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律师的非法律困惑
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 师 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4 -l 10 —5220 )334O
采纳哪种无须论辩 ; 第四, 就质证方式而言 , 是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 刑 辩 的 困境 辩护律师并无选择权, 往往是法院或者检方决定。 第五, : 就非法证 刑事辩护 中会 见难 、 取证难 、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 质 , 据的排 除而言, 辩护律师如果提出侦查阶段有 刑讯逼供或是非法取证 着刑事辩护律 师 一 方面 , 律师为被告人权 利而斗争 , 维护被告人 的 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侦诉审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 自我维 的其他行为, 往往要求律师承担着较 高的证 明义务 。 二 、 事 辩护 的 出路 刑 权 。从这个角度讲, 刑辩 律师的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 弱势群体” 刑 , 第一 , 律师的会 见权 。在《 刑事诉讼法》 中应直接 明确 , 除涉及国 事辩护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总的来说 , 辩护律师之难 主要体现在以 家秘密的案件外, 辩护律师持委托书和执业证可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 下方面 : 嫌疑人 。 如上述权利未实现 , 律师可 以诉权方式行使异议权 , 由中立 , ( ) 见 难 一会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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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路 之困惑探究
兼 刑 事诉讼 法 改 中律 师辩护权之维护
杨 怡 敏
摘 要 近年来律师辩护率的下降发人深省, 会见难、 取证难、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着刑事辩护.本文在剖
田文昌:律师的责任就是偏颇
田文昌:律师的责任就是偏颇田文昌老师发言—本文长约5000字——阅读需时10分钟—2017年3月9日,“新格局下刑事辩护业务的趋势与挑战”巅峰论坛暨首期抱柱导师营开营典礼,在云南西双版纳世纪金源酒店隆重开幕。
巅峰论坛上,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被誉为“中国刑辩界第一人”的田文昌大律师,莫少平、钱列阳、杨照东、张青松、毛立新、邹佳铭等法学大咖,美籍律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深圳)教授满运龙,法律出版社副社长杨大康等,分别为大家带来干货满满的分享。
田文昌老师首先为大家分享了题为《新常态新格局下刑事辩护业务的新思考》。
田文昌表示,律师的职责就是偏颇,律师不代表正义,并不意味着不追求正义。
新常态下,中国刑辩律师应着重提升技能、更新观念。
以下为他的演讲全文(有删减)主持人给我这么个题目——《新常态新格局下刑事辩护业务的新思考》,这个题目其实很大,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只能简单地谈一点看法。
看到下边咱们这些律师,第一个感觉“气不打一处来”(笑),你们太年轻了,用周立波的话说就是接我下班的人,后浪推前浪,后浪把前浪拍到沙滩上,但是同时我看到了中国律师界的希望,希望就在你们这些人的身上。
▌法治现状:历史原因致诸多概念有待厘清谈到常态,我想给大家先讲一点历史,中国的律师业在全世界的历史上是非常独特的,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
在世界范围内,古罗马时期就有律师。
可是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社会独独的这么特殊,律师连历史的雏形都没发生过。
大家知道历史上的状师,但状师不是律师,是在街上弄个桌子给人家代写文书的,被称为刀笔吏的非法经营者,他没有合法经营的权利,更没有在法庭上发言的席位。
在中国历史上律师的出现,仅仅一百零几年。
1911年,孙中山当临时大总统的时候,起草了一份中国律师暂行条例,还没有公布就被袁世凯篡权了。
袁世凯不错,1912年篡权期间,公布了孙中山起草的这个律师条例。
也就是在1912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了政府承认的律师制度。
田文昌辩护词精选(一)
田文昌辩护词精选(一)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嘉廷的委托,指派本所田文昌、韩嘉毅律师担任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参加了庭审活动。
现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李嘉廷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查实;对于部分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
提请法庭对此予以重视。
其中包括:(一)收受葛建辉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在该项事实中由于请托事项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故认定被告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
具体理由是:被告人虽收受了葛建辉的弟弟葛景辉给的钱,但庭审查明,葛建辉从未当面正式明确向被告人提出请托,其所期望的是职务的提升、政治上的帮助和建立一种良好关系。
送钱人葛景辉在送钱时所做的表示是不明确的,即只是希望被告人在工作上给葛建辉支持和帮助,既没有涉及转正,也没有涉及调动和提升。
被告人的行动与上述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被告人只是在葛建辉平职调动中起了一定作用,而这种行为既不是葛建辉所请托的,也不是葛建辉所期望的,属于一种正常的工作安排,并且葛建辉只是多名调动人员中的其中一员。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收取了钱财,但认定其为行贿人谋利的证据不够充分。
(二)收受李忠平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将被告人收取李忠平钱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在适用法律上值得研究。
庭审活动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明:李忠平确有请托,被告人也确实收取了李所给的钱,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确属需要研究。
因为,银行系统的人事任免权不由省委决定。
证人李素华的证言表述:银行任命干部一般原则要尊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就算被告人坚持否定,也只有部务会才有决定权。
