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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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可能导致服务贸易自由化过 度,对一些国家的主导产业和服 务业造成冲击。
服务业发展水平差异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 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 导致在GATS框架下处于不利地位。
增加服务出口机会
服务业监管挑战
GAT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服 务出口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外汇 收入和经济发展。
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 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 过专家协助解决争议。
成员方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各成员方推荐,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 阶段,最终形成专家组报告, 对争议进行裁决。
上诉机构程序
01
上诉机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最 终环节,旨在通过上诉审议争议。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总结词
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等。
详细描述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是指提供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的行业。这些服务涉及到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 造,以及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分销服务
总结词
包括批发、零售和物流等。
02
03
成员方可以针对专家组报告的裁决结果提出 上诉。
上诉机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 人士组成,负责对上诉进行审理。
04
上诉机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阶段,最终形 成上诉机构报告,对争议进行裁决。
05 GATS的影响和挑战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技术和服务创新
GATS通过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 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第十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十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一)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由序言和6个部分29个条款,其中前28个 条款是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 构成GATS的主体部分,第29条是附录(包括8个附录), 其内容由三大块组成:一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 协定,即框架协议条款本身;二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 的附录,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三是根据《服 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应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 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市场准入的初步承诺减让表。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 (五)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后续谈判及成果
1994年4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中,各国对国际服 务贸易的谈判仅仅是初步的。从1995年1月开始,在服务 贸易理事会指导下,谈判成果分别被称为“基础电信协议” 和“金融服务协议”及“政府采购协议”。到目前为止, 它们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在多边贸易谈判上取得的最为重 要的成果。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111个国家和 地区签署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的乌拉圭回合谈 判最终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协定 之一,经各国立法部门的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乌 拉圭回合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成果,就是确立了国际 社会将继续努力并不断推进贸易领域自由化的宗旨,将建 立各具体服务贸易领域规则协定的活动继续进行下去。
自然人流动是指个人为提供服务而进入某一国家做短期 停留,与那些寻求在某一国家长期就业或长期居留的情况 无关。在“乌拉圭回合”承诺时间表中,作为第四类供给 方式的自然人流动主要限制于两种类型: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1],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GATS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

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GATS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GATS中文文本各成员协议如下:内容简介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议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然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加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例第七条认可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供应者第九条商业老例第十条紧迫保障举措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进出均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买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助第三部分详细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公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带承诺第四部分逐渐自由化第十九条详细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详细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改正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行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余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各成员协议以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议合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举措;2.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供应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花费者供应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供应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供应服务。

3.为本协议之目的(a)“成员的举措”是指由以下机构采纳的举措:(1)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受权履行权益的非政府机构为执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纳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地域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恪守协(b)“服务”包含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除外。

(c)“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供应,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供应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举措方面,各成员应立刻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以不低于其赐予任何其余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的待遇2.一成员能够保持不一致的举措,只需该举措已列入第二条宽免附件并切合该附件的条件。

04第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

04第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

购销活动。(2)美国等某些发达国家坚持较广
泛的服务贸易定义,认为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不
同国土的服务购销活动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即
不必同时符合“国民”和“国土”两项条件。(3)
欧共体则提出折中方案,主张根据谈判需要对国
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的定义,即主张不预先确定
谈判的范围。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别原则的例外。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发展的几个阶段(11

