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可能导致服务贸易自由化过 度,对一些国家的主导产业和服 务业造成冲击。
服务业发展水平差异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 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 导致在GATS框架下处于不利地位。
增加服务出口机会
服务业监管挑战
GAT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服 务出口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外汇 收入和经济发展。
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 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 过专家协助解决争议。
成员方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各成员方推荐,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 阶段,最终形成专家组报告, 对争议进行裁决。
上诉机构程序
01
上诉机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最 终环节,旨在通过上诉审议争议。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总结词
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等。
详细描述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是指提供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的行业。这些服务涉及到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 造,以及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分销服务
总结词
包括批发、零售和物流等。
02
03
成员方可以针对专家组报告的裁决结果提出 上诉。
上诉机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 人士组成,负责对上诉进行审理。
04
上诉机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阶段,最终形 成上诉机构报告,对争议进行裁决。
05 GATS的影响和挑战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技术和服务创新
GATS通过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 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GATS 服务贸易总合同全文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合同本合同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增进全部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盼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的之同时,透过持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全部参加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的;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的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应,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并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冀望能增进开发中国家参加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特别是但愿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的;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以下:第一篇范畴及定义第一条范畴与定义1.本合同合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方法。
2.本合同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方法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用之方法:(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推行本合同之义务与承诺,应采用可行之合理方法,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照之;(b)称服务者,涉及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普通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有关本合同所涵盖之方法,各会员应立刻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予以其它国家相似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未披露的信息有以下三个特征:秘密、商业 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 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 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即为侵权。
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 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 务 。(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 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 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 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 专利保护期不应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 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 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 有一个是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 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一、保护范围
TRIPS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识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权 7.未披露信息 权
二、基本原则
成员方应实施《协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 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成员方 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 实施《协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华盛顿条约》等已经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
金融服务
总结词
金融服务是指与资金流动和投资相关的服 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服务 。
详细描述
金融服务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为 个人和企业提供存款、贷款、投资、保险 等多样化服务。金融服务的稳定和健康发 展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旅游及旅行相关服务
总结词
旅游及旅行相关服务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提供的旅游和旅行相关服务。
各国的实践情况、市场准入承诺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机制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概念:国 内法规透明度的概念、服务贸易国内 法规透明度的含义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规则:涉及的 规则、原则等,如透明度原则、通知义务 等。
服务贸易国内法规透明度的实践: 各国的实践情况、透明度承诺等。
05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全球经 济的影响
03
02
1993年
在马拉喀什会议上,GATS最终 达成并正式签署。
2001年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GATS的进 一步扩大和发展被提上议程。
04
0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 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全球服 务贸易提供规则和纪律,为服务业国际交流和合作提供平台。
03
服务业监管的挑战
不同国家在服务业监管方面存在 差异,需要加强合作和交流,推 动服务业监管的协调和统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未来发展前景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 入推进
服务贸易自由化将进一步推进, 包括在数字经济、金融、电信等 领域的开放和合作。
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加 强
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促进服务业跨 国投资的发展,推动全球服务业 的发展和升级。
第7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国际服务贸易》PPT课件
(3) 《服务贸易总协定》强调通过增强发展中 国家服务业竞争能力的方式将发展中国家逐步 纳入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7.2.2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含义与成因
