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被认定为自首的辩护词

合集下载

辩护词戴某某

辩护词戴某某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戴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由于交友不慎认识了被告人李谷成,在认识李谷成之前,戴某某并不知道李谷成是贩买毒品的,知道后碍于情面实施了帮助行为,戴某某完全是受李谷成的控制和指挥,毒品是被告人李谷成购买的,送毒品也是李谷成安排的,戴某某把贩卖毒品的钱也是放进李谷成的钱包里,自己分文未取。

综上可以看出被告人戴某某在本案中起着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认罪,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没有隐瞒,几次的讯问笔录也都一样,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戴某某都是供认不讳,从没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而且前三次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

因此属于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戴某某的第四次贩毒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戴某某的第四次贩毒行为在还没有交易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戴某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服法,在庭审上也是主动认罪。

被告人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孝敬父母,能够和同事们和睦相处,在认识被告人李谷成之前在四季青卖服装,由于勤劳能干,收入也不错,完全能够自食其力,同时也有余力去帮助父母。

正是因为认识了被告人李谷成,交友不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又是因为年轻重感情不懂得拒绝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上次会见的时候被告人戴某某还特意交代我让她父母不要担心,让她的母亲通知被告人李谷成的母亲去参加庭审,可见其是一个重感情善良的女孩子。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在此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

二、辩护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且在事故发生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事故发生有偶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

2. 关于法律适用(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刑事案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是的整理的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辩护词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构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

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自首辩护词

自首辩护词

陆定、谭友绑架案1.基本案情陆定,男,25 岁,农民。

谭友,男,23 岁,农民。

2006 年11 月24 日晚,王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4 岁的儿子王林于当天18 时许在自家开办的网吧走出后一直未归,怀疑是被隔壁与其有矛盾的陆定带走。

晚23 时许,派出所民警将刚回家的陆定传唤至派出所询问,陆定称自己当晚与谭友一起骑摩托车在街上游荡,没有去过其他地方。

谭友得知陆定被传唤后,亦到派出所证实当晚两人骑摩托车在街上玩。

民警分析:当晚下着小雨,正常人不可能骑车冒雨长时间游荡,且陆定、谭友衣服干爽。

陆定、谭友又称骑车时摔了跤,换了衣服。

民警迅速赶到谭友家中提取到两人的衣物,发现全部湿透,甚至内衣都拧得出水。

经带陆定、谭友辨认其所称的摔跤现场,发现并未有积水,遂认定陆定、谭友二人明显说谎。

经深入做谭友的思想工作,谭友供述了自己伙同陆定绑架并杀害王林的事实,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王林的尸体,该案遂破。

2.要求:辩方以构成自首辩护谭友。

开篇立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陆定、谭友一案,我接受被告人谭友家人的委托,担任谭友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已会见了被告人谭友,听取了其对本案有关情况的陈述,查阅了案卷材料,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

现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本案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谭友犯有绑架罪的犯罪指控不持异议。

但认为被告人应当构成自首,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在谭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谭友涉嫌绑架罪,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谭友涉嫌故意杀人。

被告人谭友尚未被公安机关调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教育,主动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且对同案犯陆定的犯罪事实也交代清楚,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谭友的行为应构成自首。

辩论环节:问一:谭友并非自动投案,如何解释?答:本案谭友属于自动投案。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是希望能够为他争取一个公正的判决。

在这个辩护词中,我将为大家阐述被告人自首情节的重要性,并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的处罚。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情节,它体现了被告人的悔过之心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

被告人的自首行为不仅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应该被充分重视和考虑。

首先,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能够体现其悔过之心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

犯罪行为往往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或是错误的判断,而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则是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悔过。

自首不仅要求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还要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这种悔过和认罪态度,应该被看作是被告人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一种弥补,应该得到法庭的肯定和认可。

其次,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能够减轻其刑事责任。

自首情节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的被告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这是因为自首行为表明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自首行为不仅能够体现被告人的悔过之心,还能够起到对其他潜在犯罪分子的警示作用。

因此,法庭在判决时应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给予其相应的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

最后,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

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而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可以为受害人带来一定的安慰和补偿。

