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瓦斯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瓦斯不超限、不积聚、不泄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瓦斯管理工作。
第五条瓦斯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煤矿瓦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监督检查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组织瓦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定期对瓦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瓦斯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瓦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瓦斯管理工作。
第七条瓦斯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瓦斯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三)监督瓦斯监测、检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四)负责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五)组织瓦斯防治措施的实施和验收。
第三章瓦斯监测与检测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与检测制度,确保瓦斯监测、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瓦斯监测与检测的主要内容:(一)矿井瓦斯浓度监测;(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监测;(三)通风系统瓦斯浓度监测;(四)瓦斯积聚、泄漏监测。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配备合格的瓦斯监测、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
第四章瓦斯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地质条件、生产规模等因素,制定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瓦斯防治措施包括:(一)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二)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减少瓦斯积聚;(三)采取瓦斯抽采、排放等工程技术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四)加强瓦斯监测与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瓦斯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是指明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和任务,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最终责任。
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和完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瓦斯防治班子的责任:煤矿瓦斯防治班子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负责统筹瓦斯防治工作,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瓦斯防治问题。
3. 煤矿生产责任人的责任:煤矿生产责任人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确保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
4. 煤矿瓦斯防治专职机构的责任:煤矿瓦斯防治专职机构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要负责瓦斯抽放、瓦斯检测、瓦斯治理等工作的执行,保证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5. 作业人员的责任:煤矿作业人员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要严格遵守瓦斯防治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瓦斯防治措施,密切关注瓦斯动态,及时报告瓦斯异常情况。
二、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流程,是确保瓦斯防治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
1.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制定: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 瓦斯防治计划的制定: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瓦斯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3. 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瓦斯抽放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抽放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瓦斯抽放的有效进行。
4. 瓦斯检测工作的管理:瓦斯检测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检测管理制度,明确瓦斯检测的频次和标准,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4篇)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公司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保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
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掘进前____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____m,预抽时间不少于____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____m。
(二)钻孔施工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____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____m;k4煤层不少于____m(燧石灰岩);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
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施中明确规定。
4.在瓦斯喷孔严重地段施工时,钻孔施工前段,必须扩孔不少于____m,孔径____mm,便于____导流管。
5.抽采钻孔穿煤层前必须____上导流管,接上瓦斯抽采管,用于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喷出时抽采瓦斯。
瓦斯管理制度(四篇)
瓦斯管理制度1、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并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瓦斯通风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监测仪器。
3、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书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掘进工作面的检查结果必须经当班班组长签字确认。
4、建立巡回检查计划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制度,检查频次规定如下:(1)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工作地点每班检查____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____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瓦斯检查工对硐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该进行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检查线路、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检查方式制定检查计划表。
6、采掘工作面应设检查点为掘进工作面入风、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
瓦斯检查工对所负责区域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监控断电装置读数都要进行检查、对照。
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查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部门。
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____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7、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两个作业点共用一块牌板。
瓦斯牌版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____米范围内(瓦斯牌版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
8、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班后瓦斯工将井下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由通风管理部门审阅签字。
瓦斯管理制度(二)鲁兴煤矿抽放泵站管理制度为加强泵房工作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全年抽放量,经矿讨论,特制定本制度,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1)泵站司机必须按规定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____元;(2)实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接班人员必须在记录本上签字,未执行罚____元;上班交班不清,下班有权拒绝接班。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危险气体,对矿工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1. 煤矿企业(1) 煤矿企业的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监测和控制设备的更新换代,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2. 煤矿管理人员(1) 煤矿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合规性。
(2) 煤矿管理人员要组织瓦斯防治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防治知识和技能。
(3) 煤矿管理人员要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确保其执行到位。
(4) 煤矿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瓦斯防治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瓦斯检测人员(1) 瓦斯检测人员要熟练掌握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 瓦斯检测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不超过安全标准。
(3) 瓦斯检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异常瓦斯浓度,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瓦斯抽放和降低瓦斯浓度。
(4) 瓦斯检测人员要做好瓦斯检测记录和报告,提供给煤矿管理人员参考。
4. 采掘工人(1) 采掘工人要参加瓦斯防治培训,了解瓦斯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2) 采掘工人要严格遵守瓦斯防治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变瓦斯抽放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方式。
(3) 采掘工人要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瓦斯检测人员采取措施。
