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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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竞争性谈判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竞争性谈判程序,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系统”,分称为“总公司系统各单位”或“各单位”),按照《采办管理规定》进行的竞争性谈判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中的“竞争性谈判”系指两家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在竞争的环境下与需求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和过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通过资格预审或有投标意向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方案不确定、规格和要求无法具体的;

(四)按招标方式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五)《采办申请表》(附件文件一)中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

二定义、术语

第四条施工、货物、服务、限上项目、限下项目、业务单位、项目单位、采办专业委员会等定义和含义与《招评标规则》中相同。

三竞争性谈判的批准

第五条根据《采办管理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货物或服务转为竞争性谈判的,由项目单位在《采办申请表》中提出报集团采办部批准。没有达到招标限额的由业务单位制定相应规定执行。

限上项目:

(一)项目单位在谈判开始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向集团采办部提交《采办申请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文件二)、谈判文件(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基础表格)。

(二)谈判文件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其中评价标准、商务和技术评价基础表格单独形成文件。

(三)集团采办部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谈判文件进行审核,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项目单位。

限下项目,项目单位参照限上项目制定规则。

四竞争性谈判的组织

第六条限上项目由集团采办部组织,经集团采办部委托,可以由项目单位组织,限下项目由下属公司或项目单位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或项目单位的采办专业委员会,专职负责竞争性谈判规则的制定、评价文件的确认、评价报告的审核、谈判行为的监督。

五竞争性谈判的原则

第八条要体现竞争要求,应与不少于两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第九条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十条谈判对象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即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结果一律采用“两步评价法”进行评价,即先对谈判对象的技术和无价格商务部分进行评价,评价后对技术和商务合格的谈判对象进行价格评价,技术和商务评价不合格的谈判对象不再报价。

第十二条合格供应商的报价必须以密封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六谈判文件

第十三条谈判文件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谈判文件分为技术、商务两部分。

第十四条谈判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谈判须知;

(三)谈判程序;

(四)谈判内容(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等);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文件提交格式;

(七)评价标准;

(八)履约期限和方式。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不得对某供应商有倾向性。

七谈判对象的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谈判对象应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由项目单位负责,填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一)资格预审对象应从《海洋石油供应商库》合格供应商中选择。

未经集团采办部批准不得使用未加入《海洋石油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二)资格预审的内容是针对当次谈判项目的,项目单位须明确对当次潜在谈判对象的预审要求,预审内容应涵盖资质、能力、业绩、参与谈判意向等,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库别(如:总公司供应商、区域供应商);

2.对当次谈判项目的参与意向的确认;

3.谈判对象主体的性质(如:制造商、代理商),若为代理商应符合采办管理规定的要求,并附有原制造厂商的授权;

邀请的谈判对象应首选生产厂商。

因下列原因生产厂商不直接参与的,生产厂商可指定其分销商、集成商、实施商、服务商(简称代理商)参与:

生产厂商的销售方式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制;

生产厂商在区域、行业有独家或指定的代理;

货物、服务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生产厂商或需要组装、集成的;

项目中服务和实施的工作量比例高,技术含量高,需由服务商和实施商提供系统服务。

4.生产厂商应对代理商出具书面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其内容应包括:

(1)授权原因;

(2)授权事项、权利、义务;

(3)生产厂商是否参与合同签定;

(4)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承担者;

(5)售后服务承担者和时效。

5.供应商近期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6.供应商圆满履约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金、设备、人员、交货期);

7.供应商没有处于责令整顿、停业,财产已被接管、冻结,处于破产状态。

(三)经预审合格的谈判对象名单应不少于两家。

八竞争性谈判的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评价方法分为最低评价价格法和综合评价法。

最低评价价格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人的评价方法,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

格要素(技术标准、工作范围、数量、工作量等)评审谈判对象的报价,以最低评价价格的谈判对象作为成交人的评价方法。

最低评价价格法的三个要素:

(1)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经过评审的报价最低;

(3)报价不低于自身成本。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比较,结合谈判的报价,综合评审后推荐成交人的评价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商务(财务状况、能力、资质、业绩、服务),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谈判文件中事先规定。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价使用“两步评价法”,即先对技术和无价格商务进行评议或排序,然后对技术和商务合格的谈判对象进行价格评议。

九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第十九条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用户的代表、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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