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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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时间详解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时间详解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时间详解发明专利是三种发明创造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一,一旦通过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将得到诸多好处。

那么,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呢?专利申请需要多少时间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有效期:20年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提交后的1-3天内,一般会收到官方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收到此通知书后需要注意如期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发文日加15天再加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后到期的为准),缴纳申请费后,本案进入初步审查程序。

2、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对于采用PCT途径向官方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提交后20天左右,会收到官方发出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收到此通知书申请人就会获知国家申请号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3、补正通知书或者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这两个通知书是针对新申请提交时缺少应提交的手续文件所下发的通知书,比如缺少委托书或者优先权文件等;或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有形式缺陷,答复期限是通知书发文日加15天再加2个月。

4、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此通知书是告知申请人本申请通过了官方的初步审查,没有需要注意的期限,已进入公布的准备阶段。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如果提交新申请时同时要求了提前公开,并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且缴纳费用,或者新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并且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且缴纳费用,一般情况下,在新申请提交后的六个月左右会收到此通知书。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想对自己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较长时间的保密,没有在新申请提交的同时要求提前公开并且没有提交实审请求且缴费,那么本申请将会在自申请日或者最早的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进行公布,届时就会收到此通知书。

7、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新申请提交的同时,没有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费,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或者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任何时间提出该请求并缴费。

2019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流程

2019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流程

2019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流程PCT是为了各国发明人能够较为方便的在国际上寻求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也方便帮助专利局作出专利授予决定,便利公众查阅这些发明中涉及的丰富技术信息。

通过PCT途径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同时在全世界绝大多数个国家寻求对其发明的保护。

PCT 国际申请包括两个阶段: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1、国际阶段(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先在中国提出国内申请,之后在在先申请(该国内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无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出PCT国际申请。

(2)国际检索报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

申请人可根据以上的检索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期限应为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

(3)国际公布国际局将于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国际局提出提前公布请求。

(4)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是应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

若申请人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应在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书面意见之日(或涉及条约第17(2)(a)的宣布)起3个月,或在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提出国际初审请求,并交纳审查费。

若需修改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可在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书时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之前提出修改。

(5)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2、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选择PCT成员国,并向该国专利局申请其国家专利,即:进入该国的国家阶段。

2008年专代考试专利法试卷二及答案

2008年专代考试专利法试卷二及答案

2008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卷【Word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监制2008年11月专利法律知识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均为复选题,即每一试题的四个答案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应试者错选、少选或多选答案均不得分。

3、本试卷要求使用考场配发的机读答题卡,并按照其上注明的要求填涂答案。

应试者将答案标注在试卷上或者未按要求填涂机读答题卡的,不予计分。

4、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1、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权人均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即可自行实施其专利B.不同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其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C.不同申请人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B2、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B.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中应当有对产品技术效果的说明C.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D.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产品样品【答案】ACD3、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些手续时需要缴纳费用?A.请求撤回其专利申请B.请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C.对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复审D.请求将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由甲变更为乙【答案】CD4、甲公司发现其员工乙擅自将其职务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甲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A.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甲公司B.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C.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D.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民事诉讼【答案】BD5、2005年7月4日,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2章节国际实审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2章节国际实审

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1.引言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也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9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2.实质审查原则2.1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1) 的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不得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其他额外的要求。

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5) 又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自由。

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的任何规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因而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时,可以自由适用本国法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1) 申请的形式或内容,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2)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2.2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关的条款本章第2.1节(2) 中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以下条款: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的定义;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二十条: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五) 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发明的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九条: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单一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及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提下才能启动。

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在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该章规定;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巴黎公约和PCT申请的流程

巴黎公约和PCT申请的流程

巴黎公约和PCT申请的流程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分别针对了国际专利申请和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巴黎公约和PCT申请的流程。

一、巴黎公约的流程:1.提出初步申请:当申请人想要在国际上保护其发明或设计时,首先需要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提交初步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发明或设计申请文件,包括描述、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

