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经济法-市场规制法概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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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4.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1.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国家调节经济采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分别发生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引导调控关系。

因此,调整以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国家调节可分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与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发生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方面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的调解处理等方面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解处理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调节管理与对非国有经济调节管理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分别发生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近期读了漆多俊教授所著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本书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主线,分为十四章,系统阐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涉及的诸多问题。

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书中也重新做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首先作者在导论中介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同经济法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

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学科所研究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2、经济法的沿革与地位;3、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经济法法律关系;6、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7、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8、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与体系;9、经济法的总则与分则;10、经济法的立法;11、经济法的实施;12、经济法学科建设问题。

并以体系表的形式将经济法学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学两部分,将部门经济法学分为市场规制法学、国家投资经营法学、宏观观引导调控法学三部分。

在第一章、第二章中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的演变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将市场缺陷归纳为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针对市场的缺陷提出了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从社会性质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并展开详细论述,表明了经济法的地位。

接下来作者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介绍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

(2)市场经济及缺陷①概念市场经济,是指发达的即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

②市场缺陷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可以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种:a.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它又可能包括两类情形:第一,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

第二,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也产生障碍,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对于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

c.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慢慢地发挥作用,使经济逐渐恢复正常。

(3)产业革命引起市场缺陷的暴露①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市场机制第一个固有缺陷的显露。

②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这是市场第二个缺陷的显露。

③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企业垄断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引起的后果也十分明显了。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价格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价格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价格法16.1复习笔记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与价格体系(1)价格的概念①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

②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a.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b.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c.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价格体系价格体系是指由各种商品、服务价格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价格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①价格形式体系按照价格的形成方式,在我国当前可以分为市场调节价、国家指导价和国家定价。

②比价体系按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价格、农副产品价格、建筑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电通讯价格、劳务收费等。

这些商品价格及其各部门内部各种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形成商品之间的比价体系。

③差价体系按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调拨价格、供应价格、零售价格,商品的地区性差别价格、季节性差别价格等。

这些商品价格中的各种差价,比如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购销差价、质量差价等,形成商品的差价体系。

商品的价格形式体系、比价体系、差价体系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

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

2.价格立法(1)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关系是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和国家在价格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价格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价格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属于宏观引导调控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①该定义由两部分构成a.第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第二部分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作出不同定义的原因是: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

②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③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

④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各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①德国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学者称之为“战时经济统治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漆多俊著漆多俊教授该书在结构上大致根据总则、分则的划分展开。

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别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学科历史沿革、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价值理念和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等;第九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等具体法体系。

最后漆多俊教授还谈到了立法与实践,及经济法学科建设等相关问题。

可以说漆教授是根据经典的实在法体系在讲述经济法。

漆多俊教授在该书中提出了很多观点,他以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生以为该书最亮丽的三点之处是:一、指出经济法产生的逻辑。

全书也是按照“市场缺陷——国家调节——经济法”这样的逻辑展开的;二、指出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国家职能一部分。

这样的观点指出了现代国家主动介入经济生活的状态,点名了经济法成为独立部分法和发达的原因;三、经济法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

该具体法对应市场的“唯利性”缺陷,是指有些领域市场不愿进入,但是对于国计民生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些领域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

对于学生而言,看完此书,收获颇多,但还是有很多困惑的地方。

比如经济法的概念为何,其调整对象是“市场与国家的关系”还是“经济与国家的关系”,其是否是独立部门法与行政法有和异同,等等。

还需要多加看书思考和理解。

学生以为,该书最精彩的部分当属第一和第二部分,所以主要摘抄聚集在这两章。

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学一、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P1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经济法现象内在和普遍性的规律的理论概括。

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包括: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经济法的沿革和地位;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价值、理念与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法律渊源与体系;总则与分则;立法、实施;学科建设问题。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金融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金融法)【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金融法15.1复习笔记一、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1)金融①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②根据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的不同作用,金融可以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

a.直接金融指货币资金的供求双方当事人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的发行、交易,投资者直接将资金融通给证券发行人(政府或企业)的资金融通行为。

b.间接金融货币资金供求双方当事人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媒介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即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地把货币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者(贷款人),金融机构分别与存款人、贷款人形成存贷款法律关系。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以信用为基础、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一个完备的金融市场,一般应具有四个要素:①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②信用工具;③信用中介;④价格。

2.金融法(1)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通常被称为“金融关系”,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大类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①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动(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a.因间接金融活动(业务)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资金供求双方当事人(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

b.因直接金融活动(业务)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投、融资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发行、交易和服务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证券发行的承销关系等。

c.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与其他主体发生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信托、代理、咨询、理财等关系。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3.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1.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概念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2)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