1.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世界各国政府在对外 贸易中,通过立法和国际协议,对服务和与服 务有关的人、资本、货物、信息等在国家间的 流动,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贸 易管制的过程。
目的是,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发展的基础上,扩 大国际服务贸易。现在,GATS与GATT并列, 成为WTO的主要组成部分。
7.1.1 GATS的主要内容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以下三个方 面的内容组成:
一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 定》条款。
二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 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附件,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 的附件。
(3) 多边贸易体制改革与国际服务贸易自 由化形成
6.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通过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力量的加强、 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来达到发展中国家在 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和服务业出口 的扩大。
7. 尊重国内规章
GATS尊重国内规章,但要求这些规定不得与 其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妨碍该国所承诺的义务的 履行;各成员本着公正、合理及客观的原则来 制定和管理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得导 致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过重的负担;发展中 国家有权进行特殊安排,包括可以在某些部门 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采取垄断授权的方式, 允许其对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以使其满 足某些规定等。
8. 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1)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2)政府服务采购例外 (3)普遍例外 (4)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1],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GATS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
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GATS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GATS中文文本各成员协议如下:内容简介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以下是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待遇相同,即不能歧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供应商。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应将自己国内的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即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平等的待遇。
3. 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服务规则和要求的足够信息,并及时公布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规则。
4. 协商与协调: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信息,并尽量就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和协调。
具体承诺:
1. 准入市场:成员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提供特定的服务。
2. 国内规则:成员国承诺将其国内的规则和要求应用于外国的服务供应商,并不得限制它们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数量。
3. 国内市场营销:成员国承诺不禁止或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在其领土上提供跨境服务或与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
4. 优惠措施:成员国可以自愿提供对其他成员国的特殊待遇,例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服务供应商的国内规则要求等。
5. 引入限制:成员国可以限制或阻止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但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公共安全、道德、公共利益等。
这些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GATS旨在鼓励并规范国际服务贸易,为参与国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的服务贸易环境,并保护各成员国在服务领域的利益。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咨询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在过去,服务贸易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和限制,如贸易壁垒、不公平竞争等。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解决这些问题,GATS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透明和可预测的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促进和保护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GATS坚持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各成员国应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采取不合理的差别性待遇。
2.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应向GATS提交有关其服务贸易措施的信息,使其他成员国有权了解相关政策和立法,避免不透明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3.最惠国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本国服务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待遇。
4.市场准入原则:成员国应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取消或减少限制性措施,以便服务供应商能够自由进入市场并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规则GATS涵盖了广泛的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电信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等。
针对不同的服务领域,GATS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以确保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国内油气开采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油气开采服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服务领域。
G ATS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提供国际油气开采服务。
同时,GATS 规定了在本领域的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和规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的是通过自由化和促进服务贸易的开放与发展,实现各成员国的综合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它强调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以提升全球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GATS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定义为边境交易和跨境供应的形式。
边境交易是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存在地理上的障碍,而跨境供应是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没有地理上的障碍。
协定提出,成员国应尽量消除或减少这些障碍,以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第三,《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几项原则,以保障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应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应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即不得歧视。
这两个原则的存在,确保了在服务贸易中的公平竞争和平等待遇。
第四,《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包含了一套规则,用于指导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管理。
这些规则涵盖了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国有事业的管制等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准入规则和国著事业的管制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国服务提供商开放市场,并尽可能减少各种限制和歧视行为。
