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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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6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6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DG02013 第1版签发: 史国敏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1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因公出国(境)任务顺利完成。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公司因公派遣出国的职工必须在公司正式工作三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

2管理职责分工2.1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出国人员、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呈报出国人员基本情况。

2.2公司办公室负责上报组团请示、办理出国手续、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2.3其他各部门党组织负责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3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图见附件1)3.1出国人选推荐和出国团组组团3.1.1人力资源部根据外方公司合同或邀请书推荐出国人选(出国人选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2),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1.2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将审批意见及出国人员相关材料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上报组团请示。

3.1.2.1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领导人员出国由公司办公室写出国团组请示报事业部审批。

3.1.2.2其他人员出国由公司办公室写出国团组请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2011年10月08日发布 2011年10月08日实施3.2出国人选审查3.2.1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对出国人选进行审查。

3.2.2公司出国人员首次出国和非首次出国但政审批件不在3年有效期内的必须进行政审。

3.2.3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政审,其他人员由各部门党组织进行政审。

3.2.4为了保证出国团组能准时派出,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出国任务通知后7天内,须将出国人员的有关审查材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现实表现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颁布⽇期:1993-11-14执⾏⽇期:1993-11-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8⽉15⽇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件),明确了因公出国⼈员审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调整了审批权限,简化了审批⼿续,修改了因公出国⼈员的条件。

执⾏两年多来,效果是好的,有⼒地促进了对外交往的发展。

⽬前,随着改⾰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公出国⼈员⼤量增加。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步调整因公出国⼈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续,提⾼⼯作效率。

在调整因公出国⼈员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续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这项⼯作的领导,加强宏观管理。

对不按中央规定擅⾃下放审批权限,不认真履⾏职责,或弄虚作假、滥⽤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领导机关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员的责任,直⾄收回出国⼈员审批权。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部(⼈事)司(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员审查⼯作的归⼝管理部门,要认真履⾏审查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杜绝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

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出国团组,有权提出异议或向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要建⽴、健全规章制度,定期综合情况,向党委(党组)汇报,并于每年⼀季度将上年度的因公出国⼈员审查⼯作情况向党委(党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书⾯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九九三年⼗⼀⽉⼗四⽇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为做好因公出国⼈员审查⼯作,适应我国改⾰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对1991年8⽉制定的《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规程

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规程

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审批权限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公务员出国政审。

三、所需材料及要求
1、因公出国政审申请:该申请由所在单位以正式函件形式呈报,应说明出国任务、派往国家或地区、派出时间及该同志现实工作、政治表现情况、有无经济问题;
2、国外邀请函原文件及中文译件:国外邀请的单位与姓名及内容应与政审申请单位一致;邀请函中文译件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4、《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栏目,必须详细如实填写;政治表现栏目要写清楚出国人员的政治立场、现实表现、“文革”、“动乱”中的情况以及有无经济问题;奖惩情况要如实填写,特别是受处分情况需写清楚原因,受何处分;出国工作情况栏目,填写历次出国情况要注明有无违反外事纪律情况;审查意见
栏目,所在单位应注明审查意见、批准时间并由领导签名单位盖章。

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不得由本人填写;
5、人事档案:工作单位是否与申请单位一致;《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的内容是否与人事档案内容一致,是否有不良记录。

四、工作程序
1、收到送审材料后,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审批;
4、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五、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8.15•【文号】中办发[1991]8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调整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出国审查手续,适当修改出国人员条件,是必要的。

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

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对各审批单位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4、委托审批人员。

审查审批权限不在市委组织部的人员因公出国,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审批。

需要委托审批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审查审批办法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

说明:
1、原有人员审查批件已过有效期限或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初次出国的程序审查审批;人员审查批件在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实行备案审核制度。

2、同一团组中有两人以上需市委组织部预审和审查的,由市外侨办或组团单位收齐材料后统一送审。

市委组织部对审查审批所需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特殊情况适当延长。

3、具体审查审批办法详见衢委办〔2004〕85号文件。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1998年8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条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四条文化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申办和收缴。