(5)国内管制的目的。服务产业一般 是管制产业,管制对国内来说有它合理的 一面,但是也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 内管制应该规定独立的原则,从贸易自由 化的角度来看,必须要制定客观的标准。 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国民安全;国家安 全保障的确定;国家经济安全的确保;服 务的质量保证;促进竞争。
End
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
会议决定,在今后的谈判中, 重点讨论与服务贸易框架有关的 概念、原则和准则。这些概念、 原则和准则包括:透明度、逐步 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
参与程度、保障措施与例外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三)布鲁塞尔部长会议
1990年7月,在前一阶段谈判的基础上,由 服务贸易谈判组组长提出了服务贸易协定组长方 案,后一阶段谈判以组长方案为基础。为了能在 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取得一致,集中谈判 服务贸易协定组长方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二阶段的服务贸易谈判内容 可分为三部分,即关于服务部门的 试验性谈判,关于服务贸易框架协 定本身的谈判,以及关于框架协议 附录的谈判。但是在谈判中各方分 歧明显,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不愿 意实施有关服务贸易主要原则,如 最惠国待遇原则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焦点问题: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界限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 界限
GATS对“境外消费”方式的定义中并不包括消 费者跨境移动的因素。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 因素的缺位使得 “境外消费”和“跨境提供”的 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当一成员境内消费者在国际 互联网上通过登陆另一成员境内的娱乐网站获取 在线视听服务时,如果该网站所附着的服务器也 位于提供者成员境内的话,究竟是属于“跨境提 供”还是“境外消费”?
《1993年列表指导方针》
从“哪些项目应被列入表中”和“如何将这些项目列表” 两大方面入手,对各成员应如何编制具体承诺表提供了比 较详细的指引。其目的在于帮助谈判各方准备其要价、出 价和具体承诺表,确保具体承诺的可比较性和明确性。 部分和分部门的划分应以秘书处修正的《服务部门分类表》 为基础。该分类表中的每个部门和相应的CPC编号相对应。 如果有必要对一个部门作进一步划分,应以CPC或其他公 认的国际分类(例如金融服务附件)为基础。如果某成员 想使用自己的分部门分类表或定义,其应按照前举例的方 式提供CPC索引号。如果这样做不可能,其应给出足够详 细的定义,以避免其承诺的范围有任何含混之处。
(WT/DS285/R, 10 November 2004, paras.6.76-6.82 )
上诉机构对这两份文件的定位:解释之补充资料
“专家组似乎认为,参加谈判的当事国要求编制和发布这些 文件并在准备自己的出价时使用这些文件,就表明他们已 经将这些文件接受为与条约有关的协定或文书,我们不能 同意这种理解。正如美国向专家组所指出的,美国和其他 一些谈判的当事国在《服务部门分类表》被提议时就明确 表示,尽管各当事国被鼓励遵循《服务部门分类表》的基 本结构,这并不意味着要用CPC的定义或其他‘特定术语’ 来约束各当事国,‘清单的结构也不属于谈判的事项’。 作为列表指导方针前言的解释性注释也明确规定,尽管其 意在协助‘负责编制承诺表的人’,这种协助‘不应被视 为对GATS的权威法律解释’。” “专家组在认定这些文件构成上下文时所作推理(我们认 为是错误的)的某些方面仍然证明了这些文件构成‘准备 工作’,是第32条意义上的与缔结GATS相关的‘缔约之 情况’。 ” (WT/DS285/AB/R, 7 April 2005, paras.175-177 )

国际商务师复习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商务师复习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部分组成:⼀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本⾝,⼜称为框架协定,⼆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减让表,三是部门协议,此外还有关于服务贸易的⼏项部长级会议决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适⽤范围协定适⽤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政府和*及其授权⾏使权⼒的⾮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国际服务贸易的⽅式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式:1.跨境交付。

跨境交付是指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2.境外消费。

境外消费是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3.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是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附属企业或分⽀机构),为所在成员境内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4.⾃然⼈流动。

⾃然⼈流动是指成员的⾃然⼈(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三)服务部门分类《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1)商务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和相关⼯程服务;(4)经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融服务;(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10)娱乐、⽂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11)运输服务;(12)其他未包括的服务。

共12个部门,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部门。

(四)⼀般义务和纪律(五)具体协定规定了具体谈判的原则,各成员根据这些原则就其愿意作出的部门进⾏谈判,达成的列⼊该成员的具体减让表。

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即市场准⼊、国民待遇和其他。

⼆、减让表减让表是各成员在谈判的基础上提交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包括承担的关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和国民待遇的义务。

减让表明确注明各⽅对于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和市场准⼊的限制条件,包括⼀次性确定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比较分析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比较分析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比较分析《国际服务贸易协定》(International Services Agreement,ISA)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两个关于服务贸易的重要协定。

本文将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在协定的范围和适用于的国家方面,两个协定有一定的区别。

