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最新版的行政公文处理规则及注意事项
最新版的行政公文处理规则及注意事项一、基本概念和目的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用以发布命令、发表观点、传达信息、管理事务、办理手续等活动的书面表达方式。
行政公文处理规则是为了规范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批、印发等工作,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行政公文处理规则1.起草(1)明确目的:明确行政公文的目的和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明确。
(2)简明扼要:控制篇幅,避免冗长、废话。
(3)不使用专业术语:尽量使用常用词汇,避免给接收人造成困扰。
(4)逻辑清晰:文稿要有逻辑性,按照时间、地点或行政程序等顺序排列。
2.审批(1)专责审批:明确公文的审批责任人和程序,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等内容的公文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安全。
(3)程序严格:根据相关行政规定和流程,及时审批公文,避免延误。
3.报送(1)报送范围:明确公文应该抄送给哪些单位或个人,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2)报送途径:采用传真、邮件或快递等方式进行报送,确保公文的准确送达。
4.印发(1)版本控制:明确印发的版本号和日期,确保行政公文的时效性和一致性。
(2)签章公章:根据规定,在公文上进行签名和盖章。
5.归档(1)分类存档:将行政公文按照类型和时间分类存档,方便检索和管理。
(2)保密存档: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等内容的公文进行保密存档,确保信息安全。
三、注意事项1.准确性:行政公文应准确、客观、清晰、规范,严禁故意捏造、歪曲事实。
2.语言简洁:行政公文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复杂和晦涩难懂的词汇和句子。
3.内容完整:行政公文应包含必要的内容,确保信息全面。
4.严守机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公文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
5.时效性:行政公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起草和审批,确保及时发布。
6.结构清晰:行文结构要有层次感,包括标题、正文、处置意见等。
7.签署规范:行政公文的签署应符合规定,签名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等要清楚标注。
8.报送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时间将行政公文报送相关单位或个人,确保信息传达到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行政公文处理管理制度
行政公文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公文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行政公文的处理,包括行政决策文书、汇报材料、通知公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行政公文处理应当遵循程序合理、操作规范、审批独立、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公文的起草第五条行政公文的起草应当明确文种、题目、主题、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内容应当简练明了,规范语言,格式清晰。
第六条行政公文的起草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人员进行,起草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可靠。
第七条行政公文的起草必须根据事实,准确反映实际情况,不得编造事实,夸大其词。
第八条行政公文涉及的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内容。
第三章行政公文的审批第九条行政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各部门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合理、透明,审批环节不得出现遗漏或者擅自改动的情况。
第十条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审批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公文的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审批结果应当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行政公文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审批结果。
第四章行政公文的签发和送发第十三条行政公文的签发应当由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人员进行,签发人员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真实合规。
第十四条行政公文的送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各部门应当配合确认收件并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公文的送发应当注意保密性和实效性,安排专人负责送发工作,确保公文送发的准确、及时。
第五章行政公文的归档和保存第十六条行政公文的归档和保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公文处理条例
公文处理条例公文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布、接收、处理和归档的各类公文进行管理和操作的一系列流程。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速度,整合资源,优化服务。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与起草第一节公文的分类第五条公文可分为行政公文、公告、通知、命令、决议、函件等。
第六条行政公文是机关内部沟通、传达和决策的工具。
第七条公告是向公众发布重要信息和事项的公文。
第八条通知是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或个人发布要求、规定等的公文。
第九条命令是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或个人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公文。
第十条决议是机关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的公文。
第十一条函件是机关和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正式书信往来的公文。
第二节公文的起草第十二条公文的起草应明确公文的目的、主题和内容,使用准确的词语和语法,排版清晰规范。
第十三条公文的起草应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内容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复杂的表达。
第十四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语气的客观和稳重,避免主观情绪和个人色彩的表达。
第十五条公文的起草须经过内部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与签发第一节公文的审批第十六条公文的审批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公文的审批应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避免错误和歧义。
第十八条公文的审批人应具备相应的职权和资格,对公文的内容有权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二节公文的签发第十九条公文的签发应由具备签发权限的机关或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签发人应对公文内容进行核对,确保公文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签发应注明签发日期和人员,加盖签发单位的公章。
第四章公文的传递与收发第一节公文的传递第二十二条公文的传递应选择安全、快捷、可靠的传输方式,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提高公文的效率和质量,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向社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函件和电子文稿等。
三、公文的形式公文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稿等形式,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正式公文渠道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文的要素公文包含以下要素:1. 标题: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
2. :详细叙述公文的内容和目的。
3. 发文机关:公文的发布单位。
5. 文号:公文的标识编号。
五、公文的标准格式公文应具备以下标准格式:1. 标题应居中,使用加粗字体。
2. 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
3. 发文机关应放置在左上方,字号为小二。
4. 发文日期应放置在左下方,字号为小二。
5. 文号应放置在右下方,字号为小二。
六、公文的发文流程公文的发文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起草:行政机关拟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2. 核稿:公文的起草人将草稿提交给领导核稿。
3. 审核:领导对公文进行审核,确认内容无误后签字批准。
4. 签发:经审核批准后,公文由行政机关负责签发。
5. 分发:签发后的公文通过正式公文渠道进行分发。
