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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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日期: 2010年12月01日一、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我市自2004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引导、支持下,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新农合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参合农民不断增加,筹资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各级财政补助逐年加大,医药费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得到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拥护。

2010年全市有1123085人参加新农合,共筹集资金14600.11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资金2246.17万元,省级以上财政补助7535.90万元,枣庄市级财政补助617.70万元,滕州市级财政补助4200.34万元。

截至10月底,共报销医药费13760.06万元,受益人口121.97万人次,总受益率108.60%。

其中报销门诊医药费1786.47万元,门诊受益99.91万人次;报销住院医药费11663.58万元,住院受益6.94万人次,报销1万元以上的1479人,其中14人达到了最高封顶线6万元;报销特定慢性病医药费8.88万元,特定慢性病受益535人次。

二、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新规定一是提高了筹资标准。

国家要求:从2011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到150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由20元提高到30元,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120元。

二是明确了参合对象。

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低保政策等界定其是否属于农村居民。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不包括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均属新农合参合范围。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参加新农合。

三是统一了筹资时间。

市政府要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新变化变化一:提高了住院中医药服务医药费报销比例。

2011年村医购买制方案

2011年村医购买制方案

2012年公共卫生三合镇村医购买制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加大力度共同推进我镇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有效实施,根据上级下发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组长:龙江副组长:张大超成员:李佶欧明伟敖虎杨茂吴开龙及全镇所有村医二.指导思想确保辖区居民的健康得到可靠的保障,让老百姓的小病治彻底,大病早发现早治疗,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和心身疾苦,让各村居的居民对各种疾病和所谓的怪病有初步的认识和了解,了解自身身体的各种病理变化和生理变化。

让该辖区的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的到更有效的保健,降低儿童发病率,提高及时接种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和麻疹,消除麻风病,让辖区慢性病患者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健康指导,同时提高村医对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三.公共卫生细则(一)健康档案1.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内容必须真实、有效;2.要求每份健康档案内容齐全,留有电话等联系方式,便于抽查,3.不得有逻辑错误,填写符合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健康档案服务要求4.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登记薄,要求健康档案登记薄登记详细、不得潦草填写,在登记过程中必须用正楷字填写。

5.根据各阶段的考核情况汇总,考核合格的按照上级下发仁卫【2011】125号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30%发放给村医;(二)健康教育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素养促进活动;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开展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烟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踹、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社会实践小结

社会实践小结

强农惠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积极倡导推行强农惠农政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人们看到了,国家大政方针中,统筹城乡、反哺“三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强农惠农完善长效机制,现代农业新起点开局建设新农村,首先是发展生产;发展现代农业,首先支持粮食生产。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重点必须补齐短板,农田水利建设,将集中发力。

加强田间工程建设,支撑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要提升,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健全。

一方面是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

加快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和推广应用,做大做强现代种业。

推进农业机械化,规划纲要提出,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左右。

另一方面,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城镇化新农村两轮驱动,多渠道帮助农民增收农民的问题,核心是收入问题。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仍然是转方式、统城乡的战略任务。

内部增收在搞活。

完善惠农政策的同时,鼓励农民优化种养结构,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使农民合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发展观光、休闲、旅游等农村服务业,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获得更多收益。

外部增收在改革。

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劳务输出对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

增加县域非农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转移性收入在统筹。

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增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和报销水平,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达市府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达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关键时期。

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

现根据《达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卫生事业的发展基础截止2010年底,全市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068个,编制床位15204张,实际开放床位15247张,固定资产总值22.32亿元,房屋建筑面积148.25万平方米,每千人拥有病床2.32张,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40人。

全市现有村卫生站2923个,拥有乡村医生6921人,卫生员472人。

截止2010年底,全市传染病发病率为241.44/10万,主要传染病包括肝炎、痢疾、流感等,重点传染病主要有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

孕产妇死亡率为35.01/10万、婴儿死亡率为5.57‰。

全市人均期望寿命为男73岁,女74岁。

(一)具有较为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市和县市区都有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形成了市级医疗机构为三级,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为二级,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一级的医疗技术服务网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三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三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NCMS)是中国农村地区基层医疗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

它在2003年启动,旨在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NCMS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NCMS,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

一、加强政策制定和监督1.明确政策目标:制定明确的政策目标是管理NCMS的首要任务。

政策目标应包括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等。

2.制定合理政策措施:针对当前NCMS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

比如,制定统一的报销标准,规范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医院与农民医保基金的合作等。

3.加强政策监督和评估: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优化基金管理和使用1.加强基金筹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增加农民缴费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多元化的基金筹资机制,确保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规范基金流转:建立健全农民医保基金的流转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平。

