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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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上)(2010-04-25 17:09:28)转载分类:我的法律天空标签:文化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

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

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

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

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

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

公布供同行们参考。

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时间:2010年1月10日下午13:15—17:00时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翟建: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

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

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

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

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李庄辩护词

李庄辩护词

关于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庄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庄的一审辩护人。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控方所称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不符合事实,同时也严重与指控的罪名不符。

控方称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但事实上被告人是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

龚刚模案尚没有一个定论,到底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尚且没有确定,又如何能够认定被告人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呢?可见控方指控的被告人所谓的犯罪事实完全不符合事实和逻辑,完全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的程度,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控方在公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的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结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认为控方在公诉书中所述的所谓犯罪事实和被罪名的构成要件完全不符,控方是在没有任何支撑的情况之下指控被告人一个莫须有的罪名,严重不符合事实和法律。

二、认定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被告人于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

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没有任何介入。

李庄案,律师辩护词全稿

李庄案,律师辩护词全稿

李庄案,律师辩护词全稿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亲爱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要对本案出现的悲剧表示深深的震惊和痛心。

无论大家如何评价,这个案件对被告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来说都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然而,在这个法庭上,我们必须用事实和证据来讨论,评价和判断。

一. 背景介绍关于这起案件的背景,据我们了解,陈有西和李庄是两家在当地有着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家族。

他们多年来一直以务实、诚信和公正的方式生活和经商,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这次的案件对他们的名誉和家族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 案件起因据我们了解,本案的起因是一场土地纠纷。

陈有西和李庄两家都声称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合法权益,并且都提供了相关的土地证明和文件。

我们认为这是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而不是演变成这样的一场刑事案件。

三. 证据不足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土地纠纷中有过错的行为。

首先,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提供的土地证明和文件都是合法的,依法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检方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实指控的事实准确性。

最后,没有找到其他相关材料来支持检方的指控,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四. 质证证人证言我们精心挑选了几位证人,他们将提供关于土地纠纷的证言,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案件中的无辜。

其中包括一位独立的土地专家、一位邻居和一位政府官员。

他们将提供来自不同角度的证言,以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五. 辩解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诚意陈有西和李庄两家一直以来都是本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他们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他们的企业也多次获得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起案件中,他们一直保持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出席庭审,并愿意接受任何合法的调查和审判。

六. 求情陈述作为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辩护律师,我们希望在判决时法官能够考虑以下几点。

李庄案_一审公诉词

李庄案_一审公诉词

公诉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II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I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

李庄的犯罪事实,在我院[2009]818号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再加论证。

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李庄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首先,在主体上,李庄的身份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这一点无争议。

客观方面,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李庄向被告人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笔录,告知龚刚模在李明航被杀一案中,同案人没有交待龚刚模,告知龚刚模保利俱乐部的经理唐筱在逃等。

为什么?李庄知道,只有龚刚模改变以前的供述,将相关重罪推卸给樊奇杭等人,才能使龚刚模逃脱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使用犯罪的手段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为了对其翻供寻找合理的理由,李庄还要龚刚模说“被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等”,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与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而李庄这种为了达到自已所谓的辩护效果而不择手段的行为,显然背离了司法公正这一根据的要求。