(4) 采掘工人要积极参与瓦斯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他人遵守瓦斯防治规程。
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本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煤矿瓦斯防治的基本工作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一个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范本:1. 瓦斯防治管理职责(1) 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防治管理部门,并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3篇)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三)低瓦斯矿井每____年进行____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五)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____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____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七)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是针对煤矿等危险环境中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设备所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瓦斯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等级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瓦斯等级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评定瓦斯检测仪器设备的等级,以及监督和管理瓦斯检测工作。
2. 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瓦斯等级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原则,采用合适的测试方法和设备,对瓦斯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等级评定。
3. 瓦斯等级鉴定的内容和要求。
瓦斯等级鉴定主要包括瓦斯浓度测量的准确度、灵敏度、稳定性、响应时间等指标的评定,以及瓦斯检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评定。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采面瓦斯管理制度
采面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的瓦斯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煤矿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的采矿及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好瓦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检测监测,及时发现瓦斯超限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涌出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瓦斯监测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进行定期的瓦斯检测工作。
第九条对于高瓦斯矿井,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频次,确保瓦斯浓度不超过安全限值。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检测出来的瓦斯超限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记录,并保存相关数据,定期进行瓦斯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因瓦斯超限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煤矿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瓦斯防治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对瓦斯进行有效抽放和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建设,保证瓦斯及时排放。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瓦斯防治措施,加强矿井的通风管理,提高矿井内部空气质量。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矿井内部进行瓦斯抽放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防治工作台账,对瓦斯防治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瓦斯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通风、安全、生产等部门负责人。
(二)矿长是瓦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总工程师负责瓦斯管理技术工作,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监测、通风系统管理等工作,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五)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瓦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瓦斯管理违规行为。
三、瓦斯检测与监测(一)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测仪器,包括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和光学瓦斯检测仪等。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次数进行瓦斯检查。
(三)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重点区域和特殊地点要增加检查次数。
(四)瓦斯检测数据要及时记录,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
(五)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要准确可靠。
四、通风系统管理(一)优化通风系统设计,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二)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有效。
(三)加强通风设备管理,确保通风机正常运转。
(四)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五、瓦斯排放管理(一)当瓦斯积聚达到规定浓度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
(二)瓦斯排放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部门负责监督。
(三)排放瓦斯时,要控制风流,逐步排放,严禁“一风吹”。
六、火源管理(一)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二)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
(三)严禁在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和取暖。
七、瓦斯超限处理(一)一旦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二)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对瓦斯超限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八、瓦斯抽采管理(一)根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制定瓦斯抽采方案。
回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
回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瓦斯管理概述一、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规范回采工作面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煤矿的回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一、矿领导班子是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瓦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矿长是矿井瓦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管理工作,保证瓦斯的监测、控制和管理。
三、相关部门负责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等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瓦斯监测一、定期对回采工作面进行瓦斯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瓦斯监测设备必须定期校准,确保监测的准确性。
三、监测记录应当及时、真实地记录在监测记录表中,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瓦斯治理一、回采工作面应当根据瓦斯情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保证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二、矿长应当对矿井的瓦斯治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三、矿工在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瓦斯治理方案执行,确保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五章安全管理一、矿长应当加强瓦斯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矿长应当定期组织瓦斯安全演练,以检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矿长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六章技术支持一、矿长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管理技术支持体系,确保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二、矿长应当定期推广瓦斯管理的最新技术,提高瓦斯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矿长应当积极参与瓦斯管理技术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一、矿长应当加强对瓦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二、公司领导应当定期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矿长加强对瓦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附则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经相关部门协商后可进行修订。
二、矿长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确保瓦斯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瓦斯涌出倾向的煤矿,包括井下和地面作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治理长效机制,保证瓦斯检测与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明确瓦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职工对瓦斯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统计和分析瓦斯检测数据,对瓦斯涌出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三章瓦斯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放处理工作,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并定期维护瓦斯抽放设备和通风设备,保证矿井通风畅通,瓦斯能够及时排放。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建立安全隔离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工人在高瓦斯区域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矿井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的危险因素,其爆炸风险极高,对煤矿安全产生极大威胁。
