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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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办发〔2013〕52号),切实加强对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加快建立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市政府决定建立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研究制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三)指导和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或者本级政府交办的争议纠纷;(四)推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配合;(五)组织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和对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六)研究建立行政调解人员信息库。

二、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任:尹学群市政府副主任:赵加福市政府洪其林市法制办委员:姚兆芳市编委办张锐敏市发改委林定刚市经信委林晓鸣市教育局许德佳市公安局陈哲敏市民政局李晏子市司法局吕仁苗市财政局王如考市人力社保局虞彦龙市国土资源局章维建市环保局朱坚国市建设规划局黄继满市交通运输局徐云明市水利局周胜市林业局陈理富市农业局潘旭辉市商务局郑楚森市文广新局周春梅市卫生局章维青市人口计生委戴冬林市安监局戴冠福市行政执法局林文毅市海洋与渔业局蔡伟市旅游局戴国富市药监局杨财标市工商局蒋扬名市质监局台州市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洪其林兼办公室主任,彭永军、潘承天为办公室副主任。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司发通[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4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2、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基础。

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

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医院的和谐稳定,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员工之间的矛盾、患者与员工之间的矛盾、部门之间的矛盾等。

第三条医院设立特地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医院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订立相应的调解流程和规定。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医院内部的调解机构,由医院管理层指定成员构成。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组织、协调和推动医院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2.订立调解流程和规定,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3.培训调解员,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本领;4.监督调解工作的实施,及时总结和反馈工作成效;5.审核重点矛盾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果。

第五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员组,由具备肯定法律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医院职工担负,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第六条调解员的重要职责包含:1.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负责的矛盾纠纷案件的情况;2.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3.针对具体案件,采取适当的调解方法;4.劝解双方当事人,寻求调解解决方案;5.矫正和防备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6.进行调解的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调解流程第七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矛盾纠纷后,应当首先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并由负责人提请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接到矛盾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成立调解组,由调解员构成,并布置专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和搜集证据工作。

第九条调解员应当在收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保证调解的公正和中立性。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乐观引导当事人沟通,增长相互了解,找寻和解的可能性,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第十一条若调解无法达成全都,调解员可提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协调,并依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调解看法。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审查调解看法后,可以接受或修改调解看法,并及时向当事人通知调解结果。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通知黑司通[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黑司通[2010]12号)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要求,省司法厅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线,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治安复杂的村(居)、街道以及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排查与整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集中时间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基层工作处,厅办公室、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社区矫正工作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按照省厅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人员矛盾调解制度

人员矛盾调解制度

人员矛盾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理和调解企业内部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建立一个公正、高效、快捷的人员矛盾调解机制,维护企业内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团队合作精神,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合同工。

第三条人员矛盾是指企业内部员工之间因工作、人际关系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人员矛盾调解应遵从公正、中立、客观原则,以和谐、快速解决纠纷为目标。

第二章调解流程第五条任何员工遇到与他人的矛盾和纠纷时,应首先乐观寻求沟通与协商解决。

第六条当员工无法自行解决矛盾与纠纷时,应向所属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解。

第七条接到调解申请的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4小时内予以受理,并成立一个三人调解组。

三人调解组由矛盾双方各选择一个代表,再由大家共同选择第三个成员构成。

第九条调解构成员应在接到任务后的48小时内召开调解会议,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调解会议上,双方应如实叙述矛盾的事实、看法和要求,并乐观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调解会议结束后,调解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调解看法和建议。

第十二条双方对调解看法和建议不服的,可向上级领导申请进一步协调。

第十三条上级领导应在接到进一步协调的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议,并通知双方。

第十四条假如双方对上级领导的处理决议不服,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调解原则和责任第十五条人员矛盾调解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对待双方应平等对待,敬重职工权益。