自首行为可以帮助受害人更早地了解犯罪事实,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同时,自首行为还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一个机会,让他们能够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宽恕和原谅。

这种宽恕和原谅,不仅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内心负担,也能够为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和解的契机。

尊敬的法庭,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刑事辩护点,它体现了被告人的悔过之心和对犯罪行为的认罪态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最新的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最新的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前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将以被告人自首情节为基础,并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辩护。

请您耐心听取我对自首情节的分析和陈述。

在本案中,被告人自愿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自首不仅是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和反思的表现,也是对社会秩序的尊重和维护的表现。

自首的含义和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自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实际犯罪行为的部分罪行,是刑事法律尊重人类道德自动暴露犯罪行为的中度减轻刑罚的制度安排之一。

自首不仅是对自己过错的认识和悔过的体现,更是对社会法律秩序的尊重和对社会安全的维护。

自首将为案件的办理提供重要线索和减轻执法机关工作负担,更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被告人自首情节的具体表现在本案中,我代理的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他在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并主动提供了其他相关人员的线索。

同时,被告人李某在自首后也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

他表示自己深感悔过之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惜和悔悟,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审判。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这充分体现了他对自己的罪行的深感忏悔和对社会法律秩序的尊重和维护。

自首情节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应该被充分认可,并依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首先,被告人的自首为案件的查明提供了重要的直接证据。

自首意味着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为案件的查明提供了核心证据。

因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在刑事量刑上,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应该得到合理的认定和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情节可以是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依据之一。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准确的认识。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非常诚恳被告人从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和推诿。

在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就像一个知道自己做错事的孩子,勇敢地承认错误,没有试图去狡辩或者逃避责任。

这种认罪认罚的态度,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详细阐述被告人自首的过程],就好比一个迷路的人,自己主动寻找回家(接受法律制裁)的路。

他没有等到执法人员来强行把他带走,而是主动站出来,这需要很大的勇气。

这种自首行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敬畏。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非常明显的,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之所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阐述背后的原因,但不要为犯罪行为找借口],并不是那种穷凶极恶、蓄意谋划犯罪的人。

他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形容他当时行为的一种冲动或者无奈的表述],而不是那种有预谋、有计划地去伤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犯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一时糊涂的情况下做了错事,而不是骨子里就坏透了的人。

所以,从主观恶性的角度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这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努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关于一般自首的认定暨自首辩护词范文自首当中首先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本文中主要讨论一般自首的实务认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自首的认定,是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辩护的重要辩点。

而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由法院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酌情处理。

一般自首:根据刑法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要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足以认定为一般自首。

那在实务当中,我们应当如何来认定上述两个关键情节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法律审判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认定有四个关键: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以及投案意愿。

(一)投案时间:自动投案的认定中,对于投案时间的限定是非常之轻松的。

只要尚未归案,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

包括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犯罪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发觉,但是为未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发现(确认),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尚未发布强制措施(通缉)的命令,此时,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警方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通缉),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亡中的。

(二)投案对象:自首投案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础组织、单位负责人等等。

(三)投案的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包括亲自自首、代为自首、护送自首。

(四)投案意愿:要求具有主动性和彻底性,但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和目的,出于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因为亲友劝说或者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等,都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

但要求具有投案的彻底性,指投案后接受审判,直到最终审判。

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算自首,逃跑后又回来的,可认定为自首。

辩护词

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易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为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对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相检诉刑诉〔2012〕51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易某具有多种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易某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易某被抓是因为涉嫌陈水成诈骗案件,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任何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而是在抓捕被告人后,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主动投案。

被告人易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易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易某系初犯,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也没有触犯过刑法。

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犯下错误。

犯罪后被告人易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易某的时候,易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3.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

被告人易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追缴赃款11000元。

并且在被告人易某2011年8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被告人易某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易某的家属依照其委托,已经退赔了30000元给被害人,至此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有余额。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自我辩护词范例

自我辩护词范例

自我辩白词敬爱的审讯长、审讯员、公诉人:对于公诉我偷窃一案,依据案件事实,联合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给予被告辩白的权益,我作以下自我辩白:一、从犯法的原由剖析,我以为我自己的犯法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从前从未受过任哪处罚,经过教育完整能够更正,所以,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足考虑我犯法的原由。

