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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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选煤厂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和行为。

第三条选煤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操作规程的;3. 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4. 煤炭运输、储存场所未经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仍进行作业的;5. 煤炭洗选过程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停机检修,继续作业的;6. 煤炭洗选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7. 未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故障的;8.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9.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禁止区域作业的;10.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整改的。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在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2. 未经允许,擅自开启、关闭安全阀、切断阀等关键设备设施的;3.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维护、检修的;4. 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拆除、破坏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5.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6.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停机检修的;7.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备设施内部进行检修、维修的;8. 在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9. 未经允许,擅自改变设备设施运行参数、操作程序的;10.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停机处理的。

第三章处理与责任第六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始终处于安全合规的状态。

煤矿安全红线是指一些安全生产指标的底线,超过这个底线就会对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造成重大威胁。

这些安全生产指标包括瓦斯浓度、瓦斯爆炸等级、煤尘爆炸等级、温度、湿度、通风量等。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煤矿安全红线标准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煤矿安全红线的各项指标和数值。

2. 检测与监测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的检测与监测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检测手段,对煤矿内的安全指标进行监控和预警。

3. 安全预警与应急响应:一旦煤矿安全红线指标超过预警值,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4. 安全管理和培训: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检查与评估: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能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煤场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生产、施工、维修、管理等作业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煤场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禁止性、强制性安全要求。

第四条煤场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煤场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明火、吸烟、饮酒等。

2.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煤场危险区域。

3. 严禁擅自操作、维修、拆卸设备。

4. 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6.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在煤场内私拉乱接电线。

8.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9.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10.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堆放、运输煤炭。

第六条煤场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未经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2.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手持电动工具。

3.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机动车辆。

4.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

5.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起重机械。

6.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消防设施。

7.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应急照明设备。

第三章处罚与责任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罚款:对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降职或撤职: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开除: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开除。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煤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煤场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煤场及涉及煤场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煤场安全红线分为“管理红线”和“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红线者,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管理红线第四条管理红线如下:1. 煤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 煤场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严重,未及时维修保养,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 煤场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存在火灾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煤炭,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煤场内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章操作红线第七条操作红线如下:1. 进入煤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2.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 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擅自处理或盲目作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4. 违反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 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私自使用明火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煤矿安全生产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人员伤亡事故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外部协作单位。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红线内容: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3. 严禁使用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蛮干;5.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报告;7.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停产整改;8.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齐全、不完善、不达标;9. 严禁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达标;10. 严禁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成立煤矿红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红线工作。

第六条红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煤矿红线管理制度;2. 审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3. 负责红线事故的调查处理;4. 组织开展红线宣传教育活动;5. 定期对红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矿井各生产单位、部门及外部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红线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红线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违反红线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红线事故处理第十条红线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对红线事故进行严肃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红线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党建答题单选

党建答题单选

单选题:1、党的十八大号召全党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

这“三个自信”具体是指()。

A.思想自信、道路自信、政策自信B.思想自信、方向自信、制度自信i. C.理论自信、方向自信、政策自信 D.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ii.答案:D2、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要以()为榜样。

iii. A.黄继光 B.焦裕禄 C.刘胡兰 D.莫言答案:B2.3、《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中红线内容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未撤人的。

i. A.0.5% B.1.0% C.1.5% D.2% 答案:D3、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审议关于()的有关规定。

ii. A.改进文风、密切联系群众 B.改进会风、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iii. C.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D.改进工作作风、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iv.答案:C4、群众工作的本质是()。

v. A.密切党群关系 B.疏离党群关系 C.群众主动拉近与党关系 D.提高群众政治思想水平vi.答案:A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vii. A.保证人民的切身利益,政治制度 B.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方式viii. C.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制度ix.答案:C6、习近平讲到,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

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的机会。

x. A.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B.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C.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xi.答案:C3.8、()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目的。

i. A.勤政 B.为民 C.清廉 D.务实答案:B4.9、延安整风运动的基本方针是()。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设立一系列安全红线,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具体的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包括:
1. 安全红线划定: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一系列安全红线,如煤尘浓度、瓦斯浓度、温度等参数,并制定相应的限制标准。

2. 安全红线监测:在煤矿关键区域和设备上安装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安全红线参数的变化,并将数据传输至监测中心。

3. 安全红线告警:当监测设备检测到安全红线参数超过限制标准时,自动发出告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4. 安全红线管理:建立安全红线台账,记录安全红线监测数据和告警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并根据情况对红线参数进行调整。

5. 安全红线处置:一旦发生安全红线超标情况,相关人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紧急停工、疏散人员等,以确保人员安全。

6. 安全红线追责:对于安全红线超标导致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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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十五条红线(与自身有关六条) (1)

神东煤炭集团十五条红线(与自身有关六条) (1)

神东煤炭集团十五条红线
第一条在生产过程中:
(一)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携带烟火入井(坑)的(经批准的电气焊作业物品除外)。

第二条在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条个人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四条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五条个人利用媒体发布有关公司的负面不实言论的。

第六条组织、蛊惑员工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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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煤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员工及外来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煤场内严禁吸烟、动火、使用明火。

