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4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新的养老保险产品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新的养老保险产品
为人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据悉,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前在上海市场上推出一款新的分红型的养老保险产品——福寿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该产品同时具有死亡保障、养老金给付和满期给付。
【总页数】1页(P38)
【作者】为人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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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交互式人寿保险的模式、经验与借鉴--以美国恒康人寿为例 [J], 陈皎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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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90号)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恒康天安〔2009〕152号)及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9月10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修改。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5个自然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1.4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5 您有减保的权利…………………………………………………………………3.2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3.3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2.2
保险期间
2.3 2.3.1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 保险金 疾病身故 保险金
2.3.2
2.3.3
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 金
2.4
责任免除
3
天安人寿红天利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8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2.5.1 保单分红 年度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 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 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 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 本公司查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 与满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 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等情形导 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 定有红利分配, 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 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范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范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4.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5.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6.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7.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8.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9.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10.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1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13.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附家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3.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4.团体一年定期寿险5.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三、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恒康天安附加天天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恒康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3.恒康天安“多利宝”两全保险4.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5.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五、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l.关心202重大疾病健康保险2.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六、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广电日生生福年金保险2.广电日生生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3.广电日生团体一年定期寿险4.广电日生天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5.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分红型)6.广电日生恒隆两全保险(分红型)7.广电日生恒泰终身寿险(分红型)8.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9.广电日生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七、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福多多两全保险八、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中保康联精彩人生两全保险2.中保康联超级理财两全保险3.中保康联财运来两全保险(万能型)(A)4.中保康联团体定期寿险九、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海尔纽约人寿年年金喜保险B款(分红型)2.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3.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交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团体女性安康保险2.团体重大疾病保险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十一、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2.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3.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B款)5.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6.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7.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8.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9.附加团体定期寿险10.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11.生命母婴安康附加医疗保险12.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13.生命学生平安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14.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15.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16.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17.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18.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十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华泰人寿太阳花两全保险(分红型)2.华泰人寿延龄松年金保险(分红型)3.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5.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6.华泰人寿吉年发终身寿险(万能型)7.华泰人寿金百合重大疾病保险8.华泰人寿康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9.华泰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10.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11.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十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泰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泰康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3.泰康附加每日重病监护津贴收入保障保险4.泰康附加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5.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6.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7.泰康永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8.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9.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10.泰康附加定期寿险11.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12.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3.泰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14.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15.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1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17.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18.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19.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十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2.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3.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4.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6.优生优育疾病保险7.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十五、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首创安泰小状元两全保险(分红型)2.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3.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6.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7.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8.首创安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十六、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信诚「心聆一生」终身寿险2.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3.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4.信诚「岁月流金」两全保险(分红型)5.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6.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7.信诚附加「新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十七、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2.长城金富年金保险(分红型)3.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4.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5.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6.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7.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2.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3.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4.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5.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十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大地天健团体医疗保险2.大地福宁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3.大地附加福安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4.大地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医疗保险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二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卓越人生定期寿险2.卓越人生两全保险3.附加卓越人生失能重大疾病保险4.安心无忧防癌还本疾病保险5.团体重大疾病保险6.个人重大疾病保险7.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二十二、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1.人保寿险精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人保寿险温馨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3.人保寿险附加定期寿险4.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5.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人保寿险保益多两全保险(分红型)二十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中意保家利两全保险2.中意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3.中意附加理财重大疾病保险4.中意附加理财女性母爱健康保险5。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附加康怡宝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特别提示基本条款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七条 保险责任第八条 责任免除第九条 如实告知保单服务第十条 欠款的扣除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保单理赔第十二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名词释义特别提示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合同的核心内容:产品特色:一、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五十周岁(2)以下(含五十周岁);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免责事项: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3)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4)、拒捕或越狱;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5);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6)(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7)(HIV呈阳性)期间;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8)、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退保的损失: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
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9)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11)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
实际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2)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本条款共二十三条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被保险人清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在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向本公司投保。
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投保,且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必须为五人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金。
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养老金领取方式。
开始领取养老金后,被保险人不得变更养老金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给付方式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该被保险人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定额终身型、递增终身型、定额保证十年型或递增保证十年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年金给付方式。
开始领取养老金后,被保险人不得变更年金给付方式。
被保险人可选择下述年金给付方式之一分期领取养老金。
定额终身型:本公司按年或按月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
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8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7.07
【实施日期】200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88号2004
