务或服务有关的资料。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
3、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4、由第三方以保密为条件向披露方提供的某些专有的技术和商业信息。
上述信息不论是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即便是未标有机密性、限制性、专有性或其他类似表示的信息,接受方方均应予以保密。
二、保密义务
1、接受方必须对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仅仅向其公司内部因为完成披露方工作目的而需要知道有关信息的员工披露保密信息。
2接受方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合理的有效措施防止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同时,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为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将保密信息用于商业性用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企业、个人、政府机关、媒体及接受方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
3、任何由保密信息派生的信息同样被视为是披露方的商业秘密,同样受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的约束。
三、保密义务的例外约定
上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涉及下列信息:
1、已进入公开领域,公众一般可以得到的信息;
2、不是因为接受方或其人员的行为使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接受方能证明该信息由合法和自由权利及不负有直接或间接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提供,或在不保密的基础上由披露方提供给第三者的信息。
四、保密期限
所有上述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的五年内有效,即使甲乙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或未实际发生服务金额(只是询价的过程),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五、违约责任
1、接受方应保证接受方人员不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2、接受方如果没有严格执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立即予以改正或补救,披露方亦有权立即停止与接受方的商业合作或合同关系。
3、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披露方造成损失,接受方须赔偿披露方一切经济损失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等)。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依法处理。
七、其它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名:
签订时间: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名: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