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有关问题探析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
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1.08.09
•【文号】司复[2001]12号
•【施行日期】2001.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
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2001年8月9日司复〔2001〕12号)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
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
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c30420--011113cjk。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序号
利益冲突类型
规则描述
1
直接利益冲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
间接利益冲突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律师独立、公正执业的情形,应视为间接利益冲突,需遵循特定规则处理。
7
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已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8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后果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5
特定身份的利益冲突
律师如果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等职务,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二年内),不得代理与本人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审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
利益冲突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律师能够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可以豁免利益冲突的限制。但豁免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3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
同一律师事务所பைடு நூலகம்不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
4
前任委托人的利益冲突
律师在结束与某一委托人的代理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年内),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该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浅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浅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因为律师自身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产生矛盾,在实现客户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需要做出取舍,从而导致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的冲突。
律师作为代理人,必须始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以此为主要准则采取行动。
然而,当律师的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律师要作出平衡两者利益的决策,这就需要律师具备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律师自己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例如:律师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诉讼,同时自己也是A公司的股东,两者之间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这时候律师就需要在维护客户利益和保护自身利益之间做出选择,但是这种冲突对于律师的职业形象和信誉无疑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代表两个或者更多的客户进行代理,这些客户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例如:律师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谈判合作协议,甲公司要求保密合作协议的商业机密,而乙公司要求公开合作协议的内容,这时律师就需要协调双方的利益,保护双方的权益。
为了避免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采用以下方法:1.与客户签订明确的代理协议,详细的规定律师的职责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利益冲突加以限制,使律师在代理客户的过程中能够专注于客户的利益;2.在接受客户代理之前,律师应该仔细审查客户的背景信息,确保客户没有向律师隐瞒重要信息,例如有没有与同行竞争的商业关系等;3.建立适当的内控机制,避免同一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同时代理相互竞争或者互有关联的客户,对于同一案件的分配,需要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规则,避免关联利益产生冲突;4.在发现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产生冲突时,律师需要向当事人告知此事,并咨询是否继续代理。
如果律师因自身利益而不顾客户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那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1、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因为某些特殊的利害关系而发生的,影响其代理工作继续进行的利益冲突的总和,如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承担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业务,更有甚者,利用前委托人的信息来为后委托人服务。
2、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随着法律服务专业化和职业化而逐渐产生的。
利益冲突会影响律师的意识倾向和行动判断,放任利益冲突有违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遏制冲突的继续进行。
3、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利益冲突审查的第一道门槛。
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事前预防方面,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实行事前审查内部机制,并确定利益冲突解决的原则与机制。
4、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检查本所律师代理的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5、律师事务所应在利益冲突审查方面持审慎态度,除有关律师执业规范明确规定的利益冲突事项外,还应多方面考虑潜在的冲突和风险,履行必要的披露义务,并向当事人声明,以取得其豁免。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第一条为防止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给当事人或本所及律师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利益冲突的,指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1、在对抗性案件中,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
一
也无太大兴趣对律师起诉当事人的案例进 律形式上的辩解 , 但当事人认为律师诚 信 低下 ,事发后态 度还十分恶劣 ,于是采取 了当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面打律师事
( )当事人启动 的纠纷 二
将来专门代理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及其 行太多热情洋 溢的报 道。
个 “ 专业方向” 因为国外就 有这 样 “ , 专
不去 的尴尬 作为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 、 有效制衡 权力的
“ 社会法律监督者” 律 师在现 代法治社会 中发 挥着不 利奔 走呼号 、本应 获得 当事 人最大信任 和尊重 的律 ,
可取代、无与伦 比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 , 师通过 师, 律 却频频被 当事人推 上法 庭 , 当种种案 由的被告 。 充
发挥其 作为社会生 活的 “ 先知者”与 “ 润滑剂” 、经 如认为 “ 辩护律 师未尽责” 引发的死刑 犯母 亲状 告 而 济建设 的 “ 促进者 ” 、依法行政 的 “ 强者 ”和法治 律 师案; 加 因官司败诉而 引发 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 所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
1. 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呀,这就好比你不能既帮着甲方又帮着乙方打架吧!比如说,在一个离婚案件中,你不能既为丈夫辩护又为妻子说话呀!