2. 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公正、公开。

3. 快速原则:调解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4. 和谐原则:调解结果应促进员工和谐相处。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调解构成员应乐观履行调解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相关事实和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调解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并对屡次制造矛盾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八条对有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造成严重后果、扰乱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建立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建立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科、办、室):
为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使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本公司的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本公司健康发展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解内容
(一)因公司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公司员工之间发生非刑事案件的各种纠纷或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本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职工多次上访以及其他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处理;
(三)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防止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的产生;
(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三、调解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附:****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主任:***
调解副主任:*** ***
调解员:*** *** ***。

关于成立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关于成立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关于成立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关于成立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中共连云区云山街道党工委政法委员会云政法发[20__]15号━━━━━━━━━━━━★━━━━━━━━━━━━关于调整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村、有关部门: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如下调整:组长:罗雁副组长:苏正宝成员:赵元辉刘帆叶品金松培宋礼忠武传红韩永梅孟宪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发生的师生之间、师生与学校之间、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调解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依法调解原则;3. 说服教育、平等协商原则;4. 快速处理、防止激化原则。

四、调解机构1. 学校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2. 调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3.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调解程序1. 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填写《学校矛盾纠纷调解申请书》;2.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 受理后,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4. 调解员进行调查取证,了解纠纷事实;5.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达成协议;6. 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7.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调解期限1. 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2. 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七、调解协议的效力1.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2. 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确保学校内部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解决,为师生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

关于成立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五、仲裁程序
1、仲裁庭应提前2天将仲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缺席仲裁;
2、仲裁庭根据证据及调查结论当庭进行仲裁,于2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解散临时仲裁庭;
3、当事人如不服裁决结果,可在收到通知书后2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交《仲裁复议申请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亲自组成新的仲裁庭并在7内完成“复议”,并送达《终裁裁决书》,解散临时仲裁庭。
1、受理纠纷申请;
2、根据纠纷的性质,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矿级领导及部室负责人组成临时仲裁庭;
3、临时仲裁庭一般由六人组成,其中主裁一名,仲裁员四名,秘书一名;
4、根据纠纷性质与大小决定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主裁。
三、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
1、对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分歧、纠纷、有争议的事件等进行协调和仲裁;
关于成立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有效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及时处理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公司实际成立仲裁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仲裁委员会,矿长任主任,党支部书记任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考核办,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六、仲裁效力与执行
1、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3日后没有提出复议的,必须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
2、《终裁裁决书》为最终裁决,必须按要求履行;
3、在半个月内拒不履行裁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及相关部室强制执行。对因此而违规违纪、寻衅报复或致事件损失扩大的单位和负责者,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公司另行决定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申诉意见表
2、仲裁复议申请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秀山府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秀山府办〔2012〕34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基础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渝委发〔201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县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思路,切实把调解工作放在劳动争议处理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整合有关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能力,把劳动争议更多地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机构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综治办、司法所、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专职调解员,原则上配备1-2名,综治办、司法所、工会等工作人员为兼职调解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担任,业务上接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

三、工作内容(一)处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二)排查化解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项及群体性劳资突发事件;(三)完成上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协助各级各部门要求办理的劳资纠纷案件。

社区矛盾调处管理制度

社区矛盾调处管理制度

社区矛盾调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社区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社区矛盾是在社区内部存在的种种纠纷和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仅会影响社区居民的美好生活,还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社区矛盾调处管理制度是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社区矛盾的类型社区矛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居民之间的矛盾,另一种是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居民之间的矛盾可能涉及生活琐事、邻里纷争、财产纠纷等,而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可能涉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解,很容易演变为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区的和谐稳定。

三、社区矛盾调处管理制度的建立1、设立矛盾调解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解决社区矛盾,可以设立社区矛盾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

矛盾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调查等方式解决社区矛盾,确保矛盾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在委员会设立方面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支持,政府部门提供监督。

2、建立社区矛盾调解机制在社区矛盾调解机制方面,可以采取“三步走”方式:第一步是居民自主调解,即居民自行解决矛盾;第二步是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即由社区居委会协调矛盾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步是矛盾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即由矛盾调解委员会主持矛盾解决。

