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及评定与聘任管理办法_试行_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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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分类与设置(一)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涵盖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多个领域。
(二)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车工等多个工种。
三、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1、初级职称和初级工: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
2、中级职称和中级工: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或初级工资格满 4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能够独立承担一般性的工作任务。
3、副高级职称和高级工: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或中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
4、正高级职称和高级技师: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显著的工作成就和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发展或做出重大贡献。
四、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员工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情况,向所在部门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作业绩报告等。
(二)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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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激励作用,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1、申报自愿2、技术职务申报评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凡具备有关文件精神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者,自主申请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个人申报时,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推荐上报.二、聘任原则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级职务岗位职数,按岗位职数聘任.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3、高职务资格可低聘,低职务资格原则上不高聘。
三、应聘条件1、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2、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任职资格与聘任岗位相适应,具备全面履行所任职务的能力。
3、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⑴自主决定应聘或不应聘.⑵按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薪资、福利待遇。
⑶对公司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2、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的义务: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⑵爱岗敬业,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聘任办法1、公司要做好定编、定员、设岗工作,根据实际和企业发展需要,核定各单位(部门)的编制和下达职务职数,不因人设岗。
实行统一考核,择优聘任.2、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组,负责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研究决定聘任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组人员由公司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
3、在同一个单位(部门),当岗位职数能满足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时,经对应聘人员考核认定合格后予以聘任,当符合聘任的人员多于岗位职位职数时,实行择优竞聘.因职数限制竞聘落选者,可直接聘任下一级职务;因考核不合格者只能参加下一职务的竞聘。
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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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1总则1.1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系统内各单位。
1.3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管理体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经过授权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或经过考试取得的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进行岗位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和级别公司可开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有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系列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
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工程系列在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设置正高级,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5评审权限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以及总部和部分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的中高级工程师、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有条件的二级单位,经总公司评估授权可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自评结果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济及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全部实行社会化考试。
1.6人员范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系统内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职责分工2.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管理中建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包括:2.1.1依据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2.1.2组建总公司评审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2.1.3组织实施总部及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2.1.4审批自行评审单位评审权限和评委会;2.1.5复核自行评审单位评审结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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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激励和选拔具有高技术水平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人才,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职工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层次,由担任本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员和相关部门从事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评聘委员会进行评聘。
第四条评聘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业务骨干和高级职务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评聘委员会根据评聘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进行评定,并择优选拔。
第二章评聘条件和程序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分为初步审查和正式评定两个阶段。
第七条初步审查是对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标准包括性格特征、职业道德、职务要求等。
第八条正式评定是对初步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主要评估标准包括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学术贡献、创新能力、社会影响等。
第九条评聘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初步审查、面试、综合评定、公示和上报等环节。
第十条评聘人员应当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第三章评定标准和权威性第十一条评定标准包括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学术贡献、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评聘委员会具有权威性,评聘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评聘结果将公示三天,公示期内接受公众意见,公示结束后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评定结果作为评聘人员晋升和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管理和奖惩第十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养工作,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对于评聘结果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将进行纪律处分,并取消其评聘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评聘结果优秀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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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聘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公司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管理,保证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凡持有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直接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文所规定条件者,均可参加公司的评聘,评审结果仅在公司聘任的时间范围内有效。