为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煤矿行业建立了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一)责任领导煤矿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瓦斯防治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担任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煤矿的瓦斯防治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决策。
负责领导机构应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责任人员煤矿企业应设立瓦斯防治责任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足够的瓦斯防治知识和操作技能。
责任人员是现场的监管者,负责瓦斯浓度的监测和测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工作方案煤矿企业根据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将其公布给全体职工。
工作方案包括瓦斯防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和权限,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瓦斯排放控制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瓦斯的产出情况,合理规划瓦斯的排放,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煤矿井下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对瓦斯进行集中抽排,确保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二)瓦斯监测与预警煤矿企业应在矿井各个重要位置设置瓦斯浓度监测装置,并建立瓦斯监测与预警系统。
瓦斯监测装置应定期维护和校验,确保准确可靠。
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瓦斯抽采和利用煤矿企业应采取瓦斯抽采和利用措施,将瓦斯输送至地面,进行净化和利用。
瓦斯抽采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瓦斯安全抽采和利用。
(四)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根据瓦斯事故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公布给全体职工。
应急预案包括瓦斯事故的应急措施、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应急装备的调配等内容。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4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煤矿瓦斯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瓦斯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障煤矿瓦斯管理的有效实施,下面将介绍一些煤矿瓦斯管理的规定,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煤矿瓦斯管理制度1. 煤矿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管理制度,明确瓦斯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瓦斯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煤矿应建立瓦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瓦斯管理人员,负责瓦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煤矿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对煤矿巷道、采区和工作面进行瓦斯浓度、流量等参数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标情况。
4. 煤矿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对煤矿不同区域的瓦斯进行抽采,保持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5. 煤矿应建立瓦斯处理系统,对抽采的瓦斯进行处理,将其中的有害物质去除,确保排放的瓦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煤矿应制定瓦斯管理应急预案,对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7. 煤矿应组织瓦斯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瓦斯管理理论和实践操作的水平,保证瓦斯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二、瓦斯检测及监测规定1. 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瓦斯浓度和流量的准确测量。
2. 煤矿应定期对矿井巷道、采区和工作面进行瓦斯浓度、温度、湿度等参数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 煤矿应对瓦斯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标问题,并对处理效果进行评估。
4. 煤矿应建立瓦斯监测数据的报警系统,一旦检测到瓦斯超标情况,及时发出报警,通知相关人员采取措施。
5. 煤矿应建立瓦斯检测记录台账,详细记录瓦斯检测的时间、地点、测量值等信息,供日后查验和分析。
三、瓦斯抽采及处理规定1. 煤矿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选用适当的抽采设备,保证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抽采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抽采效果。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5篇)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四、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肓巷、报废巷道必须密闭,临时肓巷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而设立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瓦斯监测与控制:制定瓦斯监测计划,定期对矿井或工作场所进行瓦斯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瓦斯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瓦斯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瓦斯防治设备的管理:对矿井或工作场所的瓦斯抽放、排风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4.瓦斯防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参与瓦斯防治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规定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6.瓦斯防治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体系,定期对矿井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总之,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确保矿山或工作场所瓦斯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加强瓦斯监测和控制,提高设备和人员管理水平,预防和应对瓦斯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篇一:煤矿瓦斯管理制度煤矿瓦斯管理制度一、瓦斯检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瓦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
2、瓦检员每班应对辖区内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检修。
3、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和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回风流电器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杜绝带电作业现象。
9、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10、当岩巷掘进至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11、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12、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作业地点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悬挂到指定地点。
采煤工作面悬挂到回风隅角处;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
二、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且最小不得小于70m3/min,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㈠.瓦斯检查制度1.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⑴.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⑵.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⑴.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⑵.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⑶.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8.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⑴.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⑶.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⑷.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⑸.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⑹.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⑺.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9.瓦斯日报审阅制度⑴.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原相矿瓦斯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原相矿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10、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⑴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⑵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⑶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⑷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㈢.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作用,规范监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使用管理制度.1、系统功能及传感器的设置⑴.我矿采用KJ-131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系统包括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及供电、传输线缆等.⑵.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A、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及全电压断电功能;B、其它各种模拟量传感器的报警功能;C、故障闭锁功能;D、断电状况和馈电状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E、具有防雷电功能,避雷装置必须经机电科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F、不间断备用电源保证系统不小于2小时的正常运行功能;G、监测数据实时显现及历史数据处理功能;H、各种图表打印功能;I、数据传输联网功能.