通过这种“三步走”方式,可以逐步升级处理矛盾,确保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3、建立社区矛盾调处档案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矛盾,可以建立矛盾调处档案,将每一起矛盾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

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了解社区矛盾的情况,还可以为今后类似矛盾的调解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矛盾调处档案中可以记录矛盾双方的主张和要求,以及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每一起矛盾都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四、社区矛盾调处管理制度的运作1、培训调解员社区矛盾的调处离不开专业的调解员。

因此,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矛盾调解培训,提高其调解技能和水平。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委员会设置1. 建立由政府、社区组织和专业调解人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 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矛盾纠纷案件,并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三、调解程序1. 接受受理(1)当事人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陈述矛盾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调解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和调解程序。

2. 调查评估(1)调解委员会接收申请后,将安排专业调解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了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

(2)调解委员会将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调解方式和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3. 调解会议(1)调解委员会组织专业调解人员,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了解双方诉求,进行沟通和协商,找出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案。

(2)调解会议应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权利,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证言。

4. 协议达成(1)调解委员会将协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矛盾纠纷的调解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

5. 协议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并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2)调解委员会将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四、调解效果1. 调解委员会将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并对工作开展改进和提高。

2. 对于调解无效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将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五、责任追究1. 对于不配合调解、恶意阻挠调解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定义务。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乌人社[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乌人社〔2012〕12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各企业及其工会组织: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职责: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化解劳动争议。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3名职工代表和2名企业代表组成。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合市监〔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合办〔2021〕2号),全面深化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成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调委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提升纠纷处置效力,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其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维权成本,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自贸区调委会应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合理合法、保障诉权的原则,结合纠纷化解实际,不断健全工作机制。

(一)联动对接机制。

调委会与市中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便民、免费”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导权利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纠纷。

成立调解委员会文件

成立调解委员会文件

光华街道办事处
关于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宪法》、《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光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交警队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当事人申请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主任:姜洪泰
副主任:温勃翰
委员:郗勇张博赵建光李秋月阳环宇
百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关欣副主任:张秀荣徐艳秋
委员:赵驰单春梅张秀梅姜淑华
雷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郑彦明副主任:蔺秀华
委员:辛波刘艳赵敏李秀英孙秀英
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刘杰副主任:王凤云王绍华委员:张小英闫书实孙桂芹张喜艳
兴盛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杨双友副主任:韩英莉朱千凤委员:周晶红赵海英许长玲刘丽范
富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姜建芬副主任:吴建英汪丽委员:范丽娜遇晓霞侯亚娟潘艳华
通达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王斌副主任:刘月兰
委员:魏淑梅周美东胡桂江冯丽梅韩辉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姜志会副主任:邱艳萍
委员:李健李亚君倪化娟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椒司发[2010] 44号区司法局各部门、区教育局各部门,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及时调解我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广大师生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增进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椒区委办发[2009]129号《关于建立完善我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通知》精神,经区司法局和区教育局研究决定,成立椒江区教育系统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调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调会”成员组成主任:金继顺副主任:叶祥州黄贤瑞李承龙林小君委员:周宏富(区教育局纪委副书记兼纪检监察室主任)张彩春(区教育局人事科科长)潘友方(区教育局普教科科长)朱银富(区教育局安保科科长)周定芳(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员)朱晓威(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员)王振国(区教育工会经审委主任)洪敏(区教育工会干部)“教调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工会,林小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教调会”接受区教育局领导,在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日常业务指导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各中小学(民办学校)要相应成立学校内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成员建议由工会主席、部分工会委员、各街道(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及有威望教师代表组成(3—5人),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各学校调解小组接受学校党政领导,在街道(镇)司法所和区“教调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教调会”工作基本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不收费的调解原则。

三、“教调会”工作职责1.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教职工及家属、学生及家长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

