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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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7。
ACCDBAD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五、案例分析题:1.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2.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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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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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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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 • •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 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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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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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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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C;4、D;5、B;6、A;7、D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BCD ;3、ABCD;4、ABCD;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1、错;2、对;3、对;4、错;5、对;6、对四、简答题:(略)五、案例分析题:(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 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经济法教程课后答案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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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 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3. 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 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双重处罚性。
双重处罚性体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 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多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行政责任。
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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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案例分析参考答案第一章1.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分为十个方面:(一)归责原则不同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即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在民法理论上,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
(2)无过错主义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违约的规则原则有:(1)过错责任原则,同上。
合同法189条有所体现。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的归责形式,它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
(二)举证责任不同1、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因归责不同,而分为两种:在过错责任情况下,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举证原则在违约的情况下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三)诉讼时效不同1、侵权的诉讼时效,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一年,其他情况下一般都是两年。
2、违约的诉讼时效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延付和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等是一年,其他也一般是两年。
(四)责任构成要件不同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1)侵权人实施违法行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4)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
(五)责任的免除不同侵权责任的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是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
新编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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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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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广西大学农学院韦恢乐编写(2011年10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
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 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新编经济法教程_重点-刘泽海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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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
(2)独立意志。
(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以理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
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
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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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新编经济法教程 刘泽海 练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 刘泽海 练习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f4aa808a6c30c2259019e5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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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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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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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E ABCD BC ABCD BC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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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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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B A B DBD
2 22 1 23
CD B
1.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 2.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依法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案例三 1.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 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法。不安抗辩权。 3.合法。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4.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
案例一
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 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 有
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 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3版 参考答案与解析(2019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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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3版参考答案与解析第1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思考一个小目标】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张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张某的父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大家讲坛1-1】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法规,故(1)的表述正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故(2)的表述正确;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故(3)的表述错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立法权,故(4)的表述错误。
【大家讲坛1-2】没有。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张三为现年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因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独立承担。
【大家讲坛1-3】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大家讲坛1-4】恋爱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婚姻关系受法律调整。
张一生与李一世并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目的,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张一生要求李一世退还礼物请求无法律根据。
【大家讲坛1-5】正确的说法为(2)和(4)。
首先租赁合同已成立,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有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合同即成立。
但合同尚未生效,因为约定了期限。
甲父死亡的具体时间虽不能确定,但会确定发生,因属于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大家讲坛1-6】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但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因为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因此而消灭。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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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旨在为广大学习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经济法学习平台。
本教程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经济主体法律地位、经济活动法律关系、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经济犯罪及法律责任、国际经济法及我国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通过学习本教程,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和实践应用,为从事经济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1.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最高权力地位。
国家有权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平等原则:在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自主决定交易内容和方式,不得强行垄断或操纵市场。
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在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1.国家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及职责:国家是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和公共产品提供者。
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经营权等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适用: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经济主体提供了行为规范,保障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财产权与合同关系:财产权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合同关系则是财产权转让和交易的重要方式。
了解财产权和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关系则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新编经济法教程 刘泽海 第三版 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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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1. 管辖不同。
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
2.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审理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4.制度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5.境外执行不同。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联系:均承担风险和责任.产权和收益共存.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联系与区别:1.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清华版新编经济法教程课件--刘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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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0/10/14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
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
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管理机关。
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
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
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
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
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据此,我们可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
主要区别。
