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标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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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乙方: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为促进“”和“”的互补互利、共同发展,进一步开发保险市场,保证保险业务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
二、合作范围
第二条甲方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简称客户)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费用。乙方按照同甲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与客户
签定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及其他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业务。
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项目、方式、费用支付及一切相关事项均须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于本合作协议之后。补充协议应建立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并同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有损害乙方的经济利益、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二)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合作业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
(三)甲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乙方共同维护和发展保险市场。
(四)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将乙方作为首选推荐给相关客户。
(五)甲方不得动员已与乙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客户转向其他公司投保。但保险合同到期后客户不再续签的除外。
(六)甲方在向相关客户介绍乙方的保险产品及进行相关业务时,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条款和文件。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修改乙方的条款和文件。
(七)甲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有责任保守甲方与客户的商业秘密,不
得有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合作业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让。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甲方共同维护和发展教育保险市场
(四)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直接与甲方介绍的客户达成保险合同,但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除外。
(五)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推荐的客户的合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乙方承保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除外。
(六)对于甲方提供的客户,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
四、保险产品
第七条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由甲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作、产品开发、产品报备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第八条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由乙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作、市场调研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第九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使用或单方修改后使用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
五、保费缴付与经纪费支付
第十条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投保人的保费及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缴付乙方。具体保费缴付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乙方在收到缴付的保费后,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具体经纪费支付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无效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保密。
本协议中所提到的机密及非公开信息包括:
1)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提供的各种资料、数据;
2)投保方(及被保险人)个人资料;
3)双方磋商中涉及投保方案、参保人数、金额、时间、期限等保险服务信息;
4)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等;
5)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或通过广告形式散播与对方有关的机密或者非公开信息。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如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协议进入延续期,在有效延续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该就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对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可向对方追偿由于其违约给本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本协议终止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必须在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归还对方给予的重要凭证和其他机密文件。
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
(二)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三)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二十二条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一)避开甲方直接与甲方介绍的客户订立保险合同。
(二)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改变对客户的承保条件的。
(三)未按约定支付经纪费。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定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协议期限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壹年。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本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另外一方解除本协议。如届满时无书面通知,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