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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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1],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GATS概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GATS目录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二条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透明度

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

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

第七条承认

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商业惯例

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

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

第十五条补贴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国民待遇

第十八条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

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

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第二十二条磋商

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

第二十八条定义

第二十九条附件

GATS中文文本

各成员协议如下:

内容简介

第一条范围和定义

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

(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3.为本协定之目的

(a)“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⑴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⑵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为履行本

协定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

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二条最惠国待遇

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透明度

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宣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万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

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

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

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或第1款意义内的国际协定所提出的所有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3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

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协定中称为WTO

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经同意可以给予个别

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管处。

5.任何成员都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它认为影响本协定实施的,由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开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

违背公众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1.按照本协定第三和第四部分的规定,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

(a)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

(b)改善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和

(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

2.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的程度上的其他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相应市场有关的

资料,包括:

(a)有关服务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资料;

(b)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方面的资料;和

(c)服务技术可获得性的资料。

3.在履行第l和第2款的义务时,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由于它们的特殊经济状况以及它们的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

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给予特殊的考虑。

第五条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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