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精简版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一、引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下的一个重要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一般义务2.1 最惠国待遇根据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给予与最优惠国家相同的待遇,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成员国不会因国别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促进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条件。
2.2 国民待遇GATS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对自身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给予和本国服务供应商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保证了国内服务供应商在服务市场上享有公平公正的条件,避免对本国供应商进行歧视。
2.3 透明度和可预见性GATS强调成员国应确保其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包括发布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措施等,并定期通报给WTO。
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信息的可获取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确保服务供应商能够对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和预期。
三、具体承诺3.1 承诺范围GATS要求成员国对其开放服务市场进行承诺,并将其提供的服务分为四个具体承诺的部门:商业、通信、建筑和工程、教育。
成员国应在这些部门中承诺一定的市场准入和国内准入。
3.2 市场准入成员国在进行市场准入时,应提供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条件,禁止歧视性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还可以选择对服务供应商进行限制,但应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通知和协商。
3.3 国内准入国内准入要求成员国不得以歧视性的方式对本国和外国的服务供应商进行不利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应确保其法规和政策对所有服务供应商均适用,并提供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
3.4 规则和规范GATS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规范,包括财务服务、电讯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等,旨在保护服务供应商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以下是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待遇相同,即不能歧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供应商。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应将自己国内的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即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平等的待遇。
3. 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服务规则和要求的足够信息,并及时公布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规则。
4. 协商与协调: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信息,并尽量就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和协调。
具体承诺:
1. 准入市场:成员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提供特定的服务。
2. 国内规则:成员国承诺将其国内的规则和要求应用于外国的服务供应商,并不得限制它们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数量。
3. 国内市场营销:成员国承诺不禁止或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在其领土上提供跨境服务或与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
4. 优惠措施:成员国可以自愿提供对其他成员国的特殊待遇,例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服务供应商的国内规则要求等。
5. 引入限制:成员国可以限制或阻止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但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公共安全、道德、公共利益等。
这些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
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附件1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 n)。
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部门:分部门: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a.法律服务(cpc861)国民待遇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1)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2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3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需由内地居民持有;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c.税收服务(cpc863)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5篇二: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本减让表仅以英文为准1 / 1262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3 / 126①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
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
4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5 / 1266 / 1267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8 / 1269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10 / 12611 / 12612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13 / 12614 / 12615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16 / 12617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18 / 12619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20 / 12621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22 / 12623 / 12624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25 / 126②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指单位建设成本高出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26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27 / 12628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29 / 12630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31 / 12632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33 / 12634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35 / 12636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37 / 12638 / 12639 / 126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③中国的承诺按照本减让表所附下列文件列入减让表:《关于编制基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的说明》(S/GBT/W/2/REV.1号文件)和《关于频率可获性的市场准入限制》(S/GBT/W/3号文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承诺
二、服务贸易承诺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对服务贸易作出了不同程度市场准入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至6年内逐步实施。
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运输服务等9个部门及其70多个分部门和子部门。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以及其他未包括的服务没有承诺。
我国可以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l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列入议定书所附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条件。
服务贸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与具体承诺两个方面,水平承诺主要是:1.商业存在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规定。
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除非在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管理咨询等特定部门的具体承诺中另有规定。
.有关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1)居住目的为70年;(2)工业目的为50年;(3)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5)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
2.自然人流动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住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1)对于在中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2)对于被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中国入世承诺:服务贸易领域入世承诺的构成
中国入世承诺:服务贸易领域入世承诺的构成一、GATS协定的主要内容GATS协定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范围与定义”,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要领和GATS 协定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规定了最惠国原则、透明度原则、机密信息的披露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原则等成员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与义务。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具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问题和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规定成员方有实施逐步自由化目标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方式。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规定服务贸易纠纷的磋商机制、服务贸易理号召会的构成及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规定拒绝给予GATS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情况,解释了GATS协定中的基本定义。
第七部分“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共八个附件。
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六部分是“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分九个部分对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提出要求,这九个部分分别是:许可、合作伙伴选择、股权的调整、设立商业保险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检验服务、市场调查、法律服务、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和具体承诺减让表。