七、公文的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的机密性。
八、公文的审阅和批示对于需要领导审阅和批示的公文,应按规定流程进行,确保领导的意见被充分考虑和执行。
九、公文的归档和备份公文应按照受文单位或内容分类进行归档和备份,以便后续查询和利用。
十、公文的时限要求公文的办理和回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工作的流程和效率。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以上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补充和修改,请随时指出。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概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出的公文的办理方式和规定。
公文是行政机关用来传达政策、决策和其他工作指示的正式文件,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版,包括公文的种类、起草和审批流程以及归档和传递等方面的内容。
公文的种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知:用于传达重要决策、政策或工作安排等信息。
2.批复:用于回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报告等。
3.函:用于与其他机关、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流。
4.公告:用于公开发布一些重要信息或通知。
5.命令:用于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工作指示。
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准确、清晰地表达出公文的内容。
起草人需要确保公文的逻辑性和规范性。
2.审核:公文审核人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晰、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的检查。
3.审批:公文经过审核后,需要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人需要对公文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
4.签发:审批通过后,责任者将公文进行签发,即在公文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5.传输:签发后的公文将根据需要进行传输,可以通过纸质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公文的归档和传递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归档和传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归档:已签发的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归档。
归档主要包括将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等工作。
2.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公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传递:对于需要传递的公文,可以通过专用的传递渠道进行传递,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定义与分类第一节公文的定义第三条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行、布置、通报、询问等事务性文件。
第四条公文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通知、函件、报告、请示、备忘录等类型。
第二节公文的分类第五条公文按照内容可分为行政决定类、行政命令类、通知类、函件类、报告类、请示类、备忘录类等。
第六条公文按照级别可分为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等。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第七条公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准确、清晰、简明扼要。
第八条公文应包括标题、正文、落款、附件等必要部分。
第二节公文的起草流程第九条公文起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四章公文的签发与印发第一节公文的签发第十条公文的签发应由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员进行,需注明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二节公文的印发第十一条公文的印发应统一使用行政机关规定的公章,确保印发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公文的分发与传阅第一节公文的分发第十二条公文的分发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进行,确保及时准确到达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文的传阅应根据需要进行,并在传阅单上记录传阅人员。
第六章公文的存档与归档第一节公文的存档第十四条公文的存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公文的归档第十五条公文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查阅和调取。
第七章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与办理时限第一节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第十六条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紧急程度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节公文的办理时限第十七条公文的办理时限应根据行政机关的繁忙程度和工作量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章附件附件一: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流程图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公文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细致且权威的规定,确保了行政工作的高效、准确和规范。
首先,公文的种类有着明确的划分。
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
例如,命令(令)通常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决定则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在公文格式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行文规则也是重中之重。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在公文的起草过程中,要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使用数字应当准确规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行政公文的处理和归档规范
行政公文的处理和归档规范
在日常工作中,对行政公文的处理和归档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
下面将就行政公文的处理和归档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行政公文的处理,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规范:
1. 及时处理:收到行政公文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可拖延。
可以根据紧急程度和重要性优先处理,确保重要事务得到及时处理。
2. 仔细审阅:在处理行政公文时,务必仔细审阅,确保理解内容并不会出现错漏。
3.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遵循规定程序处理公文,如签字、盖章、呈批等,确保公文合法有效。
4. 妥善保管:在处理完公文后,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找和参考。
其次,对于行政公文的归档规范,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建立分类系统:建立清晰的分类系统,将公文按照主题或部门分类归档,便于查找和管理。
2. 标注清晰:归档时应当在公文上标注清晰的编号、日期、标题等信息,便于快速定位。
3. 定期整理:定期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清理过期文件并更新归档信息,保持档案的整洁有序。
4. 定期备份: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意外损失。
总之,行政公文的处理和归档规范对于组织工作的高效进行和信息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规范,才能确保公文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希望大家在日
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对待行政公文的处理和归档,做到规范落实。
