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增税税务争议处理

合集下载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推荐很多会计人员对“视同销售”好像都知道,但是,“视同销售”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个税种的差异却是很大地,在此,我归纳一下,以利于大家学习、使用。

一家之言,错误难免,欢迎探讨、指教。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

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

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上的收入确认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上的收入确认

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上的收入确认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根据新收入准则、财会〔2017〕22号文件规定如下:一,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较旧收入准则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强调,相关控制权的转移而确认收入。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新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强调,在一个时间段内确认收入,较以前建筑施工按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收入不同,新准则下强调的是“合同的履约进度”,更强调的是合同的作用。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文号【】来源【】添加时间:【2009-7-17 11:41:07】浏览次数:【35】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会计账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而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分为对内处置视同销售行为和对外处置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的处理上有一定区别,本文就此进行对比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而开发产品是否转出企业对业务处理有重要影响,根据这个标准上述五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类视同销售行为:将开发产品转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与开发产品不转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企业九种售楼部模式各个阶段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九种售楼部模式各个阶段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九种售楼部模式各个阶段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在售楼处的设置问题上,有很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有差异,本文根据常见的几种方式来分别分析一下对财务和税务的不同影响。

政策规定: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企业所得税中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但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并没有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也不能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做1+2项目中进行扣除,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九种售楼处分类(1)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拆除;(2)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自用或出租;(3)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4)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拆除;(5)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无偿捐献政府;(6)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7)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作自用或出租;(8)利用外单位房屋作售楼处,待销售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9)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物业用房或公共配套用房,会所。

先明确一下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和销售费用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售楼部一般使用会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前属于固定资产。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方法与技巧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方法与技巧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方法与技巧一、引言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经济活动,与税务处理密不可分。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方法与技巧,以帮助开发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问题。

二、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增值税1. 征收标准: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应纳税,纳税基数为土地增值额。

2. 税务处理方法:开发商应及时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同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三、房屋销售税务处理1.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缴纳销售额的增值税。

如项目符合免税条件,可以申请免税。

2. 印花税: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产生的契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凭证,需缴纳印花税。

3.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及非普通住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其他税费:根据地方规定,可能还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城建税等。

四、房地产投资与税收优惠政策1. 长期持有房地产:房地产投资者如选择长期持有房产,可以享受资产增值的税收优惠政策。

2. 长期租赁房地产:开发商还可以将房地产出租,作为租金收入申报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3. 股权投资:开发商可以通过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税务合规管理1. 缴费凭证保存:开发商应保留相关税务缴纳凭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长度保存。

2. 定期申报纳税:开发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税。

3. 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为了保证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开发商可以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

六、应对税务风险的措施1. 加强内部控制:房地产开发商应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风险评估与避免:开发商应及时了解最新税务政策,评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

3. 审计合规性: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公司税务行为的合规性。

七、结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开发商具备一定的税务知识和技巧。

本文介绍了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增值税、房屋销售税务处理、房地产投资与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合规管理以及应对税务风险的措施。

房地产企业各税种涉税事项认定差异及协调

房地产企业各税种涉税事项认定差异及协调

房地产企业各税种涉税事项认定差异及协调统一协调、利益最大1、所得税查实征收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处理差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房地产企业非正常原因情况下是否核定征收的问题问:企业已设置账簿,但由于某种原因(如会计资料被盗,有报案记录),导致成本、费用凭证部分丢失、残缺不齐,难以准确核算成本。

对于这种情况,能否适应国税发[2009]31号文第4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如适应,是核定应税所得,还是核定毛利额(毛利率为20%)?缪慧频:要视丢失、残缺不齐程度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征管法规定,如果成本费用不全,应核定应税所得。

2、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报告的认可程度厦门地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25号强化推广,审核分析,抓好关联交易申报继续加大中介推广力度,规范中介鉴证服务继续大力推广中介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税收政策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等涉税鉴证业务,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中介机构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所得税完工条件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的差异:所得税汇算条件:1、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所得税:入住。

完工。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即,(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业务纳税调整步骤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和情形;如果是,判断会计处理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如果是,判断财税确认收入是否一致;A、如果是,正常税前扣除。

B、如果否,修定所得税税前调整。

二、“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基本原则:按照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明确“企业外购资产或劳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视同销售”会计调整与税务纳税调整关系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须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一致,不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不需要调整。

2.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须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虽规定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一致,但是会计处理没有按照规定确认,纳税人应先调整会计处理,同时只需对会计调整部分进行所得税调整,不需要做视同销售的调整。