1、许可。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306—313条。
对于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放服务贸易营业许可的问题,中国工作组提出以下问题:首先,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正在作出的关于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的全面承诺和向各国政府及服务提供者就包括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内的与GATS协定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住处的努力表示欢迎。
同时,这些成员表示仍然对中国现行服务体制,特别是有关营业许可程序的申诉制度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
为了与WTO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相一致,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本身不应当构成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壁垒,并且,其对服务贸易的限制作用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中国入世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承诺遵守WTO 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入世对于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入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开放市场,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
1. 减少贸易壁垒中国入世承诺开放市场的第一个方面是减少贸易壁垒。
这包括降低关税水平、取消非关税壁垒、减少出口补贴等。
中国在加入WTO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了高关税和严格的进出口限制,但在入世后,中国逐步实施了关税减让计划,降低了关税水平。
此举有利于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发展。
2. 服务贸易开放除了商品贸易的开放,中国还承诺开放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提供的非物质性产品和服务的交换。
中国在入世后逐步放宽了对服务行业的准入限制,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这包括金融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
此举不仅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为外国企业打开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3.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在入世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加强法律和法律执行力度,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
这为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中国的创新和投资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促进了国际技术合作和创新发展。
4. 政府采购开放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满足公共需求而进行的购买活动。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外国企业提供了平等的参与机会。
中国制定了相应的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并建立了透明和公平的政府采购程序。
这为外国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参与中国政府采购项目,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
5. 投资自由化中国入世承诺放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
中国在加入WTO后逐步取消了一些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并放宽了投资准入条件。
13_中国的服务贸易的开放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6、分销: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外资参与佣金代理及批发 服务(盐及烟草除外)和零售服务(烟草除外)的地域、股权 、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取消对外资参与分销领域的所 有限制。但销售多个供货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产品的连锁 店,如其分店数量超过30家,且销售粮食、棉花、植物油 、食糖、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 、化肥,则不允许外资控股。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3.不同行业开放程度不同
(1)大部分商务服务的限制很少。 中国在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方面基 本没有限制, 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 是利益很大的一块业务。另外, 中 国对摄影、会议、翻译等服务没有限制;2005年全部放开广告服务; 对办公机械和设备的租赁, 也只限制提供者的全球资产总额 (500 万美 元)。中国对会计、审计和簿记等专业服务的限制也较少, 税收服务和 管理咨询服务 2007 年前允许合资, 以后可独资;建筑设计、工程和 城市规划服务在 2006 年前允许合资, 以后可独资。以收费或合同为 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允许合资, 医疗服务有数量限制。比较而言, 对法律 服务的限制较严。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2)对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等领域的开放程度也比较高, 限制较少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采取逐 步扩大开放区域的办法放开零售业务, 零售产品范围也逐年放开, 承诺 在 2004 年取消对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中国不 限制外国个人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到中国提供服务, 也允许外商参与合作办学, 但合作办学的领域不包括军事、警察、政 治和党校教育等特别教育服务, 以及初等和中等义务教育。中国允许 外商环境服务和环境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最初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由乌拉圭回合协定创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和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给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了一系列的减税和减少控制的措施,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的一些重要方面。
一、关于市场开放的承诺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在市场开放方面做出了承诺,以便更好地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
具体承诺包括:1.减少商品进口关税。
中国承诺将进口税率总体降低,以符合WTO规定的最高要求。
2005年12月,中国已经将其平均关税税率降至9.9%以下。
2.改革内部市场监管体系。
中国承诺透明、透明的管理方法,以确保外国公司获得公平待遇。
3.为个人、企业和团体提供更多市场准入机会。
中国承诺将扩大它的市场进入领域,包括银行、保险业,以及电信、运输、医疗和旅游等领域。
二、贸易自由化的承诺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核心部分之一。
中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开放其市场和深化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1.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中国承诺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包括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行业限制和股权限制等。
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
3.改善金融服务。
中国承诺加强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使国内金融市场更加开放、改善监管和加强金融制度上。
三、服务业的开放服务业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中国做出了以下承诺:1.扩大教育和文化服务贸易。
中国承诺加强文化和教育服务和交流,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
2.开放金融服务市场。
中国承诺加强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自由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市场。
3.对医疗、旅游和运输业的开放。
中国承诺进一步开放医疗、旅游和运输业等服务领域。
四、扩大农产品市场的准入在加入WTO之前,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几乎完全是由本国农民组成的。
gats关贸总协定具体承诺表
gats关贸总协定具体承诺表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包括了服务贸易的具体规则和约束。
该协定中包含了各成员国对于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表,即每个成员国对于开放和规范本国服务市场提供的具体服务的承诺。
GATS的具体承诺表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服务承诺范围:每个成员国需要列出它们对于哪些服务领域做出了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通信服务、运输服务等等。
成员国可以选择对特定的服务进行不同程度的开放与管制。
2. 市场准入:成员国需要提供关于本国服务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
这包括了准许外国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方式和限制,例如外国投资者的准入限制、专业资格要求、国内权益限制等等。
3. 全国待遇:成员国需要确保对于本国服务供应商和外国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待遇。
这意味着在本国市场上,对本国和外国服务供应商的准入限制、享受优惠待遇等方面不能有歧视性操作。
4. 最优国待遇:成员国需要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给予与本国或任一其他成员国最优国待遇。
这意味着对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成员国需要给予与本国或其他成员国最优惠的待遇。
5. 国内规定:成员国需要提供本国对服务供应商的管制和规定,例如专业监管、许可要求等等,确保这些管制和规定对所有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应对外国服务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以上是GATS承诺表的一些主要内容。
每个成员国的具体承诺表将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承诺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中国入世承诺书
中国入世承诺书中国入世承诺书模板背景说明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中国政府决定正式提交中国入世承诺书。
本承诺书代表中国政府,旨在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要求,推动和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体系。
承诺一:市场准入中国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实施非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原则,不对国内和外国企业给予特殊待遇;•消除一切无关的行政限制,确保国内外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提供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程序,包括企业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
承诺二: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中国将采取以下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商品贸易的自由化;•减少限制性贸易政策和行政壁垒,提升贸易的便利化水平;•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规模;•提高海关和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简化贸易手续。