2. 律师对于曾经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不能再接手了呀!就好像你不能去给曾经打败过的对手当军师吧!比如之前帮一个公司打官司赢了,后来对方公司找你,你就不能接呀!
3. 律师要是和案件有利益关联,那可不行哦!这就像裁判不能是比赛一方的亲戚呀!比如律师自己在案件中有经济利益,那绝对不能参与呀!
4. 当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有严重冲突时,一定要避开呀!这跟你和朋友目标完全相反时不能硬凑在一起做事一样嘛!假设律师想买一个房子,而当事人是卖家且两人在价格上分歧很大,那律师就不能代理啦!
5. 律师不能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委托,这是基本原则呀!好比你不能同时追两个相互讨厌的女生嘛!比如一个客户的诉求会严重损害另一个客户的利益,律师难道能接吗?
6. 律师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呀!就像你不能因为喜欢一个人就不管他对错呀!比如律师收了一方的高额好处,难道就能不顾事实去办事吗?
7. 律师要是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一定得重视呀!这就跟发现有小火苗得赶紧扑灭一样啊!像知道自己的亲属和案件有关联,能装作不知道继续吗?
8. 有利益冲突时律师必须做出正确选择呀,不能含糊呀!这不就跟你必须在两个都喜欢的东西里选一个一样嘛!要是遇到可能影响公正的利益关系,必须得舍弃呀!
9. 律师必须时刻牢记利益冲突规则,这可是保障公正的重要防线呀!要是不遵守,那不是乱套了嘛!所以,一定要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则,不能有一丝马虎呀!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职业的尊重呀!
我的观点结论: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绝对不是摆设,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行业的公正和信誉。
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
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1.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能面临自身经济利益与客户利益的冲突。
例如,律师可能会面临向客户推荐自己亲友经营的公司或购买自己亲友出售的股票的情况。
此时,律师可能会因为亲友的利益而违背了客户的最佳利益。
2.客户利益与其他客户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多个客户的案件时,可能会面临一个客户的利益与其他客户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
例如,如果一个律师代表两个对立的当事人,他可能会面临代理一方客户的利益与代理另一方客户的利益相悖的情况。
3.自己利益与公正冲突:律师为了维护自身在案件中的利益,可能会面临公正和客观中立原则之间的冲突。
例如,律师可能会倾向于不正当地影响证人或操纵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律师的道德义务,并可能导致对公正司法程序的负面影响。
4.同事利益与客户利益冲突: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引发律师利益冲突。
例如,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合作律师代表了不同的客户,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形成互相竞争的关系,这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5.律师与第三方的利益冲突:在律师职业中,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关系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
例如,律师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司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导致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面临利益冲突的困境。
为了避免律师利益冲突的发生,律师应遵守相关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
例如,律师应确保遵守律师专业道德准则中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如保持客户的机密性、代理时保持公正和中立等。
此外,律师也应当尽可能提前识别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障客户的最佳利益。
对于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律师应当积极向相关当事人披露,并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总之,律师利益冲突是律师职业中常见的道德难题。
律师必须意识到利益冲突的存在,并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应对冲突的发生,以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客户的权益。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来看,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
在我国,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前并没有完善具体的规定,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利益冲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的职业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针对禁止双重代理的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1年6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也相继公布了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并且对禁止双重代理规则,以及双重代理例外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指的是什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与律师法律服务有关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解释是:律师的两个(或多个)委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或潜在的不一致的利益。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双重(多重)代理,或律师的继续代理将产生利益的对立,律师不得代理双方委托人。
其原文如下:A real or seeming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wo of a lawyer’s clients, such that the lawyer isdisqualified from representing both clients if the dual representation adversely affects either client or if the clients do not consent.美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定义:“如果存在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则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双重代理
“双重代理”导致“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杨柱德诉杨柱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发回重审案【问题提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由被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辩论、调解、陈述结束休庭后,被告代理人退出诉讼,合议庭依据庭审事实作出判决,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要点提示】本案代理违反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本案审判属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索引】一审:永善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3月20日);二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昭中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8月6日)。
【案情】原告:杨柱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柱华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案情:2008年9月30日,原告杨柱德诉被告杨柱华雇员受害赔偿,请求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224279元,聘请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提供证据、参与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代理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第一审止”。
本案被告杨柱华聘请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及有效期限与原告相同。
悟同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分别接受委托后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审判】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杨柱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柱华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休庭。