我作为一个一向遵纪守纪的公民,今日站到被告席上,感慨万千,从案发到现在我向来处在难过和自责中,也再三反省自己为何走上犯法的道路。

我犯法的原由,从内因上讲是由于自己家处特困山区,家里十分困难,总希望能够赚点钱,改良家里的条件,但由于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更不知道做了会有什么结果,才致使碰到帮人拉树能够赚点钱,就莫名其妙走上犯法的道路;从外因上看,是由于古玉明等人从的运费比一般要高,并且第一次拉树后,古玉明等人再三说是挖山上的树,不怕,自己经不住迷惑,才走上犯法的道路,这一点,请法庭充足考虑。

二、从犯法对象和危害结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

1、从犯法对象上看,本案的犯法对象是紫薇树,犯法时被告连运输的是什么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是紫薇树,由于被告家处山区,潜意识里以为一棵树不值多少钱,才赞同运输,如果偷窃来的是牛马等物件,被告是绝不会干的。

并且,本案中盗窃的紫薇树都是寺庙里无人看守的树,这些寺庙都是没有大门、围墙,任何人都能够出入,树就在寺庙边上,这些都有别于一般的偷窃罪。

2、从危害结果上看,本案偷窃的紫薇树好多都是没有人管理的树,盗走这些树的社会危害性其实不大,这与入室偷窃、偷窃生产、生活用品等偷窃行为是有实质区其余,偷窃的地址也是在野外,不会波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当前紫薇树鉴订价钱这样之高是市场的炒作,就像鹤庆的兰花同样,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不知道紫薇树的价钱,所以,我以为本案的社会危害结果有别于一般的偷窃罪。

三、我在案件中的作用其实不大,获得的利益也是极少的一部分。

辩护词

辩护词

姜明泽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姜明泽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姜明泽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三名被告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三名被告人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对本案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名被告人均是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与所在单位均签有劳动合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1、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并非全资国有企业,其股东为吉林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2.4%)和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56%)。

吉林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国有控股企业,股东为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3.79%)和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21%)。

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国家出资企业,而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是全资国有企业,其股东中有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所以不能认定三名被告人所在单位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三名被告人同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名被告人均与其所在单位通化钢铁集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且为岗位操作工,并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三名被告人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第六条中明确了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即: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自我辩护词

自我辩护词

自我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XX区检察院公诉我犯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现我发表以下自行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在事发以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列举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此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

被告人受雇于XX车队,职务是司机,只是负责对货物的运输,之前对盗窃事实并不知情,只是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

直到案发,被告人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犯罪较轻,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于处罚。

三、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的退赃退赔,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通过XX市公安局将前期从XX车队处领取的工资主动退赔给受害人。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规定: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词

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词

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作为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这个法庭提交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词。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愿向有关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如实陈述他人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犯罪责任,并主动投案或积极辅助有关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行为。

我要重申的是,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积极认罪态度的表现,为了帮助司法机关有效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以及为被告后续的刑事审判程序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自首行为表明了我的当事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种内疚和忏悔的态度,他主动投案,并提供了有助于案件侦查和审理的关键信息。

这个自愿向司法机关供认罪行为,体现了他对法律和道德的尊重,以及对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悔的心情。

并且,我当事人的自首不是出于逃避惩罚的念头,他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被严肃处理,他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工作。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是与轻刑、减刑有直接关系的法定情节。

法律对自首情节给予了一定的法定优惠。

如果我的当事人能够被认定为自首,那么在刑事定罪和量刑阶段,他将会获得一定的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他可能会受到宽大处理,轻刑或减刑,以及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可能享受相应待遇。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自首情节不仅对我当事人个人有利,也符合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者悔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的期望。

它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憎恶、对社会和谐稳定的追求,以及法律和人道主义价值观保护的需要。

请您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和评估我当事人的自首情节,认定他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要求,并给予相应的法定优惠。

谢谢。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前言尊敬的法庭长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您呈交的辩护词主题是关于自首情节的论述。