可见被告人不存在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该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但如果法律规定有类推,就不能说它不合法,所以说是罪刑合法原则,即只要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就视为合法。
可见,罪刑合法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差之千里,是不一样的。
这次修改刑法时大家意见比较一致,主张废止类推。
这次新刑诉法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也推进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将来我国刑法应当明确把这一原则确定下来。
我最近准备出一本书:《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我在书中谈到了罪刑法定的概念、内容、起源、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中国现行法律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以及将来怎么办等等一系列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如不明确下来,我们律师工作的难度也会相当大,因为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太强,法官主观臆断的权力相当大,这也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难度大的原因之一还有一点,就是我们的实体法规定得过于空泛、抽象,伸缩性太大,在理解上很容易发生歧义,这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非常简练,只有192条。
一些外国学者说:非常欣赏你们的法律,非常欣赏你们的概括能力,你们的法律言简意赅,不过我们是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的。
他们这些话的含义很明确,是认为我们的刑法太简单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专门和外国学者探讨过,我说你们的陪审团制度怎么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呢?陪审团成员不懂法律,他们根据什么行使定罪权呢?在英美国家陪审团的成员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德高望重的、受人们尊敬的,这当然没得说,但还有一条,不能是法律专业人员。
很多人都可以报名参加陪审团,经过审查之后就可以成为陪审团的候选人,当一个案子出现后,就可以从中挑几个参加陪审团。
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就问:你们陪审团成员不懂法律,怎么能够来定罪呢(因为法官没有定罪权,陪审团才能定罪,法官只是作为顾问,定罪之后进行量刑,至于能不能定罪,由陪审团表决,法官没有权力。
)?他们解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实体法规定的相当具体细致,绝大部分情况是可以对号入座的。
所以说律师也好,控方也好,主要是在案件事实上下功夫,把陪审团从情感上、道义上打动了,使他们产生其中一种倾向和确信。
独立辩护权
在中国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依法独立进行辩护。
有的律师甚至有的学者就认为,既然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那么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想怎么辩护就可以怎么辩护。
基于对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理解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辩护。
有的是被告人认为自己事实上有罪,律师却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有的竟然是被告人坚决不认罪,而律师却坚持要做有罪辩护。
律师只有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后,才能以辩护人的角色进入到刑事诉讼之中,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这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活生生的出现了大量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辩护。
那么到底该怎样理解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呢?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主任田文昌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在美国考察期间他重点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试图寻求准确答案。
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田文昌主任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在美国,律师必须绝对忠实于当事人,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律师要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而绝对不能干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事体。
律师接受委托不全部来自于当事人的直接委托,有的是政府出资法律援助聘请律师,有的是当事人家属出钱聘请律师。
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当出钱的委托人与当事人的观点不相同时,律师要独立的站到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再次讨教了李贵方博士。
李贵方博士认为,美国的国情与我国的国情存在差异,这决定了中国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略有不同。
在中国,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而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却认为被告人无罪,律师就不能以绝对忠实于当事人利益为名,从而放弃无罪辩护。
因为放弃无罪辩护会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的情况下,律师可以独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当然最好事先做好沟通。
有时被告人事实上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比如存在自首或者立功,而律师根据法律判断又觉得应当做无罪辩护,这时就可以考虑由被告人做罪轻辩护,而律师作无罪辩护,以避免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功,自首或者认罪态度较好也被法庭否定的尴尬局面。
关于冤案,我们在谈论什么?
