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经典辩护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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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上)(2010-04-25 17:09:28)转载分类:我的法律天空标签:文化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

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

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

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

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

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

公布供同行们参考。

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时间:2010年1月10日下午13:15—17:00时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翟建: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

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

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

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

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

优秀辩护词

优秀辩护词

优秀辩护词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轻处罚。

2、XX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犯罪实施过程亦没有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3、XXX没有与其他犯罪成员约定参与分成,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虽然涉嫌诈骗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并且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合议庭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公正、严格地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对于犯罪较轻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系未遂犯,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因此,请求法院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案件的顺利侦破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从本案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此,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

被告人XXX主观恶性小,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XXX虽是累犯,但其前后所犯为不同种类犯罪,与惯犯等严重情节具有很大区别,尤其对后罪犯罪性质,被告人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低,以累犯作为从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不宜过大。

听陈有西演讲

听陈有西演讲

原文地址:听陈有西演讲作者:罗宾汉听陈有西演讲罗宾汉第一次见到“陈有西”这个名字是去年10月看周立新的博文《有这样一个人》见到的。

他是李庄案的辩护人。

可以说,李庄案震惊了整个律师界。

但我不愿意去了解法律界的各种评说。

因为很难知道真相,不想纠结。

搞了20年法律的人虽然置身其中,但内心已经远离了这个行当,特别是“钓鱼执法”事件之后就是如此。

周立新待人很好,在我的博客上留言“陈有西3月6日下午13时在金阳会展城作演讲。

”当即表示要去。

前天下午去听了,感到不错。

陈有西演讲题目是《律师与国情》,讲的是中国律师的境遇与出路问题。

无论学识、智慧、人格、表达都很厉害,对他肃然起敬。

同时,贵州律师界、政界能请贺卫方、陈有西等来演讲是我预想不到的。

改变了对贵州的看法,感到贵州是个有良知和希望的地方。

现代法治是从西方舶来的,包括律师制度。

从近晚到现在,一直是个王权专制意识与现代法治理念纠葛搏杀的图景。

个中冷暖律师最清楚。

《律师与国情》是个很难讲的话题。

因为,律师的境遇与现有律师制度有关,与中国法治现状有关,与意识形态有关。

在“因言获罪”的遗风里,面对2300多律师,站在讲坛上开口说话,不是件简单的事情。

陈有西是有智慧的。

这与他在体制内外的经历、反思中国近代史、现当代史、感受中国法治进退的经历密切相关。

他与贺卫方一样,是宪政法治的守夜人。

他把自己定位成“保皇党”我为他叫好。

他曾撰文说“保住这个基本的国家政体,尽快推进得民心的改革,适应社会的发展规律。

这不单是为了这个已经的既得利益集团,更为了这十三亿的人民。

我相信大多数明白人都会支持我的这个想法的。

”这个,深合我的内心。

事实上,在体制内很难得找到安顿内心的地方。

信仰被权力和金钱腐蚀了,人骂政府腐败把你骂进去了,人骂专制也把你骂进去了。

冤大头一个。

过去,我也去儒释道的至圣里、高妙里游荡,感到无济于事,是一种逃离。

从那出来后回到现实,以一种积极的心态看事物进退的演变。

譬如当晚,雅静请大家吃饭,秋水伊人告诉我她把家宝的政府报告全部听完了。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李庄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亲爱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要对本案出现的悲剧表示深深的震惊和痛心。

无论大家如何评价,这个案件对被告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来说都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然而,在这个法庭上,我们必须用事实和证据来讨论,评价和判断。

一. 背景介绍关于这起案件的背景,据我们了解,陈有西和李庄是两家在当地有着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家族。

他们多年来一直以务实、诚信和公正的方式生活和经商,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这次的案件对他们的名誉和家族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 案件起因据我们了解,本案的起因是一场土地纠纷。

陈有西和李庄两家都声称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合法权益,并且都提供了相关的土地证明和文件。

我们认为这是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而不是演变成这样的一场刑事案件。

三. 证据不足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土地纠纷中有过错的行为。

首先,陈有西和李庄两家提供的土地证明和文件都是合法的,依法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检方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实指控的事实准确性。

最后,没有找到其他相关材料来支持检方的指控,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四. 质证证人证言我们精心挑选了几位证人,他们将提供关于土地纠纷的证言,以证明陈有西和李庄两家在这起案件中的无辜。

