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的辩护职责是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论据,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
在本次案件中,我代表被告首先要澄清的是故意伤害的定义和要求。
然后,我将以可信的证据和强有力的论据,证明被告并无故意伤害他人之意,并请求法庭释放被告。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犯罪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件:1.主观故意,即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他人造成伤害;2.客观实质性伤害,即被告的行为实际上给他人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
这两个要件都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不满足,都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在本次案件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被告并无故意伤害之意:首先,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对他人的故意伤害。
事实上,被告并无任何动机或目的去伤害他人。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并没有深思熟虑的计划或意图。
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其次,被告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他人的身体伤害才能构成犯罪。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未导致任何对他人健康或生命造成的实质伤害。
因此,被告也无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也并无法支持被告故意伤害的指控。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性。
然而,在本案中,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也存在一定的质疑。
因此,法庭无法依据不可靠的证据认定被告有故意伤害之意。
最后,我要强调,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
被告是一位无犯罪记录、有正当职业的公民,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异常的影响。
在处理此案时,法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背景和行为的社会影响,公正判断被告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犯罪。
总之,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坚信被告无故意伤害之意,并提请法庭释放被告。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故意伤害的指控,被告应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和合理的判决。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词中,我将就被告的立场、事实及证据,对指控进行逐一回应和辩驳。
一、事实经过的真相被告在本次案件中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然而,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将揭示事实的真相并对指控进行否认。
据我所知,真相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事宜发生时的证实。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个激烈的争吵。
然而,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意伤害他人。
其次,我们希望通过调查,证明被告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防卫行为。
在事发时,被告感受到了来自受害人的威胁和攻击,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做出了反击。
这种反击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
二、证据的前后矛盾性分析检方刚刚呈现的证据中存在着明显的前后矛盾性,这也使我们对指控有着更多的质疑和辩驳。
首先,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在我们的调查中,多名证人的证词显示了多个版本之间的不一致。
有些证人说被告是故意伤害,有些则认为被告是自卫反击。
这种不一致性使得我们质疑整个案件的可信度。
其次,被告的损伤记录并非与指控相符。
被害人所受到的损伤并没有与指控中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相吻合。
这也使得我们认为被告只是在必要时采取了正当的自卫行为,并非故意伤害。
三、被告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正当防卫权利被告是一位无犯罪前科的公民,过去的行为没有任何激烈冲突的记录。
他是一位勤奋工作的人,对家庭和社区有着极高的责任心。
在本次案件发生时,被告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才做出了反击行为。
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并不应该受到过分的指责。
四、请求法庭给予公正裁决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在本次案件中的无罪,希望法庭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座的各位,我在此代表被告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辩护。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合理防卫。
故意伤害案审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案审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为他申辩。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首先明确一点,那就是我的当事人并不否认自己的行为,他承认自己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对被害人进行了伤害。
然而,我们要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了解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我的当事人,我们可以称他为小明,是一个年轻的人,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从小就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
他的父母离异,母亲一直在外打工,父亲则沉溺于赌博。
小明从小就饱受孤独和贫困的煎熬,没有人指导他,教育他,他很早就开始自己独立生活。
在这个社会中,小明面临了很多艰难的选择和困境。
他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得到过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培养,他不知道什么是对错,什么是合法的行为。
他只是简单地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冲动行事,没有考虑后果。
在这个案件中,小明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然而,我们要问自己,这个伤害是有意为之吗?小明并没有预谋去伤害被害人,他只是在一时的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他只是想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和愤怒。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要考虑到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小明造成了一定的刺激和挑衅。
