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经济法-市场规制法概论笔记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4.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1.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国家调节经济采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分别发生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引导调控关系。
因此,调整以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国家调节可分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与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发生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方面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的调解处理等方面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解处理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调节管理与对非国有经济调节管理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分别发生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漆多俊教授《经济法基础理论》读书笔记

近期读了漆多俊教授所著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本书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主线,分为十四章,系统阐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涉及的诸多问题。
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书中也重新做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首先作者在导论中介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同经济法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
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学科所研究的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2、经济法的沿革与地位;3、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经济法法律关系;6、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7、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8、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与体系;9、经济法的总则与分则;10、经济法的立法;11、经济法的实施;12、经济法学科建设问题。
并以体系表的形式将经济法学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学两部分,将部门经济法学分为市场规制法学、国家投资经营法学、宏观观引导调控法学三部分。
在第一章、第二章中介绍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的演变三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将市场缺陷归纳为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针对市场的缺陷提出了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从社会性质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并展开详细论述,表明了经济法的地位。
接下来作者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介绍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
(2)市场经济及缺陷①概念市场经济,是指发达的即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
②市场缺陷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可以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种:a.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它又可能包括两类情形:第一,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
第二,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也产生障碍,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对于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
c.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慢慢地发挥作用,使经济逐渐恢复正常。
(3)产业革命引起市场缺陷的暴露①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市场机制第一个固有缺陷的显露。
②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这是市场第二个缺陷的显露。
③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企业垄断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引起的后果也十分明显了。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价格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价格法16.1复习笔记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与价格体系(1)价格的概念①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比例。
②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a.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b.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c.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价格体系价格体系是指由各种商品、服务价格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价格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①价格形式体系按照价格的形成方式,在我国当前可以分为市场调节价、国家指导价和国家定价。
②比价体系按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价格、农副产品价格、建筑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电通讯价格、劳务收费等。
这些商品价格及其各部门内部各种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形成商品之间的比价体系。
③差价体系按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把价格分为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调拨价格、供应价格、零售价格,商品的地区性差别价格、季节性差别价格等。
这些商品价格中的各种差价,比如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购销差价、质量差价等,形成商品的差价体系。
商品的价格形式体系、比价体系、差价体系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价格体系。
合理的价格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
2.价格立法(1)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关系是经营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和国家在价格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价格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价格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属于宏观引导调控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①该定义由两部分构成a.第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第二部分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作出不同定义的原因是: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
②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③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
④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各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①德国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学者称之为“战时经济统治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漆多俊著漆多俊教授该书在结构上大致根据总则、分则的划分展开。
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别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学科历史沿革、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价值理念和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等;第九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等具体法体系。
最后漆多俊教授还谈到了立法与实践,及经济法学科建设等相关问题。
可以说漆教授是根据经典的实在法体系在讲述经济法。
漆多俊教授在该书中提出了很多观点,他以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生以为该书最亮丽的三点之处是:一、指出经济法产生的逻辑。
全书也是按照“市场缺陷——国家调节——经济法”这样的逻辑展开的;二、指出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国家职能一部分。
这样的观点指出了现代国家主动介入经济生活的状态,点名了经济法成为独立部分法和发达的原因;三、经济法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
该具体法对应市场的“唯利性”缺陷,是指有些领域市场不愿进入,但是对于国计民生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些领域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
对于学生而言,看完此书,收获颇多,但还是有很多困惑的地方。
比如经济法的概念为何,其调整对象是“市场与国家的关系”还是“经济与国家的关系”,其是否是独立部门法与行政法有和异同,等等。
还需要多加看书思考和理解。
学生以为,该书最精彩的部分当属第一和第二部分,所以主要摘抄聚集在这两章。
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学一、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P1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经济法现象内在和普遍性的规律的理论概括。
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包括: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经济法的沿革和地位;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价值、理念与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法律渊源与体系;总则与分则;立法、实施;学科建设问题。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金融法)【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金融法15.1复习笔记一、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1)金融①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②根据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的不同作用,金融可以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
a.直接金融指货币资金的供求双方当事人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的发行、交易,投资者直接将资金融通给证券发行人(政府或企业)的资金融通行为。
b.间接金融货币资金供求双方当事人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媒介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即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地把货币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者(贷款人),金融机构分别与存款人、贷款人形成存贷款法律关系。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以信用为基础、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一个完备的金融市场,一般应具有四个要素:①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②信用工具;③信用中介;④价格。
