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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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根据《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的要求,为全面评估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并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政府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自查并配合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组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

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等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3个指标。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省水利厅分年度下达;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由省环境保护厅下达。指标考核的具体方法见附录1。

2.工作测评。2011~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工作测评的具体方法见附录2。

3.公众评价。每年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公众评价的具体方法见附录3。

四、考核安排

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本市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进行抽查,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政府。

2.中期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2014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于6月底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省政府审定。

3.期末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2016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等次划分

按照各地级以上市考评所得分值,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评为优秀;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评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评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直接评为不合格。

备注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对本细则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以利于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细则。

附录

附录1:指标考核评分方法

附录2:工作测评考核评分方法

附录3:公众评价考核评分方法

附录1 指标考核评分方法

备注:1.当年考核上一年的考核指标,如2012年考核2011的考核指标;2.“●”表示列入该年度考核。

(二)指标考核评分方法

指标考核得分以满分100分计算,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

单项指标考核得分统一以满分100分计。各项指标的权重见附表1-2。指标考核评分结果按附表1-3填写。

附表1-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三)单项指标统计分析与评分方法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统计口径参考《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省水资源公报

和省统计年鉴;水功能区和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由省水文局监测统计。地级市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考核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下达。各单项指标评分均以总分值100分计。

1、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考核

各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均以粤办函〔2012〕52号文中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目标值。

(1)用水总量

①定义及计算

用水总量主要包括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等用水量的总和。是包括地表水供水工程和地下水供水设施供给用水户的含输水损失的毛用水量,不含废污水回用、雨水利用、海水淡化以及海水利用量。

②数据来源

指标数据来源于省水资源公报。

③计分方法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考核目标值时的计分公式为:

80+100×(考核目标值-年度实际值)/考核目标值

年度用水总量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时的计分公式为:

80+800×(考核目标值-年度实际值)/考核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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