承诺三: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争端的调解和裁决;•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承诺四:政府采购中国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开、竞争、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采购过程的效率和透明度;•参照国际惯例,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一方。
承诺五: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国将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国内体制和法律的改革,确保中国履行入世承诺书的相关条款。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一致性;•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便利和透明的监督和申诉机制,接受国内外企业的监督和投诉。
以上承诺将由中国政府严格履行,以实现中国入世承诺书的所有相关条款。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全文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议本协议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期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标之同时,透过连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所有参与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标;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给,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而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冀望能促进开发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尤其是希望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标;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情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如下:第一篇范围及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议适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
2.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措施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取之措施:(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与承诺,应采取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循之;(b)称服务者,包括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一般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关于本协议所涵盖之措施,各会员应立即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给予其它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1
1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需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需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4需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5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6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7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8仅限于商务活动。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自从中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在开放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作为加入WTO的一部分,中国承诺在贸易和服务领域进行开放,这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了商品贸易领域。
根据入世协议,中国降低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大大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
这使得国内消费者可以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到来自全球各地的优质商品。
与此同时,中国的出口也得到了更多的机会,因为其他WTO成员国将从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降低到了更低的水平。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了服务贸易领域。
在加入WTO之前,中国服务业的市场几乎完全是国内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非常有限。
然而,自从加入WTO以来,中国逐步放宽了对外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限制,并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服务业的一些限制。
这为外国企业提供了更多在中国市场开展服务业务的机会。
中国入世还承诺开放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在入世之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低,这给国内外企业的创新和研发活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然而,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些举措包括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违法侵权的处罚力度,以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等。
这些措施为国内外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促进了技术的转移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中国入世还承诺开放了金融服务领域。
在入世协议中,中国同意逐步放开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市场准入限制。
这使得外国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公司,为中国的金融市场提供更多的多样化产品和服务。
这也为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了更多的竞争,促进了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内容涵盖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金融服务等领域。
这些承诺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通过开放市场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吸引了更多的外国投资和技术引进,提升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与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与义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服务贸易也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个重要协定,规范了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纪律和义务。
本文将就GATS的一般纪律和义务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全面了解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1. 国民待遇GATS规定了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当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给予国民待遇,即不得因其所属国籍或总部所在地的不同而对待不一。
这一规定旨在打破国别歧视,为各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最惠待遇GATS还规定了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最惠待遇,即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比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更加优惠。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各成员国之间的平等待遇,避免出现歧视性偏向。
3. 透明度GATS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当保持透明度,即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关于其服务贸易政策、立法、规则和规定的信息,并应及时公布任何变动。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信息不对称,为各成员国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知情权。
4. 监督GATS规定了成员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出现对服务供应商的不当限制或歧视。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1. 承诺GATS要求成员国在加入协定时提交对服务领域的承诺表,即承诺对哪些服务领域开放,对外国服务供应商给予何种待遇。
这一义务旨在促使成员国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开放和自由化,创造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
2. 争端解决GATS规定了成员国应当通过协商和妥协解决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决。
这一义务旨在维护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权益,并保障贸易体系的稳定和有序运行。
3. 技术援助GATS鼓励发达国家对发展我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其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1.1 本协定适用范围1.1.1 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1.1.2 本协定还适用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交流和贸易1.2 最惠国待遇1.2.1 成员应将对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对任何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1.2.2 特殊例外情况下,可以豁免最惠国待遇1.3 国民待遇1.3.1 成员应将对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对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的待遇1.3.2 特殊例外情况下,可以豁免国民待遇1.4 透明度和信息提供1.4.1 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有关服务规则、法规和程序的信息1.4.2 成员应确保对各项服务措施进行及时通知1.5 条件限制1.5.1 成员不得设置或维持限制进口服务的措施1.5.2 成员不得限制购买境外服务的权利1.6 国内规章1.6.1 成员应确保国内规章透明、合理、一致,并不会构成不正当限制1.6.2 成员应确保国内规章不会歧视性地影响服务供应商二、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2.1 访问市场2.1.1 国内市场准入应以非歧视方式进行2.1.2 成员应减少限制市场准入的规章和程序2.2 国内调整2.2.1 成员应确保国内调整不对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构成差异化不利影响2.2.2 成员应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以弥补服务提供者遭受的损害2.3 数量限制2.3.1 成员不得制定和执行数量限制措施2.3.2 成员不得制定和执行质量限制措施2.4 相对待遇2.4.1 成员不得对本国和外国服务供应商采取差异化待遇2.4.2 成员应确保跨境供应商享有与本国供应商相等的待遇2.5 支付和转移资金2.5.1 成员应自由允许服务提供者在国际收支中支付和转移资金2.5.2 存在特殊情况时,成员可以限制支付和转移资金附件:1.附件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全文2.附件二:《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修订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最惠国待遇:指对其他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等同于对任何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国民待遇:指对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等同于对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透明度:指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规则、法规和程序的信息并进行通知4.条件限制:指对进口服务进行限制的措施5.市场准入:指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准入国内市场的过程和条件6.数量限制:指制定和执行进口服务数量上的限制措施7.相对待遇:指对本国服务供应商和外国服务供应商采取相同的待遇8.支付和转移资金:指允许服务提供者自由支付和转移在国际收支中所产生的资金。