2009年3月27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电话告诉原告代理人陈律师:“因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属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了有关规定,能否双方协商一下,哪一方退出诉讼”。
经与双方当事人、双方代理人协商后,由被告代理人黄律师退出本案诉讼。
被告代理人黄律师退出诉讼后,一审法院未重新开庭审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证据不足,已超过诉讼时效,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柱德的诉讼请求”。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委托代理问题是指在一个机构或组织中,由于主要成员无法亲自处理一些事务,选择授权给其他人代为处理,但在授权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委托方往往无法全面了解委托对象的能力、道德品质和动机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无法真正了解他们是否有能力和意愿履行代理职责。
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方往往会对代理方的行为和决策感到不安。
2.信息困难:委托方可能对要委托的事务并不了解,或者缺乏对该事务的专业知识,因此很难对代理方进行监督和评估,从而增加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
3.利益冲突:由于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代理方可能会倾向于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委托方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导致代理方不会按照委托方的意愿行事,而是追求自己的利益,降低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效果。
委托代理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解决方式来减少和避免:1.建立良好的合同:委托方和代理方可以通过签订明确的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束代理方的行为和职责,同时也规定了委托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具有可执行性,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2.选择合适的代理人:委托方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尽量选择符合要求的人,如有相关经验、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对委托事务的理解。
选择合适的代理人可以降低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
3.监督和评估:委托方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来监控代理方的行为和绩效。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以确保代理方履行职责。
评估体系可以通过考核代理方的工作成果和绩效来评估其能力和表现。
4.制定激励机制:为了确保代理方按照委托方的利益行事,委托方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例如提供奖励和惩罚措施。
激励机制可以激发代理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更好地完成委托任务。
5.维护信息对称:委托方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减少信息不对称。
委托方应与代理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代理方更好地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和期望。
民事案例分析:原、被告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怎么办?
[案情介绍]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分别聘请了江西A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杨律师作为各自委托代理人。
法院查明该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和两位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违法。
但是原、被告均表示同意这两位律师参与诉讼,两位律师则认为原、被告同意他们代理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准许。
对于这两位律师能否参与本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案情分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追求的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既然当事人放弃更换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那么,法院不应进行干涉。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应准许这两名律师同时代理原、被告参加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
冲突的法律事务。
”这一条是律师执业中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法,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不能逾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属于行政性法律而非民事法律,对律师行为的规范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不是当事人达成合意就能改变的。
最后,当事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两名律师不能一同参与本案审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三、本制度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一)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三)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四)利益冲突,是指同一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四、本制度所称之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五、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二)在民商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在民商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四)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五)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该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六)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八)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九)律师事务所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十)其他与本条(一)-(九)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双重代理
“双重代理”导致“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杨柱德诉杨柱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发回重审案【问题提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由被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辩论、调解、陈述结束休庭后,被告代理人退出诉讼,合议庭依据庭审事实作出判决,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要点提示】本案代理违反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本案审判属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索引】一审:永善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3月20日);二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昭中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8月6日)。
【案情】原告:杨柱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柱华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案情:2008年9月30日,原告杨柱德诉被告杨柱华雇员受害赔偿,请求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224279元,聘请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提供证据、参与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代理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第一审止”。
本案被告杨柱华聘请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及有效期限与原告相同。
