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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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希望能够为他辩护并解释他的行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一位勤勉尽责、品行端正的人。

他在工作中一直以来都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指导,对待公款一直保持着极高的谨慎态度。

然而,正是因为他对公款的重视,他才会陷入现在的困境。

被告人XXX的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

在他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欠款。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被告人XXX选择了挪用公款来暂时填补资金缺口。

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初衷。

他曾多次向公司高层提出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但都未能得到重视和采纳。

在他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才做出了这个决定。

他心存侥幸,希望能够在公司度过难关后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相反,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牺牲。

如果没有他的挪用行为,公司可能早已倒闭,员工和供应商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此,我要提请法庭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被告人XXX的个人品行和职业道德一直是良好的,他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也一直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认可。

其次,他的挪用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

最后,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的判决能够从轻处理,不予刑事处罚。

我建议法庭可以考虑对他进行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刑事处罚形式的处理,以便让他有机会改正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

挪用公款辩护词

挪用公款辩护词

挪用公款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团成员:
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案件中提出挪用公款的辩护词。

我会用以下几个方面来为被告进行辩护:
1. 客观情况: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到被告所处的环境和个人情况,以客观地评估这个案件。

如果被告本人处于困难的经济环境中,他可能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或者他可能身处一种无法离开的困境,那么挪用公款可能只是他为了生存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

2. 意图和动机:我们必须考虑被告挪用公款的意图和动机。

如果被告并没有明显的挪用公款的企图或动机,或者他只是出于某种错误的判断或误解而进行了这一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应该得到一定的宽容和理解。

3. 行为后果:我们必须明确被告挪用公款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后果。

如果被告没有对他人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并且他愿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应该考虑减轻对他的处罚。

4. 赔偿和反思:最后,我们必须了解被告是否有意愿进行赔偿并且是否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

如果被告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且主动进行了赔偿或补偿,那么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付出了代价,并且可能值得得到一个较轻的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被告的特殊情况、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以及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和赔偿意愿。

我们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并给予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耐心倾听。

涉嫌贪污辩护词

涉嫌贪污辩护词

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ⅩⅩ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为上诉人作二审期间的辩护人。

经过查阅一审的案卷材料,会见上诉人,本辩护人认为重审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没有新的证据得到补充的的情况下,就以原一审的理由再次判处上诉人构成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ⅩⅩ无罪。

为此本辩护人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构成贪污罪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重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ⅩⅩ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的30万元被告人本人没去办理存、取款手续,且被告人曾于XX年6、7月份举报该30万元系小金库的,故被告人ⅩⅩ既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也没有贪污的故意。

被告人所举报的马上粮管所小金库款29.6万元不是该案所涉及的30万元存单,且查明对账目进行了审计,报告该账面不显示本案所涉的30万元后,被告人ⅩⅩ便将该30万元的存单要回放在自己家中据为己有,其妻分两次取出129900元后放在家中占为己有,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对于贪污罪的上述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该判决不仅混淆了事实的真相,还将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认定是明显的有悖客观事实的错误判决应予改判。

具体说明如下:1、所谓贪污款30万元的性质:本案中的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这30万元资金的性质问题,下面我们就对这30万元资金的来龙去脉作一分析,以求证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款项。

在20 年6、7月份上诉人举报马上粮管所有小金库,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查明确有小金库的事实(账外资金29万多元,由于是账外资金,从账上查不出来),在作出罚款5万元后,要求将小金库处理。