李庄的行为,帮助龚刚模伪造了一种刑讯逼供的事实来推翻原有供述。

由于司法机关查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总体评价。

除了上述行为外,李庄经过精心构思、策划,还采取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伪证、唆使龚刚华安排保利俱乐部的员工作伪证、指使吴家友用金钱去收买警察作伪证的手段,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摘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案件节,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特别申明】次出庭辩护并不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案有管辖权只是了避免李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辩护人认案从侦、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出俗话说强扭瓜不甜强管案子程序上千疮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老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革才30年殷鉴不远眼下重岂非悲哀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但是如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恐怕也是要到沟里始作俑者其无乎?维护法律规定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而平天下这就是什么我们要李庄辩护既李庄人也是了这国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见部分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节】从案程序上关键节就可以看出案程序上诸多严重违法处根据卷宗显示案程序上具体表如下 0年月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举报根据以上毫无疑问节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见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案案从侦开始程序上就违法【先顺序】从没有案子是因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权因法院永远公安局还有检察院这等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权案也不例外因不能因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二十四条款项关举报心对所收到举报线应当及审并根据举报线不情况和管辖规定七日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首人【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三款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审判管辖】刑诉法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围立案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条对举报不属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案犯罪地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案举报线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综上以上是环扣环法律规定是严谨无论从那环节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案无任何管辖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二所谓合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轻罪以并案侦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重罪何吸收?】从控方提供材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方法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管辖然所谓合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不成立案件实际行驶对无管辖权案件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借案管辖如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可以按照逻辑全国任何人都可以被虚构重庆有重罪然把其他地方案件吸收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这种荒唐逻辑如成立刑诉法地域管辖规定还要吗?三法院以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贵院宣称依据高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释》(下称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行使对案管辖权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发现正刑罪犯判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犯罪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现犯罪】依照前面所列表案发现所谓漏罪二审宣判前不存刑期发现事实贵院援引法条前提不成立魔鬼藏细节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释然不管以哪种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案有管辖权【举报宣判前】如将发现漏罪定义发现犯罪线如举报那么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高人民法院司993年给江西高院批复(993)3 规定当二审法院应当将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所谓漏罪是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高法院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二审期因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种涉嫌渎职行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种涉嫌违法行吗?【合诈骗不是漏罪】如把发现漏罪定义龚刚模合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诈骗罪依据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退步讲即使依据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权不能倒因法院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管辖权两者不如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管辖?如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了吗?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侦期限超长违法】案侦期限长达年多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期限规定作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剥夺侦期请律师权利】李庄长达年多侦程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助权利卷宗只有涉嫌合诈骗罪会见李庄案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阶段请律师权利这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案看似00 多人旁听但是法官对属要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这样要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排座位就只有两法警坐这样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规定【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李庄和徐丽军录像是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朱立岩死刑案件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是份笔录徐丽军会诬陷李庄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孟英案伪证是靠不住这样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法庭说与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结论就无管辖权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侦、起诉、审判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任何判都将是枉法裁判历史所耻笑也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案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极低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由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主体全部违法所作侦笔录和取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侦地】案证人侦地多证人里侦人员住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什么如强势侦机关如迁就证人难道是有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规定侦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机关如茶楼宾馆取证做说明是证人提出要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侦人员】侦人员李军身份会儿是江北分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远远超出宏观已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证人可信极低【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出庭作证公开进行伪证行触犯刑法305 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主犯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人(儿子苏龙和母亲)这种人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戒毒所公安、法院、律师处证言多处反复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面证言根就不可信【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案笔录说李庄朱立岩案让其做证完全是虚假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案焦事实起诉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00 万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首先请清楚00 万元到底是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徐丽军投入00 万元是投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这事实存疑问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民事判认定这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这法律常识无辩护人多言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00 万元也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者其他【王德伟取回款项7万】李庄接受孟英案钱王德伟从所谓投款00 万元已取回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款是要共担风险不能抽回能抽回只能是借款因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孟英供述】孟英开庭认定该00 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公安笔录也认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私人借款【金汤城否认其投】从辩方提供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部分股东不该款投款【金汤城律师认是借款】金汤城民事诉讼任律师认该00 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不是投款部分股东不徐丽军投【控方提供周恩奇证言】其就提到徐丽军钱朱立岩认是借款【法院判驳回其股东请】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丈夫)投入到金汤城00 万元金不是股金判驳回王德伟要确认股东名份及出份额所占册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请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这是投却无法回答辩护人问题投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投?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徐丽军出庭作证前5天徐丽军和孟英属签订还款协议这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款项性质起诉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即使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能力徐丽军也没有撤销这协议反而依据这协议向孟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还款协议【00 万真实性质】按照现高法院司法释这00 万元获得50% 股东前既可以理徐丽军和孟英信托关系前也有法律人士理是待化借款法律关系出庭作证金汤城股东仍也永不可能其股东因这00 万元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法律关系不是投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性质借款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李庄主观判断】李庄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手头有这些证据材律师只能根据己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李庄作法律人士认该款是借款合其认知事实【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龙等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首先李庄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其直说要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00 万元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己没喝醉这样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人员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如徐丽军精神状态差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今天公诉人敢吗?三苏龙证言不可信苏龙是徐丽军儿子几年前饭局坐哪里细节居然还记得不合常理而且苏龙只关李庄片言只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能记清楚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钱说成是借给孟英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极差四徐丽军母亲杨盛梅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其卧室这样取证让辩护人开眼界70几岁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五公安机关侦终结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我国刑诉法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终结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见连案卷、证据并移送级人民检察院审定首先案案卷没有起诉见起诉见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什么还要继续调取证?反是否正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公安机关侦权到了侦终结就没有了凭什么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侦这种证据如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开庭还可以继续取证?七公安机关存明显诱供行页侦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这种诱供非常露骨案如依法排除了不出庭主要证人徐丽军、苏龙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金汤城钱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款具体容我说不出然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思是要徐丽军把这钱说成借款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判是致也和金汤城律师见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致如这是事实那么这样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以上证据充分表明了对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投款从各项证据看是种待化债权没有其他股东确认前只是借款或者类似借款债权而已徐丽军法庭上所作证言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权力无不要法律上授权如没有程序法上授权今天庭审将寸步难行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珍惜己职业声誉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取证、地是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证据是否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结论才会赢得尊重这也是法治精髓所反其道而行得到判只会带羞辱今天开庭如引人瞩目不是因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非常普通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案引人瞩目只是因李庄是执业律师这职业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不是国专政机器对立面而恰恰是了保证公民国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必全是对否则也不要立国赔偿法了这种履行职程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正看病医生样是种双重伤害因受伤是任何公民律师辩护权而今天李庄案是双重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情也更让人担心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助律师给死刑犯辩护次被306 条已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次被罪名地方受审审理容却是上海做事单单程序上不公已可以说是嘉陵波流恶难尽罄歌乐竹难其罪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口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警示教育对李庄教训就是国如险恶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尊敬然夜路走多终见到鬼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要接受教训事情沉痛是李庄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己教训当事人罪与非罪是二位律师身安全是位如李庄般傻再入罪值得吗?从公诉人口讲到李庄案特殊和案管辖上程序上诸多违法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案结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这种既定结判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然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上海邦律师事所律师斯伟江 [] 高人民法院关判宣告又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批复(法复993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判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不论新发现罪与原判罪是否属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审人民法院判宣告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发现原审被告人审判宣告以前还有种漏罪没有判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三)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用刑法关数罪并罚规定作者斯伟江。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李庄案件