目前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
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
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020/10/14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
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Nhomakorabea二)社会组织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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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经济法教程课后答案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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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头脑口语英文视频网策划方案1.前言 .......................................................................1.1远程教育的发展状况.......................................................1.2远程英语教育的发展状况...................................................2.市场分析....................................................................2.1市场前景.................................................................2.2英语教育的的大好形式和存在的问题.........................................2.3人们对远程教育的认知情况.................................................2.4人们对远程英语教育的认知情况.............................................2.5国内外竞争对手情况.......................................................3.营运分析....................................................................3.1前景分析.................................................................3.2英语教育软件的经营模式分析...............................................4.网络营销....................................................................4.1强化品牌.................................................................4.2网站推广.................................................................4.3推广策略.................................................................1.前言1.1 远程教育的发展状况基于因特网的远程教育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酝酿和发展后,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作为一个观念和趋势目前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并出现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网络教学平台和相关产品。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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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课后案例分析参考分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案例一: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是经济人,追求主体的私人利益,谋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采取的手段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生产者能控制价格,从而可能导致控制生产,垄断市场的情况。
2.社会化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事业,对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这是种经营性服务,以经济效益为主,但重在社会效益,要体现社会福利的本质,需要资金来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依靠社会来吸收资金,即有偿服务,从而组建项目,服务管理,依靠服务收入提供服务资源。
社会化经营是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服务,因此需要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制约它的发展,使其无法过度吸收资金而膨胀形成垄断,政府应该提供群众相应的法律庇护,防止侵权行为或纠纷问题。
3.企业调价是否一定要经过政府批准,我认为就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市场的问题,首先,按照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定会发生市场失灵与垄断的出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信息部队称,外部性等问题,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来管理调控经济秩序,维持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但仍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此案中,巨大的涨幅使民众发出强烈的不满,无助于社会和谐,需要市场监控,因此需国家介入。
案例二: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和房产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房屋是否被抵押给银行,卖方是否合法等,如果是私下订立的协议,则无法律效益,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国家参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关系,防止出现经济危机等为了整体的经济稳定而改变的统一的贷款政策。
案例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本案中,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卖猪肉的刘某、张某与其妻子、镇工商所等。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 闫宝龙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思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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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闫宝龙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D 5、B 6、A 7、D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五、案例分析题:(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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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一章经济法导论二、单项选择题说明:第1 版第1、2 次印刷时单项选择题共有20 道题目,2010 年12 月27 日第3 次印刷时,保留了17 道题目,将原第1 版第1、2 次的第33 页中的第14 题(C)、第17 题(D)、第34 页中第18 题(A)删除,题序相应变动。
后延续。
三、多项选择题五、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未届满。
2.该承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可以。
案例二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诉讼解决,也可以事后就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2.可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法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撤销合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二、单项选择题三、多项选择题BCE CD ABCBCD BCD BCDE五、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1.有效。
2.效力待定。
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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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请问:1.甲支付广告费的行为效力如何?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合伙企业的行为效力如何?。
5.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答:1.有效。
2.效力待定。
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可以。
4.不可以。
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无效。
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甲公民、乙公民、丙公民、丁公民、戊公民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企业协议如下:(1)10万,8万,6万,3万,3万;(2)确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3)。
在清算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1)。
(4)。
请问:1.合伙企业有哪些违法之处?2.。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
答: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2.甲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杨光的观点错误。
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可以追偿。
理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该笔债务,则该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多偿还的部分。
案例五: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5万,8万,4万,2008年6月贷款5万,期限1年。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请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2.。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债务?答: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甲虽退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投资形式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丁应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
案例六: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
400万,中方320万,。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美国公司投资比例不足,美国公司投资比例应不低于 25%即 100 万元。
2.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不合法;同时,适用法律不明确。
公司法案例一:甲乙丙,,投资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
请问:1.黑水房地产机构人员组成中有哪些是符合规定的?。
理由2.黑水房地产在经营中哪些是合法的。
理由。
答:1.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担任任何职务。
不符合规定的有: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原因在于董事与监事不可兼任。
2.不符合规定的有(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原因在于同业禁止。
(2)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300 万元给水泥厂。
原因在于不可作为法定代表,无权代表。
案例二:以下是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15个人自然人,,,,,只值5万。
请问: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2.专利入股。
?3.赵某。
?答:1.公司不设监事不合公司法规定。
2.应办理的手续有:(1)评估作价。
(2)备案。
3.应补足出资额,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余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2009年10月,扬子药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1200万,,贷款79万,,。
请问:1.中源装潢。
?2.6家,,责任?答:1.应由 6 家发起企业(发起人)连带承担。
2.6 家发起企业连带承担以下责任:(1)筹备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向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案例四: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投资一家生产汽车平配件,,,20万,10万,200万,2009年5月7号,,。
请问: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3.为丁公司验资。
?答:1.不合法。
2.应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第 201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需要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08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甲、乙在2007年设立A有限公司。
2009年2月10日,。
请问:1.甲乙与丙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2.。
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3.。
4.。
答:1.对内有效,对外仍须 A 公司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
2.是。
3.不用承担。
4.对外仍由 A 公司承担,对内由甲、乙承担。
案例六: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6月8日,20万,,。
,2009年2月就2008年,,,68万,,。
请问:1.丁未作答复。
?2.乙、丙。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
?丁直接。
?答: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甲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72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丁于 7 月10 日收到甲的通知,至 8 月 16 日未就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已超过 30 日,视为同意转让。
2.由乙、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应当先由乙补足 20 万元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合法。
股东提起盈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只需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有可分配利润,(2)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
本题中这两个条件都满足。
第五章合同法案例一:2009年8月8日甲公司通过internet给乙公司发E-mail称,,,每吨价格2000元,。
,10000元费用损失。
请问:1.甲给乙的第一次所发的E-mail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
5.,,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答:1.是要约邀请行为,因为其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够具体。
2.是要约行为,内容具体而确定,且表示受要约约束。
3.不成立。
不可抗力指的是因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时间,以致不能履行。
而价格上涨不导致不能履行。
4.不承担。
因为合同尚未成立。
5.需要。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
、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请问: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法律性质是什么?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理由。
3.,,,有何规定?答:1.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
2.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