①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a.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b.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即以社会为本位。

②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③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a.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b.经济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公平”,但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

2.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其实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

(1)对于经济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经济法通过规范,让国家调节采取市场规制方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其他特殊保护,在垄断企业、其他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等之间调整利益和权利关系,以实现社会效率、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实现经济法理念。

(2)对于经济部门、行业、地区等之间的投资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或对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情形,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采取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方式;而当民间投资乐于进入上述领域投资时,国家投资适时退出。

市场规制法知识点

市场规制法知识点

市场规制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市场规制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市场规制法呢,就是用来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的集合。

简单来说,在市场里,商家呀、消费者呀,做买卖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商家会欺负消费者,有的商家之间会不正当竞争,市场规制法就是管这些事儿的,让大家在市场里能公平地进行交易。

②重要程度:它在法律学科里非常重要哦。

要是没有市场规制法,市场就会乱套,可能好的商家被坏商家挤兑得做不下去生意了,消费者也老是被坑。

它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③前置知识:需要先对基本的市场概念有个了解,知道什么是商家、消费者、交易这些基本的东西。

还得大概懂一点民法的知识,因为民法里也有关于交易的一些基础规则,市场规制法可以说是在民法基础上对市场进一步规范。

④应用价值:比如你去商场买东西,发现商家卖假货,你就能用市场规制法来保护自己。

在实际市场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像电商火爆起来的时候出现了很多问题,市场规制法就可以用来规范电商平台和卖家的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整个法学学科里,市场规制法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

它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里比较大的两块内容。

②关联知识:和民事法律关系密切,因为很多市场交易在民事法律的框架内,市场规制法是对一些民事交易规则的补充。

还与刑法有些联系,像有些严重违法市场规制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就需要刑法来进一步制裁。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对于初学者来说有点难理解。

因为它的规定很细,涉及到的市场情况又特别复杂。

比如反垄断的规定,要搞清楚什么样的企业行为才算是垄断就很不容易。

- 关键点:我觉得关键是要理解每个规制规定背后的立法目的。

像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白了这个,再去看具体的条款就比较好懂。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比较重要,不管是法学专业课程考试,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经常考。

- 考查方式:可能会出案例分析题,给个实际的商业场景,问是否存在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情况;也会出一些概念辨析题,比如让区分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第八章【圣才出品】

第五章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5.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责任制度1.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1)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实施中有关人们依法所应承担的后果。

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需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应负经济法责任,要受到经济法制裁。

(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鲜明的经济性。

所谓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②鲜明的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2.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1)经济法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的种类即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

①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简称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a.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承担这种责任的条件,必须是违法行为已经造成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责任范围一般应是等价补偿。

b.同民法的财产责任的不同点第一,两种责任发生原因不同。

经济法的财产责任发生在国家经济调节和管理活动中,是行为人在执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公务过程中因主观过错而给被管理主体造成损害,或者是被管理主体因不服从管理、不履行接受调节管理的义务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组织与个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中的财产责任发生在社会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是行为人对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两种责任可能实现的程度不同。

经济法中的财产责任形式的采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而民法中的财产责任形式的采用却是极为普遍的。

②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简称经济行为责任)这是经济法义务违反人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

经济行为受到限制,是指限制或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和手段,限制其某些经济行为方式。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9.1复习笔记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①产品的含义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的,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②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具备的条件a.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者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者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总称。

b.应当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则是指由国家的法律与质量标准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多种特性的综合。

2.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特点(1)产品质量法概念与性质①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因产品生产和销售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产品质量法的性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之所以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由于其立法例不同与其他国家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它是一部综合法律。

a.产品质量法不仅包括产品责任法的内容,还包括了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b.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经营者将承担一种综合责任。

c.其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产品质量法特点①产品质量法规的综合性。

②技术性立法规范占有重要地位。

③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监管的系统化。

④产品质量法功能的社会化。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方面:①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4.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1.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国家调节经济采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分别发生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引导调控关系。

因此,调整以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国家调节可分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与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发生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方面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的调解处理等方面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解处理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调节管理与对非国有经济调节管理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分别发生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高教出版社第三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名词解释

高教出版社第三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名词解释

本文档由中南大学法学院14级本科生马欢军整理,收纳了漆多俊主编高教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红皮书内的大部分经济法名词解释,分享给广大备考同学。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3.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4.经济法的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5.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6.经济法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7.法律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实体法规定的行为规则及法律后果,并按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情节进行认定,并决定当事人是否和怎样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的活动或指上述活动中的各项制度。

