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点道路南京政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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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点

—道路整治工程类

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道路整治工程类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履行设计质量责任,在工程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设计项目负责人须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三项以上同类工程设计经验。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建立项目监理部,并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施工项目部,并在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经理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检员、安全员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六)人员变更

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且变更不得超过2人次,并按规定程序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七)在岗履职

建设单位应每天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对不到岗履职的人员责令相关单位更换,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岗履职,离岗超过2天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开工条件

(一)开工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环境条件、施工准备、民主整治等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开工条件审查表(见附件1),结果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约谈告知

开工条件审查合格并完成备案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

三、工程组织

(一)建设统筹

建设单位应根据道路整治内容、环境条件,结合交通组织、工程建设要求,统筹工程各专业建设事项,理清各类综合管线施工、道路病害处理、检查井处理、路灯安装、绿化施工、交通设施安装、路面施工等专业施工平面、立体、时序、逻辑关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进出场时间,保证各专业施工的无缝对接,禁止“围而不建”、“二次进场”、“重复开挖”等现象。

(二)施工时序

建设单位统筹各专业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落,禁止超越组织范围的作业;施工单位应保证人员、材料、设备及时投入到位,排定施工时序和施工周期,做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各工序的实施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先深后浅、紧密衔接”的原则,相邻工序之间实施应紧密连续,快速流转,及时释放空间,消除交通、环境影响。

(三)单元施工

建设单位应组织排定每天的作业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挂图作

战;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个单元每天施工内容,集中力量确保当天任务完成,最大限度地缩短施工对交通的影响时间和扬尘源、危险源存在周期。在交通组织、材料组织、施工力量投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每天的作业计划可安排2-3个单元平行、流水展开。监理单位应按图检查,每天对每个作业段落实施内容、施工时序、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形成记录。

(四)定时清场

为确保交通高峰期市民正常出行,对临时占用的社会通道,施工单位应在每天下午4:30和上午6:00两个时点前完成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清,恢复交通通道。

建设、监理单位应每天对施工全线进行巡查,对是否按时恢复快车道、是否不同时占用慢车道及人行道、是否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等作重点检查,检查情况需填表并经施工单位确认,一旦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到位。

(五)工序管理

每道工序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对工序实施条件进行检查,条件不具备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应进行隐蔽验收和平行检验;对于检查井处理、道路病害处理、路缘石铺筑、沥青路面摊铺等关键工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关键工序的首个检验批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检查。

不同专业队伍间发生工序交接的,还应进行工序交接验收并填写

《交接验收记录》(见附件2)。

(六)样板引路

每道工序正式实施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实施样板段,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样板段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编制工序施工操作手册,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班组进行现场培训考核。每个作业单元内,每道工序第一个检验批施工完成,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该道工序的全面实施。

先行实施的单元,应在工序样板的基础上,及时集成成果,形成样板示范单元,确保样板先行、典型示范。

四、材料管理

(一)材料选择

工程所用材料应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示的材料信息登记名录中择优选择供应商;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向材料供应商提出材料技术参数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进场验收

监理单位组织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重点查验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规格、型号、外观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三)主要材料

1、沥青混合料

(1)对原材料实施专料专供,分仓管理,不得混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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