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3.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和报销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支付效率。

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虚高。

三、完善服务机制和质量监管1.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建立农村居民就诊转诊机制,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行为的监管。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3.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和电子报销系统。

提高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1.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对农民医保政策和权益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五大连池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完成筹资任务,保证全区新农合平稳运行,经管委会同意,现就做好2011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辖区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筹资标准为230元/人,其中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200元/人,参合农民个人缴纳30元/人。

至2011年1月20日,以乡(镇)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8%以上,做好参合农民信息录入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和校验工作。

二、实施步骤(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11 月1 日-11月26 日)。

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2011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各村(镇)召开会议,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落实“村(镇)领导包片、村(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一包一”责任制。

继续加强新农合政策入户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

(二)集中筹资阶段(2010年11月27 日—2011年1 月20 日)。

各村(镇)积极组织农民参合,认真做好筹资登记和资金收缴工作,完成参合农民信息录入,做好合作医疗证的校验、发放工作,每周五向合管办报告筹资进度。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1 月21日—1 月31 日)。

管委会对各村(镇)参合农民缴纳的个人筹资款、参合信息录入、合作医疗证校验及发放和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通报。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健全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研究解决新农合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筹资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镇)、区直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新农合宣传发动工作,采取电视、报纸、标语、传单、宣传栏、现场解答、以会代训、受惠农民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新农合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利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9•【字号】筑府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月4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贵阳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10〕51号),确保2011年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配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完善门诊住院加大病统筹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达市府办〔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和筹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逐步调整筹资和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二)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三)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居民医保与其他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居民医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就医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统筹、管理与调剂,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医保基金的预决算及调剂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达市府办〔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今年4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达市委〔2007〕39号)精神,确保圆满完成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现将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党政领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实行百分制考核,基本分值100分。

(一)人口控制目标(60分)1.出生人口数(10分)。

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人口出生数控制责任指标进行考核,实际出生数占指标85%至100%的,得满分;突破指标,或低于指标85%(不含85%)的,不得分。

2.人口自然增长率(5分)。

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指标进行考核,在指标以内的得满分,突破指标的不得分。

3.人口出生统计误差(10分)。

平时抽查人口出生漏统1人扣0.5分;年终调查统计误差率在5%以上的,不得分;误差率在5%(含5%)以内的,按其与最优指标之差的比例扣分。

4.总人口统计误差(10分)。

总人口漏统或重统1人扣0.1分;相关信息(死亡、新婚、现孕、流入流出、避孕节育)统计误差率在5%以上的,不得分;误差率在5%(含5%)以内的,按其与最优指标之差的比例扣分。

5.符合政策生育率(5分)。

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指标的,得满分;未达到年度责任指标的,不得分。

6.符合政策生育率统计误差(5分)。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达市府办〔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至2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达市府办〔2017〕7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五章基金管理和责任追究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四)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五)统筹协调,实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接;(六)基金筹集和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网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卫农卫发〔201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使医改成效尽快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现就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3.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4.《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全面推行
5.省农机办关于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与《2009-2011年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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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2011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现场督察与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单纯性肺结核患者→结防所治疗 乙肝患者→武威肿瘤医院治疗 若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合并其它疾病需要住院 治疗的患者需经过合管局审核批准。 ◆ 系统信息填写不完整(入、出院诊断), 疾病诊断不规范(子宫颈糜烂、盲肠炎)。
现场督察与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体检: 1、报账不及时 2、不按时上报月报表 3、体检流程不合理(入户做体格检查等) 4、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不细致 5、服务不足、虚列项目计费
2011年新农合补偿政策解读
民勤合管局 2011.3
内容
一、补偿政策(门诊、住院、体检)。 二、报账资料、流程、方法、要求。 三、意外伤害补偿范围及审批流程。 四、转外就医程序。 五、现场督察与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补偿政策—门诊
普通门诊:①不设起付线,②补偿比例为80%,③次均门诊费用乡级控制在 30元以内,村级控制在20元以内 。④年度补偿上线为农户参合人数×40 元。原来补偿比例为60%,即开30元的药报18元封顶。 慢病门诊: ①不设起付线, ②补偿比例为80 %。③年度限额补偿。 ◆住院后慢病人员仍可享受慢病补偿。 ◆慢病补偿由乡级扩大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乡必须为本乡卫生院。 慢病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定病种、定患者、定限额”三定管理,定限额指 恶性 肿瘤晚期安慰治疗、肝硬化、慢性肾炎综合征、肾变病综合症、未 特指的肾炎综合征、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重症)、躁狂型精神病 8种慢病单病种年总费用为1650元,年补偿限额为1000元;糖尿病年总 费用为750元,年补偿限额为450元;高血压Ⅲ级等15种慢病单病种年总 费用为580元,年补偿额为350元。