关于冤案,我们在谈论什么?作者:来源:《新西部》2015年第04期反思冤假错案应走出理念误区田文昌(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近年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暴露出一些司法和执法者的认识根源出现了问题。
在一般公众看来似乎正确的某些司法理念,往往受到业内人士的质疑。
个案对推动立法、推动司法改革的作用不可替代,从我的思考来看,这么多冤假错案得到纠正,但过程非常困难,而且还不断有新的冤案发生,原因之一便是我们一直未走出刑事诉讼理念的误区。
中国刑事诉讼法遵循的实事求是理念是抽象概念,缺乏方法论支撑,空谈实事求是,用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必然导致有罪推定。
受实事求是这种抽象概念的影响,到今天为止,我们在打击犯罪时强调不枉不纵: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这是理想境界,也是最高境界。
但问题是,当这两个评判标准发生冲突时,究竟是枉还是纵?这是无法化解的冲突。
面对这类无法化解的冲突时,如果还在呐喊不枉不纵,最后的结果便会由有话语权的一方决定,谁的话语权大谁就说了算。
我们强调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并重。
的确,客观真实是绝对真理,谁都想追求客观真实,但在客观真实在现实条件下无法完全达到,法律真实显然更具可信性。
但如今,虽然学术界公开承认了法律真实原则,但刑事诉讼居然还没有跳出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的陷阱,出现难题怎么办?最后又是主观判断说了算。
刑事诉讼法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二者能够并重吗?当二者冲突的时候,怎么办?难道可以拿无辜者的生命来慰藉那些被害人和社会悲情?冤假错案背后更大的悲哀在于牺牲了法律的公正,牺牲了无辜者的生命,这个问题没有深入反思。
不能把对被害人的抚慰作为理由来否定无罪推定,否定疑罪从无,否定保障人权。
这些理念上的误区是中国司法改革难以提速的障碍,只有冲破这些落后观念的桎梏,国家的法治进程才能大步向前迈进。
全面梳理冤假错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对冤假错案进行全面梳理,对过去非正义案件有清醒认识,无论时间长短,这个过程是必须要有的。
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
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时间:2011-01-21 06:06:37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2011-01-17 20:34:08) 这是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记录稿。
第二轮辩护意见通常都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根据法庭情况尤其是辩论情况作出的反应,特别能显示律师的临场发挥水平和真实水平,因而引起了我特别的注意。
几乎可以说,我是竖起耳朵听的,生怕漏掉一个字,并且如同吸食鸦片烟似的兴奋异常。
同我一样仔细聆听的还有所有的出庭人员,包括身兼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审判长。
郭红安被控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辩护词(二审第二轮法庭辩论)审判长、审判员: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向被害人家属表示真诚的同情和慰问。
这是一个重大的、恶性的、令人痛心的案件,在这个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理应受到慰藉,犯罪人理应依法受到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
正因为如此,今天的法庭就是要在尊重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便使犯罪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同时也要做到司法的准确性。
辩护人所指的公正的惩罚,就是对每一个犯罪人做到罚当其罪;司法的准确性,就是要做到法律的不纵不枉,即要使每一个犯罪人必受惩罚,同时也做到无辜者不被冤枉。
正因为如此,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尽管我们的职责不同,角度不同,但是我们所遵循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依照事实和法律,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以便最后做出一个准确公正的判决。
本着这个原则,辩护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观点的基础上,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关于故意杀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即白小红指示赫四小去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对这一基本事实几个被告人都不否认。
鉴于此,本案争议的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郭红安有没有授意杀人的行为?关于这一问题,从目前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的证据看,仅仅只有白小红一个人的说法,也就是说,关于郭红安有没有授意白小红雇凶杀人的问题,白小红与郭红安之间是一对一的供证。
吴英案申诉悬念
吴英案申诉悬念作者:张兵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12期2013年3月20日,北京,吴英“案中案”及刑事申诉案研讨会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