但在被处罚后事实上该小金库的资金并没有处理,因为按照财务制度来说,大账本来就是平的,如果将这29万多元作到账里,必然会在账里多出来这些钱,账仍然不会平,因此后来经领导班子研究,暂时不动这笔钱,这样表面上在接受处罚5万元后,已将小金库的钱处理了,其实并没有处理掉,结果马上粮管所在账户收支平衡的情况下,仍有近30万元的账外资金(也就是小金库),并且这些钱仍在申建方手里,否则,如果按照几位证人的证言所说,小金库已处理掉了,那账上必然会多出来这近30万元的资金。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在被告人上述的家庭困境下,在被告面对要么挪用单位资金为妹妹垫付学费,要么其十几岁的妹妹就要失学,对于一个没有住房的家庭来说,其失学之后的妹妹无家可回,也许外出打工,在某一个快餐店里,用嫩稚的小手,小心翼翼地揣着满满的一碗热汤走向顾客……十几岁开始就这样永远地告别了书本,告别了知识。如果那样,本案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受不到惩罚了,但其心灵的折磨也许是更沉重。当然,这也不是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挪用资金一案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清楚,但本案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从本案实际出发,全面考察被告人挪用资金的上述具体情节,将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面对的法与情的冲撞,面对的家庭基本生存需要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困境,与那些挪用资金供个人挥霍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体现出法律的公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第二个用途是借给了其顶头上司。被告人如果不借给其顶头上司,也就是得罪了其顶头上司,就面临失业的危险,就意味着可能丢掉饭碗,就意味着可能再也筹集不到他的妹妹下一学期的学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敢不借吗?当然不敢。不只不敢不借,并且借出去钱连借条都不敢要!所以,被告人挪用资金借给顶头上司也是被迫的,是被动的。当然,这也不是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与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利用其任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公款借给被告人某某做生意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详见附件一:词语解释)行为。

本案中某某是借款的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追究使用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使用人有参与挪用的行为。

但被告人某某的多次笔录以及在本庭中的供述都能一致地证实某某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借多少钱。

至于是否借,从哪个帐上出钱以及财务上怎么作手续,等等,均没有具体的策划或指使。

故此,辩护人认为某某打电话以及电话中所表达的内容均不能认定为指使或共谋策划,不应构成挪用行为的共犯。

所以,起诉书指控的某某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二、起诉书认定某某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是依附于王某某,但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挪用公款罪(详见附件二:法律法规)。

根据该款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务(职务)性。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具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或者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

公款挪用案件辩护词

公款挪用案件辩护词

公款挪用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被告人XX对公款挪用案件提出辩护词。

首先,我要声明此辩护词中所述事实完全属实,且基于法律事实和证据。

我将以客观和充分的证据,向法庭阐明被告人XX的无罪辩护。

公款挪用的指控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但在本案中,被告人XX并非有意挪用公款,而是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和他个人经济困难的压力之下,产生了一系列违法行为。

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证明被告人XX无罪的辩解。

首先,被告人XX的犯罪动机并非恶意挪用公款,而是因经济困难所迫。

XX是一名普通的公务员,长期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然而,由于家庭突发的经济危机,他面临着沉重的经济压力。

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并确保孩子的教育费用,被告人XX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了这一错误的方法。

他并无计划长远挪用公款,而是一时冲动间做出的行为。

其次,被告人XX在挪用公款方面并无恶意或个人受益的企图。

事实上,他在挪用公款后,不仅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反而将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了家庭的各项开支和债务,确保了家庭的生活稳定。

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合法,但是被告人XX的初衷并非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家庭的稳定和正常生活的延续。

在此,我代表被告人XX请求法庭予以宽恕,并寻求对他的处罚能够从轻处理。

我们理解被告人XX的行为属于违法挪用公款,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他所面临的特殊困境和良好的悔过表现。

因此,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对他进行宽判,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并为自己的错误付出足够的代价。

最后,我要重申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辩护词中所陈述的内容完全属实,并经过了详尽的调查和确认。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们的辩解,给予被告人XX一个公正的判决。

非常感谢法庭给予我们陈述的机会,也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XX的案件作出公正、平等的判决。

谢谢您的关注和理解。

此致XXXX(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案情简介贺某,42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

1996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1996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1993年2月22日至1995年11月21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8113735元;贪污公款617381元。

