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
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2.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3.市建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5]338号)4.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穗建技[2006]463号)5.市建委《关于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技[2008]405号)6.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7.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号)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12〕1号)9.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技[2012]229)号二、办理范围1、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从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需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变更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3.从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建筑外围护结构、照明系统及暖通空调系统改造的民用建筑装修工程项目。
4、从化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集中空调系统的电子车间、制药车间、纺织车间等工业建筑.。
三、应提交的材料四、备案内容是否依照法规、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了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含需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加盖备案章的《广州市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相关文件。
六、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提速时限:2个工作日七、办理机构从化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监督管理科)。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办理流程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进行建筑节 能分部工程验收,岀具相应报告。
2•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备案 佥查并提交相关资料。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相关资料:
(1) 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包含建筑节能分部 工程的实施内容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原件);
(2) 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原件);
(3)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4)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 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三、事项办理
受理范围 ,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
前置条件
/
已办理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已申请建筑主体完工阶段建 筑节能专项检查;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装订A4册,把注明原件的资料和1份施工许可
证复印件单独成册):
1、 西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2份(原件);
2、 施工许可证2份、西安市城建费用缴费通知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款收据;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建筑节能 设计审查备案表、施工图:建筑设计总说明;如有节能部分变更,则须提供 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变更后的建筑节能 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节能备案验收流程
建筑节能备案验收流程一、流程图
二、建筑节能备案分类
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三、建筑节能备案范围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建造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过程中,均应进行建筑节能备案。
四、建筑节能备案验收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墙改办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3)居住(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
2、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住建局质监站到场监督。
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应由建设单位办理专项验收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
2)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3)审图审查意见书及回复意见;
4)热工节能计算;
5)材料复验报告;
6)隐蔽验收记录;
7)供货单位企业资质,供货数量;
8)施工方案;
9)现场施照片。
五、受理部门:
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六、办理时限
质监站自收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审核工作。
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签署专项验收备案意见,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作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整改意见。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依据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2、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58-2004);3、膨胀聚苯板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3);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7、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34/001-2004);8、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9、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一)(02J121-1);10、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03J122)。
二、办事程序(一)申办人需提交以下节能备案资料:1、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2、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图;3、长沙市建委节能办出具的《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4、采用的节能材料(产品)的备案证明(长沙市建委节能办核发);5、所有用于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设备按《规范GB 50411-2007》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检,复验项目详见(规范GB 50411-2007)“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续表A.0.1)6、所有民用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前都应进行建筑节能现场检测,检测内容为: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测和外窗气密性;7、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规范附录B);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其图像资料及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注明:申办人提交的节能备案资料应齐全,不得涂改。
(二)审查节能备案资料。
对填写不规范和资料不齐的工程进行一次性告知;(三)资料审查通过后盖章。
三、地点1、单位地址:芙蓉区德政街167号2、节能资料审查办公室:301室3、盖章:208室四、工作联系人:陈明4694018(办)监督电话:4694024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筑节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应当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行,包括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质量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三、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市建委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对全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建筑节能部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
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七条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二)、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
广州市建筑节能验收资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发布日期:2008-09-0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未开始施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监督。
凡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所有分项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设计文件有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具备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监督。
二、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必须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制定专项的节能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目录可参考附件1,具体要求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同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设备(含照明)安装两部分分别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登记手续。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建筑节能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和《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表》,并到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进行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建筑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本市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九)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十)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活动。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发布日期:2011-05—16《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一、办理依据1.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2.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5〕338号) 3。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4。
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5。
广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09)二、对外办理备案时间及工作时限1。
备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时至11∶30时;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6∶30.2。
备案地点: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外服务窗口(广州市人民北路691号金信大厦B座20楼)。
墙革节能办地图3.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工作流程1.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加具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管理办)进行备案,领取《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回执》).2。
市墙革节能管理办在备案材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加具意见后返还3份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凭《回执》领取.四、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1、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及附件内容包括:(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参考文末附件2);(2)备案建筑在小区中的平面位置示意简图(可用“建设工程批后公示图”代替);(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备案表(复印件);(4)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括围护结构和设备安装部分);(6)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包括围护结构和设备安装部分);(7)依据《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要求,每个备案项目提供应检节能材料(设备)的检测报告一份;(8)依据《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附录B“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项目”要求,提供现场检测报告。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附件1施工许可阶段市建委事项办事指南目录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二、施工许可阶段子项办事指南(一)公共服务事项I. 建设单位预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II.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III.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指南(二)管理事项IV.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V.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VI.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办事指南VII.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VIII.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IX.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货物及服务类)/(施工)办事指南X. 建设工程基坑支护审查办事指南XI. 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指南(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XII. 办理延长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办事指南gz141100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主席令第91号)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4.《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
6。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7.《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8.《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9。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广州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广州工程竣工备案流程一、办理条件(一)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2、工程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民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准许使用文件。
尚未取得上述文件并选择并联审批模式的,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办理规划、消防、环保、民防等专业验收事项,按相应的办事指南分别提交申请资料。
3、取得城建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条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应是有完全独立使用功能、可分栋的单位工程,且与未完成项目施工不存在交叉施工及影响单位工程使用安全。
(三)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联合验收试行阶段,10月15日前已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10月15日后,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类项目均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二、办理材料1、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3、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4、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规划验收合格证;7、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文件;8、民防工程验收文件;9、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2、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报告;1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文件;1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署的无拖欠工程款保证书;15、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16、竣工验收申请表;17、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三、办理流程1、建设单位到市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资料申请受理。
2、审核单位收件(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审核单位受理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粤建质〔2015〕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22日以粤建质〔2015〕8号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省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工程外在质量是否合格和使用功能状态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并予以确认。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进行。
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执行。
各验收项目以每户住宅为一个检验批,检查数量、检验方法按照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二)建设单位核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进行分户验收现场准备;(三)实施分户验收人员现场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章确认。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合格;(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6、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2)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6)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7)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8)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9)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10)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11)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12)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
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11-05-16
《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
南
一、办理依据
1.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2.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5〕338号)
3.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
4. 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
5. 广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09)
二、对外办理备案时间及工作时限
1. 备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时至11∶30时;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6∶30。
2. 备案地点: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外服务窗口(广州市人民北路691号金信大厦B座20楼)。
墙革节能办地图
3.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工作流程
1.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加具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管理办)进行备案,领取《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回执》)。
2.市墙革节能管理办在备案材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加具意见后返还3份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凭《回执》领取。
四、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
1、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
记表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及附件
内容包括: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参考文末附件2);
(2)备案建筑在小区中的平面位置示意简图(可用“建设工程批后公示图”代替);
(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备案表(复印件);(4)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括围护结构和设备安装部分);
(6)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包括围护结构和设备安装部分);
(7)依据《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要求,每个备案项目提供应检节能材料(设备)的检测报告一份;
(8)依据《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附录B“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项目”要求,提供现场检测报告。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2、3项内容应按照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封面参照城建档案的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