其中包括一位独立的土地专家、一位邻居和一位政府官员。

他们将提供来自不同角度的证言,以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五. 辩解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诚意陈有西和李庄两家一直以来都是本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他们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他们的企业也多次获得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起案件中,他们一直保持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出席庭审,并愿意接受任何合法的调查和审判。

六. 求情陈述作为陈有西和李庄两家的辩护律师,我们希望在判决时法官能够考虑以下几点。

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翟呈群)

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翟呈群)

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翟呈群)安徽兴邦吴尚澧发回重审案辩护词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翟呈群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京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尚澧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的一审辩护人。

自死刑复核阶段,我们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最高院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及安徽高院又发回贵院重审,我们一直研究分析本案。

我们在这三年中,先后三十余次会见吴尚澧,复制和查阅了900多本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这些天又参加了庭审质证调查,对本案有了客观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完全同意本案原审律师叶星林的集资诈骗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是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合法的经营、融资行为,不是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行为责任及于法人。

《起诉书》列个人被告不当。

本案基本事实严重不清、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决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案,已被最高院的裁定书所确认。

现在重审,没有出现能够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仍然无法确定各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尚澧只有一个罪名,因此他不构成犯罪。

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分为以下十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案原判和重审相关变化情况第二部分兴邦的融资行为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第三部分融资行为系兴邦公司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第四部分吴尚澧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第五部分11个融资项目都是真实的,吴尚澧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第六部分《起诉书》据以指控的证据严重不足第七部分重诉没有出现有价值的有罪证据,相反有很多无罪证据第八部分两份《审计报告》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第九部分五份《价格鉴定结论书》依然漏评、错评严重,不能体现兴邦公司资产实况第十部分兴邦公司实有资产超过负债,不存在诈骗事实第十一部分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第十二部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公诉程序不当第十三部分关于本案后果和有没有社会危害性第十四部分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和犯罪构成的法理分析第十五部分关于吴尚澧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十六部分本案需要以极大的勇气实事求是纠正错案第一部分本案原判和重审相关变化情况一、本案办案日程经过本案于2008年4月22日立案侦查,12月16日刑拘吴尚澧。

雷洋案律师:温和的辩护者

雷洋案律师:温和的辩护者

唯一的选择只有搞法律陈有西出生在浙江省宁海县南溪村的一个农民家庭。

高中毕业后,头脑灵活的他做了农村电影队的放映员。

陈有西酷爱读书和写作,在放电影的间隙,他经常在幻灯片里编些朗朗上口的快板,深受农民喜爱。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陈有西以优异成绩考入了浙江大学中文系。

大学毕业后,陈有西入选浙江省200名大学生后备干部,然后被组织派回家乡宁海锻炼。

在宁海县委宣传部工作期间,《法学概论》被他翻得烂熟。

“我觉得从政离不开法律,不了解法律的人当不好干部,这是我学习法学知识的初衷。

”后来,陈有西被借调到浙江省公安厅工作,对当时全国开展的“严打”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和理论指导。

因为不知道怎么审犯人,他来到杭州市看守所预审处,从学习审犯人开始,真正开始了与法律的结缘。

在七个多月的时间里,他认真思考一些社会、法律和政治的命题。

1985年,陈有西担任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调研科副科长,成了一名正式警察。

一年之后,陈有西被省委看中,成为时任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芳烈的机要秘书。

其后,袁芳烈任浙江省高院院长,陈有西追随他进入高院,并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省高院新闻发言人。

1993年,陈有西在职考取了北京大学高级法官班,主攻行政法研究,在一年的学习时间里写了三本书、十四篇论文。

回到浙江省高院后,他转任研究室副主任,但此时他的观念发生了变化。

过去,他对权力的良性影响深信不疑。

在担任省高院院长秘书时,陈有西处理群众信访,参与对冤假错案的平反,他觉得权力是好的。

“但从北大学习回来后,我对法治有了全新的认识。

我渐渐明白,我之前所学的法学理论是肤浅的。

公权力有时也会侵害规则、侵害民权,宪法和行政才是治国平天下的学问。

”这时发生了一件让陈有西改变人生轨迹的事情。

儿子上重点小学需要4000元择校费,陈有西拿不出这么多钱,最后,还是从省高院借了400元差旅费才凑齐了学费。

1995年,已有离开体制想法的陈有西在经济的压力下,选择了辞职。

辞职后,陈有西感觉自己唯一的选择只有搞法律,他在杭州成立了浙江省京衡律师事务所,京衡两字取“京华照物,衡平天理”之意。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