),

设 。
第 +二条 社会组织人 民调 解委员 会 应建立健全调 解受理登记 、 调解引 导 、 回 访反 馈 、 档 案 管 理 、 业 务 培 训 、 统 计 报 告 、 工作考评等 各项 调 解制 度 , 广 泛 听取 意见 , 接受各方监督 。
第 十 三条 社会组织人 民 调 解委 员 会 要在 司 法 行 政机 关 指 导 下 加 强专 家库 建
备 案 。
社会 组 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照
《关 于 进一 步规 范 人 民 调 解 组织 名 称 和 标
识的 通知 》
基 字 号 ( 司
〔 201 1 〕 9
) 和
《 山 东 省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规范 化建设标准 》
鲁 规 化 建 (
司 号 加 强 〔 2 0 1 4 〕 1 4 1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人 民 调
解 ,
是 指社会 组织人 民 调解委员 会通过说
服 、 疏导 等方法 , 促 使 当 事 人在 平等协商
基 础上 自 愿 达成调解 协议 , 妥 善 解决矛 盾
纠 纷 的 活 动 。
第 三 条 在本省行 政 区域范 围登记 的
社会组织 发生矛 盾 纠纷 、 需 要人 民 调 解组
第 五条 社会组织人 民 调解委 员会 调
解矛 盾纠 纷 , 不收 取任何 费用 。
第 六 条 民 政部 门 、 司 法行政部 门 按
照职 责分工 , 加 强 对社会组 织 人 民 调 解工
作 指 导 的

社会组织 人 民 调 解工作 应 当 自 觉接 受
社会组织 党 组织 的 领导 。

矛盾调解与解决机制制度

矛盾调解与解决机制制度

矛盾调解与解决机制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减少人员间矛盾对工作环境的不良影响,订立矛盾调解与解决机制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矛盾调解与解决机制,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二、矛盾类型: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产生的各类矛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员工之间的人际矛盾; 2. 员工与领导之间的管理矛盾; 3. 员工对工资、福利等待遇的争议; 4. 工作任务及职责的调配矛盾; 5. 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矛盾。

三、矛盾调解与解决机制: 1. 矛盾调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对矛盾双方进行平等对待。

—协商全都原则:通过充分沟通和有效协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为目标。

—公开透亮原则: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亮,避开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现象。

2. 矛盾调解策略—及时介入策略:一旦发现矛盾,及时介入并尽早进行调解,避开问题扩大化。

—理性沟通策略:调解人员应倾听双方诉求,帮忙各方明确矛盾的本质,并引导双方采取理性、成熟的沟通方式。

—协商解决策略:调解人员应帮助双方明确解决矛盾的方法和步骤,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文书记录策略: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做好书面记录,以备后续参考。

3. 矛盾调解程序—接收投诉申请:双方当事人可向矛盾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矛盾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矛盾调审核实:矛盾调解委员会成员将对矛盾进行调审核实,并搜集相关证据。

—召开调解会议:由矛盾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

—达成解决方案: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确认。

—监督落实:矛盾调解委员会将对解决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帮助解决可能显现的问题。

—完成调解报告:矛盾调解委员会将完成的调解案例和解决方案做好记录和整理,并向企业管理层报告。

关于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站属各班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杨家湾天然气液化站内部矛盾纠纷排查,使职工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得到解决,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经站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具体人员组织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站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组,负责各类矛盾纠纷工作,李爱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民事调解委员会职责
1、民事调解组,是由厂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厂内民事调解工作。

2、及时调解员工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建设平安液化、和谐液化、文明液化。

3、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5、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6、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7、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

8、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积极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要善于运用正确的方法,严格控制民转刑案件,避免矛盾的转化。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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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站属各班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杨家湾天然气液化站内部矛盾纠纷排查,使职工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得到解决,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经站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具体人员组织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站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组,负责各类矛盾纠纷工作,李爱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民事调解委员会职责
1、民事调解组,是由厂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厂内民事调解工作。

2、及时调解员工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建设平安液化、和谐液化、文明液化。

3、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5、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6、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7、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

8、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积极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要善于运用正确的方法,严格控制民转刑案件,避免矛盾的转化。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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