申办单位指派专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因公护照具体事宜。

第二章护照申办第五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出具下列文件:(一)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务批件:1、文化部出国任务批件;2、执行非本部因公出国任务的,出具派出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和本部向派出部门出具的任务确认件;3、赴未建交国家的,出具外交部会签文件;4、赴澳门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出具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批准文件。

(三)下列审查文件:1、正局级以下、正处级以上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2、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出国,出具文化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具国务院批件。

(五)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交3张近期护照照片,并按规定缴纳代办护照服务费。

第七条出国人员必须如实出具护照申办文件,如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不得虚报、隐瞒持照情况,或有意避开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的审核。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确保出国(境)任务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需要出国(境)的机关、单位以及被委托承担任务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 出国(境)任务的申请应提前至少30天向上级机关或单位报送。

报送材料应包括:
- 任务目的和内容
- 预计时间和地点
- 需要的人员及其资格要求
- 预算和经费来源
2. 上级机关或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合理性和紧急程度进
行审批,及时进行回复。

3. 审批结果应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如审批通过,应告知具体的出国(境)任务安排和注意事项。

四、审批条件和要求
1. 因公出国(境)任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
政策和法律。

2. 出国(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承担
的任务。

3.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出访国家(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礼仪惯,维护机关或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五、监督和管理
1. 出国(境)任务的实施过程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的跟踪和记录工作。

2. 出国(境)人员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和工作总结,以供机关或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行为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机关或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出国(境)任务的顺利进行。

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号、中办发〔〕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

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

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⒈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⒉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⒊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

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有关要求

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有关要求

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有关要求一、审查内容1、审查出国(境)人员是否符合中办发[1991]8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新经济组织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还应符合浙外出[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

2、会同侨台外事部门审查因公出国(境)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3、审查因公出国(境)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4、审查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侨台外事部门的意见,未经事先批准自行组团、参团的不予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5、会同公安、安全、侨台外事等部门审查再次出国(境)人员上次履行公务的情况、审查批件的有效期限、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使用情况等。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审批的程序1、报批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下达后(其中,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立项、下发立项批复文件后或任务批件下达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审批。

报送的主要材料:(1)单位党委(党组)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必须写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治表现、单位初审意见、上一次出国(境)时间、国家(地区)、在外天数等情况。

新经济组织人员由主管部门出具请示文件。

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联办理报批手续;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报批手续。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

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一份(复印件)或含赴台人员名单的因公赴台任务文件一份(复印件)。

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还需提供侨台外事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赴港澳)申报审批表》一份(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银发[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1日银发[2008]22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银发[2000]25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公前往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工作访问、出席会议、公务考察、参加培训、工作实习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归口管理、分级审批;(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三)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四)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实行量化管理,进行年度出访总量控制;(五)出访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七)勤俭办外事,节约经费。

国家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

国家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行为,加强对外交往和交流,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一)因公出国境1. 因公出国境,应当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 申请单位应当制定出国境计划,明确出国境的目的、任务、时间、人员等。

3. 申请单位应当将出国境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 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为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1. 因私出国境,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

3. 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四、出国境管理要求(一)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准则。

(二)出国境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荣誉和尊严的活动。

(三)出国境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四)出国境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五、监督检查(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程序
4、委托审批人员。

审查审批权限不在市委组织部的人员因公出国,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审批。

需要委托审批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审查审批办法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

说明:
1、原有人员审查批件已过有效期限或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初次出国的程序审查审批;人员审查批件在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实行备案审核制度。

2、同一团组中有两人以上需市委组织部预审和审查的,由市外侨办或组团单位收齐材料后统一送审。

市委组织部对审查审批所需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特殊情况适当延长。

3、具体审查审批办法详见衢委办〔2004〕85号文件。

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

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如下:一不断提高对新形势下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此项工作,保证出国(境)人员的质量,确保出国(境)任务顺利完成。