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律师辩护词庄案二审辩护词(有西)[有西按]庄案开庭过去已经二十多天了,判决也有半个多月。

法律程序已经走完。

高子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早先已经公布,我这里也公布一下,算是对前天新华社站和日报所谓的《庄案始末》的一个回应说明吧。

好多律师同行质疑我没有信守诺言不公布《二审辩护词》和终审《判决书》。

今天算践诺了。

至于庄案,事情不会就此结束。

文章从哪方面做,中国法治之路朝前走还是朝后走,看着就是。

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二审辩护词市第一中级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庄及其家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和高子程律师一起,继续出庭为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本案还有一位辩护人仁文律师,因为出庭律师限于两人,今天只作为记录出庭,不发言。

我完全同意高子程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

他的辩词有四万多言,相信一定会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为使法庭进一步明了真相、准确判断证据,审查一审错判的根源,重新审查本案证据,慎密研究本案法理,我再补充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态度和辩护人的独立性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靠当事人自认来确立法律事实,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对照法定要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那种认为被告自认有罪就可以定罪的观念是错误的。

法庭在被告一开庭就认罪撤回上诉理由的表态后,仍然严格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完全正确的。

辩护人的辩护功能,是独立、超脱于被告的。

辩护人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者,为被告服务,但又独立于被告的意志。

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们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事实负责;律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负责。

因为被告是行为人,对事实真相最清楚,辩护律师不是事实真相的亲历者。

而对证据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则是律师的职能。

律师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要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也不排除事实判断不同于被告的认识。

至于法律适用,则完全是律师的专长,应由辩护人进行独立判断,因为被告被限制自由,信息封闭,对法律往往没有专业律师精通,因此必须依靠律师作出判断。

法律资料 陈有西辩护词 精品

法律资料 陈有西辩护词 精品

辩词之一:吴植辉为什么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吴植辉被控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犯罪案第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植辉家属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和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一起出庭,为他被控四项犯罪进行辩护。

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便法庭能够对照审查控辩双方的意见,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准确得当的判决。

通过参加庭审,我们认为本法庭严格遵守了中国法律的规定,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法定权利,审判程序是合法、公正的。

我们对尊敬的合议庭法官表示感谢。

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我们认为现有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四项指控犯罪事实,吴植辉不构成犯罪。

我们支持吴的自我辩解,决定为其作完全无罪辩护。

现依据本案开庭中查明的事实、法庭有效证据和现行中国法律,提出以下详细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吴植辉不构成挪用资金罪l 挪用资金罪的刑法构成要件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0《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2号),最高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陈有西王林案的报道文

陈有西王林案的报道文

上海中和正道法务专家陈有西谈王林案浙江省民营企业联合会法律顾问、上海中和正道法务专家、浙江知名律师、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陈有西自从担任王林案辩护人就再次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人物,这也是陈律师继顾雏军案、李庄案、李天一案后接手的另一起举国关注的案件。

陈律师在赴萍乡途中,接受凤凰评论《高见》栏目时就王林案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被问到受理王林案的原因,陈律师说:“其实受理王林案很正常,陷入刑事检控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法律帮助,和他有罪无罪、身份高低无关。

现在看来这个案件非常具有挑战性。

”对于媒体舆论对于案件的影响,陈律师认为:犯罪有没有指使、参与,指使、参与的目的、方法、手段是什么,这都要进行法律分析。

犯罪要根据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各种构成要件综合判定。

但是现在参与报道的好多记者朋友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用一种想当然猜测在报道,走在公安前面。

作为新闻,依据一些不确定的信息源、进行一些分析是可以的,但是作为法律定性真的不行。

当媒体用不确定的舆论来影响司法裁判,最后导致办案机关迎合这种社会定论,就不能算正确进行舆论监督。

在被问到选择案件的标准,陈律师说:“在大量的案件中,我当然会选择社会影响大、对国家法治进步有重大影响、对司法进步有重大促进、对我的时间成本更合算的案件来做。

因为一个人的精力有限,我不是神仙,能够管尽天下不平事,包打天下。

选择办大案、有挑战性的案,是希望我有限的生命周期中,能够介入中国这个特定阶段的一些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据悉,陈有西律师除了对重大案件、事件的关注,对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也有独到的研究,发表《民营企业的九大生存风险》,《仇官仇富语境下的中国民企生存环境》等论述,并作为上海中和正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家,为公司解决民营企业债务危机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指导。

