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期临床试验相关法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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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注册相关法规

临床试验注册相关法规

临床试验注册相关法规在当今医学领域中,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过去一些不规范和不合法的临床试验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临床试验注册相关法规,以保障试验主体和被试者的权益,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临床试验注册是指将试验计划、设计和结果等相关信息提前公开并登记在专门的公共注册数据库上。

目前各国鼓励和要求主管部门进行试验注册的法规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围绕着试验的透明度、伦理性和科学性展开。

首先,临床试验注册法规鼓励试验主体提前向主管部门递交试验方案并报告试验进展情况。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试验主体根据试验结果来选择性公开试验结果,造成信息不对称和结果偏差,同时也方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其次,临床试验注册法规强调试验伦理审查和试验许可的规范执行。

伦理审查是确保试验活动符合伦理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

试验许可则是对试验计划、研究者资质、试验场所等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试验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伦理审查和试验许可步骤,保障试验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此外,临床试验注册法规还强调对试验结果的公开和透明。

试验结果的公开是对试验参与者和公众负责的表现,有助于增加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一些国家的法规规定了试验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必须公开试验结果,并要求结果报告必须包括主要终点指标、安全性评价和统计分析等信息。

最后,临床试验注册法规还规范了试验过程中的监管机制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试验监管部门将对试验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违反法规的试验主体可能面临罚款、撤销试验许可、停止参与临床试验等处罚。

综上所述,临床试验注册相关法规的出台是保障临床试验科学性、透明度和伦理性的重要举措。

各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验活动的监管,确保试验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试验主体和研究者也应积极配合注册法规的要求,提高试验的质量和可信度,为临床研究提供更加可靠的证据基础。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2020/3/10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中国 GCP 1998年卫生部颁发试行 1999年SDA颁布施行 2003年SFDA颁布施行( 2003.9.1起)
2020/3/10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 共十三章,七十条,附录1、2
一、总则 二、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与必要条件
三、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四、试验方案 五、研究者的职责 六、申办者的职责 附录1. 赫尔辛基宣言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需提供
• 研究者手册 – 临床前研究资料 – 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有效性和安全性 资料
•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符合GMP) • 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检验报告
(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检所)
2020/3/10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 对受试者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 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 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 2020/3/10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伦理委员会对研究方案的跟踪审查
• 持续审查 方案批准周年日前1个月交报告(进展 情况、AE及SAE、方案及知情同意书 修改等)
• 研究方案修正审查 • 总结报告审查 • 研究方案终止审查 • SAE报告的监测与评价
例数
2020/3/10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二)
7. 给药方案 8. 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
代动力学分析等 9. 临床试验用药,包括对照药、安慰剂的登记和使用
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 10. 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制定流程图 11. 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12. 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

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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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药品注册流程
临床试验申请 (IND)
SFDA批准
临床试验
SFDA批准
上市申请(NDA)
药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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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分期
1. 2.
生物等效性试验 I、II、III、IV 期临床试验
* 任何 I、II、III期和生物等效性 试验必须首先获得SFDA批准。
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
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
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附则: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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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试验相关法规介绍以下法规与临床试验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临床试验统计指导原则2005年药品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药物研究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知识重点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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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大多数进口药 的注册试验) 5, 6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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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重点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及运行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及运行管理
8
GCP中的名词解释
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是每位 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 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 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 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 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9
GCP中的名词解释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 法规及运行管理
1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关于研究机构资格的认定
➢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复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
* 每间隔3年需复审1次
2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关于保证新药研究质量的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 应在受试者访视后尽早完成。
33
病例报告表
改正指导
正确方法:
➢在错误记录上划一横线 ➢填写正确的数据 ➢姓名缩写签字,签日期(国际通用,国内可
签姓名,签日期) ➢不要涂改, 或使用涂改液或其他任何可以遮
盖原始记录的方法
错误方法:
➢使用涂改液覆盖和刮掉原始记录
34
病例记录表问题
➢ 原始资料/记录表上的数据不支持病例报告表上的记录 ➢ 数据丢失或不完整 ➢ 病例报告表上的数据不正确
36
统计分析
在临床试验的统计结果的表达及分析过 程中都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并应贯 彻于临床试验的始终。
37
药物管理
运送
➢ 申办者和研究者必须保留足够有关试验药物接收,发放, 运输 和其他处置的记录。
➢ 试验药物发给中心后,研究者有责任确保足够的记录被保留。 ➢ 接收试验药物时,中心需记录: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临床试验分期—Ⅰ期试验
临床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
(耐受性)试验 化学
中药 了解人体可耐受剂量范围和药代动力学, 药品 天然药物
为Ⅱ期临床提供依据 20-30健康受试者或患者。
临床试验分期—生物利用度试验
相同条件下,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
一种药物相同或不同剂型的制剂活性成份吸收 化学 中药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 和提供 研究者手册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 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 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 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 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 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 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 达成书面协议。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曹 彩 2013年4月12日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 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标准》国家食