2.申请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申请人有权在12个月内将其初步申请作为优先申请,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保护。

在这一阶段,申请人需要向各个目标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提交申请,并声明其受益于初步申请。

3.目标国审查和授权:每个目标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审查过程包括对申请程序规定和技术内容的检查。

4.专利保护期限:一旦申请人的发明或设计在一些目标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保护,其拥有同一发明或设计的权利期限通常与初步申请的日期相一致。

在一些国家中,专利保护期限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年费或满足其他条件。

5.国际续展:在国际申请示优先申请的12个月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将其申请拓展到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

在这一阶段,申请人需要向目标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相应的申请,并遵守各个目标国家的规定。

二、PCT申请的流程:1.提出国际申请:申请人向特定的国际专利局(通常是申请人所在国的专利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申请包括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说明书和绘图等材料。

2.国际初审:国际专利局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其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

这一审核不涉及对专利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3.国际发布:经过初审后,国际专利局会对国际申请进行公开,并将其发布为国际专利申请公开号。

同时,国际公布的通知将发送给所有示优先权的国家和地区。

4.国际实质审查:国际专利局会转发国际申请文件给申请人选择的国际局和国际初步审核局。

[转载]【LY原创】WO专利和EP专利的一些小知识

[转载]【LY原创】WO专利和EP专利的一些小知识

[转载]【LY原创】WO专利和EP专利的⼀些⼩知识原⽂地址:【LY原创】WO专利和EP专利的⼀些⼩知识作者:图林信步在专利检索和分析过程中,我们可能会碰到不少WO专利和EP专利,通常称之为世界专利和欧洲专利。

这两种专利从申请到保护范围都与⼀般专利有着较⼤的区别。

⾯是这两种专利的⼀些⼩知识:1.WO专利是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组织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现在有⼤约140多个成员国,原则上通过PCT申请的国际专利是可以去获取PCT所有成员国的专利保护。

⽽EP专利则是根据EPC(欧洲专利公约)向EPO(欧洲专利局)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专利保护范围主要为欧洲地区的30多个成员国。

2.通过PCT组织的国际专利申请分为两个阶段,即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通过初审的专利会获得WO公开号,且因为PCT并没有专利实质审查授权的权利,所以,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其国家/地区阶段的国家局、地区局做出。

如果WO专利进⼊国家阶段获得授权后,就会获得进⼊国的专利公告号,如:FR、JP等。

实际上,各国专利法各有不同,申请⼈必须对各指定国具体的申请程序进⾏理解和适应,并且必须为翻译⽂本、进⼊国家阶段后每个指定国的相应程序的重复审查、以及代理⼈的⼯作⽀付⾼昂的费⽤;因此,虽然WO专利在申请阶段可以指定所有PCT成员国,但由于以上原因,最后可能只会选择⼏个国家进⼊国家阶段,最终也就只能在有限的⼏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EP专利与WO专利不同,欧洲专利局有专利审查授权的权利,所以经过EPO审查后可以进⾏EP专利授权公告。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件进⾏翻译和各国认证,才能在成员国⽣效。

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瑞⼠、列⽀敦⼠登、摩纳哥,因为伦敦协定不需要翻译,因此授权后在这些国家直接⽣效。

在其它国家,⽣效的期限是⾃授权公告⽇3个⽉内,但冰岛4个⽉,爱尔兰6个⽉。

3.PCT和EPO已经开始了合作。

现在可以先向PCT组织申请⼀个统⼀的登记,即⾛完国际阶段,获得WO专利号后,根据需求,在优先权⽇后的31 个⽉内,进⼊欧洲专利局程序,申请EP专利。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_强的涉外专利申请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_强的涉外专利申请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_强的涉外专利申请我们都知道一项发明不仅可以向本国申请专利权,还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

有的申请人不熟悉涉外的专利申请情况,以为需要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这样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其实我们可以同过PCT专利申请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什么是PCT专利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

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

2、PCT专利申请的优势A、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B、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