李庄案件

广东惠州胡伟星所谓“涉黑案”,经指定管辖,惠州市中院移送广州中院审理,历时月余,进行了我国司法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排非”。

在“拍非”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审讯逼供,著名律师李庄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开庭,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

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 2012年2月7日上午,李庄昔日助手马晓军和妻子韩会娟起诉重庆警方,指控对方在调查李庄案过程中涉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要求确认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在这场闹剧中,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揭开了中国司法界可耻的遮羞布。

其中,检察院所承担的公诉人的角色严重违反了检察官职业伦理与职业责任。

律师和检察官是平等的关系。

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表现为一种“三角结构”,其显著的特征就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在案件中,公诉员的主体地位,诉讼参与的程度,司法待遇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李庄案件中,在李庄被告人自行辩护以及质询公安机关的时候,公诉人多次打断李庄的询问,多次认为李庄的问题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任何联系,并声称辩护律师无权质询公诉员,严重破坏了律师与检察官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关系。

这无疑恶化了双方的关系。

对于职业检察官而言,公正无私是其职业最显著的特点,也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但是在这场牵涉到各方利益的案件中,我们不禁对司法产生了怀疑,法律的天平是否悄悄的倾斜了呢?公诉人在庭审当中不止一次的打断李庄的询问,否定李庄关于回避的申请,违反了公正。

在李庄对佘警察询问当中,公诉人多次怀疑李庄的询问不符合证据合理性并多次出言打断,妨碍了李庄的辩护,犯了主观臆断的错误,不利于公正司法。

李庄案论文

李庄案论文

李庄案:折射中国法治社会的现状摘要李庄案,无论结果如何,至少走到今天都可以充分见证中国法治道路的艰难了,并将成为中国法治历史中的不得不提及的案件。

简介李庄案发生后,李庄名字频频闪入大众视野,其本是为别人辩护的律师,然却被提起公诉成为了阶下囚,案件出来之后舆论哗然,声音四起,这就是关于李庄涉伪证案。

其简单案情是:李庄是重庆“黑老大”龚刚模原辩护律师,因涉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被提起了公诉。

本案中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被刑拘,13日批捕,20日检方公诉。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检方在起诉书中所列明的8位证人均未出庭,李庄在法庭中要求法官,公诉人,书记员回避的申请均被驳回,而后李庄又要求逐次提出回避的6份申请,也均被驳回,此外李庄在庭审中要求异地审的要求也未获得法庭应允。

李庄在庭审中的强硬表现一度让人们对案件本身产生怀疑,案件本身的事实真相究竟是否如警方所说的李庄曾在会见其当事人时唆使龚刚模编造被警方刑讯逼供等,媒体大众颇为困惑,法庭庭审程序备受争议。