这些限制包括许可和资质要求、数量和资本要求、地域限制等。
成员国需要根据国际贸易规则,逐步放宽或取消这些限制,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国著事业的管制规则要求成员国管制国有事业时,要遵守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以确保各国服务提供商在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平等条件。
此外,协定还规定成员国应充分考虑其他成员国的合理利益和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争议解决机制。
成员国可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协商未能解决,可提交至WTO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与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与义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服务贸易也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个重要协定,规范了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纪律和义务。
本文将就GATS的一般纪律和义务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全面了解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1. 国民待遇GATS规定了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当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给予国民待遇,即不得因其所属国籍或总部所在地的不同而对待不一。
这一规定旨在打破国别歧视,为各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最惠待遇GATS还规定了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最惠待遇,即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比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更加优惠。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各成员国之间的平等待遇,避免出现歧视性偏向。
3. 透明度GATS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当保持透明度,即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关于其服务贸易政策、立法、规则和规定的信息,并应及时公布任何变动。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信息不对称,为各成员国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知情权。
4. 监督GATS规定了成员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出现对服务供应商的不当限制或歧视。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1. 承诺GATS要求成员国在加入协定时提交对服务领域的承诺表,即承诺对哪些服务领域开放,对外国服务供应商给予何种待遇。
这一义务旨在促使成员国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开放和自由化,创造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
2. 争端解决GATS规定了成员国应当通过协商和妥协解决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决。
这一义务旨在维护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权益,并保障贸易体系的稳定和有序运行。
3. 技术援助GATS鼓励发达国家对发展我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其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第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第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服务贸易已处理,可以直接打印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GATS)4.1 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4.2 WTO和国际服务贸易4.3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已处理,可以直接打印4.1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促使他们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发展中国家参与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则有利于体现自身利益,还可以利用规则预防发达国家采取的单方面的行动或是防止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出现对他们不利的岐视性做法。
国际服务贸易已处理,可以直接打印2 过程:争论――美国在1982年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有关问题上 (法律范围、概念、贸易和投资、发展等方面)争执不下。
妥协――1986年9月将服务贸易谈判列入乌拉圭回合的组成部分。
协议达成、正式签署――1993年12月 15日达成协议;1994年4月15日由111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正式签署。
国际服务贸易已处理,可以直接打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关税谈判情况谈判回合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参加方 (个) 23 33 39 28 45 54 102 关税减让幅度 (%) 35 35 26 15 20 35 33 影响贸易额 (亿美元) 100 ― ― 25 45 400 3000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第四轮第五轮第六轮第七轮1947年4月至10月 1949年4月至10月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 1956年1月至5月 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瑞士日内瓦法国安纳西英国托奎瑞士日内瓦瑞士日内瓦瑞士日内瓦瑞士日内瓦国际服务贸易已处理,可以直接打印乌拉圭海滨城市埃斯特角埃斯特角,距首都蒙得维的亚市 130公里,是闻名的旅游胜地, 1986年关贸总协议乌拉圭回合会议在此举行。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和特点
<服务贸易总协定>宗旨是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 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一、服务的含义
服务:通常是指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 义务,也就是为个人或企业所做的工作或行为。服务的空间形态 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不直接可视的、无形的、不可储存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了“服务”的定义:指除政府当局 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这里的“ 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是指非商业性质的、不与其 他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各类服务。
二、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分类
1、服务贸易
当服务作为交易行为进行贸易或等价交换时,它才是可以支付的 或有报酬的,这时就成为了服务贸易
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增加 生产者成本)。服务贸易壁垒还包括出口限制 2、服务贸易壁垒的目的: 保护国内服务业市场,扶持本国服务部门; 抵御外国服务业的进入,削弱外国服务业的竞争力
3、国际贸易服务壁垒的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多达2000多种,主要划分为四大类 :
(1)产品移动壁垒: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如购 买当地设备等)或本地要求、补贴、政府采购、歧视 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以及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等
服务贸易大致可分为15类: (1)国际运输 (2)国际旅游 (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务
(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5)国际信息处理、传递、计算机及数据业务 (6)国际资讯业务 (7)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 (8)国际电信业务 (9)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服务项目 (10)国际租赁 (11)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 (12)国际视听服务 (13)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 (14)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 (15)其它官方国际服务
第三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
最惠国待遇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可以维持最惠国 待遇的例外措施。