2.公司全体工程技术人员,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2.1技术中心:开发和工艺开发人员;2.2质量部:质量技术人员,检测、理化、试验人员;2.3设备部:设备技术人员;2.4生产车间:现场技术人员;2.5其它人员:具有专业学历人员。
三.职责1评审组织:由公司高层领导、行政部、研发部、工程部、质量部、设备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任组长,常务副总,技术副总任副组长。
2.行政部:2.1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聘用工作组织及资格审核工作;2.2负责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相关档案文件的保存、更新、发布。
四、工作程序1.评审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由行政部负责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由评聘小组对申报人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综合能力等全面审查,并提出评聘意见。
2.聘任经公司职称评聘小组评议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且在本专业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可高职(职称)低聘或低职(职称)高聘,公司统一下发职称聘任决定,聘期一年。
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发放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3.任职条件4、外聘技术人员的评定要求4.1外聘技术人员是由公司根据需要并按任职条件直接聘任的符合公司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4.2外聘技术人员服务期为两年及两年以上且剩余服务期超过一年的,符合公司内部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职称评定;5、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考评:5.1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原则、数额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按公司规定和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设定,并随着公司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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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根据置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技术类职员职称改革的相关意见,集团办综合行政部收集了关于设计类、工程类、预算类职称考取的相关要求,结合置信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了《专业技术类职员职称管理试行办法》。
请各位同仁查阅,集团办综合行政部将会在下周一(4月17日)开始安排时间到各公司与各位交流并收集各位关于此办法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感谢工作支持!集团办综合行政部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文件分发人员名单:序号专业岗位类别姓名所在公司/部门备注1 综合类张义伟成本控制小组2 技术类林维花园城项目3 技术类胡元锋青羊发展4 技术类思成花园城项目5 技术类胡勇城市会所6 技术类李恭华天府置信7 工程类邓英杰西部鞋都8 工程类周卫花园城项目9 工程类刘强城市会所10 工程类冯明亮青羊发展11 工程类邵景山蔚信房产12 预算类陈萍城市会所13 预算类张英花园城项目14 预算类何银林丽都玉园15 预算类廖德培绵阳置信专业技术类职称管理评审办法(设计、工程、预算类试行)一、目的为建立集团公司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职员职称管理体系,鼓励专业技术类职员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设计、工程及预算类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
三、职称定义本办法中所指的“职称”特指:在成都置信集团公司范围内,由集团内部专门的职称评审机构评定认可并颁发证书的职务等级称谓,应与各省、市(地)人事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本办法中称:“社会专业职称”)区分开来。
四、职称评审管理机构由集团职称评审委员会主席、集团人力资源部、各专业类别职称评定小组共同组成,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一)职称评审委员会主席集团公司总经理职称评审委员会主席工程类职称评定小组预算类职称评定小组设计类职称评定小组图1、职称评审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集团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委员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主要负责指导集团公司职员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监督各专业类别职称评定小组的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二) 集团人力资源部在评审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完善集团公司职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每年集团内职称评审工作;对职员职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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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方法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实施方法第一条、每年八月,对所有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并申请聘任的人员(含上年度已聘任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
1、不申请岗位人员原那么上不予聘任。
2、接近退休年龄(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且上一年度合格的人员,按技术资格直接聘任,不再参加竞聘。
3、在上两个学年度内获得一次区级以上先进称号人员,直占指标,直接聘任。
4、受聘育龄妇女在受聘后进入妊娠和哺乳期不中止聘任。
5、教职工生病住院,具体情况按组织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中级和高级教师聘期为两年,特级教师为四年一聘。
上一年刚刚获得任职资格人员并错过集中全员聘任时间的人员,须在已聘人员所占去指标数外,如有空余指标那么分文理两大类(大文科含语文、英语、政治、历史、地理、艺术等学科,大理科含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微机等学科)按需设岗,依积分顺序择优聘任。
第三条、全员聘任积分方法:1、资历分:①工龄分:一年为1分,以实际工作年限(周年)计算。
②教龄分:一年为1分,以实际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周年)计算。
③学历分:本科9分,大专7分,中专5分。
④柘中工龄(周年)分:以在柘皋中学实际教育教学工作年限计算。
一年0.5分。
(至职评当年。
其中人事部门调动的,调动前的实际教育教学工作年限按一年0.25分计算;组织部门调动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一年0.5分)⑤任现职积分:从获得现职资格开始计算,一年一分。
2、根底分:以上两个学年度每学期考核根底分相加后除以4计算平均分。
每学期根底分计算方法依据学校每学期考评方法。
3、附加分:以上两个学年度的社会兼职、工作成果分计算,社会兼职也含全体行政领导。
(不重复计算。
)4、考核等级分:为表达教职工历史奉献,对在聘任现职以来的年终考核中,取得“称职”等次的,每取得一次,另加1分;取得“优秀”等次的,每取得一次另加2.5分。
5、积分公式xx年:两个学期平均分×0.6+附加分×0.4+资历分+考核等级分xx年起:四个学期平均分×0.6+附加分×0.4+资历分+考核等级分第四条、职务岗位和工作岗位职数确定方法:1、职务岗位及职数确定方法;2、工作岗位及职数确定方法:根据区编委给我校核定的定约人数,结合我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按教师和职员编制每学年分别设置工作岗位,并逐个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工作量和工作目标。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f2ccd3ec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e.png)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
第二章组建第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层级、评审范围等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专业低层级职称。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四)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五)具有开展职称评审的能力,评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24a7cf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2a.png)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d05de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39.png)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位评定和聘用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评定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学历背景、工作经验、技能和绩效等因素,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位进行分类和评定,以确定其在组织中的职务水平和薪酬水平。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评定应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证书、职称、工作经验、绩效评价等因素,并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等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职等适用于刚刚从相关专业院校毕业且无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等适用于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等适用于在相关领域有深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单位应依法遴选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七条在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先进行岗位需求分析,明确职位要求和工作职责。
然后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晋升或其他合法手段,选择合适的候选人。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程序分为申请、筛选、面试、考核和录用阶段。