一边是被业界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现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一边是吴英案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显得沉不住气,不时打断参会者的发言,或补充,或“校正”,他坚定认为:女儿无罪,申诉有望。
一个月前,在北京长椿街地铁附近的一个酒店,吴永正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展示了四张特快专递收据,表明吴英刑事案的申诉状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高院寄出,正式提起申诉。
“吴英心态很好,她希望能把财产尽快还给债权人,我代表吴英及全家对大家的支持表示感谢。
”轮到吴永正发言时,他首先深深地鞠了三个躬。
他读了两段吴英的家书,念到最后,声音哽咽。
他说,女儿在狱中已开始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人在做,天在看。
”吴英在家书中写道。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但吴英创设的本色集团留下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资产,由于近年房价飙升而得到大幅增值。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应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即有新证据出现、原证据有瑕疵、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或者是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出席研讨会的部分专家认为,吴英财产的权属与多寡、吴英“案中案”的诸多悬疑,可能成为吴英案申诉成功的关键。
案中案的玄机吴英“案中案”的诸多悬疑是此次申诉的关键之一。
研讨会提供的材料称,2006年12月19日吴英被杨志昂等人挟持期间,被逼在数十张空白纸上加盖了本色集团的印章并签字。
吴英在押期间,她开办的本色概念酒店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内容显示,本色集团曾分别与胡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其多处房产卖给胡、刘。
之后,胡、刘未按约定付清购房款,本色集团亦未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_辩论赛_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欢迎阅读: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记得有一次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我:“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我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
”我的回答不一定恰当,但我的体会确实如此。
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
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
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
当我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的感受还是目中无人。
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思路。
当然,我所说的目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
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强,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
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
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
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然你就讲不好。
同样道理,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
当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教授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
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
所以,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
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田文昌精彩辩护词
田文昌精彩辩护词案情简介张某,原辽宁省某市轻工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毛纺制品厂厂长。
