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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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1994年3月29日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相关文件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对农村的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或劳务的企业和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1. 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包括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的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2.上述行业实际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3. 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指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4. 提供县级以上(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相关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

5. 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6. 县级以上(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相关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相关文件

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第256号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第二十条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1. 学校批准成立设计研究院的证明文件。

2. 所取得的收入为开展设计研究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3. 科研、生产是配合教学,为教师、学生提供实践场所。

4. 免税的收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国税发[1994]132号)

相关解释

咨询业仅指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企业。

技术服务业:实质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成本等专业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从事技术服务经营单位应取得市(含)以上《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另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优惠政策。技术服务业还必须签订技术服务业合同和使用技术交易发票。

未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证书的软件开发的新办软件企业可以按照新办信息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未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证书的生产通用软件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属于第三产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南京国税局所得税处2005

相关审批备案条件

1. 咨询业指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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