刑辩律师的写作技巧-陈有西

刑辩律师的写作技巧-陈有西

刑辩律师的写作技巧(点睛网授课2012)主讲人:陈有西引言这个课的题目是非常微观的,研究的是具体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写作技巧”。

原来刘卫总编叫我讲“刑事辩护律师的技艺”,但“技艺”和“技巧”差不多,相对来说,“技巧”的概念稍微广一点,尤其我们律师比较严谨,我就不用“技艺”这个词了。

一、刑辩律师写作的重要性大家知道,一个人自己的思想观点会影响别人,无非一个是说,一个是写。

大家比较习惯的,父母生养下来会说话。

所以传达他的思想主要是靠语言,靠嘴巴讲,但语言讲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受众有限。

今天40个大律师来听我的讲课,我的想法我的观点只能影响到在这个房间内能听到我声音的40个人,但是文字表达不一样,尤其是在网络时代,文字的表达它的影响面是无穷大的,它可以在空间上可以影响到全球;时间上可以反复阅读;速度上,现在有了网络,我的文章只要一键按下去,全球人马上都能看到。

1.文字表达之特点:传播,可复制,固定像我中青报上的奇文批判那篇文章,凌晨2点钟发出去的,等我7点多起来,跟贴已经有几百篇,到下午各大网站全部贴开了,这个就是文字传播和语言传播的重大区别。

现在有名律师大律师,什么叫“名”、什么叫“大”,就是讲起来谁都知道你,谁都知道你的观点、谁都知道你都办过哪些案子,谁都知道你写过哪些文章,这才是名律师、大律师,讲起来某某人不知道,某某人在哪里,这个人在那里干什么,没有人去关心他,就不可能是名律师、大律师,所以不管他的名是好名还是坏名,最起码他有个知名度。

知名度何来呢?一个就是靠语语言,演讲,受众多,像大学律师讲座。

贺卫方教授好多都是靠他的演讲,再加上人家对他演讲的翻录,文字的传播;另外一个就是文字的传播。

所以对一个律师来讲,文字的传播非常重要,传播的广泛性,可以反复阅读性,时间可以延长,今年没有看到,10年以后可能还能够看到他的文字作品,但你讲的时候除非有录音稿。

毛主席在天安门广场上说“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人民政府成立了”,大人物肯定有录音稿,一般的小人物你的录音没有人听,但出过一本书,写过一些论文,人家会反复看。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Jiang Su Co-Far Law Firm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

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在真理迷宫里寻找出口的探索者,而这个出口,就是还我当事人的清白或者让他得到公正的、罪轻的判决。

一、无罪辩护。

# (一)证据链不完整。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控方提供的证据。

这就好比是要搭一座通往定罪的桥,可这桥啊,缺了不少板子。

比如说,他们指控我的当事人参与了盗窃案,说在现场发现了他的脚印。

可是,审判长,您想啊,那是个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的,凭啥就认定那脚印就是我当事人作案时候留下的呢?这就好比在一群穿黑衣服的人里,看到一个黑影,就说这个黑影肯定是某个人,这也太草率了吧。

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辅助,比如说监控拍到他作案的过程,或者在他身上搜到赃物,光凭一个脚印,这证据链根本就不完整,怎么能就这么给人定罪呢?这就像盖房子,光有一块砖,就说这是一栋房子,这不是闹着玩嘛。

# (二)主观故意不存在。

再说说主观故意这事儿。

我当事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可是实际情况呢?当时那就是个意外啊。

我的当事人和所谓的受害人在酒吧里,大家都喝了点酒,有点兴奋过头了。

受害人当时是自己没站稳,往后一倒,我当事人出于本能伸手去拉,结果不小心扯到了他的衣服,受害人就摔倒受伤了。

这能说是故意伤害吗?我当事人可没有想伤害他的想法啊,就像在路上看到一个人要摔倒了,你去扶一把,结果没扶好,这能怪扶的人吗?他是好心,不是故意去推人或者打人的。

如果这样都要被定故意伤害罪,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大家在路上看到有人要摔倒了,都得躲得远远的,这社会还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二、罪轻辩护。