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C、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D、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3、如何进行PCT专利申请(1)国际阶段:提出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公布专利申请→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国际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2)国家阶段: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

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 3、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的审查

——国际阶段未作出保藏说明,进入时声明的将视为未保藏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的处理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与保藏证明不一致的处理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是以PCT/RO/134表形式或以其他

单独纸页形式提出的,进入国家阶段时应译成中文

❖ 4、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进入日起四个月)
进入中国国家 阶段需要符合的特殊要求
1.条约允许的国家要求(条约第27条、细则第51之二) 提供证明文件、要求委托代理人、对译文的确认等, 在条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国法而定。
2.在中国国家阶段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CN细则第105条) —— 提供发明人(国际阶段未提供) —— 补交申请权转让证明(国际阶段登记过变更) —— 必要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 含有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
国家阶段的期限
进入国家阶段必须办理的手续
1.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 —— 缴纳国家费用 —— 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 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 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 (CN细则第101、104条) —— 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 ——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 —— 提交译文及附图,必要时提交修改文件的译文。
国际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 的审查程序(3)
4.实质审查 —— 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本国法进行审查
国家阶段程序中的修改及译文中错误的改正
1. 在国家阶段对国际申请的修改(细则第109条) 允许提出修改的时间

pct进入中国的申请,段落需要与公开文本完全一致

pct进入中国的申请,段落需要与公开文本完全一致

pct进入中国的申请,段落需要与公开文本完全一致(原创版)目录1.PCT 进入中国的申请概述2.PCT 申请的流程3.PCT 申请的注意事项4.PCT 申请的优势5.结论正文【1.PCT 进入中国的申请概述】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中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旨在简化专利申请的流程,提高专利申请的效率。

对于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申请人来说,通过 PCT 申请专利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 PCT 进入中国的申请相关内容。

【2.PCT 申请的流程】PCT 申请的流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

(1)国际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需要向 PCT 受理局提交申请,并按照 PCT 的规定完成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

(2)国内阶段在国际阶段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文件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之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授权专利。

【3.PCT 申请的注意事项】在 PCT 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交申请文件的语言:PCT 申请可以提交英文、法文、德文、日文和俄文等语言,但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要将文件翻译成中文。

(2)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申请人需要配合 PCT 受理局完成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应的文件和意见。

(3)国内阶段申请: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4.PCT 申请的优势】PCT 申请具有以下优势:(1)简化流程:PCT 申请避免了在多个国家分别提交申请的繁琐流程,可以节省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

(2)提高效率:PCT 申请可以优先获得国际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意见,有利于申请人了解申请的专利性,为后续的申请决策提供参考。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PCT专利申请帮你忙我们都知道一项发明不仅可以向本国申请专利权,还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

有的申请人不熟悉涉外的专利申请情况,以为需要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这样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其实我们可以同过PCT专利申请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1、什么是PCT专利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

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

2、PCT专利申请的优势A、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B、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

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C、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D、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3、如何进行PCT专利申请(1)国际阶段:提出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公布专利申请→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国际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2)国家阶段: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

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修改)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专利申请案卷第五章保密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4)实质审查程序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4)实质审查程序

专题十四实质审查程序本节讲解《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实质审查程序中的重点内容。

一、实质审查概述1.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专利法》第35条第1款、第2款)(1)申请人启动①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②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除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外,申请人还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实质审查请求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③提交参考资料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2)专利局启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时,审查员应当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3.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①请求原则除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②听证原则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③程序节约原则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优先于程序节约原则。

二、实质审查程序事项1.对公众意见的处理①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②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pct进入中国的申请,段落需要与公开文本完全一致

pct进入中国的申请,段落需要与公开文本完全一致

pct进入中国的申请,段落需要与公开文本完全一致很高兴能为您撰写有关PCT进入我国的申请的文章。

以下是按照您的要求撰写的文章。

PCT(专利合作条约)是一种国际专利申请制度,它使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后,在一年内选择将其转化为个别国家或地区的国家专利申请,从而获得对当地市场的专利保护。