起诉书指控张某在1988年至1990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1笔,总数额51867元;受贿3笔,总数额20100元及金戒指2枚;并因流氓斗殴构成流氓罪。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贪污总数额为20770元;受贿总数额为6790元;同时构成流氓罪。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二审判决否定了受贿罪,减少了贪污罪的总数额,以贪污罪和流氓罪二罪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们接受被告委托,受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有贪污、受贿和流氓等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张某辩护。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特别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对本案部分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之后,认为本案在事实、证据和侦查程序方面均存在严重的问题和许多疑点。
现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贪污罪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问题,大部分属于在改革中出现的政策界线上的失误和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由于承包、租赁企业的特殊性质,被告人管理经验不足,造成财务制度混乱。
为了救活企业,他又采取了一些超出常规的变通做法,因而导致了一系列违反财政纪律的错误。
但是,这些错误与故意侵吞公共财务的贪污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必须划清这些错误与犯罪的界限。
其次,起诉书中指控的问题,许多是在帐目没有结算或结清的情况下提出的。
然而,众所周知,一般来说在没有结帐的情况下,是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事实的。
其三,被告人在公款开支上比较随便,甚至有挥霍之嫌。
但是,这些行为也不能与贪污罪混为一谈。
本案起诉中失误的要害之一,正是将上述错误与贪污罪的界限相混淆。
下面分析起诉书指控的具体事实:1.关于从宋××手提取现金16507.24元占为已有的问题。
田文昌访谈
1947年出生,吉林人。
1983 年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同年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成功地代理了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
主持人:你喜欢这个学者律师这个称谓吗?A:这个称谓我并不否定,我愿意做个学者,我也曾经做过学者,但是我做律师以后,要完成一个学者到律师的转变。
主持人:那除了这个称谓我还听到关于很多你的称谓。
A:还有什么称谓?记者:比方说田大状?A:这是香港人起的,中国古代叫状师,不是律师,中国的状师只能给人写状子,只能写状子,在法庭上没有发言权。
这是状师和律师的本质区别。
记者:还比如说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
A:这种说法我就觉得我不敢当。
我从小就知道这样一个道理,特别在中国,第一不是这么好称的。
记者:还有中国经济犯罪死刑犯的救星。
A;谁能说是救星,从老百姓的话说我理解他的意思,但是法律上这种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他要真是犯到那了,那我也救不了他。
主持人:但是我们也的确看到你打的官司当中,扭转了乾坤,避免了死刑。
A:让他不该死的人不死。
这就是我的职责。
主持人:那谁说的算呢?对还是不对?该还是不该?A:一个正当的司法程序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
主持人:田律师接的案子很多都是大案,很多是影响非常大的案子,凭什么?A:我这个人就是一条道跑到黑,见了棺材不落泪,撞了南墙不回头,就这个德行。
就这个脾气,所以就促使我对有一些事情把它做到底了,做到底以后可能从社会上的信誉度来讲就增加了一些,人们愿意找我。
主持人:是你找案子多,还是案子来找你的多?A:我现在我大致算一下平均一天找到我能有三件左右,一年我有上千件案子找到我。
记者:就你生活中来说和法庭辩论式的表现我们觉得反差非常大,哪个更接近你的真实?A:我倒觉得我这个人有点激情,我一直认为没有激情的人是没有创造力的。
我这个激情来自什么地方呢?我自我分析可能还来自根源上我对艺术的这种熏陶,从小追求艺术追求音乐的。
田文昌律师讲座有感
田文昌律师讲座有感上周聆听了田文昌律师的讲座,田律师名声如雷贯耳,诸多案件均成功辩护,能够当面聆听确属难得。
田律师从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历史演变谈到各自的职能,广征博引,娓娓道来,融大道于平实之间,启发颇深。
听课之余记了些笔记,结合工作实际感触若干:1.职能关于公诉职能,田律师提到是追诉犯罪防止漏判,并提到目前国内百分九十九点几的起诉成功率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国际上也就百分之六七十。
公诉标准应该低于审判标准,公诉人基于追诉犯罪防止漏判的职能,可以大胆公诉,不应放过可能的漏犯。
部分同意这一观点。
譬如有的案件嫌疑人归案后经合法取证一直稳定供述,且供述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只是因为案发后清理了现场或者年代久远,已经找不到任何客观性物证、痕迹等将当事人和现场建立起直接联系。
此时应摒弃唯客观证据论,该起诉的就起诉,至于量刑上由于证据的有限性可以另行考虑如留有余地等。
即使之后法院判无罪,公诉人也不应当被追究责任,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应享有豁免权。
但还有一种情形,经穷尽一切侦查手段后,证据之间仍然无法形成完整锁链,那就只能遗憾放弃了,不能仅凭部分证据印证就得出有罪的结论。
田律师说公诉标准应低于审判标准,但刑诉法规定起诉和判决有罪的标准是一样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改之后实行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这就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于头顶。
如果说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就贸然起诉,那接下来的风险和后果谁承担。