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20﹪.⑷.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连接,严禁通讯线、动力线等共用,以确保其本质安全性能,并保证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及时了解井下现场瓦斯浓度信息.⑸.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传感器外,每个采区回风巷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风立井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进行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暂时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使用瓦斯传感器.采掘机、电机车、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由生产队组设置管理.2、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⑴.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施工队组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参数设定、信号电缆和电源线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经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申请单并报请通风科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机电科负责执行.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必须由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人员进行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⑶.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取自采区变电所,并通过专用线路向分站供电.安装前要做如下准备工作: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有此情况不得下井使用.清理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清理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完好齐全,各插件接触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合格后方可使用.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A、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隔爆检查步骤进行处理,通电时间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计算.B、烤机完毕后,拆除电源等处连接线,盖上扣盖,作好标识,入库备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A、井下分站应置于便于观察、调试、检修、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并且用专用箱吊挂,其显示窗高度为1.5米.瓦斯探头必须置于专用盒内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B、监测专用电缆必须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保持0.1米的距离,与管路同侧必须在管路上侧0.3米以上的距离,与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保持50mm的距离,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米,中间不允许盘圈和盘“8”字型.C、电缆连接要按规定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内电缆芯线要整齐,接点插接要可靠;电缆与设备连接时,要先测定设备的输出电压等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线,各电缆及插头与设备连接要紧固.D、系统安装完毕,通电15分钟后方可进行调试.E、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实现一条线.⑷.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的水平、采区或工作面未安设监控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⑸.检修、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事先通知监控部门,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实施.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至少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周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应适当缩短标调周期;其它模拟量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范围、复电浓度等至少每隔7天检查测试一次.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至少每四个标校周期必须升坑一次.进行全性能测定及相应的维护工作.其余周校可以在井下进行,每次标调要做好记录.更换井下瓦斯传感器后,要先对传感器预热,时间不少于20分钟,待示值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调试工作.⑺.传感器标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甲烷传感器标调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或校验气体和流量计,标准气体采用具有国家承认资质厂家或部门所提供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⑻.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测量仪表的允许误差规定为:CH4浓度范围在0—1.0﹪时,误差小于±0.1﹪; CH4浓度范围在1—2.0﹪时,误差小于±0.2﹪; CH4浓度范围在2.0—4.0﹪时,误差小于±0.3﹪.⑼.井下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电缆等监控设备,分属于采掘生产区域内的,由采掘队组管理并由机电科向采掘队组办理移交手续.其它无人作业地点如矿井总回风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机电科管理.采掘面的瓦斯传感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一人挪移.设备、电缆如有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机电科进行修复或补充.队组搬家时要提前通知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机电科管理.⑽.机电科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至少每旬应对井上下监控设备、信号电光缆、分站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巡检记录.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必须对当班辖区内的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和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的时候,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记录在版板及图表上并汇报通风科.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同时通风科应立即将超差传感器的地点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由机电科值班干部安排维修人员下井,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⑾.相关调校设备及器材齐全,按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数量每10台不少于一套校验装置配置.⑿.严格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后井下设备的复电程序.凡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降到规定浓度以下,且经现场瓦检员检查核实后,方可由值班领导下达复电命令,否则按违章追查处理.⒀.瓦斯传感器的拆除或监控设备的停用,必须事先报请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监控机房要严格中心站主机内的定义设定,井下无需监控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在当班拆除后,必须当班将其注销;新投入使用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及时在软件中做好定义设定,以确保传感器正常,数据准确;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填写监控装置故障记录表,故障期间瓦检员必须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具体故障分为当班处理及当天处理:需要当班处理完的故障有:A、瓦斯传感器故障;B:因通风设施损坏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报警:C:系统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讯中断;D:分站运行状态在中心站显示不稳;E:因监控电缆短路或传输电缆断开,造成无数据信号或传输失败等.需要当天处理完的故障有:A、中心站主软件损坏:要求备机时刻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同时及时汇报矿产公司,矿要积极与厂家联系组织处理B、机房设备故障:C、井下分站故障等.⒁.凡掘进到位的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独头工作面,监控设施不得回收.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建立设备台帐,反映设备使用维护状态,使用设备必须建档,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的设备必须升坑检修,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⒃.机电科负责采掘生产工作面监控线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并作好记录,多余电缆必须妥善缠绕在专用电缆盘上.3、地面中心站管理制度A.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好各面的测点定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B.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认真填写出中心站日志,统计当班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信号传输的故障情况,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科.C.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打印并报送通风科、矿长、总工程师审阅.D、值班人员对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详细跟踪监视.E、值班人员配合好监测工搞好系统的调整工作.值班人员要穿洁净工作服,拖鞋,不得将磁性和带静电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室内文明卫生.F.