3.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4.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严禁在危险区域、设备附近嬉戏打闹。

7.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

8.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作业。

9.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0. 严禁在煤场内进行危险作业,如爆破、焊接等。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严禁操作人员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鞋帽。

2.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精神状态不佳。

3.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4.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

5. 严禁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6.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关注设备运行状态。

7. 严禁操作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 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 严禁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 严禁操作人员不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六条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安全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红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选煤厂安全红线,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更改设备参数或操作流程。

2. 进入生产区域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未关闭电源、水源等,擅自触摸设备。

4. 未经授权,私自开启或关闭生产设备。

5. 违反规定进行高空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 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7.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操作危险设备。

8. 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9.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1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五条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生产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考核:将安全红线制度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安全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 安全奖惩:对严格遵守安全红线制度,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的处理第六条违反安全红线制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2. 一般违规: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停工培训。

3. 严重违规:给予记过、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4. 责任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选煤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安全标准和底线。

第三条煤矿红线管理的原则是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消除。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设施:即煤矿保护生命安全的设施,如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

(二)人员管理:即煤矿内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和煤矿职业病防治等。

(三)危险源管理:即对煤矿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包括瓦斯、煤尘、火源等。

(四)作业规范:即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适用的原则,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煤矿安全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煤矿安全部门应根据安全红线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煤矿安防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内各项安全红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应严肃追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划定、执行和落实。

第十一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内安全红线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二条煤矿监察部门发现安全红线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建立安全红线问题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第五章整改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发生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或事故时,煤矿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红线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科室、队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煤矿安全红线,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以下类别:1. 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2)违章指挥、冒险作业;(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4)未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5)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通风不良;(6)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8)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2. 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违章操作、冒险作业;(2)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程、措施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6)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降职或撤职;2. 警告、记过、记大过;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警告、记过、记大过;2.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降职、撤职等处分;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红线制度负有执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制度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红线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第五条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没有进行会商、没有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措施及未按措施、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第六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罚款100O 元。

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报表未及时填绘、修订、审报,给矿井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罚款100O)Uo第八条隐患到期未落实且没有没有延期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

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部分第九条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冒险(涉险)作业、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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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员工,管理,红线篇一:公司的红线管理办法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X〕19号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已经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201X年1月13日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主任:董事长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工作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通风管理部、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

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第六条在生产过程中:(一)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携带烟火入井(坑)的(经批准的电气焊作业物品除外)。

第七条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公司的红线管理办法

公司的红线管理办法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4〕19号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已经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2014年1月13日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主任:董事长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工作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通风管理部、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

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第六条在生产过程中:(一)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携带烟火入井(坑)的(经批准的电气焊作业物品除外)。

第七条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第九条外购煤上煤过程中办理假票,伙同供煤单位及司机偷、换应入坑(场)煤炭的。

第十条在煤质采制化过程中更换煤样,篡改化验数据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装车过程中,单储单装站点私自将自产煤与外购煤进行混装的。

集团公司管理层的安全红线

集团公司管理层的安全红线

山煤集团煤矿管理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制定本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旨在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行为“红线”,进一步细化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等矿级领导的责任,通过惩处,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作业行为,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要求各科室、各项目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有学习笔记,并熟记每条规定。

综合办负责组织人力资源科、安全科抽查各科室、各项目部的学习情况;安全科负责检查井下落实执行情况,对于触及“红线”的矿井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凡违反红线规定的操作岗位人员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红线”如下:1、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2、未制定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免去矿长职务;不服带班下井安排的,免去带班矿领导职务。

3、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顺槽巷道。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4、高瓦斯矿井未执行“先抽后采”,瓦斯预抽后未进行抽采效果评价或效果评价不合格组织工作面回采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5、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值班矿领导未组织撤出停风区域人员,免去当日值班矿领导职务。

6、严禁在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区域、无风、微风地点安排工人作业。

违反规定的,免去安排该项作业的矿领导职务。

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臵“两闭锁”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8、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同一采区两个及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免去矿长助理兼通风区长职务。

9、采掘工作面出现突水征兆,不采取避灾措施的,撤销当班下井带班矿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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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纪检监察部、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会工作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通风管理部、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

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
第六条在生产过程中:
(一)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携带烟火入井(坑)的(经批准的电气焊作业物品除外)。

第七条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第九条外购煤上煤过程中办理假票,伙同供煤单位及司机偷、换应入坑(场)煤炭的。

第十条在煤质采制化过程中更换煤样,篡改化验数据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装车过程中,单储单装站点私自将自产煤与外购煤进行混装的。

第十二条在暗标工程招标中,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

第十三条超越权限规定私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的。

第十四条在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个人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十六条为盗窃人员开脱罪名、干涉案件调查、欺上瞒下、私自处理盗窃案件的。

第十七条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十八条个人利用媒体发布有关公司的负面不实言论的。

第十九条组织、蛊惑员工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条由于主观故意或者个人失职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第四章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合同制员工立即解除主要责任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神东公司不得再用。

第二十二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触犯法律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法处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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