申请阶段,候选人应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筛选阶段,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进行初步筛选;面试阶段,单位应组织面试,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考核阶段,单位可以通过岗位测试、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录用阶段,单位应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单位的需求,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评定应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
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价等因素,定期对其职位进行评定和调整。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be20ab2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cc.png)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深圳市职称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深职改[199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局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局科技强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局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局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2d2f4e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3e.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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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的决定为了更好实现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组建高效、科学、合理的优秀人才梯队,同时给广大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合理、广阔的晋升平台,使员工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投入到公司未来的宏伟蓝图建设中,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公司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实施以下管理办法: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年月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决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年月日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用人机制,鼓励员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建设合理人才梯次,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对公司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状况充分考察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从制度上为刻苦钻研业务并在本岗位取得成绩的员工创造上升台阶,并营造一个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有利于员工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展现的用人环境。
本管理办法制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职务系公司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部门系公司所属各专业设计部及市政分院,其中建筑师评聘含景观、规划专业,工程师含设备专业、结构专业、市政专业。
第二章岗位职务序列和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序列助理建筑(工程)师→建筑(工程)师→高级建筑(工程)师→副主任建筑(工程)师→主任建筑(工程)师→部门副总建筑(工程)师→部门总建筑(工程)师→公司副总建筑(工程)师→公司总建筑(工程)师→公司首席总建筑(工程)师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设置公司下设以下岗位职务:1、公司首席总建筑(工程)师一名以及总建筑(工程)师、副总建筑(工程)师。
2、各部原则上设部门总建筑(工程)师一名、部门副总建筑(工程)师二名。
3、部(分院)长兼任本部(分院)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条第2款限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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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的评价,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职责、公开条件、严格程序、竞争上岗、分类考评、按岗聘任。
第三条公司职改办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与昆钢生产经营联系紧密的相关职业资格。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等同于相同或相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聘任的职业资格外,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联系的相关职业资格,也可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聘任。
第五条以上所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职业资格需经公司职改办行文确认为准。
第二章聘任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两类:一类是竞岗聘任,一类为一般聘任。
竞岗聘任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和竞聘达到岗位要求,由单位予以聘任享受相应薪酬待遇的聘任;一般聘任指是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经考核称职,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供条件的正常聘任。
第七条竞岗聘任需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岗位情况及要求进行竞争上岗,一经聘任享受相应岗位薪酬待遇;一般聘任无需做岗位设置,其聘任只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第八条竞岗聘任需规定相应的聘期年限,聘期届满后需重新考核聘任;一般聘任一年一聘,需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方能聘任。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新考核聘任。
竞岗聘任的人员皆可一般聘任。
第九条竞岗聘任原则上需具有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聘任必须与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符。
竞岗聘任与一般聘任都须由单位组织考核,对考核称职并被聘任者,皆发予聘书。
第十条以下所称聘任,不特殊标明的,均指竞岗聘任。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cf7f876f1aff00bfd51e3c.png)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职发〔1994〕14号发文时间:1994-10-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蔃(干部)部门: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
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
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
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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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聘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职称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称评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竞争择优、注重实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职称评聘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职称评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绩和贡献。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七条职称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个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 职称评审申请表。
2.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 职称证书复印件。
4. 工作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推荐应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条专家评审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且与申报人员无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十二条职称评审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2.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3. 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
4. 继续教育和业务学习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职称评聘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的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045b3e580216fc700afd8f.png)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一、总则第1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力。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3条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项工作。
【章名】二、组织第4条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5条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
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
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6条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