只能是承办人自己负责,板子最终打在自己身上。
故虽然内心怀疑是真凶,但证据有疑点、得不出唯一结论的前提下,不起诉就不起诉了,不能仅从追诉漏犯漏罪的角度就贸然起诉。
沈德咏院长不也说过了吗: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是需要这样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
2.监督田律师说不应监督法院,应当前移监督公安。
确实,从认识规律看,越到后期认识的程度越充分。
处在前一阶段的公诉如何监督后面的审判是个问题,更多地体现为事后监督。
刑事案件罪名从轻辩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
刑事案件罪名从轻辩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摘要]辩护人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是以所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即罪名从轻辩护。
然而,罪名从轻辩护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却饱受理论界的争议。
在我国法院可以径行改变指控罪名的现行司法体制下,罪名从轻辩护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罪名从轻辩护;合法性;合理性一、引言所谓罪名从轻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根据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论证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
以下特举一真实案例,以便读者能更直观地理解何为刑事案件罪名从轻辩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1月组织卖淫女齐某卖淫两次,于2010年9月组织卖淫女齐某、张某某、陈某某卖淫三次,共计组织卖淫5次,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邹广杰律师接手此案后,经过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卷后,认为本案定性不准,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卖淫罪”。
陈某的行为应构成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但两罪区别的关键不在于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本身,而在于这些行为是否形成一定的组织性,即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
如果只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而行为人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控制,不具有组织性,则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果除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之外,行为人还实施了控制卖淫行为的,即具有了组织性,构成组织卖淫罪。
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陈某没有控制小姐的行为,从其经营场所、人员构成上看其不具备“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的能力;陈某并没有通过保管小姐的嫖资而控制小姐卖淫等。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组织卖淫罪不能成立,以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的努力个VP案推动立VP
个案推动立法的努力在关于律师职责的见解被法律肯定后,大律师田文昌在研究现实案件中发现了很多模糊不清的地带,并通过论文著书表达自己的观点。
这位因为强调律师职责是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而在刘涌案中遭到莫大非议、并曾被列为“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之首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希望通过个案推动立法以及培养更多顶尖律师,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虽然我已经离开中国政法大学15年,大家还是习惯地称我为“田老师”。
每个第一次来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人都会惊讶我跟员工之间的相处模式,从前台接待处的员工到律师,大家都可以跟我开玩笑,他们都只是把我当老师而非老板。
这种融洽平等的师生关系也让我们律师所弥漫着浓厚的学院气氛,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人格素质都很过硬,但是这也导致了我们较低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
一些朋友就批评我没有实现角色的转变,即从老师到老板角色的转换。
我承认他们说得对,但我还是适应这种氛围。
最近十多年来自舆论毁誉参半的评价让我开始反思律师的定位。
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乘客投诉西北航空公司等案件的曝光,我一下子就成了公众口中的“天使”和“伸张正义的包青天”;但此后的刘涌案等又让我成了“魔鬼”。
其实,无论是“天使”还是“魔鬼”,我没有在案件中掺杂个人感情,都只是尽力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无论是被捧上天,还是被踩下地,这都是对律师职责的一种误解。
这种误解迫使我去思考和总结。
由于对律师制度从根本上缺乏了解,对于我们这代人而言,最初的律师形象就是京汉铁路大罢工时的施洋。
