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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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级工伤赔多少

上海十级工伤赔多少

上海十级工伤赔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伤赔偿金=工伤伤残程度等级×伤残津贴期限工资×伤残津贴比例+丧葬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中:
1. 工伤伤残程度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分为1至10级,数值越大,伤残程度越严重。

2. 伤残津贴期限工资是指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 伤残津贴比例由伤残等级决定,具体比例由当地工伤鉴定委员会规定。

4. 丧葬费是指因工导致死亡的,由劳动者的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亲属。

5. 医疗费是指因工导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对工伤造成伤残等级评定为1至4级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7. 就业补助金是指对工伤造成伤残等级评定为1至3级的劳动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8.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对工伤导致的劳动者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供养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约束,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以上就是上海十级工伤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以上是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简表。

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以下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的待遇内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的数额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二、工伤医疗费用劳动者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100%。

三、工伤津贴当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治疗时,将获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80%,待遇期限为治疗期限的80%。

四、工亡抚恤金当劳动者因工伤不幸遭受死亡时,其家属将获得工亡抚恤金。

抚恤金的数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和供养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五、丧葬补助金当劳动者因工伤不幸去世时,其家属将获得丧葬补助金。

补助金的数额根据当地规定确定,用于支付丧葬费用。

六、康复费用当劳动者因工伤需要进行职业康复时,将获得康复费用。

康复费用包括职业康复技能培训费用、康复器具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当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治疗时,将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待遇期限为治疗期限的80%。

八、其他补助除了上述待遇外,劳动者还有可能获得一些其他的补助。

比如交通费补助、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和发放条件由当地政府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只有在发生工伤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希望这份简表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了解。

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

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

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
工伤赔偿计算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计算因工伤导致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赔偿金额。

下面是一份简单的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供参考:
一、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一级伤残:根据工人每月工资和伤残程度进行计算。

2.二级伤残及以下:根据工人每月工资、伤残程度和赔偿期限进行计算。

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法: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工人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赔偿期限;
(2)工人月平均工资×赔偿系数。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人每月工资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工人的被扶养人以及父母双方都没有工作能力的,按照每年一定比例的工人月平均工资×被扶养人数计算;
2.工人的被扶养人中,有工作能力的按照每年一定比例的工人月平均工资×被扶养人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工伤赔偿金额还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和具体法律法规的限制。

因此,在进行工伤赔偿计算时,最好咨
询专业的法律机构,以便获得准确的赔偿金额。

此外,工伤赔偿计算表仅供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计算。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上海市XX年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XX年x月x日编制项目计算基数待遇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备注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用人单位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转院所的;经批准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元;交通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费按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1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符合国家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到十级2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社保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社保基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国家规定标准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50% 40% 30%医疗终结完全护理护理费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一级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四级本人工资27个月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本人工资25个月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社保基金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1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85%关于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社保基金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2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四级本人工资75%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五级六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18个月 16个月 70% 60%社保基金1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23个月本人工资 21个月一至四级每月伤残津贴一级二级三级本人工资 90%本人工资 80%用人单位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五五级至六一次性工伤级医疗补助金六级五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上年度市平工资 18个月关于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15个月 18个月 15个月社保基金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用人单位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九级十级七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 3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3个月社保基金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此职工本人工资每月40%三项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其他亲属孤寡老人孤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本人工资每月30%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摘要:1.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概述2.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3.如何在上海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4.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5.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策略和建议正文: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概述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是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概括和总结,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内容。

为了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将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详细解读,并为大家提供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指南。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费用报销、辅助器具费用报销等。

在上海市,工伤职工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全额报销。

2.伤残待遇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分别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

3.工亡待遇工亡待遇主要包括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上海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同时,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何在上海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稳定后,所在单位应当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审核审批:所在单位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发生的工伤享受相应待遇。

