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业务适用法律法规
公司团险方案
公司团险方案第1篇公司团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员工福利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为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本公司拟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保险(以下简称“团险”)。
本方案旨在为员工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险保障,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保障范围1. 保险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2. 保险期间:一年。
3. 保障内容:(1)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风险。
(2)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及收入损失。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保障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4)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保险方案设计1. 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性质、工作风险、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员工人数、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保险费用。
3. 保险条款:选用具有以下特点的保险条款:(1)保障全面:涵盖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多个方面。
(2)条款灵活:可根据企业需求及员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赔付比例高:确保员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较高比例的赔付。
4. 保险公司选择:综合考虑保险公司信誉、服务、理赔速度等因素,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1)具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2)具备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客户满意度。
(3)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保险实施与管理1. 投保流程:(1)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2)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
(3)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企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理赔:(1)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企业报告。
(2)企业协助员工准备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3)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保险服务:(1)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保险培训、咨询服务。
团体短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团体短期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营业本部,河南筹备组,山东调研组,河北调研组:为规范团体短期险业务管理,简化短险业务承保处理流程,切实提高签报业务处理时效,强化后援支持能力,现就团体短期险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X运营管理部对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及相关产品组合、卡式业务等的承保审批。
二、团险业务呈报审批(一)分公司团体核保审核权限分公司具备总公司授予团体核保审核权限的,在授予的团体核保审核权限内对其分公司短险业务进行审核审批;对于超过分公司团体核保审核权限的,须出具分公司核保审核意见后,呈报总公司运营管理部进行审批。
(二)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团体业务核准权限总公司未授予分公司团体核保审核权限的:1、投保短期意外险三、团体短期险业务审批流程团体短期险业务签报由分公司团体部发起,经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审核后,由分公司团体部根据具体情况,报分公司团体业务分管总审核,审核通过后,呈报总公司运营管理部处理,具体如下:(一)业务签报发起分公司团体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团体短期险业务审批表》(具体格式请参见附件2),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报送至分公司运营管理部;(二)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签批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根据《团体短期险业务审批表》判断该笔业务是否超出分公司业务审批权限,如在分公司权限内,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审批结论,如超出分公司权限,则做初步审核结论,并提示超出分公司审批权限,回复分公司团体部;(三)分公司团体部处理分公司权限内业务,分公司团体部根据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回复意见做相应承保处理,并将《团体短期险业务审批表》按要求报备及留存归档;超出分公司权限的业务,须报分公司团体业务分管总审核;(四)分公司团体业务分管总签批超出分公司权限的业务,须报分公司团体业务分管总审核,分管总签批审核意见后,将《团体短期险业务审批表》报总公司运营管理部审批;(五)总公司运营管理部签批1、超总公司运营管理部审批范围的业务根据公司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转产品开发部及相关部门会签,决策是否开发相应产品等事项,其中涉及卡式业务设计和定价业务由产品开发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审批;2、涉及分保的业务完成相关部门会签审核通过后,须办理分保手续,分保完成后,出具审批结论并将分保条件报送精算部;3、总公司运营管理部权限内业务出具审批意见。
针对新保险法,团险开拓需注意的问题(袁理)
新保险法对团险业务主要影响介绍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原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 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团险渠道工作重点
针对已开展兼业代理渠道业务的分公司:需提前做好兼业代理渠道切换工作,以 避免10月1日后仍使用原有单证问题的存在。 关于工作安排:总公司团险部已于9月11日下发了“团险渠道新保险法工作安排”, 分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及综合内勤务必按工作安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期间出现 问题,要做到时同总公司相关人员的及时沟通。
新保险法对团险业务主要影响介绍
关于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借鉴《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 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团险业务开拓需注意问题
———— 新保险法
总公司团体福利保障部 二00九年九月
主要内容
新保险法对团险业务主要影响介绍 保险法内容中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团险渠道工作重点
新保险法对团险业务主要影响介绍
保险利益问题
原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原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关于附格式条款和免责
关于工程团险制度
关于工程团险制度一、工程团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工程团险制度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赔偿方式等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工程团险制度的建立需要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险责任、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
2. 保险责任:工程团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进行赔偿。
3. 保险期间:工程团险的保险期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确保在整个工程项目期间被保险人都能够获得保障。
4. 保险标的:工程团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工程项目中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
5. 保险金额:工程团险的保险金额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环境、参与人员数量等综合因素确定,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6. 保险费率:工程团险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用应当由施工单位或项目业主承担。
7. 赔偿方式:工程团险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现金赔偿、医疗费用报销、残疾赔偿金和身故赔偿金等形式,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二、工程团险制度的意义工程团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团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工程项目中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家庭经济压力,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从而降低工程项目中意外伤害的发生率。
2. 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工程团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减少工程项目因意外事件而产生的延期和损失,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 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工程团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工程项目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其在工程项目中的风险和责任,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4. 促进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工程团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工程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我国团体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从团体保险的定义与特点入手,分析了我国团体保险的现状,探讨团体保险合同中的法律约束以及理赔流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本文也对团体保险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防范探讨。
在展望了我国团体保险法律问题的趋势,提出了加强监管和完善法律规范的建议。
通过对团体保险法律问题的探究,可以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参考,并促进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团体保险、法律问题、定义、特点、现状分析、法律约束、理赔流程、法律风险、趋势展望、监管、规范完善。
1. 引言1.1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主体的保险形式,涉及团体成员共同承保、共同受益和共同管理的保险制度。
在我国,团体保险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涉及到人身意外伤害、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多个领域。
随着团体保险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
团体保险合同中的法律约束问题需要得到规范和完善。
团体保险理赔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团体保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也需要不断加强。