《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签署的多边协定,目前有164个成员国。

而《ISA》是一个由少数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达成的协定,目前参与的国家较少。

因此,从适用范围来看,《GATS》更为广泛。

其次,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覆盖范围与议题上,两个协定也存在一些差异。

《GATS》对服务贸易的涵盖领域相对较广,包括了国际间的贸易、商业服务、金融服务、运输服务等多个领域。

而《ISA》主要关注的是数字经济、电子商务、金融、通信以及其他服务领域。

从这个角度来看,《GATS》更全面的涵盖了各种服务贸易领域。

第三,协定的内容和约束力上,《GATS》拥有更为详细且严格的条款和规定。

《GATS》规定了国家应该给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同时对服务贸易的监管和管控机制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而《ISA》虽然还没有最终生效,因此其确切内容仍有待商定,但目前来看,其主要以建立透明的贸易规则和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便利化为主要目标。

此外,两个协定在对公共服务和文化产业的保护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GATS》允许成员国在公共服务领域保留一定的国家权力,以支持本国的公共服务部门。

而《ISA》则强调通过建立自由、公平、透明、稳定的贸易环境,进一步促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跨境服务贸易。

综上所述,《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参与国家、涵盖范围、内容和约束力、公共服务和文化产业保护以及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包括初 步自由化承诺的各国承诺表,共94个。 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有关决议 。
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 。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一
序言:
认识 ——
全体成员国认识到: 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日益增加的重要性; 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 的法规;
经济一体化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
国内法规 承认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商业惯例
紧急保障措施 支付和转移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政府采购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补贴Biblioteka 2、《服务贸易总协定》总体结构之狭义结构2
第三部 分 具体
承诺
第四部 分 逐步 自由化
第五部 分 机构
条款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 行使此权利。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二
希望 :
(1) 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 (2)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3) 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 (4) 保证权利和义务总体平衡; (5) 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 (6) 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 (7) 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 (8)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 附加承诺 具体承诺的谈判 具体承诺减让表 减让表的修改
磋商 争端解决与执行 服务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基本内容
❖ 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 (1 )金融机构国际化,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 业银行)基于商业利润目标,积极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 形成广泛的国际网络,可以认为跨国银行、跨国保险公 司是金融机构国际化的具体体现和直接产物。
❖ (2 )金融业务国际化,是指金融业务的跨国界与跨 货币,跨国界是指银行所在国与客户所在国属于不同的 国家,跨货币则是存放款采用银行或客户所在国之外的 另一国货币。
第六章
GATS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新机制
❖ 一、WTO体制的特点 ❖ 从理论的角度谈WTO的形成。 ❖ WTO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 (一)法律制度的正式性 ❖ 正式的国际组织 ❖ 具有法人地位 ❖ 独立于任何组织
❖ (二)协定内容的广泛性 ❖ 货物贸易规则:13个 ❖ 服务贸易规则 ❖ 知识产权规则 乌拉圭回合的新议题 ❖ 争端解决 ❖ 贸易政策审议
秘书处
三、WTO的决策机制和成员方资格
❖ (一)决策机制 ❖ 合意决策 ❖ 投票决策 ❖ (二)成员方资格 ❖ 创始成员 ❖ 新加入成员
四·WTO的发展
❖ 七次部长级会议 ❖ 多哈回合(2001年,第四次部长级会议) ❖ 19个谈判议题(服务贸易为其中之一) ❖ 处于崩溃的边缘
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 3)大量具体规范和具体承诺尚待进一步谈判明确。不少条 款并未规定明确的规则和义务,其内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 确定。
❖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 1.服务贸易有了共同遵守的规则; 2.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3.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4.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5.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 服务贸易开始成为各国利益较量的主题,在WTO体 制中,其运行规则和法律效应平行地对待货物贸易 和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服务贸易理 事会的成立。因此WTO体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未来 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第十二章__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二章__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 生及管辖范围
一、谈判的启动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
早在“东京回合〞 就积极推动服务贸易谈判,在 “乌拉圭回合〞就服务贸易问题成立了专门的谈判组。 1993年12月,贸易谈判 会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 定》,1994年4月,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 制的管辖范围
一、关于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的承诺也是约束性的承诺,它确定了给予其 他成员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最低待遇,即,一成员对 于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 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 在实际中可以更高的 待遇
协议列举了影响市场准入的6种限制措施,如: 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 3、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 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人数 5、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 6、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投资的总额
我国政府承诺:全面开放服务业
一、零售服务业 除烟草外,其它领域的限制在5年内取消 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营销,3年内取
消所有限制 还同意开放相关服务的这个后勤系列 二、物流运输服务 对于航空运输的实质性权利被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
定》之外,之允许以合资方式建立很快器的维修企业, 且中方控股,对内河水运未作承诺。其它方面都做了 承诺,尤其是仓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到2007年将 完全自由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了“服务〞的定义:指除政府当 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这里的 “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是指非商业性质的、不与 其他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各类服务。
二、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分类
1、服务贸易
当服务作为交易行为进行贸易或等价交换时,它才是可以支付的 或有报酬的,这时就成为了服务贸易