闵行区工伤赔偿标准表

闵行区工伤赔偿标准表

闵行区工伤赔偿标准表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闵行区的工伤赔偿标准表:一、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标准:1. 伤残等级为一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12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2. 伤残等级为二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3. 伤残等级为三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10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4. 伤残等级为四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9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5. 伤残等级为五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6. 伤残等级为六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7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7. 伤残等级为七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6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8. 伤残等级为八级及以下的,按照工伤赔偿金5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

二、因工作造成的职业病赔偿金标准:1. 一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12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2. 二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3. 三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10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4. 四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5. 五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6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6. 六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4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7. 七级及以下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3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

三、因工致残并享受待遇的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1. 一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400元;2. 二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350元;3. 三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300元;4. 四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250元;5. 五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200元。

以上是闵行区的工伤赔偿标准表,具体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资讯,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

(完整word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完整word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注1: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注(1):伙食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治疗工伤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未住院期间,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注(2):医疗费,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月)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4):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注(5):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注(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2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022年度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赔偿标准

2022年度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赔偿标准
护理费、交通费、直接财产损失、等
护理费可以参照医院的收费单
交通费自己主张
直接损失自己主张
按照2022市平均工资11396、员工工资10000的标准:
工伤九级拿到的固定部分数额:226752
工伤十级拿到的固定部分数额:138376
其余费用看实际支出及停工留薪期长短
2022年度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赔偿标准
一、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待遇项目
项目
支付金额
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符合标准全额付
伙食补助费
沪人规【2018】12号:30元/天/人(截止到23年3月1日)
异地就医交通补费
上海本地医疗的无这项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9个月工资
十级:7个月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终止劳动关系时候支付)
九级: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没减1年,补助金递减2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没减1年,补助金递减20%

7月上海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7月上海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7月上海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7月起上海这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本市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2. 生活护理费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抚恤金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上海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注:1、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上海工伤保险赔多少

上海工伤保险赔多少

上海工伤保险赔多少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下面是关于上海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内容。

1. 工伤认定: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需要通过就医、报告事故等程序,经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其工伤的性质、程度,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而只有通过工伤认定,员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2. 工伤保险金:上海的工伤保险金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工资(履行合作协议发放工资)、定期抚恤金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提供给确诊为工伤的职工。

- 工伤医疗费:按照医疗费用的50%报销,封顶线为上海市职工医保的300%。

- 伤残津贴:职工的伤残程度不同,津贴的标准也不同,如因工程出现丧失劳动能力,且已经达到一定的尺度时,按照伤残等级给予不等的津贴。

- 工伤职工的工资:职工在治疗期内因工程需停工休假,根据职工过去的工资,按劳动部门投俸标准发放工资。

治疗期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的,按原发放标准的80%发放工资;治疗期已满两年的,继续按原发放标准的60%发放工资,直至丧失劳动能力或医学观察期终止。

- 过渡期伤残津贴:职工经初次或复查鉴定为各类伤残后,从工伤管理部门开展伤残鉴定之日起60个月,每月按伤残津贴的50%标准规定发放。

3. 赔偿的限制:- 超限额赔偿:根据上海市职工工伤赔偿金封顶线,9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上限。

即,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受伤死亡赔偿金,以每月9万元为封顶线,发生工伤事故后导致工伤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9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 医疗费用的封顶线: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上限为上海市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的300%。

- 就业状态的限制:工伤赔偿金只能发放给在职员工,不适用于失业人员。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和程度进行赔偿,对于受到工伤的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上海市十级工伤多少钱

上海市十级工伤多少钱

上海市十级工伤多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根据职工的残疾程度,进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每个品级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如下:- 一级:37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级:3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三级:2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四级:2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五级:1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六级: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七级:9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八级: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九级: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十级: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 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按照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程度,计算一次性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六十以上:37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3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2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2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1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9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 因工死亡:按照职工的死亡情况,赔偿金标准如下:- 死亡有一人供养的,按月平均工资的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每月供养费,供养期限为五年至二十年;- 死亡有两人以上供养的,每人每月按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计算供养费,供养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一次性丧失供养能力补助金,按月平均工资的六十计算; - 丧葬费,按照上海市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赔偿金额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