实施GCP的目标:
使执行GCP成为药物临床试验行业从业人 员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GCP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 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 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 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关于新药Ⅳ期临床试验与药品上市后评价的异同点

关于新药Ⅳ期临床试验与药品上市后评价的异同点

关于新药Ⅳ期临床试验与药品上市后评价的异同点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药品上市后进行的药品研究的目的与范围常引起临床医师与药师们的困惑,他们不但对新药Ⅳ期临床试验与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各自研究的特点与侧重点不甚明白,而且对于企业借Ⅳ期临床试验之名,实施具“药品促销倾向”的临床验证试验,更让临床机构管理者与医师、药师困惑,严重影响了新药Ⅳ期临床试验等其他正常临床试验研究。

为此,本文将两者的政策法规进行追溯,不但进行了异同点的比较,并对具“药品促销倾向”的临床验证试验的特点进行阐述,同时对临床药品监管部门和临床试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临床医师与药师除了对两者的政策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外,同时期望国家早日出台相关管理规范与技术要求的政策法规,388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这将有利于对两者的研究,也能更好的为患者安全有效的用药提供保障。

1 新药Ⅳ临床试验的相关政策法规背景新药Ⅳ期临床是新药一、二类的延续性研究,目的是为了向国家申请再注册,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生产,否则,应取消生产文号。

1985 年,《新药审批办法》是中国建国以来首次对新药进行规范性立法,结束了我国新药在各省市、自治区药政部门审评新药的时代,开始了由国家卫生部审评批准药品上市,新药审评管理的方式逐步与国际接轨。

此次政策法规没有对新药Ⅳ期临床试验的明确规定,仅要求药品上市后要继续观察新药的疗效和毒副作用、样本量及细则。

自2003 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取消药品的试生产,改再注册; 并规定将新药Ⅳ期临床试验的结果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 批准; 但是对新药Ⅳ期临床试验没有一致性的评价标准,要求太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1. 概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是指对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体内或体外实施的,以评价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性和有效性为目的的研究。

临床试验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医疗器械的监管和上市使用。

本文将介绍目前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法规相关内容。

2. 临床试验的法律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其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临床试验的具体范围、程序、监督和管理等内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则规定了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要求,包括临床试验的数据和申报材料。

3. 临床试验的分类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安全性和性能评价而进行的临床试验;第二类是为有效性评价而进行的临床试验;第三类是为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而进行的临床试验。

不同类别的临床试验有着不同的法规要求和申报程序。

4. 临床试验的程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程序主要包括试验设计、试验立项、受试者招募、试验执行、数据统计和报告撰写等环节。

试验设计应合理且符合科学道德要求,需要详细规定试验目的、研究对象、干预措施、试验终点指标等内容。

试验立项需要提交试验申请和相应材料,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始试验。

受试者招募要遵守伦理要求,并通过知情同意书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

试验执行过程中需要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和记录工作。

数据统计和报告撰写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5. 临床试验的监督和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和管理是确保试验过程的规范和结果的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临床试验计划、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