通过对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可以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促进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加强对团体保险监管的力度,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确保团体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团体保险的定义与特点团体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形式,由一定数量的团体成员集资共同承担风险,保险公司为该团体设计并提供保障方案,以保障团体成员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1. 集体性质: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而非个人。
团体成员之间通过集资来共同承担风险,实现风险共担。
2. 统一管理:团体保险由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和执行,设计特定的保障方案,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团险业务中的合规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 团体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 一、承保的规定 • 1、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总公司制定,分支机构不得自行
制定条款、费率。 案例:2005年,监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分公司未经总公
司同意,降低费率承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业务516,836元 。其中,部分业务承保费率最低为规定费率的46%。保监局 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07条第二款“其他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有关规定, 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3条“保险公司已经获得批准 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 批或备案”的有关规定。
• 第53条规定了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特定身份;同意原则 • 第56条规定了含死亡保险责任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风险管理部
• 二、监管机关的要求 • 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 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
风险管理部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
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 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第64条规定了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及 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时保险金的给付。
• 2、保监会关于受益人及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或
团体险的相关政策
内、外企职工福利费提取比较
某企业有职工300人,平均月工资3000元,当地计税 工资月人均960元,全年税前福利费比较如下:
企业类型
内企 外企
月人均 福利费
134.4 元
420 元
年人均 福利费
1612.8 元
5040 元
年企业 福利费总额
48.384 万元
151.2 万元
内企年福利费=960元×14%×12个月×300人=48.384(万元) 外企年福利费= 3000元×14%×12个月×300人=151.2(万元)
5、江苏省政府在1998年修改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 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 超过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 支。”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 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 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国发[2000]42号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 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 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 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 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团体险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团体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团体保险是指由一个单位或组织为全体成员或特定成员购买的保险,以实现保险费用的分摊和风险共担。
团体保险在保障成员权益、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凝聚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团体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团体险的法律适用原则、团体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团体险的理赔与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团体险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原则团体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3. 诚信原则团体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4. 公序良俗原则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团体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成立团体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保险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2)投保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3)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4)保险人同意承保。
2. 合同效力团体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团体保险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3)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四、团体险的理赔与争议解决1. 理赔团体保险的理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及时原则:保险人应当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理赔款的支付;(2)合理原则:理赔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保险责任范围;(3)公平原则:保险人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理赔事宜。
2. 争议解决团体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2)调解:合同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诉讼:合同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保险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团体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团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与单位或组织签订的,为该单位或组织内的员工或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范围广、操作简便等特点,深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青睐。
然而,随着团体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
本文将对团体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团体保险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团体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单位或组织签订的,为该单位或组织内的员工或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为单位或组织,被保险人为单位或组织内的员工或成员。
2. 特点(1)保费低廉:团体保险的保费相对个人保险而言较低,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批量销售,降低销售成本。
(2)保障范围广:团体保险可以提供多种保障,如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保险等,满足员工或成员的多元化需求。
(3)操作简便:团体保险的投保、理赔等流程相对简单,便于单位或组织管理。
(4)共济互助:团体保险体现了员工或成员之间的共济互助精神,有利于增强团队凝聚力。
三、团体保险的法律规定1. 《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团体保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团体保险的设立条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团体保险的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费率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同类保险的保险费率。
2. 《保险法实施条例》《保险法实施条例》对团体保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团体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团体意外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和机构对员工的保障需求日益增长。
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福利,旨在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减轻企业和个人在意外事故中的经济负担。
为了规范团体意外险的运作,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团体意外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团体意外险的定义团体意外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残疾或者死亡,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
团体意外险通常由企业或机构统一为员工投保,具有保费低廉、保障范围广、理赔便捷等特点。
三、团体意外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团体意外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
团体意外险合同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条款。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残疾或者死亡,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4)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团体意外险合同也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团体意外险作为一项员工福利,也应当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
(3)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对工伤保险的规定与团体意外险有一定的关联。
团体人身投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团体人身保险作为一种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人身保险,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较高的保障力度。
为了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团体人身投保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团体人身保险的定义团体人身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单位,由单位统一组织投保,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团体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 保险主体: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单位,由单位统一组织投保。
2. 保险范围:覆盖单位全体员工或特定群体。
3.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个会计年度,可续保。
4. 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5.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