2.金融法(1)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通常被称为“金融关系”,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大类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①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动(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a.因间接金融活动(业务)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资金供求双方当事人(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
b.因直接金融活动(业务)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投、融资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发行、交易和服务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证券发行的承销关系等。
c.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与其他主体发生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信托、代理、咨询、理财等关系。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3.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1.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概念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2)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
①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a.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b.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即以社会为本位。
②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③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a.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b.经济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公平”,但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
2.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其实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
(1)对于经济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经济法通过规范,让国家调节采取市场规制方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其他特殊保护,在垄断企业、其他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等之间调整利益和权利关系,以实现社会效率、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实现经济法理念。
(2)对于经济部门、行业、地区等之间的投资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或对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情形,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采取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方式;而当民间投资乐于进入上述领域投资时,国家投资适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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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市场规制法
第六章市场规制法概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和立法体系
一、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与特征
(一)“市场障碍”的概念
市场障碍包括来自市场内部与外部、经济性与非经济性的种种障碍。
非经济性障碍不是经济法所能解决的。
内部障碍指市场中不良的经营行为,包括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三)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
●恢复市场机制对调节经济的正常作用,以排除市场障碍
●(四)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市场规制是国家强行性“干预”,国家直接规制是市场竞争行为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与宏观调控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区别: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宏
观引导调控是国家“引导、控制”。
二、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
(一)国家对市场干预法的体系
“市场障碍”的原因是非市场、非经济因素(如同政治、社会制度相关)造成的,但却直接关系市场本身,同“市场自身”存在的障碍有基本共同点。
国家组建和培育市场也可视为“排除市场障碍”的举措之一。
市场培育法和市场规制法都成为国家对市场干预法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国家对市场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包括对垄断(限制竞争)的规制和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国家制定竞争法。
市场规制法还包括国家对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规制的法律,对生产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对消费者提供某种特别保护,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实质公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三)竞争法的内容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都妨害自由和公平竞争,扭曲价值规律,在基本性质和功能是一致的。
在法律功能和任务的分工、立法宗旨、法律规制对象的种类和特点、规制措施和力度及两类法律在经济法中地位的重要性程度等存在差别。
(四)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规制法的内容
通过立法对生产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对消费者提供某种特别保护,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排除因经营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而造成的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回到市场规制法的定位。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性质和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属性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和任务主要在于排除市场障碍,从宏观和总体上保障市场机制有
效地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公平。
●反垄断从其立法到实施的全过程,贯彻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社会总体利益优先的
原则,并兼顾各方利益。
●反垄断法主要采用国家强制干预的方式,反对大企业的限制行为,鼓励和扶助中小企
业发展。
反垄断法管理主体执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属性
不正当竞争现象过去仅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损害各个体权益,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所以立法基本上属于民商法或行政法范畴。
现代社会由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和企业的大规模化,大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导致危害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公平的后果;科技的发达导致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繁多,危害后果更加严重,现代国家将其作为妨害市场机制运行和社会公平的障碍之一而加以排除,并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尽管其中也存在着同民商法乃至行政法某些交叉的地方。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经济法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着眼点主要不是在于分散的当事人个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实质性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总体效率。
这些宗旨在传统民法框架下,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以排除“市场障碍”。
从这两个法律的产生根源、立法宗旨和主要价值取向看,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而在制度设置体现出了诸如公力救济等经济法特点,应当认为它们属于经济法范畴,但仍保留着许多民法特质。
二、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变为宏观调控法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引导调控法。
在中国,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引导调控法,宏观引导调控法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当前虽然各国都更重视运用宏观引导调控以调节经济,在经济法体系中引导调控法地位正在上升,但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规制法就不可或缺,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思考题
1.市场规制法有何特征?
2.简述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3.如何理解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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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阅读文献
一、著作及教材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
2.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
3.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
4. 【美】戴维 J. 格伯尔著,冯克利、魏志梅译:《二十世纪欧洲的
法律与竞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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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阅读文献
二、论文
1. 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2、漆多俊:“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时代法学》2006年第2期;
3.李国海:“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4.王红霞、李国海:“‘竞争权’驳论——兼论竞争法的利益保护观”,《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
5.王健:“新经济的冲击与反垄断法的发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
6.张占江,徐士英:“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模式构建”,《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7.刘大洪,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8.王红霞:“转型国家对市场干预任务及市场干预法的体系——中西方国家之比较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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