试验者应主动配合监督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同时,监督机构也会对临床试验所涉及的受试者权益保护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试验中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事件,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试验行为进行记录。

GCP原则及我国药物临床研究的有关法律法规

GCP原则及我国药物临床研究的有关法律法规

GCP原则及我国药物临床研究的有关法律法规GCP原则是指"Good Clinical Practice",即良好临床实践准则。

这是一系列国际通用的指导原则,旨在确保药物临床研究过程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确保获得有关药物的真实有效和安全性信息。

我国药物临床研究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药物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规范》,对药物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进行规范。

这些法规要求临床研究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明确规定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程序。

二、药物临床试验备案和管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药物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并要求在实施试验前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试验方案、试验机构、试验人员和试验药物等信息。

此外,国家药监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和管理,在试验过程中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试验机构和人员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试验药物管理和安全监测试验药物管理和安全监测是药物临床研究的重要环节,确保试验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试验药物必须符合药典标准,严格控制其质量,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同时,要求在试验过程中对试验药物的安全性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不良反应和药物安全问题。

四、数据收集和审计数据收集和审计是药物临床研究的重要环节,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家药监部门要求在试验过程中对试验数据进行及时、准确和完整的记录和报告,并要求试验机构和人员对试验数据进行审计。

此外,国家药监部门还要求试验数据的保存和保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五、试验结果的报告和公开试验结果的报告和公开是药物临床研究的重要环节,能够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也是研究对象权益的体现。

国家药监部门要求试验结果必须经过严格的数据分析和解读,并及时向国家药监部门报告。

4期临床试验相关法规简述

4期临床试验相关法规简述

Ⅳ期临床试验相关法规简述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临床实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其中Ⅰ、Ⅱ、Ⅲ临床试验在药品上市前进行,而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临床试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新药上市前Ⅰ、Ⅱ、Ⅲ期试验的补充和延续,Ⅳ期临床试验既可以纠正前期临床试验的偏差,验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结果,弥补缺乏的资料和信息,也可以直接作为申报新适应症材料,作为申报OTC(Over The Counter)所用;最重要的是探讨新的治疗方法,如不同人群、不同联合用药的组合,推翻旧的金标准,建立新的金标准,提供新的思路,探索是否有其他开发前景。

鉴于国内现有进行的Ⅳ期临床试验相对数量不够,经验积累不足,在此简要的将Ⅳ期临床试验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下介绍。

1 Ⅳ期临床试验的定义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Ⅳ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因此,新药上市后的临床研究即为Ⅳ期临床试验,包括增加适应症试验和上市后疗效再评价试验。

国际上少数国家把上市后研究称为“ⅢB期临床试验”。

2 是否所有新药都必须进行Ⅳ期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食字【2003】367号文说明仍然有需要做Ⅳ期的,主要为未在境外上市的药品,所有化药1、2类应该都要做Ⅳ期。

Ⅳ期的资料需要在药品在注册时报送。

批准注册需进行Ⅳ期临床研究的新药首次再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再注册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SFDA审批,SFDA在10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注册的审批工作。