从李庄案开庭,一直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

现在李庄案重审,结果依旧扑朔迷离。

一、李庄案,见证中国法治道路的艰难法治核心是限制权力,是法律的意志大于个人或者某个或某些群体的意志,只宣称自己是法治国家,并不能代表本质是法治国家,只有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公民的权利不容随意侵犯的国家才是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设置律师身份并赋予律师与普通民众不同权利,就是期望律师能够作为掌握法律的人群可以代表私权监督公权的运行,因此,很多时候,律师的身份天性决定其某种意义上和公权具有一定的对立性。

律师职业的显著特点就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和执业行为的独立性,律师能知道老百姓关心什么,知道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并能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社会现象如何、社会矛盾何在?可以问询律师。

律师深知社会百态,熟知百姓诉求;二是“问技”,问技于律师,向律师咨询解决之道,而这正是律师的价值。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庄案二审辩护词(有西)[有西按]庄案开庭过去已经二十多天了,判决也有半个多月。

法律程序已经走完。

高子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早先已经公布,我这里也公布一下,算是对前天新华社站和日报所谓的《庄案始末》的一个回应说明吧。

好多律师同行质疑我没有信守诺言不公布《二审辩护词》和终审《判决书》。

今天算践诺了。

至于庄案,事情不会就此结束。

文章从哪方面做,中国法治之路朝前走还是朝后走,看着就是。

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二审辩护词市第一中级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庄及其家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和高子程律师一起,继续出庭为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本案还有一位辩护人仁文律师,因为出庭律师限于两人,今天只作为记录出庭,不发言。

我完全同意高子程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

他的辩词有四万多言,相信一定会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为使法庭进一步明了真相、准确判断证据,审查一审错判的根源,重新审查本案证据,慎密研究本案法理,我再补充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态度和辩护人的独立性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靠当事人自认来确立法律事实,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对照法定要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那种认为被告自认有罪就可以定罪的观念是错误的。

法庭在被告一开庭就认罪撤回上诉理由的表态后,仍然严格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辩护人的辩护功能,是独立、超脱于被告的。

辩护人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者,为被告服务,但又独立于被告的意志。

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事实负责;律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负责。

因为被告是行为人,对事实真相最清楚,辩护律师不是事实真相的亲历者。

而对证据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则是律师的职能。

律师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要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也不排除事实判断不同于被告的认识。

至于法律适用,则完全是律师的专长,应由辩护人进行独立判断,因为被告被限制自由,信息封闭,对法律往往没有专业律师精通,因此必须依靠律师作出判断。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以李庄案为视角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以李庄案为视角
出指 导性 意见 。
关键词 :程序性辩护 ;实体性辩护 ;李庄案
中图分 类 号 :D 2 . 952
引 言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35( 0 2) 2 0 8— 4 62 0 8 2 1 0 — 0 0 0 使 其 免 受 不 公 正 对 待 处 理 的一 系列 诉 讼 行 为 的 总 和 。④ 据 辩 护活 动 所侧 重 内容 的不 同 ,刑 事 根 辩 护 可 分 为 实 体 性辩 护 和 程 序 性 辩 护 两 种 。在 我 国 的刑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实 体 性辩 护 一 直 是 最 主要 的辩 护 形 态 ,然 而 近 年 来 一 种 新 的辩 护 形 态 — — 程 序 性 辩 护 ,亦 在 我 国 出 现 并 开 始 逐 渐 发 挥 重要 的作 用 。 程 序 性 辩 护 作 为一 种 新 兴 的 、有 别 于 实 体 性 辩 护 的 辩 护 形 态 ,其 既 不 从 刑 事 实 体 法 上 寻 求 辩 护 的理 由 ,也 不 从 指 控 证 据 是 否 具 有 证 明 力 以及 检 控 方 证 据 是 否 确 实 充 分 的角 度 来 发 现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5 期 ) 1
21 0 2年 4月
广 州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V0 .2 NO. 11 2 Ap .01 r2 2
J U N LO U N Z O P NU IE S Y O R A FG A G H UO E N V R I T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 中的程序性辩护
注 。 而 李 庄 本 人 及 其 辩 护律 师 亦 就 诉 讼 过 程 中 所 出现 的法 院 管 辖 不 当 、违 反 回避 制 度 、指 控
辩护 的依据 ,而是 以我 国 《 刑事诉讼 法 》所建

论“李庄案”

论“李庄案”