第10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10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16
第四节 GATS确定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一、关于最惠国待遇 二、关于透明度 三、国内规章 四、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 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一、关于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世贸组 织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 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 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第 十 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
第一节
概述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二、服务贸易的特征 三、服务贸易的分类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一词最早出现在1972年经济合作组
织 (OECD)的一份报告中;
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
如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 承诺。应给予成员方以补偿。
六、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 规定,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相应条款 最为接近。《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只要不在情 况类似的国家间造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构 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成员方有权援用一般例 外和安全例外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


(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 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 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
(二)《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定义
由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提 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

(三)《GATS》的定义
国际 服务 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协议,于1995年生效。

它是全球范围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的权威性文件,涉及了服务贸易的多个领域和方面。

本文将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的是通过自由化和促进服务贸易的开放与发展,实现各成员国的综合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它强调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以提升全球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GATS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定义为边境交易和跨境供应的形式。

边境交易是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存在地理上的障碍,而跨境供应是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没有地理上的障碍。

协定提出,成员国应尽量消除或减少这些障碍,以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第三,《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几项原则,以保障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应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应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即不得歧视。

这两个原则的存在,确保了在服务贸易中的公平竞争和平等待遇。

第四,《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包含了一套规则,用于指导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管理。

这些规则涵盖了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国有事业的管制等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准入规则和国著事业的管制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国服务提供商开放市场,并尽可能减少各种限制和歧视行为。

这些限制包括许可和资质要求、数量和资本要求、地域限制等。

成员国需要根据国际贸易规则,逐步放宽或取消这些限制,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国著事业的管制规则要求成员国管制国有事业时,要遵守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以确保各国服务提供商在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平等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五、关于例外的规定 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相似,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处于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中的 世贸组织成员,或受国际收支困难威胁的世贸组织成 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 发展中国家成员和转型经济成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以保持一定的国际储备水平,满足其发展及经济转型 计划的需要。但是,这些限制不得在其他成员方之间 造成歧视,不得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些限制措施应该是暂时的,一旦情况好转,就 应逐步取消。在采取或维持这些限制措施时,成员方 可以优先考虑对经济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部门, 但不能利用这种限制措施来保护特定的服务部门。
二、关于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 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 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十分相近。但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作出 承诺的服务部门。 与市场准入一样,减让表中应列举有关服务贸易国民 待遇的所有限制措施。减让表中列明的条件和要求是给予 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最低待遇,在实际中成员方也可 以超出所作承诺,给予他们更为优厚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 的其他措施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附加承诺。附加承诺 主要是关于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承诺等。
三、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四、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的纪律,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国营 贸易条款有相似之处。世贸组织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 的垄断提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为不能违 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如 果一成员在对提供某种服务作出具体承诺后,又对提 供该种服务授予垄断经营权,从而否认或损害了其已 有的承诺,则该成员应通过谈判作出相应补偿。 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同,《服务 贸易总协定》承认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可 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应世贸组织其他 成员请求,该成员方应就此问题进行磋商,并进行信 息交流,以最终取消这些限制性商业惯例。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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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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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是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
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 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之处是, 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 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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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多边、双边服务协议 必包括众多重要服务部门。
--服务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 ---经济一体化组织不能提高各服务部门一体化
前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对待非一体化组织的 GATS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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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
服务贸易领域,经常在国内市场出现垄断和 专营提供者。是贸易自由化的障碍。
一成员的消费者到另一成员领
土内旅游、求学、船舶、飞机等
2019/7/在22 境外的维修浙等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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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 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 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例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员领土内开设分 行或分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 主要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 二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 或专业机构的方式。一般认为,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 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指跨越国界进行的服务交易,即通过提供服务 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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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形式