我们要了解背后的故事,了解被害人和小明之间的关系。
或许,被害人曾经对小明进行了侮辱和威胁,这导致了小明的情绪失控和行为的不理智。
虽然这并不能成为小明伤害他人的理由,但我们应该考虑到这个情况,以更加全面和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这个案件。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小明是一个年轻人,他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的责任。
我们应该给予他一个机会,让他通过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为自己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希望您能够从更加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这个案件。
请您考虑到小明的背景和动机,以及被害人的行为对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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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李明故意伤害-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明故意伤害李明故意伤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47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宝海,男,21岁(1985年6月1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福禄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明,男,39岁(1967年7月18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甘肃省宁县盘克镇街东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宏恩,男,34岁(1972年12月28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县,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西南庄村95号(在京暂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4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宝海、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宏恩诉原审被告人石宝海、李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X年12月20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宏恩对民事部分没有上诉,同级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石宝海、李明对民事部分亦没有意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被告人石宝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石宝海及原审被告人李明,听取了石宝海的辩护人李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石宝海、李明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运输七厂院内,因被害人刘宏恩偷窥被告人石宝海与其女友睡觉一事,与刘宏恩发生争执,并对刘宏恩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宏恩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不全性肠梗阻,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八级(伤残率70%)。
辩护词(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在案证据已充分显示,本案是由于村里的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协商未果而引发的打架,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小的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与恶性犯罪案件相区分,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系由于村里征地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所引发的打架,属于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重要特征,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为李德明故意伤害一案之辩护词
为李德明故意伤害一案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德明胞弟李德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刑事被告人,调查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要对在本案中因被告人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友表示深深的歉意,但作为辩护人,我也有法律上的职责和义务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还请你们能够理解。
现在我就本案的情况据实依法的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案系一起因双方饮酒后突然发生的激情犯罪案件。
1、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李德明来到案发现场即华利烧烤城同易建等被害人一起宵夜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偶然性。
案发当晚,被告人李德明本来是在一个叫金沙滩的茶楼打牌,期间因本案证人之一的罗明电话之邀而到飞龙花园小区旁边的一个夜宵店吃夜宵,在吃到近11点且饭快吃完要回家的时候,罗明接到本案受害人易建的电话,易建叫罗到华利烧烤城去吃夜宵,因为已经宵了夜喝了洒,被告人李德明原本不同意去,在罗明一再邀请之下,被告人李德明这才又来到了华利烧烤城加入到新一轮的酒局,而他却万万没有想到后来会因为敬酒的事情在他身上发生如此严重的案件。
2、案件是在酒局中突然发生的。
被告人到了华利烧烤城后,与易建等一桌的人一起喝了酒,双方当时的气氛应该说还是不错的,直到酒局行将结束时,易建提出最后敬舅舅罗明一杯酒,看到罗明不胜酒力,出于一片好心,被告人李德明主动提出来要代罗明喝了这杯酒,但未料就是这一举动,引起了不必要的争执和冲突,并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
从这一事实过程来看,本案的确是在双方喝酒过程中突然发生的。
受害人易建及证人罗明在按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认为本案是一起突发事件也证实了这一点。
3、被告人李德明与本案的受害者之间素无纠葛,更无仇怨,而且被告人除了认识受害人易建外,也不认识其他的人,被告人甚至还与易建有过人情往来,且来到案发现场也不是其主动来的,很显然,被告人不存在事先预谋这一案件的可能。
关于李XX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李XX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人民陪审员: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阅读了起诉书,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
辩护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一、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
