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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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5]10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担保;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进行邀请招标的,须附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签订的收取中标服务费用的协议书;
(七)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七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招标工程的实施地点、工期要求及质量标准;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数额。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条件如下:(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拥有从事过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人员;
(三)拥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和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所有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以优胜劣汰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确定7家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或者在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7 家以上作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收取招标代理费用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费用应当由委托入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四条招标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入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备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5 0万元(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 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招标人有能力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资格印章,一并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参考。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上有关规定。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做到公正、合理。标底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的漏项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如实调整,其风险和利益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当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依据企业定额或者参照我省有关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定额,其价格或者费用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但合同有效期以外的除外。
第十九条招标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或者工料单价法报价的,一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二类甲取费标准,二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三类甲取费标准。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按建筑业企业持有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标准计取,不列入标底或者投标报价,中标后按照核定类别对应费率计入工程造价。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非竞争性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缴纳标准列入投标报价,并计入合同总价。
第二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商定的协议(合同)条款内容违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或者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工程需要专项分包的,经招标人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择优选定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项承包人,并签订专项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专项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专项分包工程价款由中标人向专项分包人结算。中标人收到招标人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专项分包人拨付该分包工程相应的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中标人将专项工程招标分包后,应当对专项分包人在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