一、《起诉书》指控(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1.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15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1万元外,其余14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2.1993年4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220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84号帐户。

3.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50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4.1995年3月,贺将单位帐户中100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贺某1993年4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4月5日贺从私设84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311779元。

2.1993年4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84号帐户转给李70万元。

3.1993年8月20日,贺由84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100万元。

4.1993年5月7日,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150万元。

5.1993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1993年5月,贺分3笔从84号帐户转出341956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28.21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84号帐户。

6.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20%至40%“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84号帐户投入400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84帐户。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是指在刑辩律师为被告人进行的没有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不管是怎样的犯罪都可能进行无罪辩护。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

张XX挪用公款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XX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

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不存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和其他自然人使用情形。

起诉书指控人:“被告将从法院领取的人民币363.7万元支票擅自入到张全喜个人使用的北京朝阳区亚华技工贸公司账户上,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张全喜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

1、中广建投资的对方是亚华公司,不是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根据检察卷宗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亚华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属于单位,不属于自然人。

中广建公司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间发生的投资行为,是两个企业法人单位间的经济往来。

被告人作为中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长期合作关系与该公司发生的投资行为,不是与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喜彪公司的企业性质与被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关,不能以喜彪洁具公司是张全喜私人企业,张全喜将中广建公司投资款用于喜彪洁具公司,就推定被告人将公款供张全喜个人进行经营活动。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案情简介贺某,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

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年月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号帐户中挪用公款元;贪污公款元。

一、《起诉书》指控(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万元外,其余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年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号帐户。

.年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年月,贺将单位帐户中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号帐户中挪用公款.贺某年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月日贺从私设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元。

.年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号帐户转给李万元。

.年月日,贺由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万元。

.年月日,贺某分两次从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万元。

.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年月,贺分笔从号帐户转出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号帐户。

.年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至%“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号帐户投入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帐户。

.年月,贺某从号帐户中拨万元,借给桦甸孙某做微菜生意,案发后被追回。

.年初,贺某姐姐所在单位山东即墨某厂,因试制新产品缺少资金,贺某姐姐给贺某打电话问贺能否解决,贺从号帐户汇山东即墨某厂万元,案发后被追回。

.年月,三海公司殷某因单位缺少资金,向贺某借款,贺某分两次从号帐户拨出万元,供殷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追回。

.年月,贺某姐姐、姐夫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向贺某提出借款,贺从号帐户拨出万元汇人蛟河中行其姐夫个人信用卡上,案发后款被追回。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最新范本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最新范本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最新范本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对法庭给予我的机会表示感谢。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

我承认,我曾经挪用了公款,这是我犯下的错误,我对此深感愧疚。

然而,我相信,我有理由辩护,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宽恕。

首先,我想阐明我的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的私利。

事实上,我挪用公款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我所在的社区和社会。

作为一个公务员,我深知自己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所在的部门经费紧张,无法满足社区的基本需求。

看到社区的孩子们缺乏教育资源,老人们无法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我内心深感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我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希望能够通过挪用公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我却抱着一种善意的心态,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我并没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

所有的资金都被用于公益事业,并未流入我的个人账户。

我与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作,成立了一个非营利组织,通过这个组织来管理和分配这些资金。

我们的目标是改善社区的教育、医疗和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我相信,这些资金的使用对于社区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我并没有从中获得个人利益。

第三,我要强调的是,我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

在被发现挪用公款后,我立即停止了这一行为,并主动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同时,我也主动配合了相关的调查和审查工作。

我深知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和公务员队伍带来了负面影响,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所做的努力和补救措施,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我要重申的是,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愧疚。

我知道,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我也明白,法律是公正和客观的,它不应该对任何人有特殊待遇。

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审视我的行为背后的初衷和动机,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针对贪污受贿的指控,我将从证据不足和正当理由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关于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贪污受贿的行为。

