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文档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1•【文号】国内贸易部部长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国拍卖法》代替)拍卖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1日国内贸易部部长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规范拍卖活动,加强对各类拍卖市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拍卖”是指拍卖市场通过竞买人的出价或应价竞争,将拍卖标的拍归最高出价者的特殊买卖活动。
(二)“拍卖标的”是指依法可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商品或转让的财产。
(三)“拍卖市场”是指经国内贸易部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拍卖中心、拍卖公司、拍卖行等从事拍卖活动的实体。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市场拍卖其享有处分权的商品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五)“竞买人”是指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买受人”是指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七)“拍卖底价”是指保留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
(八)“起拍价”是指拍卖市场在拍卖时宣布由竞买人从此价位开始相互竞买的拍卖标的的起始价。
(九)“加价幅度”是指拍卖市场在拍卖时宣布某一拍卖标的在竞争价时加价的最低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国性拍卖市场”是指经国内贸易部会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拍卖市场;“地方拍卖市场”是指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内贸易部备案设立的拍卖市场。
拍卖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设立。
拍卖市场视情况可以按事业单位也可以按企业单位组建。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拍卖公司是一种以拍卖为主要业务的经营实体,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拍卖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拍卖公司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拍卖公司的日常运作,确保拍卖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1.总经理办公会:由拍卖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负责制定和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以及重大决策。
2.部门职责划分:设立机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客户服务部、法务部、财务部等部门,每个部门设立负责人,负责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二、人员招聘与管理1.招聘要求与程序:公司应按照职务需要和人员能力进行招聘,制定招聘要求,并透明公正地进行面试和选拔。
2.岗位职责与考核:设立岗位职责清晰的职位描述,每个员工应在职位描述内履行职责,并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估。
3.培训与发展: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三、拍卖流程管理1.拍卖业务流程:确立拍卖前、中、后的流程,包括拍卖物品验收、登记、评估、拍卖风格、拍卖师保证金管理、闭拍后支付款项等。
2.拍卖物品管理:建立物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拍卖物品的安全保管,以及按时完成物品的验收、鉴定和报告。
3.拍卖师监督与管理:拍卖师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标准和规范参与拍卖,严禁索取贿赂和泄露拍卖物品信息。
四、财务管理1.财务报表和财务制度: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和备案财务报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2.预算管理:公司应制定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分析。
3.资金管理:制定资金流动、预警和监管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安全运营。
五、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1.法务部门设立:公司应设立法务部门,负责参与拍卖合同和协议的起草、审核和纠纷解决,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
2.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规范各类风险的管理和应对措施,保障拍卖业务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物品拍卖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物品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拍卖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拍卖人第五条拍卖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二)具备拍卖业务资格,取得拍卖许可证;(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拍卖专业人员。
第六条拍卖人应当依法设立拍卖机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拍卖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拍卖业务职责,维护拍卖秩序。
第八条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录像,确保拍卖过程的真实、合法。
第三章委托人第九条委托人是指将物品委托拍卖的人。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拍卖委托人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二)拍卖委托书;(三)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四)拍卖标的物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保证拍卖标的物的权属清晰,不得将禁止拍卖的物品委托拍卖。
第四章竞买人第十三条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活动,对拍卖标的物进行竞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竞买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向拍卖人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二)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三)竞买人承诺书。
第十六条竞买人应当保证竞买行为的真实、合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拍卖。
第五章拍卖标的物第十七条拍卖标的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二)不存在争议;(三)不属于禁止拍卖的物品。
第十八条拍卖标的物应当由拍卖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拍卖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保障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活动的组织、拍卖品的保管、拍卖师的选拔和培训、拍卖款项的结算等。
第三条拍卖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拍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权限,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拍卖活动的组织第五条拍卖公司应根据拍卖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拍卖计划,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六条拍卖公司应对拍卖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拍卖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拍卖品的来源进行核实。
第七条拍卖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拍卖品的估价、展示和宣传,提供优质的服务,吸引竞买人的参与。
第八条拍卖公司应制定拍卖规则,包括竞买人的资格条件、竞买手续、竞买保证金、拍卖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第九条拍卖公司应邀请具有专业资格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拍卖公司应对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三章拍卖品的保管第十一条拍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库房,用于保管拍卖品,确保拍卖品的安全、防盗、防火、防潮等。
第十二条拍卖公司应对拍卖品进行分类、编号,建立详细的拍卖品档案,记录拍卖品的基本信息、来源、估价、成交情况等。
第十三条拍卖公司应对拍卖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拍卖品的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拍卖公司应建立拍卖品的出库、入库制度,确保拍卖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拍卖师的选拔和培训第十五条拍卖公司应选择具有专业资格的拍卖师,并进行面试、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拍卖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六条拍卖公司应对拍卖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拍卖公司应对拍卖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拍卖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交易平台,承载着众多珍贵物品的流转和价值的实现。
为了保障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拍卖行业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立法、资质要求、市场监管等方面探究其运行机制。
一、拍卖行业的立法基础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首先依托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明确拍卖活动的法律地位及规范行为准则。