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承诺
运输在 加^后 3 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公路运输在加入后 3 年 年内 . 铁路 运输在 加^后 6 内, 年 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 合营和独资企业可 享受国民待
遇
— —
在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仓信服 务方面 : 自加^ 时起 .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 .外资股 比不超过 4 % 加入后 1 内 外 g 年
后1 年内 . 将允许外 资拥有 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后 4年内 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 设立外资独 资子公 司。合营和独资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 —
在分销服 务方 面 :
中国加^后 1 年内 . 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 业。加^后 2 内 将允许 年
外资拥有多数 股权 , 消地域或数量限制 。 取 中国加^后 3 内. 年 取消市 场准^限制
维普资讯
—
—
在包装服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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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 中国设立合资企业 。中国加^后 1 内 年 将允许外资拥 有多数股权 加 ^后3 内 将允许外 国服务者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合营和独资 年 企 业可享 受国民待遇 。
— —
在建递服务方面 : 加^时 将 允许外 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企业 外资不 超过 4 % 。中国加^ g
资可拥有多数 股权 加^后 3 年内 取消 限制 允许 设立外资独 资子公司。合营和
独资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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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i 时起 允许外商设立合营企业从事道 路货物运输 . 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 % :加^后一年 内 允许 外资控 股 加^后三年内,允许 外商独资经营.合营和 9
合营 和独资企 业可享受国民待遇 另外 .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 品 . 提
cepa服务贸易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cepa服务贸易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 ),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 , unitednations(cepa 服务贸易协议)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
篇二:cepa补充协议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另U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xx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xx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xx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xx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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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
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安排》签署翌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澳门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
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
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人员取得澳门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1. 商业服务部门或A. 专业服务分部门a. 法律服务(CPC861)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澳门执业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澳门执业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澳门律师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5. 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 对澳门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1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间为2个月。
7.对经培训合格的澳门律师,授予内地认可的公证人资格。
8.允许澳门律师中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办理澳门法律事务和该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
1. 商业服务部门或A. 专业服务分部门b.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具体承诺 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2. 澳门核数公司和核数师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1. 商业服务A. 专业服务部门或分部门d. 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e. 工程服务(CPC8672)f.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g.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1. 商业服务部门或A. 专业服务分部门h. 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具体承诺 1.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2.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
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3.允许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中医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满1年以上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澳门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1. 商业服务部门或D. 房地产服务分部门 a. 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b.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1。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
1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1. 商业服务部门或F. 其他商业服务分部门a. 广告服务(CPC871)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1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1在本部门中,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1. 商业服务F. 其他商业服务部门或分部门 c. 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
2.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
1. 商业服务部门或F. 其他商业服务分部门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1。
1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2. 通信服务部门或C. 电信服务分部门增值电信服务自《安排》签署翌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具体承诺 1.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1:(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5)信息服务业务。
2.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3.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1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2. 通信服务D. 视听服务部门或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分部门电影院服务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具体承诺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1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电影院服务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或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分销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1. 澳门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2. 澳门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规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
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1中澳门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
3. 澳门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4. 澳门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澳方主创人员2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1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2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部门或CPC511,512,5131,514,515,516,517,5182分部门具体承诺 1.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
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3.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4.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1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2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4. 分销服务部门或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分部门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12. 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中西部地区2设立批发商业企业,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 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澳门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澳门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