我要指出的是,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仅凭猜测或者假设是不能构成有力的指控的。

其次,正当理由也应作为被告的辩护的一部分。

被告在案发期间所涉及的行为和动机,应该被认真考虑并理解。

贪污受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本案中,被告在承担职务期间确实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福利。

虽然他可能也从中获利,但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贪污受贿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我将提供证人证言、相关文件和其他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同时,我还将关注法律的适用性,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每一个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而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本案中,我会竭尽全力为被告提供最好的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本案,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谢谢法庭的聆听。

田文昌辩护词精选(一)

田文昌辩护词精选(一)

田文昌辩护词精选(一)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嘉廷的委托,指派本所田文昌、韩嘉毅律师担任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参加了庭审活动。

现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李嘉廷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查实;对于部分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

提请法庭对此予以重视。

其中包括:(一)收受葛建辉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在该项事实中由于请托事项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故认定被告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

具体理由是:被告人虽收受了葛建辉的弟弟葛景辉给的钱,但庭审查明,葛建辉从未当面正式明确向被告人提出请托,其所期望的是职务的提升、政治上的帮助和建立一种良好关系。

送钱人葛景辉在送钱时所做的表示是不明确的,即只是希望被告人在工作上给葛建辉支持和帮助,既没有涉及转正,也没有涉及调动和提升。

被告人的行动与上述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被告人只是在葛建辉平职调动中起了一定作用,而这种行为既不是葛建辉所请托的,也不是葛建辉所期望的,属于一种正常的工作安排,并且葛建辉只是多名调动人员中的其中一员。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收取了钱财,但认定其为行贿人谋利的证据不够充分。

(二)收受李忠平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将被告人收取李忠平钱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在适用法律上值得研究。

庭审活动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明:李忠平确有请托,被告人也确实收取了李所给的钱,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确属需要研究。

因为,银行系统的人事任免权不由省委决定。

证人李素华的证言表述:银行任命干部一般原则要尊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就算被告人坚持否定,也只有部务会才有决定权。

可见被告人不存在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该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挪用公款罪轻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挪用公款罪轻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挪用公款罪轻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导读:挪用公款罪轻辩护词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还有委托律师的身份信息、案件的所有经过、律师为案件辩护的理由、辩护之后所决定的事宜、辩护的时间;辩护词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帮助犯罪人员减轻罪行。

一、挪用公款罪轻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__ls事务所指派,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__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控方指控的受贿罪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控方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应当以没有基本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被告人__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72条之规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控方是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指控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根据该款规定被告人必须具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用”行为。

而本案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没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用”行为1、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用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司法解释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2、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公司借款给__化工,借贷双方都是公司法人,没有一方是自然人,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且有借款合同、记帐凭证等印证,由此可知本案的事实既不属于被告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本人使用,也不属于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更不是被告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因此本案的事实不属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挪用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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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案情简介贺某,42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

1996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1996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1993年2月22日至1995年11月21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8113735元;贪污公款617381元。

一、《起诉书》指控(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1.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15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1万元外,其余14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2.1993年4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220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84号帐户。

3.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50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4.1995年3月,贺将单位帐户中100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贺某1993年4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4月5日贺从私设84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311779元。

2.1993年4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84号帐户转给李70万元。

3.1993年8月20日,贺由84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100万元。

4.1993年5月7日,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150万元。

5.1993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1993年5月,贺分3笔从84号帐户转出341956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28.21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84号帐户。

6.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20%至40%“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84号帐户投入400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84帐户。

7.1994年9月,贺某从84号帐户中拨45万元,借给桦甸孙某做微菜生意,案发后被追回。

8.1995年初,贺某姐姐所在单位山东即墨某厂,因试制新产品缺少资金,贺某姐姐给贺某打电话问贺能否解决,贺从84号帐户汇山东即墨某厂10万元,案发后被追回。

9.1995年2月,三海公司殷某因单位缺少资金,向贺某借款,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拨出500万元,供殷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追回。