在这个刑事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迅速主动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工作,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我希望能够就此自首情节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宽大处理。

概述自首情节的法律意义自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被告人能够主动表现悔罪态度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对犯罪行为的内心悔过和对社会的忏悔,自动投案,并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或者重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情节在判决量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其刑罚,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同时也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犯罪预防与打击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的当事人的自首行为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犯罪的错误,并真诚悔过。

不顾可能面临的刑罚和社会压力,他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接受警方讯问的过程中,他对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他向警方主动交代了犯罪的详细经过,并且指出了其他相关的犯罪线索,有力地协助了警方的工作。

自首情节对于刑罚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自愿投案,并在核实其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

对于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法律赋予法庭对刑罚的灵活把握权,有可能对其做出宽大处理,这是我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能够充分考虑的。

对自首情节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首是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被告人:1.自愿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而在本案中,我当事人不仅是自愿投案,还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充分符合自首情节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那可是律师在这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说话的重要文书呢。

这就好比是在一场拔河比赛里,一边是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有罪,另一边呢,辩护人就得通过辩护词把嫌疑人往无罪或者罪轻的方向拉一拉。

咱先得明白,这辩护词可不是随便写写的。

它得像一把精准的手术刀,把案件中的问题一个一个剖析出来。

比如说,证据这块儿就像盖房子的砖头,要是砖头都不结实,房子能稳吗?有些证据可能看起来是那么回事儿,可仔细一瞧,就像那外表光鲜但内里烂透的苹果。

我就碰到过这么个事儿,有个案件里,指控嫌疑人盗窃的证据是一段模糊不清的监控视频,画面里只能看到个大概的身影,这就很不靠谱啊。

这时候,辩护词里就得指出这个证据的问题,就像直接告诉裁判,对方选手拿来比赛的工具不合格一样。

在审查起诉阶段写辩护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得较真儿。

犯罪事实就像一幅拼图,每个小碎片就是证据。

有时候公诉机关拼出来的图看起来完整,可辩护人得看看有没有拼错的地方。

也许有些碎片被硬塞进去了,其实根本不属于这幅图。

我认识的一个律师朋友,他接手的一个案子里,嫌疑人被指控故意伤害。

可调查发现,所谓的“受害者”先挑衅的,而且在冲突中也有动手,这就不是单纯的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了。

那在辩护词里就得把这个事实清楚地呈现出来,让检察官知道这幅拼图拼错了,不能这么认定犯罪事实。

再说说法律适用吧,这法律条文就像游戏规则,不能乱套。

有些情况可能看起来符合某个法条,但其实有特殊情况,就像下棋的时候,看似一步符合规则的棋,可棋盘上其他棋子的布局决定了这步棋走得不对。

比如说,有个嫌疑人被指控诈骗,可他和对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交易中存在一些误会,并不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欺骗。

那辩护词里就得把这种特殊情况结合法律条文分析清楚,让检察官明白不能简单地把这个行为套上诈骗的帽子。

写辩护词的时候,语言也很重要。

不能太文绉绉,也不能太粗俗。

要像是在跟检察官聊天,但又很有条理。

就像两个人坐在茶馆里,心平气和地把事情说清楚。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的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的范文

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的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_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__________的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__________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__________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

认定为自首的成功辩护意见

认定为自首的成功辩护意见

认定为⾃⾸的成功辩护意见认定为⾃⾸的成功辩护意见⼀、案情简介 2010年1⽉底,被告袁某与他⼈参与了⼀起聚众⽃殴案,案发后,被告⼈袁某于2010年4⽉8⽇到县公安局投案⾃⾸,随后被告⼈袁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移送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在案件宣判之前袁某外逃,本案被迫中⽌审理,时隔近两年之后,袁某在“清⽹⾏动”中⼜于2012年4⽉1⽇到法院投案,同⽇袁某被依法逮捕。

⼆、分歧意见 被告⼈袁某⾃⾸后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主动投案,是否成⽴⾃⾸?对此,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

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被告⼈袁某作案后虽然曾主动投案⾃⾸,且也如实供述了⾃⼰的罪⾏,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条之规定:“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