二.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指导。

按照党的干部政策,以中组部、人事部、中企工委制定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审查、保证质量,认真做好本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

三.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

一般不得审批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出国(境)。

按国家规定可随任的驻外人员家属,以及与我公司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征得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把政治条件放在第一位的原则。

出国(境)人员条件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的规定》执行。

同时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下列人员不得因公出国(境):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2.经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负责人(特别批准的人员除外)。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4.其他不宜批准出国(境)的人员。

(三)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

授权范围以外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出国(境)人员审批,各单位必须有专门人员填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在主管领导出差期间应委托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发。

四.出国(境)人员审查负责制及审查办理程序(一)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对出国(境)人员的选派负直接责任。

其职责是根据出国(境)任务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确定人选;认真对出国(境)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的考察了解;报批材料必须真实,政治表现必须由组织、人事干部填写;单位领导应对出国(境)人员提出要求,协助海外事业部做好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因公 出国(境)管理制度

因公 出国(境)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明确相关职责与程序,确保因公出国(境)活动高效有序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公出国(境)相关事宜。

二、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与程序1.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需经总经理审批。

2.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人员审查1.出国(境)人员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有效的护照和签证。

2.出国(境)人员需接受政治审查和背景调查,确保政治可靠、品行端正。

3.出国(境)人员需具备完成出国(境)任务所需的语言和专业知识。

四、出国(境)培训1.出国(境)人员需参加外事培训,了解相关外事纪律和注意事项。

2.出国(境)人员需参加语言和专业培训,提高语言交流和业务能力。

五、财务报销规范1.出国(境) 费用需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报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2.出国 (境)人员需妥善保管相关发票和证明材料,确保报销凭证齐全。

六、行程管理1.出国 (境)人员需严格按照行程计划执行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

2.出国(境)人员需保持与国内联系畅通,及时报告行程进展情况。

七、外事纪律1.出国(境)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不得从事与出国(境)目的不符的活动。

2.出国(境)人员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声誉。

八、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出国(境)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

2.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任务申报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2023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条件第四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二)退(离)休人员;(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审批手续第八条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2.06•【文号】银人外[1991]1号•【施行日期】199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1991年2月6日)为保证我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审查和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业务条件:1、出国(境)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派出工作、培训、进修、访问学者、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人员,应具有适应其需要的外语水平。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工作中的业务骨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有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

在服务期内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行龄(获博士学位的,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

3、凡即将脱离现职的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安排出国(境)任务;凡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

(三)身体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安排出国(境)。

二、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一)总行人事司负责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和出国(境)培训、进修、访问学者人员的选派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向行领导呈报出国(境)任务签报时,必须同时附全有关出国任务材料和《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并送交总行外事局、人事司会签,经总行领导批准后,由外事局签发出国(境)任务批件,人事司签发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最新整理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docx

最新整理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docx

最新整理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1993〕23号、中办发〔1999〕2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

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

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1、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3、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

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xxxx和xxxx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xxxx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办法正文(定稿)

办法正文(定稿)

山东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科学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四)具备出国执行任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属于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休的;(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六)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

第五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人员,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审批备案权限第六条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委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审批备案工作。

省国资委党委负责省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备案工作。

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属科研单位、省管企业党委(党组)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因公出国审批备案工作。

第七条省辖市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市市委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审批备案工作。

市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人员,由市委确定是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或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备案。

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号、中办发〔〕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

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

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⒈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⒉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⒊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

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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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DG02013 第1版签发: 史国敏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因公出国(境)任务顺利完成。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公司因公派遣出国的职工必须在公司正式工作三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

2管理职责分工
2.1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出国人员、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呈报出国人员基本情况。