大家想当然的认为律师就应该是工人领袖、革命先烈,这无疑是神化了律师。
按照这种逻辑,如果是为贪官或黑社会辩护,那律师就是帮凶。
在2003年央视《面对面》访谈中,我第一次明确谈到“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这在当时是犯忌的,主持人王志就追问了我一句“如果跟社会道德冲突呢?”“也是如此。
”我坚持到。
一石激起千层浪,我为此招来了很多批评指责,说我扭曲了律师维护法律公正的形象。
刑事辩护中的前沿性问题探讨
刑事辩护中的前沿性问题专题讲座一、田文昌律师主讲今天来了很多知名的律师,所以这个题目倒是比较合适了,因为和大家讨论几个比较前沿性的问题,甚至有些是到目前还有争议的,律师的研究。
本来律师业务的问题就特别多,涉及到的范围很广,一个小的题目很难展开,所以我就想讲几个具有前沿性的,有一点争议的、深度的、探讨价值的问题。
所以我希望今天提出的这几个问题,咱们大家可以展开讨论。
(一)律师的告知义务我准备讲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对案卷内容的告知义务,或者说告知权利的问题怎么理解。
因为前些年出现过一些情况,律师在会见的时候给被告人看卷宗,有泄密最被抓了甚至被判了。
还有律师给家属看卷宗,也被抓了、被判了。
包括北京的律师,我们所就有过一次两个律师在法庭上被告人说出了鉴定结论的内容,法官和检察官就问你怎么知道了,说律师给我的,当庭受到威胁、警告律师泄密。
这样的问题频频的发生,怎么理解很重要。
前些年在研究证据开示的问题的时候,我提出过这个问题,当时还是司法部段部长亲自主持会议,高法、高检、公安部都有人来,还有几位知名的专家来,专门研究开示的问题。
证据开示的问题到现在没开示起来,就是我阻挡的。
为什么我挡呢?我是主张开示的,但是在研究开示的问题上,障碍就出在对等开示和不对开示的争论上。
前些年开示的呼声很高,而且检察系统比律师还积极,包括最高检。
非常积极的要求包括跟司法部和律协找我,最高法、最高检都找我谈过怎么样研究开示的问题。
研究了好几年,对方就坚持要对等开示。
本来开示的问题是律师一个权利,为什么公诉方那么积极的要去开示,他急于想了解律师的这种证据材料。
而我担心一旦真要对等开示了,306条就更扩大了,本来就存在那么多问题,如果要是对等开示了,我们律师把我们调查的证据给他,回过头来就找证人复核,这一复核问题就都出来了。
所以我是坚持不能对等开示,而且从国际上,我做了全面的调查,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对等开示的问题。
田文昌:让不羁押成为常态,羁押成为例外
田文昌:让不羁押成为常态,羁押成为例外
图为《新闻1+1》栏目视频联线田文昌律师
田文昌律师说,“少捕慎捕、减少羁押”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关注的话题。
从数据统计来看,最高检察院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和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仍有发展空间,其中进一步减少羁押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5种强制措施,虽然非羁押措施也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办案机关为了方便和安全,只要是逮捕就一定要进行羁押,其实这对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减少因羁押造成的损失来说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而综合各种因素,实际上不羁押诉讼案件的效果要优于羁押诉讼案件的效果。
田文昌律师说:“做好'少捕慎捕’、'减少羁押’可以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加强和社会公众心态是有很多好处的,因此,不能因为'不羁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就忽略它所带来的正面效应。
”
转自:京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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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的非法律困惑
转自《三联生活周刊》
文/李菁
田文昌所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朝外大街的一座价格不菲的写字楼上。
作为被封为“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田文昌的这间办公室显得毫不张扬,除了一些法律专业书籍、照片和诸如“北京市十佳律师”之类的证书外,比较引人注意的是墙上挂着的那份由“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的会员证书。
田的助理卢伟华说,得到“终身荣誉”会员资格的,中国只有田文昌一人
6月底,田文昌接受了中央电视台《面对面》的采访,其间一个讨论话题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定位。
田文昌再次重复了他在许多场合说过的话:“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只是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公正。
”节目中,田文昌明确表示,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当事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
即便主持人设置了一个难题——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发生冲突时,前者是否仍是第一位——来发问,田文昌的眼神没有丝毫躲闪,“必须是这样,否则你就不是律师。
当然前提是依法履行职责”。
“实际上,我在这个节目中说的一些话已经触了‘禁区’。
”7月17日下午,坐在自己办公室的田文昌谈起那天的采访。
田文昌的咽炎很重,不停咳嗽、清嗓子,却又不时掏出身上的中华烟点上一根。