论“李庄案”李庄案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为此,简要分析了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执业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回避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

标签:李庄案;阅卷权;律师会见权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1.066轰动一时的李庄案早已落下帷幕,然而它的影响却远远没有消失。

这件案子最终以李庄判处一年多的有期徒刑而结束,目前李庄已经出狱并提出申诉。

最终结局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李庄案还是带给人们许多思考。

李庄案发生的大背景是红极一时的重庆打黑,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这样的案件本身就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诚然,重庆打黑时候的一些冤案已经得到纠正,那么,李庄是否同已经翻案的那些人一样是清白无辜的呢?这件案子是否有翻案的可能呢?我们依旧不得而知。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李庄,在还没有开始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前就遭到犯罪嫌疑人的举报,这在当时的律师界和学界引起了很大的震撼,也给中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带来沉重的打击。

但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于这种行为也是持间接鼓励的态度。

李庄案之后,全国出现多起当事人举报自己辩护人的事件。

可以说,李庄案的发生对我国的律师辩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撇开案件事实,撇开政治因素,笔者想讨论下李庄案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并相互交流,以此了解案件详情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权应当如何保障,律师在会见时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的界限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就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只有通过会见,律师才能从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于被追诉之罪的想法和辩解,为他们提供咨询,以此实现帮助犯罪嫌疑人实施他们的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目标。

从李庄案谈你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

从李庄案谈你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

从李庄案谈你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从李庄案谈你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2009年,12月12日,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

李庄被控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

李庄在12日被刑拘,13日批捕,20日检方公诉,30日开庭审理。

效率之高,被律师界称为“重庆速度”。

在李庄案中,检察院起诉李庄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

检方指控李庄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和“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2011年4月22日,,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多方连锁反应,世人关注的焦点是李庄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

“李庄案”的发生引发了我们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以及辩论律师团体的反思。

(一)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困难和与被告人交流的界限李庄案中,律师与被告人的三次会见都有民警在场,并且每次会见都要经过批准,可以说作为律师他是很艰难才见到当事人龚刚模的,在我国,1,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和苛刻,导致我国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帮助的较少。

2,律师会见的时间都有限制并且是那种很少的那种,在那段时间内根本不能给当事人应有的法律帮助,还有就是会见次数太少,3,很多案件律师在会见时,都有侦查人员在场,影响了双方的交流,4,律师会见当事人绝大多数都在看守所里面,看守所里面也有各种各样对律师的限制。

另外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交流的界限问题表现在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间有没有被刑讯逼供,以及律师是否可以将其他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告诉给被告人。

被告人陈述前,先问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这是对律师职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这并无不当。

其他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本来就是应当为被告人所知晓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有效地对检方的这些证据进行质证。

然而,跳出此案,从制度上如何规范律师与被告人交流的界限问题更是值得考虑的,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诉讼本身就是博弈活动,目前的改革方向如庭前和解和辩诉交易也体现出这一点。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1 / 19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8年1 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李庄说李庄案(二)

李庄说李庄案(二)

李庄说李庄案(二)来源:大案南都周刊:现在来看,你觉得对你的人生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李庄:应当是正大于反吧,我没把它当作一场灾难。

人活着的方式多种多样,多经历一些打击和挫折,可能是好事。

亚当斯说过一句话:牢笼是产生伟大的地方。

别误会,我没有说所有伟大都是从牢笼中产生。

即使产生不了伟大,比以前提高一点,也不枉白坐一次牢。

南都周刊:杨学林律师说,它的影响对法治进程,对律师业,都是一个负面的影响。

李庄:应当一分为二看,这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就看从哪个角度讲,我没那么消极,甚至还很乐观。

这件事,引起了百姓这么大兴趣,让大家热衷于谈论和学习法律,知道法律法治是怎么回事,增强了律师的社会影响力,这是好事啊。

中国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这么高度关注律师这个边缘群体的现象,也从来没有因为一个案件引起这么大反响,而且影响波及海内外,法学大家们的参与,舆论界高度关注,给全民上了一次空前的普法大课,从这个角度看,这是“李庄事件”给法治的一个贡献。