被告⼈袁某尚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已经过庭审阶段,且法院当时并未决定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被告⼈袁某在“清⽹⾏动”的巨⼤压⼒下被动归案的,因此,被告⼈袁的⾏为不符合《解释》第⼀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虽被发觉,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的规定,不具备⾃⾸成⽴要件,不能认定为⾃⾸。

本辩护⼈的辩护意见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被告⼈袁某的⾏为符合⾃⾸的条件。

理由如下: ⼀,刑法第六⼗七条对⾃⾸的规定:“ 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袁某在犯罪后⾃动投案,如实地供述了⾃⼰的罪⾏,并且本案已经过法庭审理,被告⼈对⾃⼰的罪⾏都是供认不讳的,只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外逃,后⼜到法院⾃动投案。

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并未隐瞒⾃⼰的犯罪事实,或者编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因此,被告⼈仍然属于刑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构成自首的辩护词怎么写?

构成自首的辩护词怎么写?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构成自首的辩护词怎么写?导读:构成自首的辩护词中要重点写清被告自首的情节和其如实供述犯罪的情况。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正是如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自首情节及其它从轻处罚情节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

一、构成自首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广东某某ls事务所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庭审调查,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了维护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切实依法履行ls的辩护职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对此定性不持异议。

2、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同时本案中魏某事发后逃走再到派出所投案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李某在明知酒吧保安已报案的情况下,听从酒吧保安劝导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相比魏某的逃走行为,其行为更轻,且其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根据我国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李某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据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恳请法庭对李某减轻处罚。

(2)李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熊某用单车正面砸向对方致使被害人头部直接与地面阶梯发生碰撞,被害人摔倒以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继续踢被害人头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仁尚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量刑情节,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在事前并不明显,而是在事后才形成的诈骗故意,这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的案件有明显的区别,其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周某的老公林某是邻居,两人从小长大。

林寺学在深圳涉嫌犯罪被抓之后,林寺学的母亲知道陈某某当过兵,于是找到陈某某要求帮忙处理林寺学的事情,陈某某同意帮忙,但是需要费用。

林寺学的老婆周某于是就将39600元的费用给了陈某某。

陈某某在拿到费用后准备到深圳来找律师处理,但是用于林寺学案件不符合取保条件,陈某某也将费用花了。

受害人周某见陈某某拿了费用之后其老公的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让陈某某退费用。

因为双方沟通不畅,造成误解,迟迟不把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

由于受害人与陈某某之间的邻里关系,陈某某受托去为受害人办事并不想骗受害人的钱财,起码在开始的时候是没有诈骗的故意,而是在受托事情没有办好之后不及时退回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而已,从这个角度看,陈某某事前的诈骗的故意并不明显,而是诈骗的故意后来才形成的,这样的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也较轻。

二、被告人陈某某被网上追逃前已经将费用退还受害人,其危害行为已经消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其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不大
根据受害人周某出具的谅解书和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其被网上追逃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但在案发前2016年3月10前(春节前)已经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被告人陈某某的危害行为已经结束,受害人周某的利益得以恢复,受害人周某也同意到办案东周派出所说明情况并申请撤销案件。

所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的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自首
被告人陈某某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后,听说自己被网上追逃时,就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投案并说明情况,在案发后也能如实供述。

虽然在归案后被告人没有直接供述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但是从供述过程分析,其供述的实质内容是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只要犯罪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没有逃避侦查,就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四、被告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周某已经达成刑事同意和解,受害人周某也
已经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陈某某
受害人周某报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退还费用,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陈某某真诚悔罪,同时受害人周某和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也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陈某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之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
度好
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在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中有小孩和老人需要其照顾
被告人陈某某离婚后,小孩陈某的抚养权归被告人,小孩陈某刚满3岁,小孩在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又需要其本人的照顾,现在由被告人父母照顾,但是被告人的父母年龄都63岁以上了,也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也已经退赔给受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客观上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具有自首及被害人谅解等减轻量刑情节,同时具有当庭认罪及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从轻量刑情节。

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人身危险性不大,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对于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仁尚
2016年8月1日
最后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属于自首,
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