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困难人员认定说明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做好公益事业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包括劳动保障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交通劝导、文明劝导等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绿化、街道保洁、公共卫生、孤残扶助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印、物业管理、网络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保障岗位。
二、认定程序凡符合设置范围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认定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等原则。
用人单位设置公益性岗位,须事先向所在区(市)县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须有设置理由、岗位类别、岗位个数、招录计划、工资待遇等内容,经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出文后方可招录人员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安置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五)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六)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失地人员;(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八)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两劳”刑满释放人员。
四、岗位管理(一)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报酬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不得有转包代管、人岗分离、虚报人数、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十堰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准)且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符合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具体包括14大类就业困难群体: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农村大龄失地人员。
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7、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是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是指16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是指由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11、返乡失业农民工。
指拥有十堰市农村户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返乡失业农民工。
12、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13、因接触新冠肺炎患者隔离的失业人员。
14、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收入来源的人员。
指交通运输、零售批发、餐饮住宿、旅游休闲、建筑地产、汽车销售、制造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决定给予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一)第一类岗位: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设置的城市保洁、保绿、保序等岗位。
(二)第二类岗位: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
具体范围包括: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2、社区安全保卫;3、社区卫生保洁;4、公共环境绿化;5、停车场管理;6、社区公用设施维护。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一)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年满40周岁的女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男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获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国有企业夫妻同时下岗或失业的人员。
上述援助对象,不含企业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及补贴范围和标准(一)第一类岗位:本类岗位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根据实际。
参照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二)第二类岗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根据实际商定后报各县(市)区政府批准。
四、公益性岗位数量的认定第一类岗位:市直单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用人单位2003年公益性岗位数量后,市政府按照15%的比例下达安置任务,用人单位应于2003年9月底前按比例清空岗位,安置困难就业人员就业。
公益性岗位办理所需材料
就业困难认定所需资料
一、《宜宾市失业登记表》两份及就业困难认定表格(三种)并完善签章;
二、近期免冠一寸照四张,两寸照一张;
三、身份证、户口薄(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三份;
四、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两份(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五、如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残疾、征地农转非、“4050”(女40周岁、男50周岁)人员的,务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宜宾市就业登记表》两份。
(我提供的就业、失业只有一份,我不存档)
农村户籍非大学毕业人员所需资料
一、《宜宾市失业登记表》两份及就业困难认定表格(三种)并完善签章;
二、近期免冠一寸照三张,两寸照一张;
三、身份证、户口薄(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三份;
四、土地被流转后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土地被流转证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如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残疾、农业实践生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不再提供第四项材料(土地被流转证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六、《宜宾市就业登记表》两份。
(我提供的就业、失业只有一份,我不存档)
这是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的东西,之后再根据县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那又是一套表,那个表稍微有点变动,所以等你申报的时候县上会发。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劳动能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一)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周岁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居民。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
本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本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一、概述。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原因,导致其就业困难的一类特殊群体。
为了帮助这部分人员顺利就业,需要对其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
下面将介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二、认定条件。
1.身体条件,包括残疾、患有严重疾病、特殊健康状况等,影响就业的身体条件。
2.文化程度,指教育程度低,无法胜任一般工作的人员。
3.社会关系,指因家庭困难、社会关系复杂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三、认定流程。
1.申请材料准备,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残疾证、医疗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步审核。
3.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4.面试评估,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需要接受面试评估,评估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终审,经过面试评估的申请人将进行终审,由专家组成的终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最终认定。
6.认定结果,经过终审小组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认定证书,证明其身份,并享受相应的帮扶政策。
四、帮扶措施。
1.职业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
2.就业指导,针对不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其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3.岗位安排,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为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保障其就业权益。
五、结语。
通过以上流程,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有利于他们顺利就业,融入社会。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潜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注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市委办《关于印发<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一)初次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
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3.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5.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7.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
8.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同时又不符合前7类认定条件的人员。
9.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再次认定以下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
2.残疾人员。
残疾人员可在前轮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仅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做好〈河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对保财社〔2009〕22号文件进行修订的通知》(保人社字〔2011〕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认定范围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公益性管理、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用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