上海工伤赔偿一览表

上海工伤赔偿一览表

上海工伤赔偿一览表上海工伤赔偿一览表(仅供参考)一、工伤保险基本赔偿项目:1. 因工致死的,支付被保险人抚恤金一次性赔偿金。

2. 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3. 因工受伤或者患病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补助费。

4. 因工致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5. 因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支付被保险人的丧葬费。

二、职业病工伤补助项目:1. 职业病工人因劳动关系连续工作满一年,患职业病的,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护理费等。

2. 职业病工人因劳动关系连续工作满一年,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或者转岗的,支付被保险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工亡生活费(一次性赔偿):1. 工人死亡,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

2. 工人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

四、工伤医疗费用:1.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通信费等。

2. 工伤医疗费用限额为相应医疗机构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工作居民人均医疗费用的3倍。

五、工伤津贴、护理费等:1. 工伤津贴为受伤期间的工资。

2. 护理费为重度、中度、轻度伤残人员每月护理费的不同标准。

3. 丧葬补助费为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

六、工亡赔偿金(一次性赔偿):根据工人被保险人的死亡成因、工作年限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赔偿金。

七、丧葬费补助:支付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用。

八、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期间,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享受原工资,该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工伤康复费用:支付工伤职工康复的相关费用,如康复治疗费用、康复器具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内容。

具体赔偿金额以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准。

上海工伤死亡赔多少钱

上海工伤死亡赔多少钱

上海工伤死亡赔多少钱
上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定》、《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以工代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上海市以工代赔条例》第七条规定,上海市工伤事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

一、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二、丧葬费:根据工亡人员的身份,给予一定的补助。

一般,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丧葬费用。

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确定,赔偿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按照月工资30倍乘以伤残等级,即抚恤金=月工
资×30×伤残等级;
2.二级伤残:按照月工资20倍乘以伤残等级,即抚恤金=月工
资×20×伤残等级;
3.三级伤残:按照月工资15倍乘以伤残等级,即抚恤金=月工
资×15×伤残等级;
4.四级伤残:按照月工资10倍乘以伤残等级,即抚恤金=月工
资×10×伤残等级;
5.五级伤残及以后级别:按照月工资8倍乘以伤残等级,即抚
恤金=月工资×8×伤残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职工的月工资作为基准的。

具体的工资数额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而定,在赔偿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工资证明等凭证。

以上是上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

最好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和了解。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摘要: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概述二、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三、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及流程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与结余情况五、武汉市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比较正文: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为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关于工伤保险的清晰指南。

在这里,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条件。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概述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二、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上海市平均工资确定。

4.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5.工亡补助金:按照上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发放。

6.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及流程1.申领条件: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申领流程: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人员发生伤害后,及时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待遇。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与结余情况1.2015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63354万元。

2.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87640万元。

3.2018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16625万元。

4.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累计结余:682279万元。

5.2018年上海市工伤保险累计结余:653057万元。

五、武汉市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比较虽然武汉市和上海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相似,但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这主要受到两市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会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最新版】
目录
1.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的内容
2.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3.致残 1-4 级工伤人员的待遇
4.致残 5-6 级工伤人员的待遇
5.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办法
正文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主要包括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也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致残 1-4 级工伤人员,他们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及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月份为负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而伤残津贴的支付比例则根据伤残等级分别为 90%、85%、80% 和 75%。

生活护理待遇则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支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而对于致残 5-6 级工伤人员,他们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

其标准也为负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工伤医疗补助,二是工伤伤残赔偿金。

对于工伤医疗补助,上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然后报保险机构予以结算。

而对于工伤伤残赔偿金,上海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一级伤残为40个月的工资,二级伤残为35个月的工资,三级伤残为30个月的工资,四级伤残为25个月的工资。