10.1995年5月,贺某姐姐、姐夫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向贺某提出借款,贺从84号帐户拨出100万元汇人蛟河中行其姐夫个人信用卡上,案发后款被追回。

(三)指控贺某贪污问题1.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15万元,归还后,贺仅归还私设84号帐户1万元,某余14万元被贺非法占有。

2.1993年4月,贺某从84号帐户借给其姐夫5万元买汽车,因汽车没买成,其姐夫还5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3.1994年5月,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转入海韵视听中心37381元为个人购买家电。

4.1994年3月至1995年1月,贺某共分6次,将84号帐户存款转入贺某个人名义开立的信用卡上。

5.1995年6月,贺某从84号帐户转给沈阳中行泰山办事处蔡某4万元,感谢蔡某帮助收回期货投资。

《起诉书》基于上述认定,认为贺某大肆挪用,侵吞国家巨额资产,应依《刑法》、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决定》予以严惩。

二、律师分析意见(一)关于挪用公款罪1.同一笔支出,不能既认定是贪污又认定是挪用。

《起诉书》指控贺某将15万元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的其中14万元,《起诉书》既认定是贪污,又认定是挪用,自相矛盾。

2.贺某设立84号帐户,尽管手续有缺陷。

但该帐户为财务处公用帐户,不是贺某个人帐户,帐户姓公,不姓私。

3.贺某动用大额资金,做大户积累,所获本息归公所有不能认定贺挪用公款归自己,归他人使用,结合贺某“我动用资金是为了把资金用活,给单位搞创收”的说法,主观方面,贺动用450万元资金,不能认定贺是挪用公款。

4.贺以电力局名义借给其它企业的资金属于职务行为,由于贺某出借时并不清楚对方企业性质(是检察院立案后,经过分析才加以确认),不能视为在主观上明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因此,这部分借款不应认定贺某挪用公款。

5.贺某其余几笔借给亲友和个人营利活动的借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关于贪污罪1.贺某不具有将公款据为已有的客观条件。

电力局将款出借给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又归还电力局贺某设立84号帐户,三方往来帐目上有记载,帐都敞开口,况且资金拨出与拨入均经过银行。

银行帐目有记载,微机存储全部收付资料,贺某不具备贪污的客观条件。

2.贺某从84号帐户转入储蓄所、信用卡的资金情况亦是如此。

贺某虽将该款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但不具备将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条件。

就是说贺既便想贪污,银行会计、微机资料也会清晰显现出资金流向,贺某无法将其据为已有。

3.鉴于贺某个人曾做过期货生意,84号帐户中有贺个人投入10万元期货投资,贺虽动用84号帐户中3.7万元为自己买家电,但如算帐,84号帐户还有贺6.3万元个人款。

因此,3.7万元亦不能认定贪污。

4.鉴于贺是为单位搞创收,做大户积累,获利全部归公,其打点经纪人的费用,应为期货费用,不应认定贺某个人贪污,据为已有。

(三)人民法院判决律师的分析意见,绝大部分得到了法院认可和采纳,认定被告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认定被告贪污公款37381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贺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田文昌、闫守平律师担任贺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辩护人对本案又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责任,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审判员在对本案合议时给予充分地考虑:一、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问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共有5个“犯罪事实”,辩护人深知,人民检察机关为查清这些事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但是,辩护人不能不说,这5个“贪污的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请看辩护人为了把本案事实清晰地再现而绘制的这份《资金流转示意图》(见附1《资金流转示意图》)。

