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温政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市区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年龄6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温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于2020年12月15日实施,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的衔接。
2020年1月1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的标准执行,2020年4月24日前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已经下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需调整的,可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予以确认。
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土地征收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新老征地程序的衔接。
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符合《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不再重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须补充相关材料。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批准土地征收,未完成房屋补偿和安置的,程序仍按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或者《洞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3〕19号)执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批准土地征收的,应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温政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和《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加快征收安置速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房票概念(一)房票。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三)票面金额和期限。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的奖励补助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是连接甬台温、金丽温、诸永三条高速公路及104国道、49省道等公路的重要通道,是温州市重点工程和“百项千亿工程”之一。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现就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起点位于鹿城区仰义乡前京村,途径永嘉县瓯北镇、乌牛镇,终点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工程主线全长26.685公里。
主体工程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租)。
凡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乡(镇)、村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
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包干使用,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余留成,超支不补。
市政府与鹿城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约定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鹿城区政府包干,具体组织实施。
鹿城区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及拆迁补偿政策,办理好有关手续,确保建设单位顺利进场施工。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按照《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温政办〔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衔接(一)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和参保人数核定仍按征地方案批准时的规定执行;涉及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仍按征地方案批准时的规定执行。
调整征地补偿方案,按下列情况办理: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批复的征地区块,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批后实施时,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对已经取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征地区块,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请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追加征地补偿费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其中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在报请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收取增加的征地补偿费;已办理供地手续的,追加的征地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2014年7月1日前上报,2014年7月1 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在征地批后实施时,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补偿和安置。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日期:2003-2-27执行日期:2003-4-1生效日期:1900-1-1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用地单位、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六条征用集体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用地预审、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编制征用土地等相关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土地公告。
公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张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8•【字号】温政办[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八日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加快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步伐,制定本办法。
一、地价评估确定程序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价差价经土地评估机构测算,市国土资源部门地价评估专题会审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土地收益金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市国土资源部门地价评估专题会审小组审核确认后收缴。
二、地价评估计算(一)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价计算:所在级别的标准地价×不同条件下相关修正系数(见附件1)。
(二)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土地收益金计算: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的总地价差×年租售比×临时年限。
其中,2010年年租售比采用温州商业物业平均3%的租售比。
三、地价等级划分及标准(一)中心城区划分为2个地价等级区域,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的滨江商务区和行政中心区除外。
(二)原二产用地的地价按用地面积计算(拆旧建新项目,不再计算原建筑物的折旧现值),改变功能后的三产用地地价按楼面价计算。
(三)标准地价以现有市场价格为参照,并体现政府的鼓励政策。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补偿协商、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其他正文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目录序言第一部分具体流程和要求1.征地批前程序2.征地报批程序3.征地批后程序第二部分规范诉讼指引和警示1.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重视支持行政争议调解2.长远谋划加强规范建设,践诺守约打造诚信政府3.依法规制滥诉缠诉行为,发挥案例教育指引作用第三部分类案裁判辨析1.拆除已签约房屋行为的定性2.注销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可诉性3.拆除房屋时应妥善处置屋内物品4.留置送达文书的适用情形5.未经补偿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可选择赔偿第四部分法律法规索引序言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出了总动员。
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地区人民群众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早,加之温州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生活中部分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
近年来,温州两级法院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力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法治温州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温州市涉征迁矛盾尖锐、成讼率和涉诉信访率居高不下、利益诉求呈群体化趋势的现状,在全面总结温州近些年行政审判经验,尤其是针对土地征收重点难点问题的汇总、分析基础上,温州中院编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手册(今后修订的法律法规如有不同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同时,本指引部分程序系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而该办法主要针对市区集体土地征收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温人社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不含洞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
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为120750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有办法执行。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
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温政办[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温政办〔200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推进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解决建设用地“瓶颈”制约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区土地征用工作责任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区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征地难、用地难成为制约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瓶颈”。
这一问题,不仅是硬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发展问题,也是一个软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把解决征地难作为当前一项重中之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由主要领导挂帅,迅速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到征地工作第一线去,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现场解决征地难问题。
二、明确任务,建立和落实征地工作责任制。
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要建立征地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征地项目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对辖区内的所有征地项目负责(具体征地项目见附表)。
要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全面完成各项征地工作任务,确保业主单位按时顺利进场施工。
各征地项目业主单位也要建立征地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抓,要组织专门征地工作力量,明确征地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及时做好与各区政府和有关乡镇征地工作责任人的工作联系,互相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征地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市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到征地工作第一线,全力支持配合各区征地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