)3 Ⅳ期临床试验的备案问题国内新药进行Ⅳ期临床试验不需要SFDA(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给予的类似临床批件的书面文件,只需要向SFDA备案即可,但国外项目如在国内做Ⅳ期,是需要SFDA的书面同意的,对于已经进口并批准销售的,按国内项目操作。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伦理委员会从保障受试者权益角度审议临床试验方案 方案目旳 受试者可能遭受旳风险和受益 试验设计旳科学性 受试者入选措施 向受试者提供旳信息资料旳完整性,是否易懂 受试者受损害时旳治疗/或保险措施 可否接受对试验方案旳修正意见 定时审查试验中受试者旳风险程度
研究者旳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旳时间参加临床试验, 人员配置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统计与报告
病历作为临床试验原始文件,完整保存 CRF数据来自原始文件,与原始文件一致 任何观察检验成果均应真实、及时、精确、完整、 规范地统计于病历中 正确填写至CRF中,不得随意更改
确由填写错误,作任何改正时应保持原统计清楚可辩, 由改正者署名和时间
保护受试者隐私,CRF中不应出现受试者姓名,按代 码确认身份及统计(知情同意书另放)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
GCP旳含义
GCP是针对人体研究所制定旳,有关研究旳设计、 实施、统计和报告等方面旳科学质量及伦理学方面 旳国际原则(ICH GCP 1996)
GCP是一种在涉及人类受试者旳临床研究中,把已 经建立旳伦理和科学质量原则整合到研究旳设计、 实施、统计和报告中旳过程(WHO Handbook for GCP 2023)
7. 给药方案 8. 拟进行临床和试验室检验旳项目、测定旳次数和药
代动力学分析等 9. 临床试验用药,涉及对照药、抚慰剂旳登记和使用
统计、递送、分发方式及储备条件旳制度 10. 临床观察、随访环节和确保受试者依从性旳措施,
制定流程图 11. 中断和停止临床试验旳原则,结束临床试验旳要求 12. 疗效评估原则,涉及评估参数旳措施、观察时间、
负责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具有下列条件 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 资格 具有方案中所要求旳专业知识和经验 对临床试验措施有丰富旳经验或能得到本单位有 经验旳研究者在学术上旳指导 熟悉申办者提供旳与临床试验有关旳资料与文件 有权支配参加该项试验旳人员和所需要旳设备

药品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药品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建立健全药品临床试验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跨部门协
作,形成监管合力。
02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药品临床试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规成本,形成有效威
慑。
0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信息公示和共享,提高行业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同时,建立黑
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曝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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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与国际接轨
积极参与国际药品监管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药 品临床试验相关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灵活应对机制
针对新技术、新疗法可能出现的伦理、法律问题,建立灵 活、高效的应对机制,确保法规体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 市场需求。
强化伦理审查,保障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严格伦理审查标准
制定严格的伦理审查标准,确保药品临床试验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防止受试者权益受到 侵害。
强化伦理审查
加强伦理委员会建设和审查力度,确保受试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提高数据质量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数据监测和核查,确保试验数据 真实可靠。
07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建议
适应新技术变革,更新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跟上技术创新步伐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如基因编辑、细胞治疗等,相 关法规应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变革。
药品临床试验法规概述
法规制定背景与目的
药品安全监管需求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确保药品 有效性,对药品进行严格的监管
和审批。
临床试验规范
制定临床试验相关法规,明确试 验设计、实施、监查、记录、分 析和报告等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法规制定目的
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医药 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受试者权益

疫苗4期临床实验

疫苗4期临床实验

疫苗4期临床实验疫苗的研发是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临床实验是疫苗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其中4期临床实验更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疫苗4期临床实验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其在疫苗研发中的作用和意义。

1. 背景和目的疫苗的研发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其中4期临床实验是在前期试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验证和评估。

这一阶段旨在评估疫苗在大规模人群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后续的批准和推广提供科学依据。

2. 4期临床实验的步骤4期临床实验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步骤:随机分组、双盲安慰剂对照和人群监测。

首先,参与者通过随机分组的方式被分为接种疫苗组和安慰剂对照组。

接种疫苗组的人群接受疫苗接种,而安慰剂对照组的人群接受安慰剂。

实验人员和参与者都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组,这被称为双盲安慰剂对照。

然后,对两组人群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和监测,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

最后,根据实验结果,评估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进行报告和发布。

3. 疫苗4期临床实验的意义疫苗4期临床实验在疫苗研发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大规模人群的实验,能够更准确地评估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推广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通过双盲安慰剂对照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此外,4期临床实验还可以进一步检验前期试验的结论,验证疫苗的实际效果,并检测罕见或长期副作用。

