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舞蹈俱乐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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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施婷体育舞蹈俱乐部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婷体育舞蹈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为规范活动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俱乐部是由李鑫个人出资举办的体育舞蹈训练机构。
第三条俱乐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俱乐部和选手、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俱乐部地址:长安镇。
第五条俱乐部名称:施婷舞蹈俱乐部。
第六条业务范围:选手训练基地和学员培训。
第二章中心宗旨及形式
第七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舞蹈类合格人才,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俱乐部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九条俱乐部培训形式:职业、业余培训。
第三章机构及组织管理
第十条俱乐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办公室、财务室。
第十一条俱乐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四)决定培训班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由李鑫担任。
第十三条俱乐部主任为聘任制,基本任期5年。主任任期届满可连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俱乐部财务室出纳负责管理本俱乐部一切现金收付、收支帐目。严格遵守并执行俱乐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主任任期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决策失误,或有其他不宜担当主任因素即可终止主任职务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俱乐部学员采用会员制。
第十七条会员有按期缴费、爱护培训设施、遵守制度的义务。
第十八条会员有接受培训、建议调整课程、更换教师的权利。
第四章俱乐部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俱乐部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资。俱乐部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核准的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中心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俱乐部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俱乐部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中心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薄。对学员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俱乐部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保证教师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俱乐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俱乐部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俱乐部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俱乐部由于分立、合同并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俱乐部经体育局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俱乐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体育局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市体育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施婷体育舞蹈俱乐部 201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