中心站主机严禁将有病毒的软盘插入运行.G、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中心站主机.4、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测系统获取的信息,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变化规律.5、监测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并有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6、通风科应建立以下图纸、台帐及报表:⑴安全监测设备布置和断电点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型号、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机构保存,每季送矿产公司一份;⑵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台帐;⑶瓦斯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⑷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表;⑸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运行日志;⑺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⑻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7、安全监测员包括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矿井通风专业的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8、通风安全监测设施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⑶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⑷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⑸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设备.㈣.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⑴.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⑵.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巷道、瓦斯排放工艺等.⑶.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的具体操作方法按通风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款执行.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1 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12 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3.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
煤矿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煤矿瓦斯地质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瓦斯地质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矿工安全生产。
并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确保矿井安全稳产。
第四条煤矿的瓦斯地质工作应符合“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落实到日常生产工作中。
第五条煤矿的瓦斯地质工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治理等措施,保障矿工安全生产,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六条煤矿的瓦斯地质工作应当树立科学、合理、有效、环保的煤矿瓦斯治理观念,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第二章瓦斯地质调查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地质调查管理体系,对矿井瓦斯地质情况进行调查,以及预测和评估矿井瓦斯含量及分布。
第八条瓦斯地质调查应当重点关注瓦斯赋存规律、分布特点、瓦斯突出特性和危险性等情况,以便制定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瓦斯地质调查人员,进行瓦斯地质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准确、完整。
第十条煤矿瓦斯地质调查资料应进行认真整理和保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确保信息共享,避免信息孤岛。
第三章瓦斯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措施的管理制度,明确瓦斯防治措施的种类、范围、内容和实施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瓦斯防治措施,并根据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检测监控,建立门禁系统,对进出矿井的人员、车辆和物资进行严格管控,以确保瓦斯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瓦斯防治人员,负责监测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工作检查。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瓦斯防治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性,规范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进行瓦斯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瓦斯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积极开展瓦斯治理技术研究,促进瓦斯综合治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五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矿井内瓦斯的监测、监控和控制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预防和应对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监测设备安装和维护:规定矿井内瓦斯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测方法和频率:明确矿井内瓦斯监测的方法和频率,包括分层检测、循环检测和突发检测等,确保监测工作的全面和及时性。
3.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规定矿井瓦斯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方法,包括数据的记录、存储、整理和分析,以及异常情况的报警和处理措施。
4. 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建设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监控设备的选型和布局,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输和共享。
5. 瓦斯控制措施的执行和管理:明确瓦斯控制措施的执行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瓦斯抽放、通风调节、瓦斯抑制剂使用等,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6.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矿井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矿工的应急意识。
7. 监测监控人员培训和考核:规定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保证监测监控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二)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____%。
2、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矿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四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为企业,相关部门为安监部门。
第六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井生产全过程,包括瓦斯监测、瓦斯抽放、瓦斯治理等。
第七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瓦斯检测第十一条矿井瓦斯检测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检测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检测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检测工作应经常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第三章瓦斯抽放第十七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定期进行瓦斯抽放效果评价。
第四章瓦斯治理第二十二条矿井瓦斯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加强瓦斯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井瓦斯治理应定期更新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
第二十五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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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件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 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区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³/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
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1、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³/t 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12、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二节矿井瓦斯检查1、挖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
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
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工)爆破制度。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 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叉点15m处)、排瓦巷回风流(排瓦巷内据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风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叉点15m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左右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叉点15m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桶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密闭墙处挂检查箱)。
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 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m处;在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检查瓦斯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1、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2、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反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3、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节排放瓦斯管理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成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
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
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
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风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数据超过8h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作业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 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