我国《拍卖法》于2001年正式颁布实施,为拍卖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拍卖活动的范围、拍卖人的资质要求、竞买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保障了拍卖行业的有序开展。
二、拍卖人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拍卖活动的专业性和诚信性,拍卖行业对拍卖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拍卖人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并取得相应的拍卖经营资质才能从事拍卖活动。
拍卖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法律法规,并遵守行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拍卖机构还要求拍卖人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买人的权益保护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还包括一系列的规定,以保护竞买人的权益。
拍卖活动通常涉及到高价值的物品和资产,一旦涉及到诚信、信息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拍卖行业对竞买人的权益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例如,拍卖行必须提供准确详细的拍卖公告,包括物品的描述、起拍价、竞拍规则等信息,确保竞买人能够充分了解拍卖物品的情况。
另外,在竞拍过程中,拍卖行也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拍卖过程是否公正透明,以保障竞买人的利益。
四、市场监管与自律机制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市场监管和自律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对拍卖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拍卖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合规经营。
同时,拍卖行业也建立了自律组织,由拍卖行和业内从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处理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等工作。
自律组织通过建立行业准则、组织培训、发布行业动态等方式,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国市监网监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
近年来,网络拍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按照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
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
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国家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标准研制,制定文物等细分领域网络拍卖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制定并推广使用覆盖网络拍卖全流程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拍卖业务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业务流程,提高拍卖工作效率,保障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拍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拍卖业务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安全、高效原则;4. 服务至上原则。
第二章拍卖业务流程管理第四条拍卖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拍卖业务流程,包括拍卖标的征集、拍卖公告发布、拍卖会筹备、拍卖实施、拍卖结果确认、拍卖款项结算等环节。
第五条拍卖标的征集:1. 拍卖业务部门应广泛征集拍卖标的,确保拍卖标的的质量和数量;2. 拍卖标的征集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拍卖标的;3. 拍卖标的征集后,应进行鉴定、评估,确保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拍卖公告发布:1. 拍卖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2. 拍卖公告发布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七条拍卖会筹备:1. 拍卖业务部门应提前做好拍卖会场地、设备、人员等筹备工作;2. 拍卖会筹备过程中,应确保拍卖会现场的安全、有序。
第八条拍卖实施:1. 拍卖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拍卖规则和程序进行拍卖;2. 拍卖过程中,应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3. 拍卖业务部门应做好拍卖记录,确保拍卖活动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拍卖结果确认:1. 拍卖结束后,拍卖业务部门应及时与拍卖人、买受人确认拍卖结果;2. 确认无误后,拍卖业务部门应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拍卖款项结算:1. 拍卖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拍卖款项的结算;2. 拍卖款项结算过程中,应确保款项的安全、准确。
第三章拍卖业务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拍卖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拍卖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3. 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4. 不得接受拍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3修正版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1. 引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通过竞拍的方式将商品或者服务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为了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提高拍卖活动的效率,拍卖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档旨在总结和规范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拍卖程序2.1 准备工作在开展拍卖活动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确定拍卖的目标和目的,明确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 制定详细的拍卖规则和拍卖品的描述。
- 将拍卖的信息发布出去,包括公告、宣传等。
2.2 报名和资格审查属于拍卖对象的个人或组织需要提前报名才能参与拍卖。
拍卖主办方需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满足参与拍卖的条件。
2.3 拍卖过程拍卖过程由以下步骤组成:1. 拍卖师介绍拍卖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拍品的名称、品质、数量、起拍价和保留价。
2. 参与拍卖的人出价,每轮出价金额递增。
3. 当出价达到一定金额时,拍卖师宣布竞拍胜利者。
4. 拍卖胜利者需要支付竞拍出的价格,并签署拍卖成交协议。
2.4 结束和交付拍卖结束后,拍卖主办方需要与拍卖胜利者进行交付和结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拍卖胜利者支付余款,如果有的话。
- 拍卖主办方运输或发货拍品给拍卖胜利者。
3. 拍卖主体责任3.1 拍卖师的责任- 拍卖师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拍卖师应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
- 拍卖师应保管拍卖品,并确保拍卖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 拍卖主办方的责任- 拍卖主办方应明确拍卖的目标和目的,并向参与者发布相关信息。
- 拍卖主办方应组织拍卖活动,并确保拍卖过程符合规定。
- 拍卖主办方应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拍卖纠纷。
4. 拍卖纠纷处理在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
为了妥善处理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双方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时,参与者可以与拍卖主办方协商解决。
- 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调解。
5. 结语拍卖管理办法对于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拍卖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拍卖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及与拍卖活动相关的内部管理。
第三条拍卖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拍卖管理制度,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拍卖业务管理第四条拍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拍卖业务部门,负责拍卖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拍卖标的审核制度,对拍卖标的的质量、权属、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拍卖公告制度,确保拍卖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拍卖成交确认制度,确保拍卖成交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拍卖款项结算制度,确保拍卖款项的及时、准确支付。
第三章拍卖师管理第九条拍卖公司应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拍卖师,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考核。
第十条拍卖师应遵守拍卖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得泄露拍卖标的的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拍卖规则,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二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健康、稳定。
第十四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拍卖活动的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拍卖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