(2)金融服务 明确金融服务在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之内,并制定记载金融定义 内容的“金融服务附录”。 (3)劳动转移 制定了“提供服务自然人转移的附录”,规定自然人移动对就业 、市民权、居住权或者永久就业等措施不适用 (4)协定不适用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概要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概要
(一)协定的目标
(二)协定范围和提供服务形式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般义务
(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义务
(五)逐步自由化
(六)国内规定
(七)例外措施
(八)税收例外
(九)协定生效以后的谈判
(十)协商争端的解决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
第三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目录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概要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则
第四节
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定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
一、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发达、发展方立场 的对立
二、布鲁塞尔部长会议
当时主要问题:1.最惠国待遇和无票乘车问题 2.金融服务 3.劳动移动 4.
一、市场准入
列举了6中影响市场准入政策的措施,具体包括:限制服务提供 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 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的人数,限制要求通过特定类 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 二、关于国民待遇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整理课件
12
(3).Browning and Singelmann(1975): 分配性、生產性、社會、個人服務; (4).美國專門術與評估處(1987): 以知識為基礎、傳統服務; (5).國際貨幣基金會(1993): 國際收支帳統計資料 分為11種服務類別;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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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ATS對服務類別的規定:
整理课件
8
(2).服務貿易的定義: Nicolaides(1990)基於服務的同步性 Sampson and Snap(1985) 提供者與消費者面對面接觸。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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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ATS的規定
(1).GATS§1(3)b: 服務為除執行政府功能 而提供的服務以外之各項服務。 (2).GATS§1(2):服務貿易包括 境外提供服務、境外消費、 設立商業據點、自然人呈現。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一、GATS制定的原因 二、服務與服務貿易定義的爭議 三、服務類別範圍的爭議 四、GATS的適用範圍 (§1(1)) 五、GATS的架構與規範 六、GATS的主要規範 七、服務措施如不符GATS的主要規範 八、新回合談判GATS新議題
整理课件
1
GATS之目的:
(1).以服務行為為分類標準, 而非服務行業; 服務類別中排除政府服務。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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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括式服務類別表: 例示11項大類服務: 商業、電訊、營建、行銷、 教育、環境、金融、 健康及社會、觀光及旅遊、 娛樂文化及運動、運輸服務, 其他服務為第12項大類服務。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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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考聯合國重要產物暫行分類表 (CPC)將12項主要服務項目、 54項中類服務、 155項細類服務等 涉及服務行為的600多種服務行為。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课件
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
01
技术差距
发展中国家在服务领域的技术和 基础设施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 大差距。
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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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短缺
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环境和服务业 监管体系可能不够完善,制约了 服务贸易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人 才储备不足,难以满足国际竞争 的需求。
服务贸易与国内政策的冲突
政策协调
数字贸易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更加重视数字 贸易的规则制定和谈判,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数字贸 易将涉及数据流动、云计算、电子商务等领域,推动服务贸 易的数字化转型。
服务业发展
服务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更 加关注服务业的发展和开放。未来,服务业的开放将涉及金 融、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促进全球服务业的自由化和 便利化。
0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 容
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
01
跨境提供
服务提供者通过跨境方式向消费 者提供服务,例如在线教育、远
程医疗等。
03
商业存在
服务提供者在消费者国家境内设 立机构或附属企业提供服务,例
如连锁酒店、分支银行等。
02
境外消费
消费者在服务提供者的国家境内 消费其服务,例如旅游、留学等
。
04
04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议和 挑战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争议
1 2
自由化程度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和范围存在争议,涉及金 融、电信、医疗等敏感领域的开放程度。
竞争压力
自由化可能导致国内服务业面临外来竞争压力, 对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就业可能产生影响。
3
监管权限制
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对国内监管权造成限制,影 响国家对关键服务业的监管和控制。
gats中英文对照
gats中英文对照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英文缩写。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下面是GATS的中英文对照: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
Agreement,协定。
Members,成员国。
Commitments,承诺。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具体承诺表。
Most-Favored-Nation (MF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
Market Access,市场准入。
Domestic Regulation,国内管制。
Mode of Supply,供应方式。
Cross-Border Supply,跨境供应。
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
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存在。
Sectoral Coverage,部门覆盖范围。
Telecommunications,电信。
Financial Services,金融服务。
Transportation Services,运输服务。
Professional Services,专业服务。
Modes of Supply,供应方式。
Mode 1: Cross-Border Supply,模式一,跨境供应。
Mode 2: Consumption Abroad,模式二,境外消费。
Mode 3: Commercial Presence,模式三,商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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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界限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 界限
GATS对“境外消费”方式的定义中并不包括消 费者跨境移动的因素。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 因素的缺位使得 “境外消费”和“跨境提供”的 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当一成员境内消费者在国际 互联网上通过登陆另一成员境内的娱乐网站获取 在线视听服务时,如果该网站所附着的服务器也 位于提供者成员境内的话,究竟是属于“跨境提 供”还是“境外消费”?
《1993年列表指导方针》
从“哪些项目应被列入表中”和“如何将这些项目列表” 两大方面入手,对各成员应如何编制具体承诺表提供了比 较详细的指引。其目的在于帮助谈判各方准备其要价、出 价和具体承诺表,确保具体承诺的可比较性和明确性。 部分和分部门的划分应以秘书处修正的《服务部门分类表》 为基础。该分类表中的每个部门和相应的CPC编号相对应。 如果有必要对一个部门作进一步划分,应以CPC或其他公 认的国际分类(例如金融服务附件)为基础。如果某成员 想使用自己的分部门分类表或定义,其应按照前举例的方 式提供CPC索引号。如果这样做不可能,其应给出足够详 细的定义,以避免其承诺的范围有任何含混之处。
