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七版课后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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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
①物权是直接支配权,不需要积极的义务主体。
债权是请求权,有特定的积极的义务主体
②物权是排他权,物权独一无二在同一物上,同一物上不能有诶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可以有内容互不相容的多个债权。
③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是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④物权是法定权,有法律规定
债权可因法产生,也可因当事人约定产生
⑤物权是优先权,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2.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
①相邻关系产生具有无偿性,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有偿的
②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且不需要通过登记程序: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③相邻关系不是一项民主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的一种)
3.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
1.违约行为的基础是合同的存在,而侵权行为事先并不需要合同。
2.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
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3.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后果仅限于财产侵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既包括财产侵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诉讼时效2年;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一年内。而根据产品质量法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侵犯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物权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
6.承担的责任不同:侵权——民事责任
违约——违约责任
4.简述现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与古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的本质区别
现代综合调整模式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
的新的综合调整模式。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①出资人数不同。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出资。独资企业只有一个出资人
②出资人身份不同。独资企业的赤子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企业的财产性质不同。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其他财产相对分离;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合一。
⑤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集体决策,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全票决,过半数;个人独资:一人决策
2.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1.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2个或2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无上限:但不宜太多(便于协调)
有限合伙企业:一般2人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控制人数,降低有限合伙人投资风险)
2.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财产份额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即可(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4.决定权
普通合伙人:同等决定权
有限合伙人:有一定限制(无事务执行权,不能对外代表企业)
5.普通合伙人原则上都享有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未受委托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损失赔偿)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百度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
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3.简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特殊性在于合伙人对其因其他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简述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入伙
①法定条件: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②程序
入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效力
③法律后果
1.新旧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
退伙
①法定条件及程序: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1.声明退伙(任意退伙):
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