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十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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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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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2013年4月27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十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为了贯彻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两个规定,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单位形成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的机制,建立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店特制定此制度:
一、此安全生产例会由本店安全生产办公室召开,店长主持。
二、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店长、安全负责人、工程部主管、前厅经理、厨师长、后厨燃气负责人等。
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每月初召开会议并做好内容详实的会议记录由行政部存档备查。
四、会议主要议题:
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安全知识。
2、研究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讨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隐患。
4、检查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以及服务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5、分析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对不同表现进行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
6、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五、针对查出来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并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必要的投资决策。
六、对制定的安全生产措施,相关负责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备案,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实处。此制度分级进行,店长每月初召开一次领导层的安全生产会议,各部门每周召开一次,即日起严格执行。
1、酒店每月要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各营业场所和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主要的检查内容有:
⑴员工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
⑵员工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遵守情况;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⑷消防器材配量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⑸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后勤服务部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3、各部门每周要进行一次部门内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解决不了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领导和后勤服务部。
4、各部门员工要坚持每天对各自管理的区域进行用电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5、酒店及各部门的例行安全检查结果要以安全检查记录形式存档备查。
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消防
泵房、煤气房、微机房、等部位确定为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
2、上述重点要害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采取分隔措施。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应急预案等,并明文张挂。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管理要定人、定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位置平面图、设备名称、商标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在岗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运行记录、检查维保记录、事故记录、安全预案等。
4、重点要害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建立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5、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及事故应急照明装置。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等安全防护措施。为在此岗位工作的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和用品。无人值守的部位,要安装事故报警装置。
6、重点要害部位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除特设库房外),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禁止搭设床铺休息。
7、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对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单独上岗,要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8、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对有危险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设备进行检修时,主要管理人员应亲自到场,制定维修方案,监督维修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违规操作行为有权制止。
9、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设备设施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重点要害部位的设备设施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的绝缘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必须定期送交有关单位进行校验,并取得合格证书。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