商业存在
股权比例

高限 逐步取消
地域限制

限制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 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 海、广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

逐步取消
对我国的影响
更严峻的挑战

政府监管能力 长期发展战略 现有的服务企业
新的关系

政府与金融 政府与通信
服务与贸易的区别

交易的对象 同步 回转 支付
服务与第三产业的区别

第三产业的历史性 范围小
服务贸易与劳务贸易

服务贸易原来的翻译是劳务贸易 出国劳务,国际劳务合作 劳务市场
服务与投资


先投资,后贸易,甚至一些服务业不投 资,无贸易 服务业的投资是投资的热点
服务与知识产权


知识和技术是服务的生命,方便来源与 知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前 提条件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动力
例子

1900年代早期,每10位美國工人中只有3位在 服務部門工作,其餘7位都在農業和工業部門 工作。到了1995年, 在服務部門工作的人占 了50%今天呢, 每10位美國工人中就有8位在 服務部門工作。自1969年前新增加的二千五百 萬個工作中,95%隸屬服務部門。過去20年有 二千一百萬名女性加入勞動人力,每34個人中 33個是在服務部門就業。(Murdick)到1987年, 製造業佔GNP的比重已不到20%,服務業增至 79%。(Murdick)
《服务贸易总协定》

我国服务业的开放
基本内容
WTO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定 正确认识WTO规则
WTO规则对我国 的影响
充分利用WTO机制 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
WTO的基本协定
WTO的伞壮法律 结构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的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TRIPS GATT GATS TRIPS


内开都开放 减少管制和约束,少一点检查

服务投资的多元化 建立服务保障机制

生产不仅是制造 生产部门



农业,矿业 制造业 服务业

服务是也是生产出来的,但是服务的销 售却与农产品、矿产品和制造品的销售 有明显差别。
服务的分类

服务包含一切无形产品 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 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 WTO的分类

金融 通信 运输 旅游 娱乐 专业服务
提供者
消费者
越境提供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过境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移动
我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承诺

逐步开放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原则 具体承诺

行业准入 贸易形式 股权比例 地域限制
行业准入



商务服务,包括专业服务和计算机服务 通信服务 视听服务 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 分销服务 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
强化资格认证制度

就业准入

国家就业资格认证 持证止岗 服务许可制度 服务登记制度

行业准入

信用体系的完善

信用是市场之基 信用体系的构成




识别 财产记载与定位 非现金交易 信用记录 个体评价

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信用体系
开放、部分与保扩

加大开放力度,建立开放、竞争、公平、 有序、统一的国内服务
新的行业

物流
正确认识服务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的来源

Hale Waihona Puke TRADE FOR SERVICE TRADE,贸易,交换 服务与报酬的交换 服务贸易的主体

提供者 消费者
“服务”的含义

国内对服务的定义

一段时间的活劳动 方便

西方学者的定义


服务不是雇佣,服务贸易不是雇佣合同,
服务是一项产业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GATS的结构

协定

六个部分,29条

附件


94年,自然人协定,通信协定 97年,金融服务协定
成员谈判中相互的承诺

承诺表


以上是一成员权利义务的根据
GATS的基本规定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非歧视的原则 市场准入 透明度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 紧急保障措施 资格承认
服务业与经济的发展阶段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 服务业在不同阶段的作用
服务业与国际分工

二战以前 二战以后 九十年代至今

国际分工的顶端 生命周期
充分认识服务业的监管与调控 的复杂与困难

服务业的无形性使监管困难 服务业的个性化使调控困难 INTERNET
完善服务业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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