(一)被告人于案发日打电话叫“肥波”等人到餐厅是在被害人胁迫下所为,“肥波”等人及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均是被害人提供并由本案证人张XX转交给被告人的,且被告人称其并没有叫“肥波”等人伤害被害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1、本案被害人通过证人张XX转交的联络电话号码,并通过证人张XX威吓被告人联络“肥波”及被害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即是本案被害人主动、积极挑起事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与“肥波”等人打斗事件的发生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不应对该打斗事件引起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会见时称,案发日(即5月22日)被害人带人至餐厅找被告人,而此时被告人正在睡觉,被害人便恐吓被告人的老婆张XX要求被告人打电话给“肥波”并必须于当日下午5点回到店内。
而此时“肥波”也已经收到消息并于下午4点左右到店内。
被告人称其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叫朋友“肥波”伤害被害人,证人张XX在出庭作证时,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实“那些人对我说‘我们是找老板的,让老板过来’。
他们还对我说‘我们留下这个电话给你,让你们老板约那些人过来,如果那些人不来,你们就不用开档了’”。
在被害人的威胁之下,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害人留下的电话号码的使用人,但如被告人及证人张XX所言,被告人并没有指使“肥波”等人伤害被害人,则被告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要件。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叫“肥波”摆平本案被害人所依据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公诉机关依据的证据仅仅是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并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并无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应施行成文立法程序和犯罪不应扩大化原则。
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未被明确告知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害人无意义的挑衅行为,导致后者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可认为具有罪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中,必须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和诱导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但必须在所有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后进行,而本案的被告人在言语言行举动中有许多种可能的隐含意义和操作行为,无法判断其具有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务求维持正义的运行和审判的健康。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首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精神和财务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个人事务有着极大的影响。
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法律条例明确的上述事实,就轻易的对被告人下定罪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害人公然挑衅的情况下,被告人应用了必要的自卫手段,并未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以说是在忍无可忍之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再者,我们需要审慎分析涉事安保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被告人的采取技术和行动方式并无过当和违法。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立案成文必须要立即施行的,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第三方了解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只是在正当合理的选择和反击之后伤害了被害人,这并不能确认其为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无罪辩护,就像在迷雾中寻找真相的灯塔。
我深信,我的当事人是被冤枉的,他不应该背负故意伤害这个沉重的罪名。
咱们来聊聊事情的起因。
这事儿啊,就像一场混乱的闹剧,而我的当事人不过是被卷入其中的无辜者。
据我们调查了解,当时的情况那叫一个复杂。
[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场景,如在某个拥挤的场所,双方可能存在一些误会导致冲突的发生,但这个误会并不是我的当事人故意挑起的]。
您想啊,如果一个人好好地在那干自己的事儿,突然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一场纷争,这得多冤啊。
再说说所谓的“伤害行为”。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他人,可这完全是对事实的曲解。
当时的情况更像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而不是有预谋、有恶意的伤害。
比如说,[举例说明当事人的动作是出于自卫或者意外,比如在推搡过程中,对方自己没站稳摔倒了,而我的当事人只是想把靠近自己的人推开保持距离,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这就好比在路上走着,突然有个东西朝你飞过来,你本能地抬手挡一下,结果这个东西打到旁边的人了,你能说这是故意去伤害旁边的人吗?肯定不能啊。
还有啊,从证据方面来看,现有的证据就像破了洞的渔网,漏洞百出,根本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那些所谓的证人证言,听起来就像是在传声筒里被扭曲了的声音。
[指出证人证言存在的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如有的证人在关键细节上说法前后不一致,或者证人与案件存在利益关系等]。
而那些物证呢,也不能确凿地指向我的当事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这就好比要盖一座房子,结果发现用来打地基的材料都是歪歪扭扭、不结实的,这房子能盖得起来吗?显然不能。
而且,我的当事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态度也很能说明问题。
他从始至终都没有表现出任何想要伤害别人的意图。
事发之后,他还积极地想要解决问题,这像是一个故意伤害他人的人会做的事吗?[描述当事人事后积极的表现,如主动询问对方情况,试图协商解决等]。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成心伤害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亲爱的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被告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就这起成心伤害案向大家进展辩护。
成心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是指成心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别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作为辩护律师,我将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事实的真实情况,为我的当事人进展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在审理此案之前,我们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得根据被告的外貌、身份、职业或其他外界因素进展歧视或偏见。