1.被告人不具有将公款据为已有的客观条件。

通过案卷材料中大量的证据表明,贺某设立的“84”号帐号户不是个人帐户,而是电力局资金处的帐户,这一点《起诉书》也予以认定。

尽管其帐户设立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它客观上存在了。

请看附1,进入“84”号帐户的资金主要是省电力局财务处借给其下属各单位的资金,是各单位还款而还没汇到财务处正常帐户的资金,贺某让其汇人“84”号帐户。

省电力局财务处借出的钱没回到正常帐户,财务处的帐都敞着口,没有平帐;而各单位汇人“84”号帐户的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转帐,这里有电力局开户银行、各借款单位银行、“84”号帐户所在3个银行的会计凭证,帐目、微机记录着这些资金的往来与流向,可随时调阅一目了然;而这3个单位均有凭证的、帐目予以记载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不会差一分钱(详电检案卷四材料和第118页以后材料)。

那么,是不是从“84”号帐号汇出的钱,贺就可以随意占有了呢?更不是!从“84”号汇出的3部分资金,炒期货资金、储蓄所内资金、信用社中的资金、均有付款收款银行的凭证、帐目、微机记录着这些经济业务的往来,不会差一分钱。

另外,贺某在资产资金科设立的《银行存款帐》、《其它往来帐》详细记载着这些资金的流向和分布。

综合上述说明了一个问题,既便贺某真想贪污,客观条件也不允许,贺无法将这些公款据为已有,因为敞开着的帐,他无法转平。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储蓄所内的存款和信用卡上的存款与贺某个人的名字问题?换句话说,储蓄所、信用卡中的资金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正如被告自己所说的那样,是为了炒期货提取现金方便,才将“84”号帐户资金和其他单位还来的款以个人的名义存人储蓄所和信用卡。

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是属于我国历年都在财经纪律大检查中所多次提到的“公款私存”,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而不属于贪污!2.“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不是界定贪污罪的法律标准。

辩护人注意到,检察机关据以认定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根据是被告人将公款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可以支配。

因此,得出被告人必然是贪污的结论。

辩护人认为:以是否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来界定是否构成贪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大家知道,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常常把“是否置于自己实际控制来认定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它是划分犯罪形态的一个客观标准,而不是衡量是否构成贪污罪的标准。

辩护人认为:衡量贺某是否构成贪污?应以贪污罪构成要件来衡量。

本案中被告人缺少将公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诸如假单据入帐,虚支冒领、重复入帐、篡改单据、骗取等贪污手段。

因此,认定被告人贺某将公款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即是贪污,没有法律依据。

应当明确的是,贺某控制的是这些款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控制使用权可能导致的只能是挪用,不可能是贪污。

3.关于几笔支出是否属被告人贺某贪污问题。

根据以上所述,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贪污617381元中,除主要部分属公款私存以外,剩余几笔支出能否算做贺某个人贪污呢?辩护人认为是不能认定的,为了帮助法庭清晰地了解几笔支出流向,辩护人绘制了第二份图表《61万元资金流向表》。

第一笔认定贺贪污的14万元中,其中7万元投入大户积累,并连同利润已转回“84”帐户,余下7万元存人储蓄所;第二笔认定贺贪污5万元存人到储蓄所,属公款私存,而非个人占有;第三笔买家电3万元系贺个人投入期货投资,转回“84”号帐号没有取出,如果算帐,电力局还欠贺某6万多315;第四笔三次提出现金15万元和三次转到信用卡上20万元,其中:给期货公司梁某5万元,由于贺用公款做大户积累,所实现的利润全部转回“84”号帐户,贺没得一分钱,“用公款炒期货,挣钱给单位”,单位当然要承担期货费用!加上花14748.60元买雷达表送期货经纪人;第五笔给沈阳中行蔡××4万元等均属期货费用。

其余的钱除因公花费一部分(有票据)和挪用3万元以外,仍存在存折和信用卡中。

案卷材料中大量的证据表明,被告人贺某用公款搞大户积累,所获利润与本金均已返回“84”号帐户。

《起诉书》对“84”号帐户属公不属私早巳认定。

那么就产生了疑问,既然是挪用公款归己或他人使用,何以获利归公?“获利归公”是个人挪用?还是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在炒期货?二者必居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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