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高处作业五必须、动作作业三个一律、特殊四令三制
一、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不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管理台账;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连续通风和检测措施;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或未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安全等规定;6.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企业负责人审批作业;7.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高处作业“五个必须”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专门或者经常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实施作业票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4.必须落实工程措施。
现场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三个一律”四、化工行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四令”是指“动火令、动工令、复工令、停工令”,企业有上述行为,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三制”是指“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值班室(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
五、六不施工1.未落实前期保障措施不施工。
2.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未按方案落实有关措施不施工。
3.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施工4.未进行现场监督不施工5.未进行第三方监测不施工6.未经验收合格不施工。
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应鼓励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作业安全水平。
2.安全技术研究应聚焦于实际作业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3.创新成果应推广应用,为行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3.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内进行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地下室、隧道、涵洞、井巷、管道、容器、槽罐等。
十一、安全信息管理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作业人员、作业设备、作业过程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2.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数据实时更新、查询和分析,为安全生产提供数据支持。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十二、安全检查与整改
1.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施工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作业。
2.夜间或特殊环境下的作业,应加强照明和监测,确保作业安全。
3.遇有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十六、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
1.施工单位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5.有限空间作业应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作业人员需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要求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名称、作业单位、作业的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监护人、签发的日期及作业结束时间、作业内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限空间的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的检验结果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防护和应急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应配备急救援装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装备。
4、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测。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5、对消防水池及水池密闭空间内防水等有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6、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7、检测指标应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值等。
检测时应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
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8、有限空间作业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9、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做预防性防护。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和检测,确保安全,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必须制定应急措施,并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1、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2、不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防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遇有违反规定强令作业的情况,或安全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内容与要求:1、凡进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场所作业,统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1)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2)车间作业负责人接到申请后,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在制定安全措施栏填写有关内容并确认后签字。
同时,对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引言建设工程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于建筑、市政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中涉及到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空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施。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1.建设工程中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2.有关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理、检验、检测、评估、验收等部门和机构。
3. 空间作业范围和定义3.1 空间作业范围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容积小、进出口不便、内部不适宜连续作业且未设计人员居住的地下室、井、槽、坑、管道、堆场、舱室、锅炉、炉窑、筒仓、池、塔、仓库等。
2.平面长度或最长边长小于2m,宽度或对角线长度小于1m,内高度大于趴着工作高度的空间,如穴、洞、缝、管道等。
3.其他未明确规定的不适宜连续作业的空间。
3.2 空间作业定义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必须进入、退出空间进行维护、清理、安装、拆卸、调试和检测等人工作业,或者对空间内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维修、调试和安装等任务。
空间作业包括入口确认、空气质量监测、通风设备调试、人员防护措施、作业前准备、应急救援和现场监控等。
4. 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4.1 作业准入管理1.空间作业前,必须由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了解空间作业的特殊设备和检测装置,确定空间作业的方案和措施,并明确人员职责和禁止操作等事项。
2.空间作业进行前,必须进行作业准入管理,对空间本身、设备装置和空气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确认,办理准入手续。
3.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采取工作票制管理,明确每个工作票的作业内容、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具体位置以及必要的防护措施等信息。
4.2 作业安全防护管理1.空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空间内的特殊设备和检测装置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程序等。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如人工挖孔桩、隧道、暗挖、顶管作业,钢箱梁、管道、容器内的焊接、涂装、防水防腐、清淤作业等。
第三条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第37号令),对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以包代管,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承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有限空间作业(如施工区域外管道、地下空间清理等)。
第五条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检查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治理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严格监督,对有限空间作业专业分包合同、作业条件等进行审查,对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第八条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详见附件),报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及监理审批,并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最新版)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最新版)1. 引言有限空间作业是指那些拥有限定进出口、通风条件不佳或者可能积聚有有害物质的空间内进行的工作。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以下是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
2. 尽职调查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评估空间的大小、形状、通风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
确保所有操作人员了解并理解有限空间的特殊要求和风险。
3. 工作许可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之前,必须获得适当的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应包括对空间进行安全检查的结果、进入和离开空间的程序、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4. 通风和气体监测在进入有限空间之前,必须进行适当的通风和气体监测。
确保空间内的氧气水平正常,没有可燃气体或有害气体的积聚。
只有在确认空间安全后,才能进入进行作业。
5. 个人防护装备所有进入有限空间的操作人员都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眼镜、呼吸器等。
这些装备应经过正确的使用培训,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6. 紧急情况应对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须制定并熟悉紧急情况应对计划。
此计划应包括撤离程序、急救措施、紧急联络人员等。
所有操作人员都应知悉并能够正确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7. 操作监督和培训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和培训是至关重要的。
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培训,并且监督人员应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遵守安全要求。
8. 记录和审查所有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记录必须完整且准确地记录下来。
这些记录应包括工作许可、通风和气体监测报告、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记录、紧急情况应对记录等。
定期审查这些记录可以帮助识别潜在的安全问题并进行改进。
9. 风险评估和改进持续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措施。
确保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与最新的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并及时更新。
10. 安全文化和意识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培养安全文化和意识。
鼓励工作人员报告安全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解决和反馈。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规定是指在一定的空间限制下完成作业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为了提高效率,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份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的范例:
1. 每个人在有限空间内完成作业时,应注意保持整洁、有序。
不允许在空间内摆放杂物或随意堆放物品。
2. 为了确保作业的质量,每个人在有限空间内工作时,应严格执行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
3. 每个人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时刻保持警觉,确保自身安全。
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适当的自救措施。
4. 作业时需要使用机器或设备的,应注意安全操作,确保使用过程中没有危险。
并且,使用完毕后需要将机器或设备归置到指定位置,确保空间整洁。
5. 为了提高作业的效率,每个人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注意组织安排,减少动作的冗余,提高工作速度。
6.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有限空间,以免干扰作业的进行。
如果有他人进入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7.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不允许过度拥挤。
如发现人员过多,应及时采取措施疏散,确保空间能够承载所有作业人员。
8.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参照相关标识,确保遵守安全规定,减少事故的发生。
9. 长时间连续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注意休息,避免过度疲劳。
必要时,可以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和地点。
10. 完成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将有限空间内的工具、设备等归
置到指定位置,确保空间整洁,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
总之,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应遵守规定,做到保持有限空间的整洁、安全,确保作业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建筑施工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四川省建筑施工有限空间作业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所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XX市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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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
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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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
人工挖(扩)大孔径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和本规定有关要求。
作业前强制通风不得少于30分钟,作业中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强制通风。
监护人必须进行现场监护。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索,每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
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表AQ-C6-5),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九条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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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二条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
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
第二十三条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要求。
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要求。
第二十四条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装备。
第二十九条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
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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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注:该审批表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