在西方,“律师的职业定位”已是无须再讨论的话题,但在眼下中国,“很悲哀的是,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很多人还是接受不了。
”田文昌用“困惑多、辛酸多、尴尬多”来形容自己。
3年前,河北农村的一个村支书被指控侵占,法庭设在县里一个大俱乐部里,不少“光膀子的、抱着孩子的”村民前来旁听。
田文昌为村支书做的无罪辩护很成功,“可能是村支书的人缘是差了点”。
休庭期间,许多村民围了上来,要打田文昌。
法院赶紧找人把田文昌护送到后台。
法官告诉田文昌,“不敢判无罪,因为无法向老百姓交待”。
县法院的策略是给中院打电话,让中院改过来。
“二审开庭后,检察官完全支持我一审辩护词的意见,表示他无罪;更奇怪的是,控、辩双方都认为无罪,没起诉方了。
但中院仍不敢当庭宣判,拖了一年之后才宣判无罪。
”
对律师商业性的质疑也是对律师职业的不了解。
某年,一位40多岁知识分子模样的人来找田文昌咨询,咨询过后,谈到律师代理费用,那位男士突然表情一变,“你还收费?!”然后转身离开。
“那种鄙夷的眼神我现在还记得。
”田文昌说,要在外国,光是这么长时间的咨询就该论美元收费了,“我还没谈收咨询费呢!”
几年前的一个经历让田文昌至今想起来“内心很愧疚”。
那是来自山东的一个女子来北京告状,听说田文昌之后找到了他所在的政法大学。
因为田出差在外,那位女子便带着铺盖卷在楼道里吃睡,两天两夜没走。
“我是夜里11点下的飞机,12点到家后,见到了她,她反反复复就两句话:‘田教授救救我。
’‘我听说公检法都归你管。
’看得出她的身体已非常虚弱了,一打听原来是她哥哥在村里有几百块钱对不上。
我跟她说,我给你几百块,你赶紧回去吧,她死活不答应。
我回家她就要跟回去,没办法我只好打110。
”那位女青年被送上
车后,拼命砸车,无奈之中只好送到派出所收容。
“我和爱人半夜2点才回去,始终觉得心里不是滋味,但又实在无能为力。
”“媒体有时把我包装成包青天,实际上我不是,也不应该是这种角色。
”
一篇介绍田文昌的文章称其为“敢打硬仗的律师”。
为公众熟悉的事件有代理了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81名乘客诉西北航空公司误机索赔集团诉讼案等。
近几年,田文昌屡屡与那些“重量级”的诉讼联系在一起:前云南省省长李嘉廷、沈阳刘涌“涉黑案”、“福布斯富豪杨斌案”等。
田文昌说,从本意上讲,其实很多案子“根本不愿意接”。
“我愿意接那些律师发挥余地大的案子,有的案子牵涉的背景太多,往往付出几倍努力,得到的结果却只有几分之一。
”但也正是那些牵涉了复杂的政治、经济以及权力斗争的案件,最终找到田文昌。
在现实的中国法治环境下,即便称得上“功成名就”的田文昌说自己体会作为律师的“无力感”的时候不是“有没有”、而是“太多太多”。
一位法律界人士评价说,虽然有时看起来即便有田文昌出马,也难改变什么,“但如果没有他,更是一点余地都没有”。
在采访田文昌时,断断续续有电话打来希望田文昌谈一下刚刚一审被判18年的杨斌一案,田文昌礼貌而坚决地拒绝了。
眼下,田文昌正在等着另一个结果是一审被判死刑的沈阳刘涌一案的二审宣判。
“这个案子办得很苦,越办越后悔。
”田文昌半开玩笑地说。
刘涌案最初找到田文昌时,也被他拒绝了,“到了这个份上我也不需要靠这些案件出名”,但出于种种原因还是接了。
与田文昌代理的其他几个案件相似,刘涌的案子一做又是三年,“其间几次反复,但是既然接手了,就要负责到底”。
2001年,刘涌案一审开庭,当天的场面让田文昌印象深刻:因为被告刘涌在当地的影响非同一般,沈阳警方出动了警犬来做安全检查,带着步话机的警察严阵以待,22个被告戴着头套被带上法庭。
“刘涌请来京城有名的大律师为其作辩护”的消息也早为人知,田文昌说他四处一望,“到处是敌意的目光,好像我就是第二个刘涌”。
休息期间,有许多参加庭审者想接近他,跟他说话,全部被隔开,“当时觉得自己特别孤立”。
刘涌案一审一共进行了10天,田文昌针对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辩护。
等到最后一天,他感觉到“周围的目光也有了180度的改变”。
第一个发言结束后,离开法庭时,8位公诉人全部起身,与田文昌一一握手,法院和检察院都表示希望田有机会给他们讲课。
从个人来说,田文昌无疑是成功的,但对其另一个角色——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则坦承“不能说自己是成功的”。
从一个经营者的角度评价自己,田文昌自我检讨的成分占了主要部分。
“没有市场意识是我的失误”,田文昌一脸坦诚。
作为个人,田文昌“没有开拓的客观需求”是不难理解的,但作为一个拥有60多位员工的律师事务所的当家人,这无疑是个缺陷。
采访中,田文昌数次用“小作坊”一词,“中国的律师没有传统,律师的主流机制是各自为战”。
田文昌说自己在建所开始就追求理想化的模式,但现实是“京都所的经济效益并没有和它所拥有的名气相对应”。
田文昌戏称自己是“啃骨头啃出了名,肉却没吃到多少”——在中国,做刑事辩护的费用低,而主动找上门来的不少案子都属于这类“出力不讨好”的案子。
作为“京城名状”,田文昌的身价自然是外界关心的话题。
对此,田文昌坦然应之:“我们的收费是可能比别人高”,但贵在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刘涌案被指控有53项犯罪事实,难度相当于100个案件还不止。
且决非外界传闻的那样,两个律师干了3年收的费用并不多。
有人说收了几百万,反正我没有见到过。
”
看得出田文昌对京都所的前景依然自信。
他说给自己两年的时间,“全方位开拓业务”。
田文昌最近也在积极联系一些国外业务,他毫不讳言这完全是从经营角度出发的。
他一定要把“京都”办成一个集诉讼和非诉于一体,国内业务与涉外业务都堪称一流的全方位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田文昌是个标准的成功人士,惟一的儿子在英国上学,应属衣食无忧。
“我要是挣钱不是这么个挣法。
”他不止一次这样说,“我每天处心积虑地就是在想怎么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
“年轻时我那么多爱好,现在全扔了。
我就是个工作机器,不唱歌不跳舞不消费,你说我图什么?沽名钓誉,我也没那个必要了。
我心里很清楚,我们这一代律师应该算新中国第一代律师,功绩很大,但也只能是铺路石。
也不是说我有多高尚,只是这些事情必须得有人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是与田文昌相熟十几年的朋友,他说在法律圈里,尊重田的人多,“恨他咬牙切齿的人也不少”。
“我常常跟他开玩笑说,你如果牺牲了,中国的法治也进步了。
他也说,他随时准备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