如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防协管、工商协管、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保监察协管、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
如收发、门卫、文印、保安、驾驶、保洁、保绿等。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根据《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0〕38号)要求,具有本县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二)城镇就业转失业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人员。
(四)就业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即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且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
(五)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企业军转干部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六)完全失地的农民,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在当今社会,就业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来说,找到一份稳定、合适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为了帮助这一群体解决就业难题,公益性岗位应运而生。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这些岗位主要面向就业困难人员,旨在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同时也为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就业困难人员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群:一是年龄较大、就业技能单一的人员,比如一些 4050 人员(女性 40 岁以上、男性 50 岁以上);二是身体残疾或患有疾病,在就业市场上竞争力较弱的人员;三是因家庭原因(如需要照顾老人、孩子等)难以正常就业的人员;四是长期失业人员,他们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长时间没有工作,导致就业能力下降;五是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专业技能的人员。
对于这些就业困难人员来说,公益性岗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一份工作不仅意味着金钱,更代表着一种社会认可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其次,公益性岗位能够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增强自信心和人际交往能力。
在工作中,他们可以与同事、服务对象等进行交流和合作,逐渐适应社会的节奏和规则。
此外,通过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为今后更好地就业打下基础。
那么,公益性岗位都包括哪些类型呢?常见的有社区服务类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公共管理类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公共事业服务类岗位,如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等。
这些岗位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了保障就业困难人员能够顺利进入公益性岗位,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了解他们的就业需求和意愿。
然后,根据岗位需求和人员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公益性岗位困难人员认定说明
公益性岗位困难人员认定说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失业且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具体包括:1、城镇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失业期内,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3次以上,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及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的劳动者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城乡“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困难人员认定说明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2、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照片面即可)3、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4、工商查验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即《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工商注册版)5、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复印件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本及社区村居开具的无经营性收入的证明原件;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①家庭户口本原件;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5、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签署的《日照市被征地农民认定表》;6、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卡》原件;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三次求职登记的《求职登记表》复印件。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臵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
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
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
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
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
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
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臵的对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九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何规定
九江市就业困难⼈员认定如何规定就有⼀定技能的⼈员就业都是⽐较困难,没有就业技能在加上个⼈的年龄⽐较⼤,⾝体⽐较差的话,那么这样的⼈员更是会就业⾮常困难的,这样的⼈群是可以额办理就业困难⼈员认定⼿续的,在九江市就业困难⼈员认定如何规定?下⾯店铺⼩编给⼤家介绍⼀下。
⼀、九江市就业困难⼈员认定如何规定经失业登记的残疾⼈员、⼥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以上⼈员、因失地失海或重⼤⾃然灾害失业⼈员或符合⾃治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员。
⼆、九江市就业困难⼈员认定办理材料认定为残疾⼈员需提供《残疾证》认定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员证书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三、九江市就业困难⼈员认定办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员实⾏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员是指因⾝体状况、技能⽔平、家庭因素、失去⼟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员。
就业困难⼈员的具体范围,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体状况、技能⽔平、家庭因素、失去⼟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据当地⼈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公益性岗位二次上岗政策_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
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哪些?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
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医疗计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司法宣传调解、民政协管、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助残服务等。
三、哪些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
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
四、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如何申请?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于每年2月和7月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是多久?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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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失业且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具体包括:
1、城镇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失业期内,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3次以上,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9、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及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的劳动者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家庭成员不得认定为城乡“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困难人员认定说明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
2、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照片面即可)
3、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工商查验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即《日照市就业困难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工商注册版)
5、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户口本及社区村居开具的无经营性收入的证明原件;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①家庭户口本原件;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
5、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签署的《日照市被征地农民认定表》;
6、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卡》原件;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三次求职
登记的《求职登记表》复印件。
6、一寸照片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