其次,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工亡家属抚恤金的规定。

当劳动者因工
作原因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的抚恤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的遗属可以按照劳动者在世时的工资标准,领取一定比例的抚恤金,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另外,上海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期复查和评定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
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安排劳动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评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了解劳动者的康复情况,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上海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对较为完善,不仅包括了工伤医疗补助
和工伤伤残赔偿金,还规定了工亡家属抚恤金和定期复查评定制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障,也为上海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营造更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市9级伤残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单位的赔付范围

上海市9级伤残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单位的赔付范围

上海市9级伤残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单位的赔付范围
摘要:
1.上海市9 级伤残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
2.单位的赔付范围
正文:
一、上海市9 级伤残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
在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发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38967 元。

对于9 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 个月本人工资。

3.解除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按照6 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4.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期间的工伤津贴。

二、单位的赔付范围
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赔付责任:
1.承担工伤医疗费用。

2.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赔付范围和责任是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上海市民工工伤保险标准

上海市民工工伤保险标准

上海市民工工伤保险标准一、引言为了保障上海市民工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患病或其他不幸事件导致的人身伤亡,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市民工工伤保险标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津贴等方面。

二、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事故,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

3.康复治疗:对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康复期间的康复费用、器具费用等。

三、伤残津贴1.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职工在认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条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发放:根据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伤残津贴。

3.伤残津贴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伤残津贴标准也需要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整伤残津贴标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1.工伤保险是法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3.市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一览表

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一览表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 伤的,由工伤保险基 工伤人员因日常 内,原工资福利待 金按照规定的标准, 生活或者就业需 遇不变,由所在单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 位按月支付。 支付住院伙食补助 要,经鉴定委员 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 费;经本市定点医疗 会确认,应当选 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停工留薪期 机构出具证明,报社 择到与社保经办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保经办机构同意,工 机构签订服务协 一般不超过12个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 议的辅助器具配 月,具体期限根据 。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置机构安装假肢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矫形器、假眼 的伤病情诊断意见 生活护理费按 食宿费,交通费按照 、假牙和配置轮 确定。伤情严重或 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 椅等辅助器具, 者情况特殊,经鉴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 所需费用符合国 定委员会确认,可 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 报实销。 家和本市辅助器 以适当延长,但延 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 具安装配置项目 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付,其标准分别为上 住院伙食补助 和标准的,从工 。工伤人员评定伤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费、食宿费标准的确 伤保险基金支 残等级后,停发原 工资的50%、40%或者 定及其适时调整办 付,并由社保经 待遇,按照本办法 30%。 法,由市人力资源社 办机构与辅助器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会保障局拟订,报市 具配置机构结算 残待遇。工伤人员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需治疗的,继续享 。 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 理的工伤人员在停 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上海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上海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政府尚未发布,当前估算数据以2013年为准。 工伤赔偿金额统计表 劳动关系 十级 九级 伤 残 等 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保留 不保留 保留 不保留 保留 不保留 保留 不保留 保留 不保留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岗位工资 / 岗位工资 / 岗位工资 / 岗位工资 / 岗位工资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 3000×7 3000×9 3000×11 3000×13 3000×1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 / 5036×3 / 5036×6 5036×9 / 5036×12 / 5036×1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用人单位) / 5036×3 / 5036×6 5036×9 / 5036×12 / 5036×15 符合规定的,从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 工伤保险基金支 支付 保险基金支付 付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与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与交通 食宿费 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 生活护理费 总费用 ≥21000 ≥51216 ≥27000 ≥87432 单位支付 ≥33000 ≥123648 ≥39000 ≥159864 ≥48000 ≥199080 公司承担 ≥0 ≥ 15108 ≥0 ≥ 30216 ≥0 ≥ 45324 ≥0 ≥ 60432 ≥0 ≥475540

《上海工伤保险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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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
致残一级5350元/月
致残二级5050元/月
致残三级4750元/月
致残四级4460元/月
2.生活护理费
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3.特别生活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x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202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02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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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用工单位承担:
注1: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
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注(1):伙食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治疗工伤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未住院期间,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注(2):医疗费,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月)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4):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
注(5):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注(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2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

2012年工伤死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元。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2,丧葬费,25986元。

【6个月,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

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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