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02
•【字号】温政办[2004]36号
•【施行日期】2004.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
地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温政办〔2004〕36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03年,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征地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保障了市区部分建设项目的及时启动。
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项目的用地尚未征用,征地后供地率不高,严重影响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供地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把征地、供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相关项目的供地时间要求,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克服困难,按期完成征地任务,保证市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附件:温州市区建设项目征地、供地工作责任制一览表(征地供地数以实际用地数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 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七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温政发〔 2015 〕13 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温政发〔2015 〕13 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4〕6号)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档次的“升档”和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的相关政策。
(一)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标准调整后,可按照新的缴费标准升档,但需按所选新缴费标准与原缴费标准的差额补足缴费金额,且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对应的原参保时点缴费标准的30%确定。
差额补足部分资金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财政补贴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
(二)2014年4月1日前已征地批复,但在2014年4月1日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标准30%的财政补贴。
但在“转保”时,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档次对应的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缴费标准的30%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折算缴费年限,财政补贴差额部分一次性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财政或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三)在2014年4月1日以后征地批复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时,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标准30%的财政补贴。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邵占维二○○七年六月二十日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工商、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政令第126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滨江商务区、行政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
下设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城管与执法、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
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市工务局是市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快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并及时将房源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用于产权调换。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考核制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04]3号2004年2月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
(二)参保对象:2004年1月1日起因土地征用,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土地已被征用,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男女相同)的被征地农民。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1.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征用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征用土地后又重新给予调剂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一)缴费标准: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分为3档:1档为46800元,2档为41400元,3档为3600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见附表。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选定参保后,不再变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温政办[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实施办法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通知》(温政发〔200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的确定及参保手续的办理(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对象,应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通知》(温政发〔2004〕3号)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参保对象的人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004年1月1日起新征地的参保对象人数为新征用耕地数除以第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全村16周岁以上人口数。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参保对象的人数为已征用耕地数除以第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全村现有60周岁以上人口数。
上述公式中涉及的有关行政村全村现有16周岁以上人口数、60周岁以上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现有全村耕地总数、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以各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已征用耕地数以国土资源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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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七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
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在该期限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市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二)区别被征地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三)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第十一条市区土地以黄海标高为界划分为两类区片,黄海标高10米以下为一类区片,黄海标高10米以上为二类区片。
第十二条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为每亩0.2万元。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标准:(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农用地的,一类区片农用地、二类区片耕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二类区片其他农用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7倍。
征收蔬菜地的,每亩增加支付土补偿费1万元。
2.征收建设用地的,地上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地上无建筑物的,按同类区片耕地标准予以补偿。
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耕地标准的50%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农用地的,一类区片农用地、二类区片耕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倍,二类区片其他农用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
征收蔬菜地的,每亩增加支付安补助费1.4万元。
2.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三)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
其补偿标为:蔬菜地每亩0.12万元。
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
柑桔园,果柑每棵50-80元,始果柑、衰退柑每棵30-60元,幼柑每棵5-40元。
桔树按柑树标准加一倍计算。
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柑树每亩最高不超过130株,桔树每亩最高不超过70株。
其他果园另外参照处理。
(四)林木补偿费。
树龄15年以上的,每亩2000元;树龄5-14年的,每亩1000元;树龄4年以下的,每亩500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坑按口计算,每口平均300元,如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50-80元坑屋按实折价处理。
2.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
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第十七条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每亩核给农村集体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住宅用房的选址有细规划覆盖的,按规划确定用地面积;没有详细规划覆盖的,按1.5的容积率换算用地面积。
第十八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
宅用房安置指标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不足2000平方米的,应当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建设。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建设项目选址不得跨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有偿调剂。
(二)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开发建设或者委托代建。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转为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方式转让,其转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住宅用房安置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十一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地批准当年年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缴纳标准可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等),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租金和股份收益中给予保障划拨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用地单位将专项资金直接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安置用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专项资金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收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耕地面积、“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和拟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农转非”指标按“人土比”办理。
“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公安、粮食、统计农业等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