4. 疫苗4期临床实验的挑战然而,疫苗4期临床实验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实验过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新疫苗研发来说可能不太适用。

其次,实验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和样本,对实验团队的技术能力和实验设施提出了较高要求。

此外,实验过程中也需要严格的伦理和法律要求,确保实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疫苗4期临床实验在疫苗研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意义。

通过评估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后续的推广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临床试验设计技术规范总编制:科研处审核:刘文娜批准:金章安二○○四年九月目录1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技术规范 (1)2病例报告表设计技术规范 (8)3知情同意书设计技术规范 (11)4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设计技术规范 (13)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技术规范临床试验方案是指记录试验背景、原理及目的,描述试验设计、试验方案、试验组织、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试验过程管理的书面文件。

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基本要求:1.试验方案的设计要符合代表性:是指受试对象对于患病人群的同质性,即受试对象应具有患该病人群的共同特征。

2.试验方案的设计要符合合理性:是指立题的依据、假说的建立,应具有科学性。

3.试验方案的设计要符合重复性:是指在同一条件下临床试验的重现程度。

4.试验方案的设计要符合随机性:是指受试对象应遵循“同等可能性”原则分配至试验组和对照组,且受试样本必须为随机样本。

5.应在充分了解所试验药物的临床前药理、毒理实验、临床预试验情况、处方组成与方解、工艺、质量资料及药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临床试验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强、完善的试验方案。

6.试验方案的设计必须符合伦理道德及科学性原则,还必须满足统计学设计的要求,从而达到安全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目的。

主要内容如下:1.标题页:包括研究标题、临床批件号、药物名称/适应症/临床试验的类期、申办者信息、主要研究者姓名、研究单位、方案设计者、方案版本号、方案制定与修改时间、统计分析单位、原始资料保存地点等。

2.申办单位、研究单位、监查员、统计分析单位资料页:应包括申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监查员的姓名与联系电话、研究单位的名称、研究者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统计分析单位、统计分析负责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摘要3.1应包括题目、研究单位、目的、试验设计、受试人群、样本量、治疗方案、疗效指标、安全性指标、疗程、预期试验进度等;3.2必须是独立部分。

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3, 4 (大多数进口药 的注册试验)
5, 6
PK 试验 + 100 对临床 若有多个适应症,每个适应症 >= 60 对
通常 BE , 18-24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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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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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重点
药品临床研究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转给未 获准进行药品临床研究的单位。
2. 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
3. 伦理委员会批准
4. 以下文件报SFDA备案,并抄送相关省药监局(包括临床试验参加 医院所在地省局):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批件、知情同意书样本、 试验负责单位和主要研究者姓名、试验参加单位和研究者名单
5. 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必须经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试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 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附则: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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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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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
分类方法一:
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
的反应:
1. 引起死亡; 2.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 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 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共52张)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共52张)
按试验设计确定(quèdìng)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
第14页,共52页。
伦理(lúnlǐ)委员会对研究方案的跟踪审查
持续审查 方案批准周年日前1个月交报告(进展 情况、AE及SAE、方案及知情同意书
修改等) 研究方案修正审查 总结报告审查
研究方案终止审查 SAE报告的监测与评价
第15页,共52页。
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会议,审阅(shěn yuè)讨论, 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伦理委员会的意见 可以是: 同意 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作必要的修改后重审
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熟悉申办者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有权支配参与(cānyù)该项试验的人员和所需要的设备
第25页,共52页。
研究者职责(二)
职责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 临床试验方案执行
研究者应该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zuòyòng)、 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 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 的所有新信息
与必要条件 三、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四、试验方案 五、研究者的职责 六、申办者的职责 附录1. 赫尔辛基宣言
七、监查员的职责 八、记录与报告 九、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十、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十一、质量保证 十二、多中心试验 十三、附则 附录2.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第5页,共52页。
GCP是对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
第28页,共52页。
研究者职责(五)
不良事件及时处理。 严重不良事件及时报告及处理并记录在案。
如中止试验向受试者、SFDA、伦理委员会、申
办者报告。 接受监查、稽查(jīchá)、视察。 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