对于那些希望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来说,PCT进入我国的申请是一个常用的途径。

一、PCT进入我国的申请步骤1. 提交PCT国际申请:申请人需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或国内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这一步骤可以简化后续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流程。

2. 选择进入我国:在PCT国际申请中选择我国作为进入国家,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费用。

3. 进入我国专利局国家阶段:一旦PCT申请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申请人就需要与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程序,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缴纳费用以及参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

二、PCT进入我国的申请优势PCT进入我国的申请具有如下优势:1. 统一程序:通过PCT进入我国,申请人可以避免不同国家间不同的专利申请程序,简化申请流程,减少重复劳动。

2. 延长申请时间:PCT进入我国的申请可以延长申请人在决定是否在我国进行专利申请的时间,有利于制定专利申请战略。

3. 减缓经济压力:PCT进入我国的申请使得申请人不必在国际阶段立即承担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费用,减缓了经济压力。

三、PCT进入我国的申请挑战尽管PCT进入我国的申请带来了诸多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语言障碍:我国的专利申请文件需使用中文编写,对于外国申请人来说,语言障碍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2. 专利要求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专利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因此PCT申请后的国家阶段可能需要符合特定的要求。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专业的文章写手,我深知PCT进入我国的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说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便利。

要求中国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中匡国家阶段后的优先权审查

要求中国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中匡国家阶段后的优先权审查
由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已经授权的情况属于发出视为未要求4lkx通知书的情况相应地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在先申请已经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如果在先申请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授权则其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即不能享受优先权相应地该申请的相关日不是优先权日而是申请日
理论前沿


要求 中国优先权的 P C T 申请进入 中 国 国家阶段 后的优 先权 审查
倪 光勇
( 1 0 0 0 8 8 国家知识 产权局 北京 )
摘 要 :在 专 利 审查 中,要 求 了 中 国优 先权 的 P C T申请 进 题均 留待 后续 程 序 中处理 。 入 中 国 国家 阶段 后 ,其 优 先 权 应 ' 3认定 为 “ - 本 国优 先 权 ” , 并 也 就是 说 , 国际 申请 进 入 国家 阶段 后 的初 审 阶 段 ,审 查 员 且 由于 在 进 入 中国 国 家 阶段 时 其在 先 申请 一般 都 已经 视 撤 或被 是可 以不 对 优 先 权 问题 作 出处 理 ,可 以不发 出视 为 未要 求 优 先 授 权 ,那 么对于 未视 撤 的情 况 ,应 当认定 其优 先权 不 成立 。 权通 知 书 , “ 上 述 问题均 留待 后续 程 序 中处理 ” 。 关键 词 :专 利 审查 ;P C T申请 ;优 先 权 ( 3 ) 在 审查 指 南第 三部 分 第 二章 第 5 . 6节指 出 :如果 进 入 国家 阶段 的 国际 申请 要求 的是在 中国提 出 的在 先 申请 的优 先权 , 问 题 的 提 出 或者 要 求 的是 已经 进 入 中 国国家 阶段 的在先 国际 申请 的优 先权 , 在 专 利 审 查 中 ,有 这 样 一 件 案 子 ,它 是 进 人 中 国 国家 阶 段 则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和实务操作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和实务操作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和实务操作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是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允许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后将申请进一步推进至特定国家或地区。

以下是一般的程序和实务操作:
1. 选择国家:在进入国家阶段前,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商业战略和预算选择目标国家。

可以考虑一些主要市场国家,例如中国、美国、欧洲国家等。

2. 翻译文件:根据各个目标国家的要求,将国际申请文件进行翻译。

通常需要翻译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和图纸等。

3. 缴纳费用:根据各个目标国家的要求,缴纳申请费、翻译费和官方费用等。

4. 选择代理机构:根据各个目标国家的要求,选择当地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

5. 提交申请文件:根据目标国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将翻译后的申请文件提交给当地的专利局。