司法公正是我们的立身之本,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成心伤害别人。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成心并非唯一的动机。
人类的行为可以由多种因素驱动,例如情绪、环境等。
仅凭此一指控,不能完全代表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动机。
其次,关于证据。
根据我对案件所掌握的信息,控方提供的证据并缺乏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成心伤害别人的行为。
事实上,控方提供的证据有很多可以质疑的地方,例如关于伤害行为的目睹者证词的真实性、是否有别人的偷袭行为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疑心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此外,对于伤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需要进展进一步的分析^p 和评估。
伤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关系到被告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当然,伤害别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对于该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的评估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过于主观或偏颇。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我们要重视当事人的____。
无论被告是谁,他们也是有权利承受公正、公平的审讯的。
法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讯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尊敬的评委,以上是我对于本次案件的辩护观点。
我希望你们可以客观地审理此案,依法判断我的当事人是否应承当成心伤害罪的责任。
我相信,正义会在法律的庇护下得到彰显。
谢谢大家!。
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
经过庭前查阅本案卷宗及刚才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起诉书表述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李某某也当庭认罪。
但被告人李某某还有下列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考虑。
1、本案系李某某因其丈夫工伤眼瞎,急需医疗费用进行手术,一时心急而与其丈夫所在企业财务人员宋某某发生争执后,失手将其打伤。
在事发之前李某某是不存在伤害任何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一时激愤而临时起意。
本案事出是有因,易地而处都能够谅解李某某当时的行为。
2、本案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李某某在事发之前是不存在伤害任何人的故意,只是向企业讨要医疗费,即使有任何意见也是对企业老板而不会是对财务人员。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受害人宋某某如果没有一些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李某某不会无故的与其发生争执,且现场也有证人证明宋某某的过错行为。
因此,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律责任。
3、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已经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只能靠李某某照顾,整个家庭完全靠被告人李某某支撑,加之李某某的身体情况也不太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考虑李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对其适用监禁刑。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事出有因、李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刘明然律师2009年9月11日。
最新整理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范文.docx
综上,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共同伤害行为的从犯,张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而且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极小,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重。请求x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依法对被告人做出较轻的刑事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谢谢!
xxx泰和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冯从福
二〇xx年二月五日
据张某某供诉,被害人拿起旁边的扫把柄打他,他就从右边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刀向被害人上身捅了一刀,之后被告人上前用手甩了被害人,接着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上……被告人也供诉,看到被害人用扫把柄朝张某某挥过去,就用右手朝着被害人的头上一拳砸过去,紧接着用右脚一脚把被害人踹倒在地。张某某的供诉与被告人的供诉能够相吻合。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在张某某捅了被害人之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张某某的伤害行为没有任何帮助,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首先,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仅具有伤害的共同故意。从被告人、同案被告人的供诉、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没有任何矛盾,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案发当晚,在张某某与被害人前阶段争执、推搡的过程中,被告人是在劝架,并没有要殴打被害人的故意。后来因为被害人从垃圾桶旁捡起垃圾砸向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后,借着酒劲踢了被害人一脚,朝被害人的头部打了一拳,并把被害人揣倒在地上。此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简单,只是想揍被害人一下让他不要这么嚣张,没有考虑其他事情。即在临时起意的情况下被告人与张某某仅达成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
最新整理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例范文.docx
最新整理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例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xxx鼎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丽华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 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撕打”。
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
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
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
被告人李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
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