第五章客户服务第十六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拍卖公司应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十八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六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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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资料管理制度范本
拍卖资料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资料的管理,保障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活动时所涉及的资料管理。
第三条拍卖资料管理应遵循合法、真实、完整、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拍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拍卖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拍卖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拍卖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拍卖公司应收集与拍卖活动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人的身份证明、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款项的支付凭证等。
第七条拍卖公司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八条拍卖公司应按照资料的类别、时间等要素进行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三、拍卖资料的查询与使用第九条拍卖公司应建立健全拍卖资料查询制度,明确查询范围、查询程序和查询权限。
第十条拍卖公司应确保拍卖资料的安全、保密,防止资料泄露、损毁或被盗用。
第十一条拍卖公司不得将拍卖资料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泄露拍卖资料给无关人员。
四、拍卖资料的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拍卖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拍卖资料。
第十三条拍卖公司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将拍卖资料归档,并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拍卖资料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资料不被非法利用。
五、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拍卖公司应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拍卖公司所有。
拍卖安全管理制度
拍卖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拍卖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进行,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投标人和拍卖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拍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公司、拍卖行、拍卖人等。
第三条拍卖安全管理制度是拍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拍卖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国家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拍卖业务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拍卖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拍卖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
第二章拍卖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拍卖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拍卖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拍卖现场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第八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拍卖的规则和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拍卖顺序、拍卖标的和拍卖方式。
第九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义务,杜绝虚假和非法拍卖行为。
第十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拍卖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得有任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拍卖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拍卖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拍卖人员的资质和素质符合拍卖业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拍卖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拍卖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安全布控、安全预案等。
第十四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拍卖标的的安全管理,确保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拍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拍卖业务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拍卖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拍卖业务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拍卖服务管理制度
拍卖服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高效、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
但是,随着拍卖市场的扩大和发展,各种问题也逐渐浮现,如拍卖程序不规范、信息不对称、交易纠纷等。
为了确保拍卖服务的质量和规范化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拍卖服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拍卖服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拍卖服务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拍卖市场的规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拍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拍卖服务管理制度的内容1. 拍卖资格审查所有参与拍卖的主体,包括拍卖机构、拍卖师和参与拍卖的买卖双方,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查标准。
拍卖机构需要拥有相关资质和执照,拍卖师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买卖双方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2. 拍卖信息公开拍卖机构在进行拍卖前,应当充分公开拍卖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物品的属性、质量、数量、起拍价、评估价等。
同时,还应当公开拍卖程序、拍卖规则和交易方式,以确保买卖双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做出合理的决策。
3. 拍卖程序规范拍卖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拍卖程序,并在拍卖现场或线上拍卖平台上进行严格执行。
包括报名登记、资格审查、拍品展示、竞拍出价、交易确认等环节都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
4. 拍卖交易的安全保障拍卖交易是一项涉及巨额交易款项的活动,对资金的安全保障至关重要。
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买卖双方的交易款项安全可靠。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物品的保管和运输,防止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
5. 拍卖纠纷处理机制在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尽快、公正、公正地处理各类纠纷,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加强对拍卖师的培训,提高其纠纷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拍卖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了确保拍卖服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拍卖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推动其实施,加强对拍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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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二)年检合格;(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四)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六)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三章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第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二十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外,还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报送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报商务部核准,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四章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
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三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三条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2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七条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