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被认定为自首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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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仁尚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量刑情节,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在事前并不明显,而是在事后才形成的诈骗故意,这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的案件有明显的区别,其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周某的老公林某是邻居,两人从小长大。林寺学在深圳涉嫌犯罪被抓之后,林寺学的母亲知道陈某某当过兵,于是找到陈某某要求帮忙处理林寺学的事情,陈某某同意帮忙,但是需要费用。林寺学的老婆周某于是就将39600元的费用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在拿到费用后准备到深圳来找律师处理,但是用于林寺学案件不符合取保条件,陈某某也将费用花了。受害人周某见陈某某拿了费用之后其老公的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让陈某某退费用。因为双方沟通不畅,造成误解,迟迟不把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由于受害人与陈某某之间的邻里关系,陈某某受托去为受害人办事并不想骗受害人的钱财,起码在开始的时候是没有诈骗的故意,而是在受托事情没有办好之后不及时退回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而已,从这个角度看,陈某某事前的诈骗的故意并不明显,而是诈骗的故意后来才形成的,这样的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也较轻。
二、被告人陈某某被网上追逃前已经将费用退还受害人,其危害行为已经消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其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不大
根据受害人周某出具的谅解书和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其被网上追逃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但在案发前2016年3月10前(春节前)已经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被告人陈某某的危害行为已经结束,受害人周某的利益得以恢复,受害人周某也同意到办案东周派出所说明情况并申请撤销案件。所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的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自首
被告人陈某某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后,听说自己被网上追逃时,就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投案并说明情况,在案发后也能如实供述。虽然在归案后被告人没有直接供述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但是从供述过程分析,其供述的实质内容是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只要犯罪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没有逃避侦查,就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四、被告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周某已经达成刑事同意和解,受害人周某也
已经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陈某某
受害人周某报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退还费用,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陈某某真诚悔罪,同时受害人周某和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也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陈某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之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
度好
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在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中有小孩和老人需要其照顾
被告人陈某某离婚后,小孩陈某的抚养权归被告人,小孩陈某刚满3岁,小孩在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又需要其本人的照顾,现在由被告人父母照顾,但是被告人的父母年龄都63岁以上了,也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也已经退赔给受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客观上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具有自首及被害人谅解等减轻量刑情节,同时具有当庭认罪及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从轻量刑情节。
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人身危险性不大,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对于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仁尚
2016年8月1日
最后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属于自首,
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