方案-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方案-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总局《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而开发产品是否转出企业对业务处理有重要影响,根据这个标准上述五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类视同销售行为:将开发产品转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与开发产品不转出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目录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三、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四、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笔者按:营改增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争议逐步纳入业内探讨内容,由于税法和会计法范围上存在不同差异,“视同销售”存在不同概念,在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方式: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并没有做相应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指回迁安置房等销售收入及拆迁补偿款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提供安置房给回迁户,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土地返还款中明确约定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实质上是政府支付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实际操作中,该部分返还款通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因此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相关规定,应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市场销售价格也就是“视同销售”的价格;一般来讲税法上“视同销售”内容包括: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所得税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处理

所得税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处理

所得税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处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

然而,在房地产开发中,税收处理问题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困扰。

其中,所得税的处理是开发商们必须要面对的一项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处理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房地产开发中的所得税房地产开发涉及到各种收入,如销售房产所获得的款项、租金收入等等。

这些收入都属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所得,需要依法纳税。

所得税是一种按照税法规定,依据纳税人的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税种。

所得税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既是负担,也是义务。

二、房地产开发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处理所得税。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所得税处理方法:1. 按月缴纳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一般为一年,但开发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月缴纳,以减轻一次性缴纳的压力。

2. 按实际利润缴纳所得税: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会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来计算所得税,并在获得利润之后进行缴纳。

这种方法可以更精确地计算所得税额,避免过多缴纳或逃税的情况。

3. 采用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会对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开发商可以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合理的税收处理方法,以降低开发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与解决方案在房地产开发中,税收问题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一些困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收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 开发商未能及时了解税法变化:税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领域,经常会有变化和调整。

开发商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避免因为无知而犯错。

2. 纳税不规范导致税务风险:开发商应严格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确保所得税处理合规。

如有需要,可以请专业的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以保证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税收合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在处理所得税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纳税合规。

房地产行业涉税解析与争议处理

房地产行业涉税解析与争议处理

房地产行业涉税解析与争议处理一、背景介绍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较为复杂。

对于房地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来说,了解房地产行业的涉税规定以及处理涉税争议非常重要。

二、房地产行业涉税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企业按照预征方式缴纳增值税,具体税率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性质以及销售情况而定。

–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转让土地上独立存在的房屋等物业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政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销售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具体税率根据房地产的交易金额而定。

2.个人房产交易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政策:个人在出售自己的房屋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房屋出售所得视为个人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房地产行业涉税争议案例1.房地产企业涉嫌虚报销售额–案例描述:某房地产企业涉嫌虚报销售额,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度,从而减少税负。

–解决方案:税务部门应对该企业进行核查,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调整涉税政策,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

2.个人房产交易的税务纠纷–案例描述:某个人在出售自己的房屋时,由于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了解,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方案:税务部门应对该个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指导,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房地产企业涉及土地增值税争议–案例描述:某房地产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与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

–解决方案:双方应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解决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行政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四、房地产行业涉税争议处理建议1.加强税务政策的透明度与解读–税务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行业涉税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减少涉税纠纷的发生。

2.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涉税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作者:刘刚董立刚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有些房地产企业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没有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造成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甚至承担不必要的税负。

因此,结合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中图分类号:F235.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5-0095-0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

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是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产业部门。

这种行业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的复杂性。

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是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重要依据,此外在国税发[2003]8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对进行该项业务操作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国税发2006 31号

国税发2006 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的税收差异(一)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的税收差异(一)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的税收差异(一)摘要:根据税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有关规定,从视同销售的行为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及应税收入确认方法三个方面,分析了其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差异。

关键词:视同销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会计上有些不作为销售核算或虽作为销售核算,但没有现金流入产生,而在税收上都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经营行为也日趋增多,视同销售也就时有发生。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税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营业额)的确认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然而同样属于视同视同销售行为,但税法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差异,在日常的税务处理中,如不引起重视将面临着一定的纳税风险。

将从确认应税收入的行为、时限、方法三个方面对其差异进行分析。

1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行为差异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可知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单位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偿债务等。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人个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透过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最为宽泛,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最小。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作者: 刘刚[1];董立刚[2]
作者机构: [1]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100;[2]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山东济南250032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页码: 95-96页
主题词: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摘要:近年来,有些房地产企业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没有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造成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甚至承担不必要的税负。

因此,结合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1,视同销售的税收基本规定:
2009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
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008国税函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
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
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
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
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所得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总局、江苏、大连三种计算方
法)
31号文件第七条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
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通行做法:
计税收入 = 计税成本×(1+15%)÷(1-5%)
3,营业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
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
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
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13号07-0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函[1998]97号)收悉。

广州市东山区商
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香港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外公司)以货币出资,
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粤公司),开发经营"广州市东山广场"
(以下称东山广场)项目。

关于海粤公司将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各自经营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粤公司将房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
海外公司,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但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对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法规,因此,应按“转让无形
资产”税目征税。

三、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将分得房屋再转让时,也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