悟同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分别接受委托后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审判】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杨柱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柱华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休庭。
2009年3月27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电话告诉原告代理人陈律师:“因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属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反了有关规定,能否双方协商一下,哪一方退出诉讼”。
经与双方当事人、双方代理人协商后,由被告代理人黄律师退出本案诉讼。
被告代理人黄律师退出诉讼后,一审法院未重新开庭审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证据不足,已超过诉讼时效,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柱德的诉讼请求”。
双方代理的合同有效吗
双方代理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双方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法律上,双方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和规定。
双方代理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代理人进行合同的签
订和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代表双方进行合同的订立,但合
同的效力和法律责任仍然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要确保双方代理的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代理人必须有合法的代理权,即受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
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不能超越受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即年满法定年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在撰写双方代理的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权
范围,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定制合适的双方代理合同范本,并解答他们在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风险代理弊端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风险代理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服务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风险代理也暴露出诸多弊端,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对法律风险代理的弊端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法律风险代理的规范和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事务所积极开展法律风险代理业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然而,在法律风险代理过程中,事务所也遇到了诸多问题,导致部分案件代理效果不佳,甚至引发争议。
三、法律风险代理弊端案例分析1. 代理费用过高在法律风险代理中,代理费用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律师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在代理费用上做文章。
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其在代理某公司诉讼案件时,未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未明确告知代理费用构成及收费标准,导致当事人对代理费用产生质疑。
此外,事务所还以“风险代理”为名,收取高额的代理费用,使当事人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
2. 代理责任不明确法律风险代理要求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律师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在代理协议中模糊代理责任,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其在代理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时,未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导致企业在案件败诉后,无法追究律师的责任。
3. 代理效果不佳法律风险代理要求律师在短时间内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律师由于专业能力不足、工作态度不端正等原因,导致代理效果不佳。
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其在代理某知识产权案件时,由于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导致案件败诉,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4. 代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在法律风险代理中,当事人往往对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工作情况等缺乏了解。
这导致信息不对称,使当事人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
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其在代理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时,未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导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质疑。
共同犯罪可以委托同一个律所律师吗
一、共同犯罪可以委托同一个律所律师吗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否为同案多名被告人进行辩护,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做出禁止性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只限制律师个体不得为共同犯罪两个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二、谁可以为被害人委托律师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刑事代理的人主要包括:
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如何处理与其他律师的合作纠纷
律师如何处理与其他律师的合作纠纷在律师行业中,合作纠纷是一种常见问题,可能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分歧、争议或不满。
解决这些纠纷并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处理与其他律师的合作纠纷的有效方式。
一、寻求面对面沟通当律师间出现合作纠纷时,首先应该采取的方法是寻求面对面沟通。
通过直接交流,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观点,减少误解和不必要的纷争。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该保持冷静和客观,并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言辞或行为。
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讨论,双方可以试图达成共识或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面对面沟通无法解决合作纠纷,律师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这可以是另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或专业的调解机构。
第三方调解者应该具备公正、中立的特质,并能够帮助双方找到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过程通常需要律师提供相关证据和出示相应的文件。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妥协并继续合作。
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如果面对面沟通和第三方调解都未能解决合作纠纷,律师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将纠纷提交给一个或多个独立的仲裁员进行裁决的方式。
律师可以签署仲裁协议,并遵循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地解决合作纠纷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诉讼解决合作纠纷作为最后的手段,律师可以选择将合作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这通常是在其他解决方式都失败后采取的步骤。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遵循法院的程序。
诉讼过程可能较为繁琐,并且费用较高,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
律师应该在考虑诉讼前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准备。
五、重建合作关系无论合作纠纷是通过上述哪种方式解决,律师都应该在解决纠纷后努力重建合作关系。
为了避免将不良影响带入工作环境中,双方应该以成熟和专业的态度相互对待。
在处理合作纠纷后,律师可以尝试通过合作项目、交流机会或团队建设活动来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同一个律所,不同律师可以分别代理原被告吗?
同一个律所,不同律师可以分别代理原被告吗?