(WT/DS285/R, 10 November 2004, paras.6.76-6.82 )
上诉机构对这两份文件的定位:解释之补充资料
“专家组似乎认为,参加谈判的当事国要求编制和发布这些 文件并在准备自己的出价时使用这些文件,就表明他们已 经将这些文件接受为与条约有关的协定或文书,我们不能 同意这种理解。正如美国向专家组所指出的,美国和其他 一些谈判的当事国在《服务部门分类表》被提议时就明确 表示,尽管各当事国被鼓励遵循《服务部门分类表》的基 本结构,这并不意味着要用CPC的定义或其他‘特定术语’ 来约束各当事国,‘清单的结构也不属于谈判的事项’。 作为列表指导方针前言的解释性注释也明确规定,尽管其 意在协助‘负责编制承诺表的人’,这种协助‘不应被视 为对GATS的权威法律解释’。” “专家组在认定这些文件构成上下文时所作推理(我们认 为是错误的)的某些方面仍然证明了这些文件构成‘准备 工作’,是第32条意义上的与缔结GATS相关的‘缔约之 情况’。 ” (WT/DS285/AB/R, 7 April 2005, paras.175-177 )
思考
“专家组愿意提及美国的立场:鉴于其长期以来严格管制赌博服务 的立法史以及公共政策的考虑,美国没有也不可能对赌博服务作出 承诺…… “美国多次强调其没有对赌博服务作出承诺的意图。考虑到在 GATS、甚至GATS中所体现的“服务贸易”概念出现之前数十年, 本案中产生争议的那些立法就已经存在了,这可能是真实的。因此, 我们对美国的这种观点有同情之意。然而,一项具体承诺的范围不 能取决于某成员在谈判时的所意愿或所不意愿的。” “WTO的成员应善意地谈判、履行和解释他们的条约义务,在 《WTO协定》中不存在允许去探求和确定某一个成员意图的条款, 除非这种意图已反映在条约规定中。” “我们注意到在这一点上,美国很可能是无意间作出了关于赌博服 务的具体承诺。然而,专家组要做的不是去揣测美国在作出具体承 诺时的意图。我们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去解释和适用GATS。”
第八讲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的纪律边界
范围和定义
具体承诺表
范围和定义
“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第1条第1款)
服务
服务贸易
成员的措施
影响
服务
“ „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 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 ‘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 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 的任何服务。”
具体承诺表的结构
每个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应列明:(a)市场准入的条款、限 制和条件;(b)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c)与附加承 诺有关的承诺;(d)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以 及(e)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根据各项具体承诺的适用范围,可以将它们分成两大类:适 用 于 所 有 服 务 部 门 的 “ 水 平 承 诺 ” (Horizontal Commitments) 和 仅 适 用 于 特 定 服 务 部 门 的 “ 具 体 承 诺”(Specific Commitments)。就每项承诺的水平而言, 又 可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 1 ) “ 全 面 承 诺 ” ( full commitment),相应地,在国民待遇或市场准入限制措施 栏中标明“无”(none);(2)“部分承诺”(partial commitment),相应地,在国民待遇或市场准入限制栏中 标明存在的具体限制措施。在这两种情况下,成员都是“受 约束的”(bound),如果未在某一部门做出承诺的话,就 会标明“不受约束的”(unbound)。
影响
“ 就本协定而言:(C)‘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 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 (i)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ii)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成员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 服务的获得和使用;(iii)一成员的个人为在另一成员领 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
争议点:“影响” 的确切含义
“影响” 的确切含义
(WT/DS285/R, 10 November 2004, paras.6.135-6.137)
推荐阅读
1.Markus Krajewski, Public Services and the Scope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Publications/PublicServicesScope.pdf 2.Report of the Panel, 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WT/DS27/R ;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27/AB/R 3.Report of the Panel, United States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Cross-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s, WT/DS285/R;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DS285/AB/R.
服务贸易
“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 (a)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跨境提供) (b)一成员境内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境外消费)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 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 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欧共体香蕉案”专家组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影响(affecting)” 一词的通常含义并未将GATS的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类型和 特定管制领域的措施。相反,像“影响”这样建立于“效 果”基础上的定义可以包含任何类型、任何领域的措施。 GATS第28条(c)项并未将GATS第1条中的“影响服务 贸易的措施(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services)”限 缩为“关于服务贸易的措施(measures in respect of trade in services)”,因为第28条(c)项中对于“措施” 的列举本身并不穷尽,其中的“关于(in respect of)” 一词并不是要描述“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的范围,而是 要说明“这类措施所要规制的对象(what such measures might regulate)”。成员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只要影响 到了服务贸易,都属于GATS的适用范围。
专家组对这两份文件的定位 : “上下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2款所指的“上下 文”,即因缔结GATS所订之协定。 “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 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 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理由: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与条约(即GATS)有关; 属于全体当事国间所订的协定或一些当事国间所 订并经其他国家接受的文书;因缔结GATS所订。
成员的措施
“ „成员所采取的的措施’指下列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i)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及 (ii)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 权力的非政府机构。 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 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地区、 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 和承诺。” 关键问题: “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具体承诺表的结构
“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之争 在条约中预设并非普遍适用的义务,缔约方可 以承诺受条约义务约束的领域,凡未明确承诺的 领域就不在条约义务适用范围之内。但一般会通 过后续谈判逐步扩大条约义务的约束范围。 在条约中设定普遍适用的义务条款,但允许缔 约方通过谈判对这种高水准义务的适用范围设定 有限的例外,且将通过后续谈判逐渐消除这些例 外。
《服务部门分类表》
GATT秘书处于1991年7月10日发布。该分类表主要由两 栏构成。左边一栏名为“部门和分部门”,共计11个服务 部门,每一部门又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计155个。右边 一栏名为“对应的CPC”[CPC是《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表》 (United Nations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的 简称,是对货物和服务的详细分类表]。基本上左边一栏 中的每个部门和分部门都会在右边一栏中有个相应的CPC 代码。 《服务部门分类表》中的部门10为“娱乐、文化和运动服 务(视听服务除外)”,其中的分部门10.D为“运动和其 他娱乐服务”,与其相对应的CPC代码为964,在CPC 964项下,又分为9641运动服务和9649其他娱乐服务, 9649项下又包括96492赌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