# (一)犯罪情节较轻。

如果法庭不认可我的无罪辩护观点,那咱们也得说说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

就拿这个盗窃案来说吧,我的当事人确实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事儿他错了,他也承认。

但是啊,他的情节和那些惯犯、大盗可不一样。

他当时是因为失业了很久,家里实在揭不开锅了,孩子饿得直哭,他一时糊涂才犯了错。

优秀一审XX辩护词一审辩护词

优秀一审XX辩护词一审辩护词

优秀一审XX辩护词一审辩护词[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 __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庄案辩护词—陈有西

李庄案辩护词—陈有西

陈有西庭审辩护词[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法律文书 陈有西按

法律文书 陈有西按

法律文书陈有西案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分析和解释陈有西案中涉及的法律文书。

陈有西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在该案中,陈有西被控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审判。

本文档将介绍陈有西案的背景、案件概述以及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书。

背景陈有西案是发生在某市的一起杀人案件。

陈有西是被害人的前男友,两人关系破裂后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和争吵。

案发当天,陈有西被发现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据称使用了一把刀将被害人杀害。

陈有西在案发后被逮捕并被控以故意杀人罪。

案件概述陈有西案发生在 20XX 年 X 月 XX 日,地点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幢公寓。

案发当晚,陈有西和被害人在其共同居住的公寓内发生了激烈争吵。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陈有西随后拿起一把厨房刀对被害人进行猛烈攻击,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警察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将陈有西逮捕,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证据搜集。

案发现场所发现的刀具、指纹和血迹等物证被送往法医实验室进行鉴定。

此外,目击证人提供了关于案发过程和陈有西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的证言。

陈有西被控以故意杀人罪,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是无意识的自卫行为。

经过几个月的庭审和调查,该案于 XX 年 X 月 XX 日进入判决阶段。

相关法律文书在陈有西案中,涉及了多个重要的法律文书。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1. 刑事起诉书刑事起诉书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在陈有西案中,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详细列出了陈有西犯下的罪名、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对其提出的指控。

起诉书是法院判决案件是否起诉的重要依据之一。

2. 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申辩的文书。

在陈有西案中,其辩护律师提交了辩护词,辩称陈有西的行为是无意识的自卫行为,并提出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来支持其辩护意见。

3. 判决书判决书是法院对被告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文书。

在陈有西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对陈有西进行了量刑并宣判了刑罚。

判决书详细阐述了法院对陈有西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依据以及判决结果。

魅力人物—陈有西

魅力人物—陈有西

魅力人物—陈有西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

上海中和正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深企业危机处理律师、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后辞职成为专职律师。

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公司并购、建筑房地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香港上市、重大行政诉讼和集团评讼。

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

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专职律师1999年获律师资格,辞去公职,成为一个专业执业律师,创办合伙制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会议主席。

2000年评为二级律师职称。

2002年被选为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

2003年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培训班结业。

2003年5月调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任主任。

2004年因业绩卓著被杭州市律师协会通令嘉奖。

被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为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5年被评为杭州市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同年京衡所被评为杭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5年12月被聘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JM)导师。

2006年杭州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被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评为浙江省2001-2005五年普法先进个人,通报奖励。

同年被杭州市政府授予中介服务业标兵称号。

2007年组建京衡律师集团,五个成员所100多位律师和助理,为浙江省首家律师集团。

浙江省律师协会授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2008年评为一级律师。

应邀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并成为著名公知。

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浙江分行、杭州湾集团、三花集团、西子集团、多家房地产公司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北京振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德国西门子公司、四川五粮液公司等国内外著名企业进行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

担任日本国日中贸易协会中国事务常年法律顾问,为日资企业友成控股公司香港上市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陈某某涉及盗窃案辩护词

陈某某涉及盗窃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肖小勇律师作为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陈某某涉嫌盗窃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在就根据事实和法律,就陈某某有从轻的相关情节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

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

陈某某之前曾经是在武汉服役的武警战士,退伍后由于没有找到时合适的工作,经济方面十分困难,一时起了贪念。

事发以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还了部分赃物给受害人。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归案后,能向公安、检察、法院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一定的作用。