刘某与张某在某一争议案件中委托的律所来自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庭审过程中,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更换律师,双方均拒绝并愿意向法院提交《豁免函》。
请问这样还存在有职业利益冲突?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虽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予以了规定,明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双方均不愿意更换律师且提交《豁免函》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利益冲突。
这里还是建议同一律所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先进行相关的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委托人的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情况。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什么?律师事务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有纠纷找律师,这是社会群众普遍的做法。
但你或许不知,当你找律师进行诉讼后,在庭上或判决书上你才发觉双方律师竟然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如果你的案件不如人意,或许你会埋怨法院怎么能让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呢?!于是你上诉,说程序违法,但很可惜的是,被法院驳回。
理由不成立!!顿时你哭笑不得!总也想不通为什么同一家公司既能代理原告又能代理被告,就有被同一个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样,心里不舒服!最高法述称:虽属不当,但审判程序并不违法!目前已经有很多诉讼案发生了同一家律师事所所既代理所告又代理被告的情形,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情形进行了回应,并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
原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告、被告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最高法的观点很显,虽属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我想法,针对这种行为,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应当管管了!不然律师事务所秩序及风气将会逐渐恶化,并最终影响公正司法的效果!律师事务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源于现实管理体制的窘境同一案件之所以会出现律师事务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与法院的受理模式所决定的。
两者共同构成了司法诉讼中的不严谨现象,而这种不严谨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受损,且也不利于健康代理秩序的构建!虽然说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已有百年(从清晚期起算),但对律师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律师虽受事务所的聘用并受其管理且案件上是受事务所指派【这是重点,指派!】,但实质上律师却是自由将军,是个纯粹的个体执行业者。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大多属于执业上的挂靠,双方并不真正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因此在接受案件代理时,一切信息只能由单个律师掌握及控制,事务所在代理委托书上盖章时也只是走走过程,并无严格的登记及审查机制,因而事务所无从管控,更无从分辨是否同时代理了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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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有关问题探析
作者:王建锋发布时间:2013-12-04 14:15:02
前不久,笔者所在法庭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分别委托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两名律师均向法庭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函件,形成同一律师事务所为双方代理,但法院做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又不能随意否定某一律师的代理资格,使法官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以下就审判实践中同一律所的双方代理行为进行简要梳理,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的同一程序中代理当事人双方。
二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中分别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三是在一审程序中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四是在一审程序中该律师事务所已有律师代理了案件一方当事人,而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律师又代理另一方当事人。
对以上四种情况中,第一、第二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了;因目前律师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第三、第四种情况还比较多,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双方当事人委托了各自的律师,且律师事务所有正式的委派出庭函件,法院似乎无资格拒绝任何一方的律师出庭,使得案件裁判后极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怀疑,有些案件当事人还以此违反程序为由上诉或申诉,既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耗费了司法资源,特别是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
二、同一律所为双方代理合法性、合理性的不同意见。
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
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这条规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并没有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分别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我们认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不得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2011年11月9日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
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以上各类基本涵盖了各类案件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同时明确了刑事案件中,有例外情况,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法律服务中是无例外的。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修订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那么从合同的规则来讲,受委托一方为律师事务所,如果受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同时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委托,那么就形成了两方以互相对立的请求,委托同一单位进行对抗性的法律服务,作出自相矛盾的代理意见、答辩意见,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也是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
三、避免双方代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制权威的对策。
1、强化律师依法履职的意识。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一些律师一味谋求业务创收,甚至不惜违法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律师时刻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自觉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决不能为眼前利益而放弃自己的神圣职责,以违法违规的手段获取利益。
继续深入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律师应深入学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线”,提高认识,真正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2、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作用。
时下双方代理行为的增多,暴露了有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值得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视。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在律师执业监管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
律师事务所需要重视内部管理,不能把律师事务所看成是律师个体的简单拼凑,而要真正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的作用。
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自身涉诉、涉访案件的处理应对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主动纠正,避免矛盾激化将纠纷推给涉案律师个人解决的做法,避免被投诉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律师继续代表律师事务所处理有关问题。
3、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要依法履行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要正确把握律师业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做到教育与监督并重。
对于律师行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执行力。
要纠正目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查处的薄弱环节,加强主动核查的力度,决不能仅仅
满足于平息投诉。
律师协会要更好地担负起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职责,在不断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努力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4、发挥司法建议的监督功能。
双方代理最容易发现的环节在法院,虽然对于代理律师资格的审查并不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根据公法上“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和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否定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权,但基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笔者以为,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对双方的委托情况进行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出现有同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双方代理的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变更委托,建议当事的律师事务所即时纠正。
对于律师事务所不作纠正的,应就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