2.2公司办公室负责上报组团请示、办理出国手续、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2.3其他各部门党组织负责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3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图见附件1)
3.1出国人选推荐和出国团组组团
3.1.1人力资源部根据外方公司合同或邀请书推荐出国人选(出国人选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2),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1.2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将审批意见及出国人员相关材料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上报组团请示。

3.1.2.1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领导人员出国由公司办公室写出国团组请示报事业部审批。

3.1.2.2其他人员出国由公司办公室写出国团组请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2011年10月08日发布 2011年10月08日实施第1页共3页
3.2出国人选审查3.2.1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对出国人选进行审查。

3.2.2公司出国人员首次出国和非首次出国但政审批件不在3年有效期内的必须进行政审。

3.2.3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政审,其他人员由各部门党组织进行政审。

3.2.4为了保证出国团组能准时派出,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出国任务通知后7天内,须将出国人员的有关审查材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
现实表现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查。

政审材
料须由各部门党组织填写。

3.2.5人力资源部
汇总出国人员政审材料并根据管理权限报事
业部党委或公司党委审批。

3.3出具政审批件
和办理出国手续3.3.1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政审批件,政
审批件有效期为三年。

在批件有效期内,若
发现出国人员有不良行为发生,其所在部门
党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
源部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其政审批件。

3.3.2公司办公室收到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办公
室或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任务批件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3.4因公出国培训(含
合同规定的生产培训等)、研修、实习、项目
研读、学术研究等人员签订《培训协议》。

4
相关或支持性文件《因公出国(境)人员审
查办法》(事业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5 记录无。

拟稿:陆芳日期:2011
年8月25日审核:戴志强日期:2011年8月26日第 2 页共 3 页
附件1 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业务流程图人力
资源部相关部门公司事业部/福建省外办NO
NO 根据外方公司的合总经理审批同或邀请书推荐出国人选 NO YES 办公室将出国审批团组呈送报批对首次出国和政审批件部门党组织对首次出不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公国和政审批件不在三司副总经理、助理和各部年有效期内的其他人门正职领导人员进行政员进行政审审 NO NO YES 审批党委书记将政审材料汇总审批 YES 出具政审批件和任务批件办公室办理出国备案手续通知因公出国培训人员签培训协议第 3 页共 3 页
附件2 出国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企业,历史清楚,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家庭关系良好。

对曾经犯过错误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情况,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完成出国任务所要求的业务技能。

2.1出国进修和学术访问2.1.1出国进修和学术访问主要是选派承担或参与事业部重点科研或建设项目、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应
对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工作业绩突出,属技术后备人才,年龄一般要小于五十五岁。

2.1.2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主要是对国内尚不具备培养研究生条件的薄弱、边缘、新兴学科或因特殊需要而选派人员出国深造,派出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在本企业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三年以上。

2.1.3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熟练的听、说、读、写能力。

2.2参加国际会议:参加的国际会议应属与公司科研攻关或技术改造课题相关的具有一定权威性或代表性的学术会议,或对扩大公司产品市场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国际商务会议。

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一般应有论文。

报送会议的论文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投送或宣读。

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议规定的工作语言听说能力。

2.3一般临时团组:参加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审查、一般经贸往来和科技合作交流、用户访问和专业考察等项目出国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熟悉团组所涉及到的业务或
技术,具有团组任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从事经贸工作的业务人员和参加专业考察的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2.4团组翻译:因公出国团组的翻译人员须具有熟练的相关语种的听、
说、读、写能力,具有半年以上的翻译工作经历,并对团组任务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技术有一定了解。

非外语类专业且翻译工作经历不足半年的技术、业务人员须到集团公司国贸翻译公司测试合格后,方可审批团组翻译。

3身体素质各类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严重的慢性病,能适应境外工作环境。

年龄超过六十岁或在外工作期限超过30天的人员,因公出国时,应提供地(市)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4其他 4.2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即将脱离现职岗位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与现岗位有关的公务。

4.3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确因工作需要非去不可的具有高级职称的返聘人员,所在部门除呈交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该同志在地(市)级医院体检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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