三、团体人身投保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投保程序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书,并填写被保险人名单。
2.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提交的资料,确认投保资格。
3.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事项。
4.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3.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4.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5. 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互助型保险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助型保险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互助型保险,是指由多个投保人共同出资组成的互助保险组织,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因约定的风险发生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形式。
第三条互助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助型保险的发展,并对互助型保险组织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章互助保险组织第五条互助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互助保险组织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资金证明;(五)专业人员名单;(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互助保险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互助保险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互助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互助保险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互助保险组织应当定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互助型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四)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五)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六)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互助型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团险退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团体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因其覆盖面广、保费低廉、操作简便等优点,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团险退保现象也日益增多。
团险退保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等多方权益,因此,了解团险退保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团险退保的定义、法律依据、退保程序、退保金额计算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团险退保的定义团险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向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的行为。
团险退保可以是部分退保,也可以是全部退保。
三、团险退保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中关于职工福利的规定,也涉及到团险退保的相关内容。
四、团险退保的程序1. 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投保人需向保险人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并说明退保原因。
2. 保险人审核退保申请保险人收到退保申请后,应当对投保人的退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保条件。
3. 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审核通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已缴纳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4. 解除保险合同退保手续完成后,保险合同即解除。
五、团险退保金额的计算1. 部分退保部分退保时,退保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退保金额 = (保险费 - 已收取的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 / 总保险期间)2. 全部退保全部退保时,退保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退保金额 = 已缴纳的保险费 - 已收取的保险费六、团险退保的特殊情况1. 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可退保的情形部分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一些不可退保的情形,如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等。
团险监管政策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五)
3)关于统括保单 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 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 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 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 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4)关于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目录
团体的定义 团体业务的退保 团体业务的账户管理 团体业务的投保 (名单/明晰权益/协议) ( / / 团体业务的给付(受益人/相关手续/趸交趸 领) 团体保险产品(保证利率/分红/演示利率) 其他规定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一)
1、《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62号 [2005]62号) 1)团体保险定义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投保人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 [2000]133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1)关于团体保险业务 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 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 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 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提前离开投保人的, 必须在投保人出具有关证明后,受益人才能到保险公司按养老计划规 定的比例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八)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介绍了我国团体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探讨了监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理赔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
在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展望了未来我国团体保险法律环境。
通过对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团体保险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我国团体保险、法律问题、监管、合同、理赔、纠纷处理、法律风险、应对建议、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团体保险通常由大型企业、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其成员或雇员购买,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
在团体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存在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团体保险的监管与个人保险相比存在诸多不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法律风险。
针对我国团体保险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法,以推动我国团体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部分将围绕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力求揭示其中的深层次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1.2 研究目的研究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是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提升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我国团体保险的概念、特点、监管现状以及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揭示团体保险领域的法律漏洞,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制建议,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探究团体保险的理赔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有助于完善我国团体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最终,根据研究成果提出应对建议,为未来我国团体保险法律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做出努力,推动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
1.3 研究意义我国团体保险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团体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团险业务适用法律法规
管理要求
• 寿险公司赠送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其投保 的授权,并出具正式报单。保单上应包含被保险人姓名、 地址、受益人等基本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签名 • 寿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保险对应的保费,应当在贷方确认 “保费收入”,在借方确认“营业费用”,并按照有关精 算要求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 • 各寿险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 送保险活动必须得到省级分公司批准,并及时向当地保监 局报告赠送保险的有关情况。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 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限制性法条
其他相关法规 要目
财税政策 地方性行业自律公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 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 收合格止。
团险业务适用法律法规
民生人寿浙江分公司
限制型法条 其他相关性法规
要目
财税政策 地方性行业自律公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62号
团体保险定义
•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 (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 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 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 体承保团体保险
二、对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调整的部分)
(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
团险业务中的合规法律问题
风险管理部
•三、受益人“法定”,保险金如何分配 •四、保险公司在保险金给付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保险“费”和“金”的区别