年7月7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
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保险费 累计 身故 年
(月保费 保险费 保险金 度
疾病 保险金
满期 价值
保险金 (年末)
低档 年度 累积
中档 年度 累积
高档 年度 累积
*12)
红利 红利 红利 红利 红利 红利
所交 所交
1 5,820 5,820
0
2,326
4
4
15
15
26
26
保费 保费
2 5,820 11,640 100,000 100,000 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亡率和实际费用支出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基础的差异
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确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
2、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 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18
0
58,200 100,000 100,000 0
60,919 210 2,924 839 11,695 1,469 20,466
19
0
58,200 100,000 100,000 0
62,463 214 3,226 858 12,903 1,501 22,581
20
0
58,200 100,000 100,000 64,020 64,020 219 3,542 877 14,167 1,534 24,793
56,434 196 2,095 785 8,381 1,374 14,667
16
0
58,200 100,000 100,000 0
02天安人寿红天利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单质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
贷款
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70%为限,每次贷款
4
天安人寿红天利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 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 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5.5 失踪处理
2.5 保单分红
5.6 争议处理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保 3.3 保单质押贷款
1
天安人寿红天利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红天利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释义
02天安人寿红天利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天安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签收本保险保险保险合同之日起合同之日起合同之日起101010日日(即犹豫期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内您若要求退保退保退保,,本公司本公司仅扣除仅扣除仅扣除保保单工本费工本费………………………………………………………………………………………………………………………………………………………………………………………………………………………………1.41.4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3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2.55 您有减保的权利您有减保的权利………………………………………………………………………………………………………………………………………………………………………………………………3.3.22 您有保单您有保单质押质押质押贷款的权利贷款的权利贷款的权利………………………………………………………………………………………………………………………………………………………………………3.3.3.33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1.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您解除本保险本保险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请慎重决策………………………………………………………………………………1.1.66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2.42.4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5.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请您注意………………………………6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4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04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号:162004003)本条款共十五条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可生效。
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相关内容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的主合同投保人,且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十七周岁。
若非特别限定,本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本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或身故日起豁免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缴付。
保险费的豁免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对应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止,若该日未超过主合同或所有可豁免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付期限,被保险人仍须缴付该年度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如果全残情况消失,被保险人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缴纳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和其他可豁免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要求进行体检,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其缴付保险费。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被保险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欠款,被保险人应先补缴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拒捕或越狱;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1.2.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天安人寿如意(B)两全保险(分红型)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 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 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在 保险单周年日派发。公司将在每个红利派发日(19)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 利通知书,您也可致电公司查询您所持保险单的红利情况。
天安人寿[2010]两全保险 030 号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如意(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3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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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天安人寿。 在您阅读本保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 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派发的红利仍将保留在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利息(20)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公司将一并给付保留在公司的红利本息。
若本主险合同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终止日在同一年度内的保险单周年日和红利公 布日之间,并且当年的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只能 以现金领取。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产品背景解析案例分析20页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保单功能
犹豫期 15天 过后,可以享受如下现金价值权益
减少保额
保费自 动垫交
保单贷款
最高可贷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注:保单贷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贷款利率以公司官网公布为准。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合同解除
1.犹豫期及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您可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 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 2.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 料时终止。我们将计算收到材料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10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 支付。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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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案例一
李先生,今年30岁,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李太太在事业单位工作,两人的事业都很稳定, 且经济条件良好,今年儿子出生,全家人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夫妻两人在规划孩子的美好未来的时候, 计划为孩子设立一个成长计划,和孩子共同成长,而立之年助他人生一臂之力。恒安标准人寿的保额分红 优势能够充分实现夫妻二人的愿望,在经专业保险顾问的推荐下,选择了“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 (分红型)(B款)”,初始保险金额为15万元,每年交费5,322元,一共交费20年,在孩子30岁时保险 合同期满,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照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 合同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7.07
•【文号】国税函[2004]888号
•【施行日期】2004.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88号2004年7月7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
二、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
三、恒康天安“金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
;
四、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8年期;
五、恒康天安“天才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
六、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2002年保险年鉴: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介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于2000年11月17日获得开业许可,11月24日国家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
由白春韶先生出任董事长,贺勤思先生(Anthony.E.Higgins)出任总经理。
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中美双方各占50%股份。
恒康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1862年,至今已有140年的历史,资产逾1200亿美元。
恒康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获得所有权威的评级机构给予的最佳金融机构等级,是全美100大知名品牌中唯一一家保险公司。
作为全球唯一的奥运人寿保险赞助商,恒康在美国及加拿大的人寿保险业中属于翘楚地位,业务范围遍及50多个国家,以提供多系列广泛的财务产品和服务而享誉国际。
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坚信中美双边关系的重要性,并坚持不懈地努力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1997年11月,江主席访美期间,恒康公司主办波士顿商界领袖欢迎江主席的盛大午宴1999年4月,朱总理访美期间,恒康公司主办波士顿商界领袖欢迎朱总理的盛大午宴近年来,恒康公司游说美国参众两院议员,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以来,恒康公司与南开大学、中国金融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和陕西财经学院合作,帮助推广保险教育、培训、代理人管理等。
创立于1994年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上海为业务发展基地的财产保险公司,亦是在国内保险市场率先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之一。
天安自成立以来,本着“客户至上,服务社会,信誉为本,追求卓越”的原则,建立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经营体制,科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荣获了ISO9002国际质量标准认证。
目前已被中国保监会批准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财险业务。
强强联合的恒康天安于新世纪在中国扎根,致力为上海每个家庭带来创新的产品、卓越的服务,让每一位客户早日实现理想的财务目标。
恒康天安的出众之处在于重视甄选和培训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形成一支以“客户为中心”、高度专业化、在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代理人队伍,不断创新推出各种灵活性产品体系,以配合消费者各方面的需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4.10
•【文号】保监财会[2009]300号
•【施行日期】2009.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
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300号)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恒康天安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请示》(恒康天安〔2009〕04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证券大厦支行的人民币300万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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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批准文号:保监复[2003]185号)本条款共二十二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客户体检健康告知书、体检医师报告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均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红利事项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1、 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确定,利息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2、 抵缴保费:用于抵缴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3、 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缴费期结束后,只能选择累积生息或现金领取方式。
当本合同在红利派发日之前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而此时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时,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
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以后即使正式红利与临时红利不同,本公司也将不再更改。
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险金或红利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五、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拒捕或越狱;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十、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合同的效力即时终止。
如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及累积红利。
如果投保人尚有欠缴或垫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应付利息,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缴和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准,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可以采取趸缴或分期缴付的方式,分期缴付方式可以为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缴费期可以为5年,10年,15年,20年(并且在缴费期末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或男性缴至60周岁,女性缴至55周岁六种。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及累积红利。
第八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
如前项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红利的领取红利的领取人为投保人,投保人领取红利时应提供如下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如领取人委托代理人领取红利,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方法和日期缴纳, 如到期未缴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和垫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且本合同尚不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本合同将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纳的,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除投保人在宽限期满前有其他不丧失价值的书面申请外,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其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其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时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所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