医疗事务中的临床试验与法律规定

医疗事务中的临床试验与法律规定

受试者的个人信息和试验数据应得到 严格保密,未经受试者同意不得向第 三方透露。
安全保障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障受试者的安全,如提供必要的医疗 救治和保险等。
数据管理与报告制度
数据管理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建立完善的数 据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完
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数据分析与报告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对试验数据进 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试验结
伦理原则与受试者权益保护
伦理原则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包括尊重受试者的人格尊严、自主权、知情 同意权和隐私权等。同时,要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避免对受试者造成 不必要的伤害。
受试者权益保护
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受试者的 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安全权等得到充分保障。此外,还要建立有效的监 督机制,对违反伦理原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临床试验类型及流程
临床试验类型
根据研究目的和阶段的不同,临床试验可分为I期、II期、III 期和IV期。其中,I期主要评估安全性,II期评估疗效和安全 性,III期进一步验证疗效和安全性,IV期则是在产品上市后 进行的长期安全性和疗效评估。
临床试验流程
通常包括试验设计、受试者招募、知情同意、试验实施、数 据收集与分析、结果报告等步骤。在整个流程中,需严格遵 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
科学、有效。
推进临床试验信息公开
03
建立临床试验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开试验相关信息,提高监
管透明度。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完善临床试验相关法规
针对当前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确 保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药品临床试验伦理与法规要求

药品临床试验伦理与法规要求

药品临床试验伦理与法规要求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药物的研发和上市审批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而药品临床试验则是评价和验证药物疗效与安全性的关键环节。

然而,临床试验涉及到人体,必然存在伦理和法规等重要要求。

本文将对药品临床试验伦理与法规要求进行探讨。

一、伦理要求药品临床试验的伦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人为本的原则药品临床试验应该将受试者的福祉置于首位,以确保其人身和权益的尊重。

试验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确保受试者自愿参与,且能随时退出试验。

2.知情同意药品临床试验必须依据受试者明确、自愿、知情的同意进行。

试验方需要向受试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试验目的、方法、潜在风险和利益等,确保受试者对试验的充分了解后,自愿作出决策。

3.风险评估与利益最大化试验方应在试验之前对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努力减少风险的发生。

同时,试验方应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例如提供适当的医疗保障、留存试验数据以供受试者后续使用等。

4.伦理审查与监督药品临床试验必须经过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伦理机构的审查,以保证试验方案的科学可行性和伦理合规性。

同时,试验过程中还需要受到合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法规和伦理要求的遵守。

二、法规要求药品临床试验的法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伦理审查与批准在进行药品临床试验之前,试验方必须向相关伦理审查机构提交试验方案,并取得其批准。

伦理审查机构将根据伦理要求和相关法规进行审核,确保试验方案的合规性和受试者的安全。

2.试验注册与信息公示药品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应当向公众公示,以增加试验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试验方在试验开始前将相关信息登记注册,包括试验目的、方法、受试者数量、预期结果等,并在试验结束后提交试验结果。

3.安全监控与报告试验方需要建立完善的药品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试验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

试验过程中,试验方需要及时向相关机构和受试者提供安全性数据,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七)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七)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第三章药品研制和生产管理考点解析第一节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一、药品研制过程与质量管理规范(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质量管理规定1、药物临床前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等2、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实验室完成。

安全性评价的初步目的:是通过“毒理学试验”对受试物的毒性反应进行暴露,在非临床试验中提示受试物的安全性。

(二)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1、药物临床试验界定和分类(1)药物临床试验是决定候选药物能否成为新药上市销售的关键阶段。