通常包括申请表、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和图纸等。

6. 审查程序:各个目标国家根据自身的审查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可能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颁发审查意见、答复审查意见、实质审查、颁发专利等。

7. 交纳年费:在特定期限内按照各个目标国家的要求交纳年费,确保专利的维持和保护。

8. 对任何异议进行答辩: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第三方的异议。

申请人需要及时对任何异议进行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目标国家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国家阶段申请前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以确保程序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

浅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浅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浅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作者:暂无来源:《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2年第12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钱凌影齐爽丁长林本文基于本国优先权的制度和一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案例,提出该案例审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结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给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该案例的基础上进行问题扩展,讨论该类申请的处理方法。

我国于1992年引进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引入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外国申请人在我国提交专利申请可以按规定要求其在其他国家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本国申请人在我国再次就相同主题提出的申请专利却不能要求其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处于不利地位;第二,1992年,我国加入PCT已经列入议事日程,如果申请人向我国提出首次申请,随后又就同一主题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要求其在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该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并随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按照PCT的规定,该申请人可以用它来取代其在中国的原始申请,这种情况相当于申请人享受的本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不增加本国优先权,会产生由于申请途径不同而结论有所不同的不合理现象;第三,本国优先权制度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规定。

涉及本国优先权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如下所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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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当前位置:SIPO首页->专利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返 回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1.引言 本章所说的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也可以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9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2.实质审查原则2.1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不得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其他额外的要求。第(5)款又同时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实质条件的自由。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的任何规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因而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以自由适用其本国法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以及不属于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其他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上述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申请的形式或内容,原则上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只有当上述法规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冲突时,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2)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2.2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关的条款 专利法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等的客体; 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发明的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单一性;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发明的定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避免重复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全部必要技术特征。3.实质审查依据文本的确认3.1申请人的请求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书面进入声明中确认其希望专利局依据的审查文本。 国际申请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应当按申请人的请求,依据其在书面声明中确认的文本以及随后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文本进行。3.2审查依据的文本 可能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文本包括: (1)对于以中文作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即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2)对于以中文作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3)对于以中文作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中文译文; (4)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尽管上述文件均可以作为审查的基础,但是当申请人针对同一申请文件(如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提交了多份修改文件时,如果上述修改文件为同日提交的,应当以申请人在书面进入声明(PCT/CN/501表)第6栏(即“申请人希望专利局在下列文件基础上开始审查”一栏)中指定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上述修改文件不是同日提交的,则以在后提交的文件作为审查基础。 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国际阶段的修改,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细则109.2 此外,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有关审查依据的文本的确认,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节。3.3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须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法律依据。 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3.4修改文本的审查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的修改文件,以及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的修改文件,应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只有上述要求作为审查基础的修改文件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才可以作为国家阶段实质审查的基础。 在实审过程中,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了新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的,前次提交的文本不再予以考虑。4.实质审查中的检索4.1一般原则 对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一般应当作全面的检索。有关检索的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4.2节约原则 从节约原则上考虑,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利用国际检索报告提供的信息。但是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作为审查所依据的文本是否对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所依据的文本进行了修改。 申请人要求作为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其要求保护的主题已经在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审查中则不能简单地使用国际检索报告,而需要对检索结果重新判断,并根据需要作出补充检索。 国际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足以否认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则无需对该专利申请做进一步的检索。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P类和E类对比文件与中国国家阶段实质审查的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P类和E类对比文件的含义不同。在国际检索报告中,“P”表示公布日先于国际申请日但迟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的文件,“E”表示在国际申请日的当天或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或专利。5.实质审查所涉及的内容和审查要求 本节重点说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与非国际申请实质审查的区别之处,对于相同之处则仅仅简单列举和指引参见相应的章节。5.1对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使用 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起来是否有新颖性、是否有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是否有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33条第(2)-(4)款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专利合作条约第33条第(5)款说明,该条第(2)-(4)款所述标准只供国际初步审查使用。