8.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9.垄断: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10.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2.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同一个环节或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1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不同环节或阶段,是一种上游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法)【圣才出品】
资的国有企业和混合投资的国有企业。 ③按中央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的资本比例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独资企业、政府投资控股
企业和政府投资参股企业等。 ④按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 ⑤按国家对企业的控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国有企业分为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
人格的国有企业、公法人企业、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 ⑥从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三、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制度 1.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国有企业的设立 ①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改制设立。 ②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设立方式:财政直接拨款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 权的部门单独或共同设立、通过股权收购或整体购买使民营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的变更 ①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企业的合并。 ②经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可以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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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有企业特别法。 d.国有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
人比较有其特殊性。 2.国有企业的分类 (1)对国有企业可以适用多重标准进行分类 ①按是否存在竞争以及竞争程度大小,可以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 ②按投资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投
③代理式
企业财产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第三人)代理经营事务,行使经营权,经营后果由所有权
人承受。
④租赁式
企业财产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经营,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经营者为承租方,双方签订企业
租赁经营合同,具体确定经营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经营后果主要由经营者承担。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反垄断法律制度6.1复习笔记一、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1.竞争与垄断概述(1)竞争的概念与性质①概念竞争是指各类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相互较量争夺市场利益的行为,以及由许多这样的行为连接而成的整个经济过程。

②性质市场竞争表面上看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价格或市场的争夺,而本质上则体现了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流动。

(2)竞争的功能①竞争促进社会技术进步。

竞争的结果使生产的技术得到改进和推广,社会产品的成本得到下降,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②竞争调节社会供求矛盾。

在竞争机制作用下产生的价格是最佳的市场信号。

市场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这种变动对供求关系也会产生反馈作用,从而调节着资本的不断流动。

③竞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促使市场优胜劣汰正是竞争的神奇所在,让资源(资本和劳动力等)在不同部门之间得到有效配置。

(3)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它是竞争的对立面。

垄断市场主体的行为,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4)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影响①损害市场效率。

垄断由于人为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一方面导致资源流动受到障碍,损害资源分配和利用的效率;另一方面使得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动力不足,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的整体低效。

②减少消费者福利。

从社会现实看,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获取超额利润是普遍现象,抬高价格、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对待交易对手等行为最终都是以减少消费者的整体福利为代价的。

③阻碍经济民主。

竞争导致市场力量高度集中,垄断势力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支配力量,不仅使市场普遍失去活力,而且市场中原来平等的经济机会和经济权利就会沦为垄断者排挤、掠夺和控制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工具。

2.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①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令》(以下简称“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②1957年,原联邦德国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并先后进行7次修改,使之成为欧洲各国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最典型的法律制度。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一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一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一章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按考纲要求,本内容只作阅读参考,不列入考试范围,请同学们阅读教材作一般了解。

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1、产生:产生的标记:反垄断法产生于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欧洲产生的原因: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庇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的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使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2、发展:二战结束后,市场规制领域的立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1、概念:(1)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即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规制法概念: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1)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概念: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见教材341—343,同学们本身看书,要求领会其知识点)四、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1、价值:(1)市场规制法的价值的定义:是指市场规制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2)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在市场规制法实践中的表现:公平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规制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

它有显著的特殊性即侧重于本色公平、结果公平。

效率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秩序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2、宗旨:(1)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概念:是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2)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内容: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庇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经济法笔记01

经济法笔记01

经济法入门⏹从两类现象、两个标本看经济法——⏹物美价廉——一般消费者的孜孜追求⏹现实生活中,物美吗?价廉吗?一、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屡屡出现安全、卫生问题1.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公民(自然人)生命健康问题;——社会公共利益问题2.经营者为什么这样做?——惟利是图⏹他们不知道食品有问题吗?如果知道,他们没有道德、没有良心吗?重复博弈(竞争)不能催生最基本的市场伦理(诚信)吗?为什么这样做还能够赢利?⏹经营者无知或欺骗⏹——信息不畅通,信息不对称⏹——信息不畅通、不对称,市场失灵出现3.怎么办?——加强管理,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谁应该管?⏹——政府⏹为什么是政府?⏹——建立政府(交税)的目的:获得安全和保护、获得公平4.通过什么方法管?——计划经济时期似乎没有这些问题,所以,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体系全部公(国)有化并直接由政府控制生产,不以赢利为目的经营这些行业?或者:——伦理教化,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等待人们建立一定的信仰?通过制定法律,追究有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增加经营者冒险的法律成本)?哪一个更有效、更权威?5.如果管了,经营者经营的自主和自由会否收到不恰当的干预?政府管得好不好?——显然不令人满意,政府失灵出现。