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提升工作质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进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率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实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照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照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实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毛病,转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形。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应情形,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要求指导、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审批、发文和归档流程,保证公文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制定本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与修改第二条公文的起草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主题和目的,明确传达的信息;2. 注意文风和表达方式,简洁明了,语句通顺;3. 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引用和适用。
第三条公文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修改涉及法律法规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2. 修改涉及事实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准确反映实际情况;3. 修改涉及程序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与签发第四条公文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据权限,确定相应的审批程序;2. 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公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 进行语言文字审查,确保公文的表达清晰、准确;4. 进行格式审查,确保公文的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公文的签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 签发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2. 签发前应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3. 签发后应及时盖章、编号和归档。
第四章公文的发文与传阅第六条公文的发文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选择合适的传媒方式,确保公文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2. 针对涉密公文,应采取相应的加密和传输方式;3. 公文的外发应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相应的信息。
第七条公文的传阅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涉及内容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传阅范围;2. 传阅时应注明传阅目的,确保传阅的效果和目的一致;3. 传阅后应将传阅记录归档。
第五章公文的归档与管理第八条公文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公文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的归档级别;2. 归档时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3. 归档后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公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公文档案的畅通查询和借阅;2. 定期对公文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3. 确保公文档案的长期保存。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为了保证行政事务的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一套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公文处理是国家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信息传递、决策执行等,直接影响着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公文的分类与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主要分类有公告、通知、通报、指示、请示、报告、意见等。
每种公文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在标题、正文格式、签署、印章使用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文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公文处理的流程与程序公文处理流程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严谨性。
一般来说,公文的处理流程包括起草、审批、印发等环节。
在起草环节,要求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主题、清晰表达,保证内容的专业性、准确性和简洁性。
审批环节是重要的监督环节,需要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最后,印发环节涉及公文的传递与记录,要求组织有序、流程清晰,并保留有完整的备份。
三、公文的保密与归档在处理公文过程中,保密工作是不可忽视的。
公文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必须严密保密,避免泄露。
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传递和存储的安全性。
公文的归档则是为了方便信息的检索和使用,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形成完整的档案系统。
四、公文处理软件与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逐渐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公文处理软件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操作中的错误和耗时。
此外,还可以方便公文的电子归档、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和透明度。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当前行政工作的规范与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流程、标准的要求、有效的保密措施和信息化建设,都可以为行政机关的高效运作和服务提供支持。
因此,行政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公文处理的重要性,不断优化相关制度和流程,以提升行政效能和满足人民对公务处理的期望。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管理,特制定本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一、行政机关公文包括公告、通知、命令、决定、报告、请示、批复等,其形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
二、公文的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包括文件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确保公文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公文,但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书的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拟制一、公文的拟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公文的拟制应当注重语言的简明易懂,避免使用歧义、模糊或复杂的措辞,以保证公文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三、公文的拟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确保公文内容的完整、恰当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一、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合法行使和相互制衡。
二、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责任意识,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履行审批职责。
第五章公文的颁发一、公文的颁发应当人性化、便捷高效,采用适当的传递方式确保公文的及时送达。
二、公文的颁发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和执行要求,确保公文的及时执行和落实。
三、公文的颁发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章公文的归档一、公文的归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保存和可追溯。
二、公文的归档应当分类整理,便于检索和利用,避免信息的重复和混乱。
三、公文的归档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机关的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pdf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pdf《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保障公文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向社会公开的公文、向个人的公文等,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标准。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与审批第一节公文的起草第六条公文的起草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机关业务知识,详细了解公文的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公文的起草应准确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要求,内容应准确、简明扼要,避免使用含糊、含糊的词语。