风险管理部
• 三、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 • 案例;2005年7月,代理人张某到某单位推销保险,简要介绍条款后,
包括杨某在内的7名投保人购买了“长安卡”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杨某 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8万元,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其子杨某某。 2006年1月,杨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不幸身亡,杨某某提出理赔申请 。经理赔人员查勘调查,杨某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且 杨某某不能提供摩托车行驶证,现场也未见到摩托车牌照。理赔人员根 据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免除”中的第四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 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导致身故,本公 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做出拒赔决定。杨某某对该结论不能接受, 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杨某投保时 ,没有就保险条款逐项说明,就让投保人杨某在卡单上签名。在法院主 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保险公司给付4万元保险金的和解协议。
风险管理部
3、团险主要反洗钱管理义务
风险管理部
•4、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 •案例:2002年9月,某单位378公司提出投保福寿两全-3年
期趸交保险,并将10万元保险费一次性转账到某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经办业务员 赖某将该业务拆分成个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378公司的 员工,10万元中的57444元办理成福寿两全-3年期趸交保险 ,其余 42556元赖某为获取高额佣金办理成世纪长乐20年期 缴业务,公司出具个人保单和发票,但赖某一直未将保单交 给378公司,378公司也没有缴纳续期保费,致使期缴保单失 效。由于只能获得部分满期给付,2005年11月,378公司提 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保费425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限制性法条
其他相关法规 要目
财税政策 地方性行业自律公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 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 收合格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 充养老保险(包括纳入社保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 在保险公司办理该项业务时明确险种的前提下,企业缴纳 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允许据实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必须关注)
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在10个工 作日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20万元)的。 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 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可疑交易
• 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 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 户的。 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 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团体保险参保要求
• 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75%)。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 合同中约定 • 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 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业。投保人退保时, 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 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帐 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4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保险公司办理企业 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地税函【2003】350号
国税文件摘要 •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可以在税前扣除 地税文件摘要
团险业务适用法律法规
民生人寿浙江分公司
限制型法条 其他相关性法规
要目
财税政策 地方性行业自律公约
一、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62号
团体保险定义
•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 (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 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 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 体承保团体保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限制性法条
其他相关法规 要目
财税政策 地方性行业自律公约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 的通知
国发【2002】42号
主要内容 •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 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 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 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可从成本中列支。
其他规定
• 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 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 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其 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 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 • 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成 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 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应确保为团 体所有被保险人提供优良的保险服务
保险金支付
•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 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给付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其 委托的代理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 不得与投保单位达成协议或特殊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投 保单位。 • 被保险人指定投保单位为受益人,或同意保险公司将保险 金支付给投保单位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单位提供有 每一被保险人签字的证明
二、对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调整的部分)
(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
团体合同 • 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或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人数减少 到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下(不含75%)时,保险公司提前 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投保人可以在条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费、承 担保费的数额做出特别约定 • 团体保险的受益人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一、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可疑交易
• 1.10个工作日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 且不能合理解释。 •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频繁”系 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 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 • 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 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业务员或展业人
其他规定
• 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承揽保险业务,但保险公司不得 向其支付佣金、手续费、严禁正式员工假冒营销员之名销 售保单,再通过营销员领取佣金、手续费
年金类团体业务 • 团体养老金保险业务中,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必须达 到国家或特殊行业规定的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 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以现金等 形式领取养老金。 •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 新计算领取金额。 • 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提前离开投保人的,必须在投保人出 具有关证明后,受益人才能到保险公司按养老计划规定的 比例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如被保险人交纳了部分保 费,则在退保时, • 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单位的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相应部分 的退保金
可疑交易
• 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 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 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 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 大的。 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 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 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5]98号
赠送规定
• 寿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 其中,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 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向普通 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 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 寿险公司赠送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管理要求
• 寿险公司赠送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其投保 的授权,并出具正式报单。保单上应包含被保险人姓名、 地址、受益人等基本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签名 • 寿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保险对应的保费,应当在贷方确认 “保费收入”,在借方确认“营业费用”,并按照有关精 算要求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 • 各寿险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 送保险活动必须得到省级分公司批准,并及时向当地保监 局报告赠送保险的有关情况。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 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