(2)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3)四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和主要内容: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给药剂量提供依据;如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药物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实验结束—申请—发给新药证书、批准文号。

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考查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改进给药剂量。

(4)生物等效性试验,比较同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一般仿制药的研制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1)药物临床试验基本要求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2)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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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期临床试验相关法规简述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临床实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其中Ⅰ、Ⅱ、Ⅲ临床试验在药品上市前进行,而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临床试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新药上市前Ⅰ、Ⅱ、Ⅲ期试验的补充和延续,Ⅳ期临床试验既可以纠正前期临床试验的偏差,验证上市前临床试验的结果,弥补缺乏的资料和信息,也可以直接作为申报新适应症材料,作为申报OTC(Over The Counter)所用;最重要的是探讨新的治疗方法,如不同人群、不同联合用药的组合,推翻旧的金标准,建立新的金标准,提供新的思路,探索是否有其他开发前景。

鉴于国内现有进行的Ⅳ期临床试验相对数量不够,经验积累不足,在此简要的将Ⅳ期临床试验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下介绍。

1 Ⅳ期临床试验的定义
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Ⅳ期临床试验为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因此,新药上市后的临床研究即为Ⅳ期临床试验,包括增加适应症试验和上市后疗效再评价试验。

国际上少数国家把上市后研究称为“ⅢB期临床试验”。

2 是否所有新药都必须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食字【2003】367号文说明仍然有需要做Ⅳ期的,主要为未在境外上市的药品,所有化药1、2类应该都要做Ⅳ期。

Ⅳ期的资料需要在药品在注册时报送。

批准注册需进行Ⅳ期临床研究的新药首次再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再注册申请,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SFDA审批,SFDA在10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注册的审批工作。

)
3 Ⅳ期临床试验的备案问题
国内新药进行Ⅳ期临床试验不需要SFDA(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给予的类似临床批件的书面文件,只需要向SFDA备案即可,但国外项目如在国内做Ⅳ期,是需要SFDA的书面同意的,对于已经进口并批准销售的,按国内项目操作。

4 Ⅳ期临床试验病例数的设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Ⅳ期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
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该办法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Ⅳ期为2000例)。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得到SFDA 审查批准,而避孕药物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庞大的病例数是因为Ⅳ期临床试验其主要指标为发生率比较低或与对照组比较接近的终点事件(如死亡),只有增加样本量才能得到阳性结果,从而弥补上市前试验组与对照组的显著性差异不大的问题。

5 Ⅳ期临床试验如何选择适合的研究单位在2000年颁布的《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Ⅳ期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必须是参加该药品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Ⅳ期临床试验的协作单位,由申办者和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选择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或是在SFDA登记在案的非基地医疗机构”,因此Ⅳ期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最好为参加该药品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一方面尊重其既往劳动成果,另外该机构对药物的药理特性与临床试验过程均非常熟悉,更有利于对Ⅳ期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

值得说明的是:《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Ⅳ期的协作单位必须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但是在2004年2月SFDA 印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未剔除资格认定申请和检查不合格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要求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选择研究单位,所以承担Ⅳ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还是应该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

6 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在Ⅳ期临床试验中的作用
不能简单的把Ⅳ期临床试验理解成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放大,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不一样,要求也不尽相同(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尽管不该从销售的角度去设计和实施Ⅳ期临床试验,但Ⅳ期临床试验可积极探询药品的治疗益处,确立正确的市场定位,且药企在Ⅳ期临床试验的实施时大多脱离研发部门的指导,更多由市场部门介入,利益的驱使得Ⅳ期临床试验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上受到研究者以及药企的左右,需要CRO行业以一种全新的思维去维护临床试验的客观和真实意义。

以上是我个人对Ⅳ期临床试验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点小小的梳理,肯定有许多错谬之处,望读者朋友们就Ⅳ期临床试验这一方面的见解提出精辟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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