第八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条理性,确保行文层次清晰,重点突出。
第九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格式的规范,包括公文的标题、发文机关、正文、附件等,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标准。
第十条公文的起草应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起草效率和准确性,鼓励使用电子编辑工具。
第二节公文的审批第十一条公文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进行,确保行文程序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公文的审批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机关业务知识,并详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三条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及时审批,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不得迟延。
第三章公文的签发与送达第一节公文的签发第十四条公文的签发应由行文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进行,签发人员应详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五条公文的签发应在公文上注明签发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发日期,确保签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公文的签发应及时进行,不得迟延,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加急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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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行政公文,指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安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制发的公文,以及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上级单位、平级不相隶属东航子公司报送的公文。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主管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设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各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各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应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紧急”、“一般”。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 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二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各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本公司内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公司。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十六条发文类型包括:上行文(以公司名义向东x或xx 等直接管辖公司的单位所发的请示或报告类公文);平行文(以公司名义向平级或无直接管辖职能的单位所发的函件类公文);下行文(以公司名义向各部门所发的通知类公文)。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会商、审核、签发、登记、编号、印制、用印、分发等环节。
第十八条拟稿:按照职责分工,公文由经办部门拟稿;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的公文也可组成专门小组共同拟稿。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用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叙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会商:当公文涉及公司内部两个以上部门职能,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单位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条审核:公文送领导签发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文稿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签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之后,对同意发出的公文批注正式定稿和发出意见并签注姓名、日期。
公文一经签发后即生效。
签发顺序为:先由分管领导会签,再请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二条登记、编号、印制、用印:付印前,公司办公室对送印文稿进行全面核查校对,包括公文的审批签发手续、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结构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检查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送印;印制公文应加盖相应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分发:按照公文的涉密情况和紧急程度,可分别通过普通邮件、机要通信、电报等方式进行发送。
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启封、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签收、启封、登记:凡往来的公文由公司办公室接转,公司办公室设专人签收、拆封、登记(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收文日期、急缓程度及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传阅: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签批阅办意见后,公司办公室设传阅人员负责协调传阅,及时将公文送请领导审批、及时取回,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传阅人员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第二十七条拟办:对专业性、政策性强的来文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提出建议性的办理意见,必要时附相关背景材料,供领导参考。
第二十八条批办:领导收文后应尽快阅读处理,阅后签字,如有意见附上意见。
第二十九条承办:领导签批后,公司办公室传阅人员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督办和催办:公司办公室负责公文承办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特急事项,要在当天办结;较为紧急的事项,要在三天内办结;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办结。
因问题复杂或工作难度大而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公司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公司办公室应对领导交办事项建立跟踪台帐进行督促,对因工作拖拉而延误办结时间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提出批评;贻误工作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公文归档第三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四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保保管期限。
第八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五条公文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六条公司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办公室负责人的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八条公开发布公文,必须经发文单位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二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专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x有限公司发文稿纸签发:部门领导意见:会签:拟稿部门:拟稿人:电话:文件标题:《……》□特急□紧急□一般报:x抄:发文:x字第××号密级:2014年××月××日附件 2x有限公司呈批件领导批示:会签:单位领导意见:主办单位:x联系人:电话:文件标题:《……》附件:《……》日期:20XX年X月XX日附件 3x有限公司呈批件领导批示:会签:单位领导意见:主办单位:联系人:电话:文件标题:《……》□特急□紧急□一般附件:《……》日期:20XX年X月XX日附件4x公司收文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