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李某某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
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
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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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 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撕打”。
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
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
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
被告人李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
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
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李某某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
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
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客观地陈述案件实情,特向本院呈上本人的辩护词。
本案涉及我所代理的委托人在一次口角过程中,误伤了对方的一名同伴。
事实上,我的委托人是被人挑衅、侮辱,激起了情绪才失控地做出了过激行为。
然而考虑到误伤事故造成了对方的伤害,我们当然不能放弃对这次行为的谴责,但也不能剥夺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利。
首先,我想说的是误伤并不等同于谋杀、故意伤害。
被告人并没有以明确、恶意的心态对他人进行攻击,而是在情绪失控、判断不清的情况下伤害了对方,所以要从行为动机和情节层面看待被告人的行为。
其次,在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时,需要更深层次地思考:口角过程中的激烈情绪是否构成一种客观情界。
当时被告人是受到了了对方的挑衅、侮辱,又遇到了同伴的帮忙,确实是在身不由己的状态下做出了过激行为。
我们不能将这个事件简单地看做“被告人背叛了社会基本道义”,在这类情况下,过度的责难只会让被告人变得更加畏惧、消极。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严谨的原则、合理的程序是我们辩护律师一直谋求的。
即使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我们也必须坚守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不能因怒气和情绪影响判决过程。
还请本院法官慎重考虑上述内容,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篇二:尊敬的法官,我代表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想就这次案件进行一些说明。
本案中被告人强奸案件,毫无疑问构成了严重犯罪,并有法律规定处以有期徒刑。
但此时,我还是希望法官能够考虑被告人的人生经历和心理诉求。
首先,我要强调:并非所有袭击者都是天生的罪犯。
被告人是一名由于少年时期遭到父亲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而导致心理创伤的男性。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同时,被告人又不能表达对外的情绪。
因此,他在成年后才爆发出来,对女性进行了强奸。
其次,对于被害者的处境,我们非常同情。
但是在判决被告人时,我们也需要关注被告人本身的心里状态。
被告人幼年受到的心理创伤越来越加剧并最终导致强奸事件的发生,正说明了本案中的心理背景和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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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明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李明的一审辩护人。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首先,我们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李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对被害人张艳龙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张艳龙的亲属表示同情,但是同情不能歪曲本案的事实更不能代替法律的公正,根据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本案被害人张艳龙存在重大过错,且李明系间接故意,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
一、李明在本案中的身份具有两重性,其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本案的受害者,本案的前提不是互殴,而是被害人张艳龙对李明的故意伤害,被害人张艳龙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要准确的认定本案的性质,不能不涉及本案的另一名关键人物王宗伟。
按照起诉书的认定,是李明与王宗伟发生了纠纷,李明返回住处取刀。
应当说,这一认定与事实是有出入的。
证人王晓菲证实,甘玲朋友中有一个穿黑衣服的看我们和别的男孩在一起就不高兴,就走过去故意撞了李明一下,甘玲证言中的这个穿黑衣服的人就是王宗伟。
按照王宗伟自己的供述,李明当时只是对他说,“你刚才撞了我,你知道吗?”王宗伟当时以“我喝多了,对不起”为由将此事搪色过去。
从王晓菲的证言及王宗伟、李明的供述来看,事发当天,王宗伟因不满李明邀请了其认识的女孩(该女孩也是李明的同事)跳舞,故意碰撞李明以挑衅,由于李明的忍让当时并未发生纠纷。
事情如果就此结束,我们今天就不会坐在这
里了。
但是,由于王宗伟狭隘、阴暗的心理,也由于张艳龙盲目的哥们义气,使张艳龙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也把李明推到了今天的被告席上:王宗伟在挑衅未果后,感觉到心里“憋气”,于是开始了一系列的预谋和策划:他首先问别人李明是哪儿的,准备在李明离开后在路上对李明进行殴打、拦截,然后开始组织人员,打电话叫来了张艳龙等人,张艳龙等人来后,王宗伟带张艳龙到迪厅指认李明,并安排张艳龙等人到胜利饭店西侧的过街天桥附近埋伏,准备对李明进行伤害。
而此时的李明从王宗伟对其频频的挑衅中感到了危险,于是,他回到了住处,拿了一把枪型打火机,顺手又拿了一把水果刀,李明的意图非常明确,李明并不十分肯定危险真的存在,因为他认为他与王宗伟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冲突,他回去拿打火机也好还是拿水果刀也好,都是备而不用,以防万一。
是纯系自卫。
否则,李明完全可以就近纠集王海毅、张斌、孙承儒等人,也不会一上来就被张艳龙等人打个措手不及了。
因此,准确的概括事件的起因,应当是王宗伟蓄意挑衅在先,纠集他人、预谋伤害李明在后。
王宗伟应对本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张艳龙盲目讲究哥们义气,积极参与王宗伟所纠集的伤害他人的行为,对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二、李明刺伤张艳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构成对张艳龙的间接故意伤害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对受伤的张艳龙进行救助。
事发当时是凌晨零点三十分左右,已经彻底忘却危险的李明和同事们一起回单位休息,突然,李明遭到手持凶器木棍的张艳龙等人的猛烈攻击,李明先被木棒打中头部,眼镜被打掉,接着被人用胳膊紧紧的夹住脖子无法呼吸,李明的生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在此情形下李明只能采取自卫的方式给予还击,否则,倒下的受害人必然是李明而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可能就是张艳龙了。
李明在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