当然,这有正反两方面的意义,就看给民众带来了什么导向。

培根说,一次犯罪就好比污染了一池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

为什么呢,(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都大。

它是向社会宣告了法律的一种价值取向。

它对民众,甚至对一般执法者都有一种强烈的指导或误导性。

你说它不厉害吗? 当然,培根当检察宫时的刑讯逼供和担任大法官时的受贿,那另当别论。

南都周刊:你觉得你的牺牲是有意义的?李庄:第一季后,国家有关机构出台了不少立法和司法解释,很多因素也与这个事件有关。

牺牲是否有实质意义,要看历史,历史应当是客观的,但有时候“野史”也许更能反映真实。

南都周刊:你愿意用牺牲换来这种进步?李庄:我没那种傲视百代的气度,如果真能用一个人的牺牲换来国家法制的进步,那肯定值得啊,我也没做出那么大的牺牲,无非是失去了一年半的自由而已,能不能换来进步,目前还很难说,只能说去努力尽一个匹夫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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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庄伪证案的模拟辩护词目录对李庄伪证案辩护词 (1)细节一 (2)细节二 (4)细节三 (5)细节四 (5)细节五 (6)细节六 (7)细节七 (7)细节八 (8)细节九 (8)细节十 (8)细节十一 (9)细节十二 (9)细节十三 (9)一个辩护细节 (10)我的分析意见 (10)我还要说的话: (11)由于目前媒体报道的李庄伪证罪当中揭露出来的一些问题非常搞笑,所以想对这些说法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说明本文不是真正的的辩护词,其中的指控也不会是检察院的指控,更谈不上有什么证据,仅仅是把网上和媒体上公布的一些李庄的所谓“劣迹”当做“媒体指控”来试着在没有证据,只有说法的情况下,做一个辩护尝试。

其中有法律的分析,也有参与娱乐之中普法的性质,请诸位不要认真!而且本案没有法官,只有交由公民用心去裁判。

在开始辩护之前,我首先要声明的就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因此,被指控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同时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的职业也就因此有了宪法依据。

而且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为了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必须设立律师制度,对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制衡,保护人权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就落到了律师的肩上。

律师没有靠任何财政支出一分钱来养活,也没有任何公职人员享受的房屋和各种待遇,他们每花费的一分钱都是靠自己的劳动挣来的。

国家没有出钱,却得到一大批律师来监督国家的法律正确实施。

达到这样的社会效果是很经济的事情。

我还需要把李庄涉及到的伪证罪名的法律条款列举在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浅谈律师组团辩护

浅谈律师组团辩护

浅谈律师组团辩护浅谈律师组团辩护一、律师组团辩护的起因所谓律师组团,是指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为了辩护工作的需要,自愿、临时的组合。

在百度网页搜索栏中输入李庄案,搜索结果显示:找到相关结果1200000个。

【1】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13日批捕,20日检方公诉,30日开庭审理。

效率之高,被律师界称为“重庆速度”。

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多方连锁反应。

从李庄案发至30日开庭,一直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各种声音也从未止息。

刑辩律师职业状态、司法程序问题等话题,不断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

经过半个多月的发酵,李庄案“效应”已现,刑辩律师们“谨小慎微”。

据权威数据显示,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字,近五年以来全国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

但与之相矛盾的是,同期某些地区甚至是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仅没有上升,反而出现了下降的情形。

据北京律师协会提供的数字,2000年北京共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8年的78件;杭州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则由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 【2】(p89)。

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共有108名律师因为刑事辩护而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刑辩律师的人数逐年减少,大部分律师不愿做刑辩业务,一些比较知名的刑辩律师也纷纷转行做其他业务,律师界的寒冬在悄悄的降临,也就是在此时,律师同行们渐渐的走到了一起。

在李庄案第二季的时候,组成了以法律专家和知名律师的豪华顾问团,在媒体的高调的报道下,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这也是第一次高调的组团活动,虽然,豪华顾问团里不仅仅是律师,但也是律师组团想法的开始,从此之后,律师组团参与北海案、黎庆洪案、常熟案等案件,日渐盛行,究其组团原因,我想无非是对刑辩业务的恐惧,渴望同行能互相抱团取暖,加之,媒体的关注,使得律师看到了组团所形成的力量不容小觑,所以,律师组团辩护便一步一步走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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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

(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

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

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

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

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

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

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

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

3)《刑法》306条只对“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

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

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

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

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

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

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

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

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

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

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程序之辩: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不可能构成本罪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

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

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

一直到李庄被抓的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

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

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

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

为什么这样说?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

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

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

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

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

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

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

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

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

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

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

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

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

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

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

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

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

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

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

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

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

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

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

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

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

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

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

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

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

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

伪证罪,必须有个“证”。

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

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

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

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

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

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事实之辩: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

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

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

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

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

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

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

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

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

不可能构成本罪。

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

我们来看事实。

(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

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

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

《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

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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