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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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征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
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
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
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篇:论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
例如甲从乙处借得8000元现金并向乙出具了欠条,一段时间后甲产生赖帐念头,遂一天在路上对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条,使其失去请求偿还8000元现金的依据。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抢劫罪。
因为,第一,行为
人欠债应当归还,故意使用上述手段,达到不归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法律上讨
回债务的机会;第三,虽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
欠条(借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笔者认为不应构成抢劫罪。
首先,要明确抢劫欠条从财产性质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何种权利。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达成合意,甲向乙借8000元钱,并立有字据(欠条),乙向甲交付8000元钱后,乙对这8000元即不再拥有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乙之所以能够有权向甲出借8000元,正是其行使收益(预期)、处分权利的表现。
交付8000元后,甲取得了8000元钱的所有权,他可以对这8000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乙的干涉。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否则对借款人就毫无意义。
但在借贷关系中,乙并不是白白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他是以所有权为代价,取得了向甲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类属于债权。
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物权完全、充分的惟一形式,是最典型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
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合法有效存在而发生。
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设定,是一种流动的财产关系。
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在甲抢乙欠条时,乙对那8000元钱已不享有所
有权,又何谈得上侵犯乙的财产所有权呢。
甲把欠条抢走,给乙行使债权制造障碍,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
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
其次,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甲的行为所派生的证据向法庭请求实现债权。
抢劫罪中,抢劫行为实施时财物处于被害人占有状态之下,通过抢劫行为当场使财物占有发生移转,而抢欠条时,财物(8000元钱)的占有早已发生移转,并不是通过抢欠条的行为实现的,所以,抢欠条与劫取财物存在重大差异,行为人并不能当场取得财物,这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符合。
再次,如果抢走欠条即是抢走财物,构成抢劫罪,那么行为人没有把欠条抢走,而是当场把欠条损毁,是否要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呢。
显然不能。
因此,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去调整。
如果刑法涉及这一领域,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或者有故意杀人情节的,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三篇:抢劫罪严重吗赢了网s.y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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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
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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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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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起诉意见书://s.yingle/y/ws/955738.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s.yingle/y/ws/95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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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s.yingle/y/ws/955736.
某某某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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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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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s.yingle/y/ws/955733.
某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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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s.yingle/y/ws/955731.
案件合议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s.yingle/y/ws/95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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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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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s.yingle/y/ws/95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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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证据材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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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等级申报://s.yingle/y/ws/955723.某某某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供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使用,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s.yingle/y/ws/955722.
云南省某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s.yingle/y/ws/95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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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s.yingle/y/ws/95571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业行政处罚)://s.yingle/y/ws/95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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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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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品
监
督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s.yingle/y/ws/955701.
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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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移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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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s.yingle/y/ws/955698.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三)://s.yingle/y/ws/955697.
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s.yingle/y/ws/955696.
某某某看守所假释证明书
://s.yingle/y/ws/95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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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s.yingle/y/ws/955693.
交通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s.yingle/y/ws/955692.
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
://s.yingle/y/ws/955691.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s.yingle/y/ws/955690.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s.yingle/y/ws/955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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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s.yingle/y/ws/955688.
房地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s.yingle/y/ws/95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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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安局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决定书://s.yingle/y/ws/955682.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一)://s.yingle/y/ws/955681.
责令改正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s.yingle/y/ws/955680.
异地年检申请书样本
://s.yingle/y/ws/955679.
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
://s.yingle/y/ws/95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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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补充立案决定书
://s.yingle/y/ws/955677.
听证笔录(农业行政处罚)://s.yingle/y/ws/955676.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换押证://s.yingle/y/ws/955674.询问笔录://s.yingle/y/ws/955673.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s.yingle/y/ws/955672.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二)://s.yingle/y/ws/955671.
某某某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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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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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死亡通知书://s.yingle/y/ws/955668.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s.yingle/y/ws/955667.
悔改书(因取保候审给法官)://s.yingle/y/ws/95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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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s.yingle/y/ws/955665.
人民检察院解剖尸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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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清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s.yingle/y/ws/955663.
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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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回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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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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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s.yingle/y/ws/95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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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抢劫罪,盗窃罪,抢
夺罪和侵占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
伤害,直至杀害。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
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
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
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
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五篇:辩护词——抢劫罪罪轻辩护辩
护
词
受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律师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xx年10月1日出生,在抢劫作案时,年仅15岁,系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的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的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从主观上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此之前并未受到过任何的处罚,表现一贯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处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心理才造成了今天的结果。
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无翻供的表现,可见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经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所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2、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确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但是,在抢劫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的手段,也未使用犯罪工具,仅仅是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的恐吓,并未伤害被害人的人身,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主观恶性不大,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规定,希望法院在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律师事务所xx年10月27日
内容仅供参考。