6.哪些法律规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些法律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授权政府对微观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7.这些法律属于哪个部门法?为什么?经济法⏹这些法律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才出现?——人们日常所需主要通过交换而获取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时代”二、价格(通货膨胀)问题价格行为:最基本的市场行为。

⏹能不能完全不管“价格”?油价的高涨,食品价格不断上涨,房地产价格、医药价格的居高不下,这些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吗?政府能不能视之不理?——政府确实管了,如上世纪90年代的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最近的抑制价格上涨的各项措施;各种价格听证会。

漆多俊经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

漆多俊经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二)消费者的界定1.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3.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

】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一)消费者问题产生的缘由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受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产生的问题。

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存在和日益恶化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根本原因。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经营者能够利用信息占有优势更隐蔽、更巧妙地损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愈加严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生存对商品的完全依赖使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消费者问题日显突出。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1891年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在美国纽约成立。

消费者组织发起了各种保护消费者、争取无害商品的斗争,并指导和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

20世纪60年代爆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1956年日本成立全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1957年英国成立消费者协会,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诞生。

(三)消费者保护运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消费者问题普遍发生,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

1983 年河北省新东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推动作用,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存在含有保护消费者规范的法律、法规。

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是1986年日本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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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市场规制法
第六章市场规制法概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和立法体系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与特征
(一)“市场障碍”的概念
市场障碍包括来自市场内部与外部、经济性与非经济性的种种障碍。

非经济性障碍不是经济法所能解决的。

内部障碍指市场中不良的经营行为,包括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三)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
●恢复市场机制对调节经济的正常作用,以排除市场障碍
●(四)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市场规制是国家强行性“干预”,国家直接规制是市场竞争行为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与宏观调控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区别: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宏
观引导调控是国家“引导、控制”。

二、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
(一)国家对市场干预法的体系
“市场障碍”的原因是非市场、非经济因素(如同政治、社会制度相关)造成的,但却直接关系市场本身,同“市场自身”存在的障碍有基本共同点。

国家组建和培育市场也可视为“排除市场障碍”的举措之一。

市场培育法和市场规制法都成为国家对市场干预法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国家对市场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包括对垄断(限制竞争)的规制和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国家制定竞争法。

市场规制法还包括国家对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规制的法律,对生产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对消费者提供某种特别保护,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实质公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三)竞争法的内容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都妨害自由和公平竞争,扭曲价值规律,在基本性质和功能是一致的。

在法律功能和任务的分工、立法宗旨、法律规制对象的种类和特点、规制措施和力度及两类法律在经济法中地位的重要性程度等存在差别。

(四)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规制法的内容
通过立法对生产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对消费者提供某种特别保护,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排除因经营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而造成的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回到市场规制法的定位。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性质和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属性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和任务主要在于排除市场障碍,从宏观和总体上保障市场机制有
效地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公平。

●反垄断从其立法到实施的全过程,贯彻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社会总体利益优先的
原则,并兼顾各方利益。

●反垄断法主要采用国家强制干预的方式,反对大企业的限制行为,鼓励和扶助中小企
业发展。

反垄断法管理主体执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属性
不正当竞争现象过去仅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损害各个体权益,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所以立法基本上属于民商法或行政法范畴。

现代社会由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和企业的大规模化,大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导致危害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公平的后果;科技的发达导致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繁多,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现代国家将其作为妨害市场机制运行和社会公平的障碍之一而加以排除,并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尽管其中也存在着同民商法乃至行政法某些交叉的地方。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着眼点主要不是在于分散的当事人个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实质性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总体效率。

这些宗旨在传统民法框架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以排除“市场障碍”。

从这两个法律的产生根源、立法宗旨和主要价值取向看,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而在制度设置体现出了诸如公力救济等经济法特点,应当认为它们属于经济法范畴,但仍保留着许多民法特质。

二、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变为宏观调控法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引导调控法。

在中国,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引导调控法,宏观引导调控法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当前虽然各国都更重视运用宏观引导调控以调节经济,在经济法体系中引导调控法地位正在上升,但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规制法就不可或缺,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思考题
1.市场规制法有何特征?
2.简述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3.如何理解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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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阅读文献
一、著作及教材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

2.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

3.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

4. 【美】戴维 J. 格伯尔著,冯克利、魏志梅译:《二十世纪欧洲的
法律与竞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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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阅读文献
二、论文
1. 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2、漆多俊:“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时代法学》2006年第2期;
3.李国海:“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4.王红霞、李国海:“‘竞争权’驳论——兼论竞争法的利益保护观”,《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

5.王健:“新经济的冲击与反垄断法的发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
6.张占江,徐士英:“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模式构建”,《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7.刘大洪,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8.王红霞:“转型国家对市场干预任务及市场干预法的体系——中西方国家之比较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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