任何缔约国为了决定请求保护的发明在该国是否可以获得专利,可以采用附加的或不同的标准。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上述原则,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独立进行。 对附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国际申请,从节约原则上考虑,审查员应当参考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所提供的意见。但是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作为审查所依据的文本是否对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依据的文本进行了修改;如果在申请人要求作为审查依据的文本中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已经在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则通常可以不考虑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其他授权条件所作出的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不能简单地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所给出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国家阶段实质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审查员还应当注意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是否引用了未列入国际检索报告中的其他现有技术。 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审查员必须对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质要求作出独立的判断。5.2审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应该对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即使该国际申请的申请主题(例如赌博工具、原子核变换方法),不属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所排除的内容,但是它们分别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有关这方面的审查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规定。5.3对优先权的审查 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了PX、PY类对比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对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进行核实。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标有PX、PY的对比文件在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审查时可作为评价其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成立的,则须对其中标有PX的对比文件进行核查,标有PX的对比文件是中国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或者是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的,且其申请日早于优先权日,在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须确认该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了EX类对比文件,且该对比文件是中国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或者是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并且其申请日介于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则也须核实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不能成立的,在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须确认该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中经检索找到了在该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公开,并影响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或者找到了在该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已公开的、影响其新颖性的在先申请或在先专利的,审查员应当要求国际局提供优先权文本,对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进行核实。 5.4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于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列出、但没有被国际初步审查意见考虑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和非书面公开,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中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时应予考虑。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列出的非书面公开是指: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有效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口头公开、使用、展览或者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公众公开,而且这种非书面公开的日期记载在与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有效的优先权日同日或者在其之后公众可以得到的书面公开之中。这种非书面公开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不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已经引导指定国注意这种非书面公开。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列出的某些已公布的文件是指: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有效的优先权日之前提出申请、并且是在该日期之后或与该日期同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或者要求享有一项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在先申请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公布文件。这类已公布的申请或者专利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不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已经引导指定国注意这类申请或者专利。 对国际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分别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5.5对单一性的审查 审查员应当注意,在申请人提出的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中,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需要核实以下内容。 (1)该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中是否包含了由于申请人没有应审查员要求缴纳因缺乏单一性所须的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导致未做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的发明。 (2)该缺乏单一性的多项发明是否由于进入国家阶段后的译文中又包括了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缴纳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表示放弃的内容(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选择对某些权利要求加以限制而舍弃的内容)造成的。 (3)对于存在(1)或(2)中的情形,国际局作出的发明缺乏单一性的结论是否正确。细则112.2 经审查认定国际局所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以便将上述内容作为该国际申请中的有效部分。当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后,应认为未经检索或审查的部分是有效的国际申请内容。恢复后存在的单一性问题,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申请人未在两个月的期限之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应当通知申请人,国际申请中上述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被视为撤回,这部分内容将不再作为审查的基础。 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与国际局所作出的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不一致的,则应当对所有要求保护的主题进行审查。 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局未提出单一性问题,而实际上申请存在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缺陷的,可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5.6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细则13.1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要求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或者要求已经指定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在先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则可能出现同一发明的两件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为防止由此导致的重复授权,应当对此两件专利申请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处理。6.改正译文错误细则110 申请人自己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在下述期限内提出改正请求: (1)专利局做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之前;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应当提出书面请求,提交译文的改正页。对于这种情形,审查员应当判断是否属于译文错误。如果不属于译文错误,则应当拒绝改正译文错误的请求;如果属于译文错误,则需要核实改正的译文是否正确。在确认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此修改的文本为基础做进一步审查;如果改正的译文仍与原文不符,则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对改正的文本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由于译文错误而造成的某些缺陷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或者国际阶段作出修改的原文中不存在,而在译文中存在,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明。申请人应当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的同时提出改正译文错误的书面请求和译文的改正页。此时,仅需核实改正的译文是否正确以及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01-10-25关 闭 制作维护:知识产权出版社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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