门诊报账资料
注意: 报账时,医疗机构报账人员必须在合管局的 《门诊费用报销资料送审记录薄》中进行登 记。 对于申报资料填写、装订不规范的资料合管局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达市府[2006]33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达市府[2006]33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达市府〔2006〕33号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督办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督办通知》(川府目督〔2006〕12号)精神,现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市在大竹、开江两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大竹县从2005年1月启动,开江县从今年的1月启动。

到2006年3月20日止,大竹县50个乡(镇)参合712659 人(其中医疗救助15000人),总参合率为81.74%,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712.659万元;开江县20个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覆盖率100%,全县参合农民364325人(其中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五保户3327人,市中心血站无偿援助2005年度无偿献血50人)占全县农业人口总数的80.3%,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364.325万元。

二、主要做法(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邓宏志同志任组长的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三部门联合成立了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市卫生局牵头成立了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两县也相继成立了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乡(镇)成立了“合管办”,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市、县两级都大力开展了宣传工作,印发了《给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问答》等宣传资料到村到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达市府办〔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县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达市府办〔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障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基本原则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经办流程;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市级统筹基金调剂制度。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二、基本要求(一)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均由达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各县(市、区)遵照执行,具体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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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DX69-12-2011-000093 主题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达县法制局发文日期2011年05月01日
名称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达府办函〔2011〕70号DFFD-2011-018 主题词无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达县法制局点击:297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达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达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95号)和达州市卫生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卫发〔2011〕2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县参合农民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四年来的实际,在通过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筹资标准
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230元/人,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124元/人;省、市、县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76元/人。

二、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门诊基金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门诊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的25%提取。

1.门诊统筹基金(约占20%)。

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基金(约占5%)。

县新合办根据全县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门诊医疗费用等因素提取一定数额的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住院补偿。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

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

(三)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再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狂犬疫苗、新生儿疾病筛查、慢性病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基金支出范围。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三、补偿方案
(一)门诊费用补偿
1.门诊统筹补偿。

坚持县级统筹、乡镇管理,实行“总额预算、据实报账、超支风险分担、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门诊补偿原则上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常年在外务工农民门诊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设定在50%,每参合农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设定为60元。

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和基金运行安全,县新合办要根据近2—3年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诊疗和药品费用水平等数据,科学测算,实施门诊总额预付。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将二期以上高血压病、糖尿病、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等疾病确定为新农合大额门诊补偿特殊病种。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按达市卫发〔2007〕25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住院统筹补偿
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达到70%。

2011年全市住院补偿方案为: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封顶线
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费,从出生之日起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以《出生医学证明书》为准。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42天内因患病住院(以入院时间为准)而发生的医药用应随参合母亲一起纳入报销范围。

(五)关于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补偿问题
严格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0〕30号)文件执行。

(六)关于贫困家庭疝气儿童住院补偿问题
严格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西部贫困家庭疝气儿童康复计划”的通知》(川民发〔2010〕99号)文件执行。

(七)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住院补偿问题
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住院补偿的问题。

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560号)文件执行。

(八)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关于农村儿童白血病住院补偿的问题。

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681号)文件执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住院补偿待省市方案下发后按文件执行。

(九)关于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补偿
在市外发生的外伤,不属于(川卫办发〔2005〕301号)文件规定的不予补偿项目和没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由患者先自付40%后,再按比例报销可报销部份的费用;在统筹地外,市内发生且在县外住院的外伤,患者先自付30%后,再按比例报销可报销部份的费用。

(十)关于住院病人的中草药和理疗费用问题
1.中草药每日一剂内服,费用不超过40元按比例报销。

连续服用不超过十天。

中草药外用不予报销。

2.各种理疗,包括牵引、电针、频普、微波、针炙、推拿按摩、各种熏洗、各种光照治疗每日总费用不超过60元,连续便用不超十天;小针刀治疗按接点计费,每次不超6个点,收费按物价规定标准执行,一般只作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二次。

(十一)其余有关补偿政策按照原定方案执行
四、大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要充分认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我县作为省上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县,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认真组织,确保年内全面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局汇同财政局另行下发)。

积极探索单病种定额付费,本着控制费用过快增长,降低医药费用,定总费用、定自付费用、定补偿额,节余归医疗机构,超支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的包干使用原则。

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次均费用限额、自付费用限额和年度住院人数绝对增长数限额、禁止挂床住院等手段,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五、强化基金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坚决打击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既要避免基金结余过多,又要防止基金收不抵支;要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方案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补偿时间以入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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