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一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案发前表现良好,受到过部队表彰,结合其家庭情况,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服役多年,在武汉当兵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受到过所在部队的表彰,有相关部队的证书为证。

被告人陈某某系其家中独子,两个姐姐均已出嫁,其父母年事已高,日后需要被告人陈某某照顾。

恳请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盗窃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又主动自首,行为危害性不大,事后能积极悔改,应从惩罚宽大的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性出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想和大家聊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听上去有点拗口,没关系,咱们就像喝茶聊天一样,轻松点,慢慢来。

咱们常说,法律是个好东西,能维护正义,保护大家,但在有些时候,法律也能给人们带来一点“小温暖”。

你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像个宽大的怀抱,能够在严厉的法律面前,让我们找到一丝丝的宽容和理解。

说到认罪认罚,首先要明确,真不是让大家随便认罪,拍拍胸脯就完事。

这个制度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让那些犯了错的朋友们能够更快地回归社会。

大家都知道,人生嘛,谁还没犯过错呢?我身边的朋友有个开玩笑的说法,“只要人活着,就得犯几次错。

”这不是鼓励大家去犯法,而是说,人难免会有迷糊的时候。

尤其是在生活压力那么大的今天,很多人可能一时冲动,做了不该做的事。

这时候,咱们的法律就像一位慈祥的老奶奶,告诉你:“没关系,犯了错我会给你机会,认个错,改个过,咱们就能一起走。

”这种方式让人觉得很亲切,是不是?认罪认罚其实也在说,人生不只是黑白分明,更多的是灰色地带。

既然大家都愿意给自己一次机会,法律也可以给犯错的人一条出路。

这种理解和包容,真的能让人倍感温暖。

我想,这背后还有个更深的道理。

咱们常说,“人无完人”,这话说得真不错。

谁敢说自己一辈子没做过错事呢?而在这个制度下,法律不仅在惩罚,还在教育。

你看,认了罪,得到了从宽处理,这其实是在告诉大家,改正错误的勇气比犯错本身更重要。

谁还没年轻过,冲动过呢?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大家才更容易反思自己的行为,努力去改正。

就像我们小时候犯了错,爸妈给了我们机会去改,不是也希望我们能长大后做个更好的人吗?这个制度的实施,还是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谁都希望自己在法律面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想想看,如果有人真的认错了,还愿意承担责任,咱们也不能光看结果,得看看背后的故事。

这个故事里,或许有悔恨、有反思,也有希望。

就像电影里的角色,经过波折,最终找到了redemption,这不就是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的一个梦吗?再说了,这种认罪认罚的方式,能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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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第一轮辩论)
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如果法庭不能保持独立和理性,听从于某些法外力量的操控,真把李庄判了,那留给历史的,会是一个难以抹去的法治伤疤。
(第二轮辧论)
(开篇陈辞)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第一轮辩论)
(第一轮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第一轮辩论)
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今天的庭审太想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但是做得太明显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离不开李庄这样公权机关讨厌的律师。是他们帮助法庭把住了质量关。揭露了刑讯逼供,防止了冤假错案。中国刑事法庭上,敢于负责进行真辩的好律师已经不多了。大律师、名律师都已经远离。如果真要把这样一个好律师判掉,将来谁会到刑事法庭上来真辩?最后只有只收钱不办事、配合公权力演戏的所谓的律师。
(第二轮辩论)

本案的起因,可以用一个俗语来概括:秀才碰到兵,有理讲不清。一些公权机关长期来的特权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误解,发展到极致,就是违法当自然,合法被刁难,结果违法的可以抓合法的。
(第二轮辩论)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
陈有西律师辩词选录
(2009年12月30日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贺卫方按:发生在重庆江北区法院的这次审判已经成为万目注视的焦点。陈有西律师在辩论中以法为据,直指要害,成为山城茫茫迷雾中的一道闪亮的剑影。本案不仅仅事关李庄等律师的权利,而且在所谓打“黑”风暴之下,理所当然地成为考验我们的司法品质的一场标志性审判。遥想当年,江北区法院是我在大学时的实习法院,去年我还曾有机会再次拜访该院,向法院的朋友们请益。自己期盼,江北区法院能够坚持法治立场,把本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一桩著名审判。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你们会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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